如何看待母女用家人社保卡買葯被判刑?
問題相關:新聞「母親讓女兒用父親醫保卡買葯「中究竟是社保卡還是醫保卡? - 法律
患有高血壓的鄒某,讓女兒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買葯,合計報銷11376.64元,結果母女倆雙雙獲刑。前天,諸暨市人民法院判決的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給有些人敲響了警鐘。75歲的鄒某家住諸暨市暨陽街道,丈夫老周今年80歲,患有腦梗塞、冠心病,長期住院治療。兩個女兒都在蕭山居住,2011年,鄒某夫婦也搬到蕭山。鄒某患高血壓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葯。因鄒某隻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費報銷比例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報銷不少醫藥費。為省錢,鄒某便讓自己52歲的小女兒周某,拿著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藥。
起初,因諸暨的社保卡不能在蕭山使用,周某每次拿著父親老周的社保卡,去諸暨市中醫院、諸暨市人民醫院的門診配藥。後來,蕭山也能用諸暨的社保卡了,鄒某便讓周某在蕭山市第一人民醫院的門診配藥。從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周某用她父親的社保卡,為母親配藥34次,報銷藥費11376.64元。老周因長期卧病在床,生活無法自理,雖意識清醒,但已無法說話,故他對妻子女兒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案發後,鄒某和女兒退繳贓款11376.64元,並被諸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處以罰款22753.28元。母女倆因涉嫌犯詐騙罪,於今年8月被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前天,諸暨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鄒某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判處周某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1.適用法律方面:
目前,我國已正式將社保欺詐行為入刑。根據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最新通過的刑法解釋,騙取社保的犯罪行為將以詐騙罪論處。刑法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數額超過4000元,或被判刑;數額特別巨大者,最多可判無期徒刑。2.事實從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周某用她父親的社保卡,為母親配藥34次,報銷藥費11376.64元。3.分析
周某冒用他人的社保卡報銷藥費,數額巨大,已經構成詐騙。4.背後的問題 ——使用家人的醫保卡是否屬於冒用他人醫保卡?(屬於,因為那不是你的,而且在本新聞中,老周對此事不知情)——報銷藥費是否屬於騙取?(屬於,因為你確實因此佔有了公共財物)
——為什麼大家覺得這不是罪?(管理不嚴,醫院對用誰的醫保卡報銷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5.相關案例新聞:http://m.fabao365.com/channel/xingshi/124884/http://wapwenku.baidu.com/view/f701ae47b84ae45c3b358c3b.html?ssid=0from=1099auid=0pu=sz%401320_480%2Ccuid%402DD0C5B6E212D22F4FFB0E4336311CBCA09634931OCCFALJAIN%2Ccua%40640_1136_iphone_7.0.0.0_0%2Ccut%40iPhone5%252C2_9.2%2Cosname%40baiduboxapp%2Cctv%401%2Ccfrom%401099a%2Ccsrc%40searchf_box_txt%2Cta%40zbios_1_9.2_6_0.0%2Cusm%400%2Cvmgdb%400020100228ybd_page_type=1baiduid=E58AD772DA8710CE09D2021B1051684Dtj=wenkuala_5_0_10_l2#1
6.說一點自己的想法吧
這個案子為何會引發爭議,我覺得在於法院把一件「大家都做過的事情」認定為犯罪,如果我們換個說法,「詐騙被判刑」,那麼大家應該會習以為常,而「報銷醫保被判刑」,則不在我們正常的認知之內。(後者就是百度新聞給出的標題)。就像很多年前的許霆案引發的爭議一樣,多取了ATM里吐出來的錢,算不算是盜竊金融機構。在這個案子里就是,「用父親的醫保卡給母親治病」,算不算「騙取醫保金」而構成詐騙,這個問題在新聞里是看不出來的,我希望判決書里能寫清楚,也會持續關注。至於有些人說的,一家人慘成這樣,治個病還被判刑,法律遇強則弱遇弱則強的,我不知道該如何吐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強者也沒有弱者,它保護的是所有公民的合法權利,懲罰不合法的行為。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在很多因素的影響下,不可能做到絕對的平等,但用這個案子佐證「法律不平等」的觀點,並不能成立。我現在最討厭的一個詞是「法外開恩」。只有法治才是最大的悲憫。
如有不恰當的地方歡迎指正法律法規方面不在行,就醫保制度方面說一些個人看法。
醫保有兩個賬戶,一個是個人賬戶,一個是統籌基金賬戶。根據醫保的最新報銷規定,家庭成員可共享的只有「個人賬戶」金額,醫保的報銷待遇不能共享。醫保個人賬戶支付範圍: 1、可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的預防接種、健康體檢、康復理療費用,不設支付上限。 2、可支付參保人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和配偶)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 3、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用於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4、可用於支付健身費用。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統籌基金為參保人員支付下列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符合本辦法規定報銷範圍內的費用:
(一)住院醫療費用; (二)因患特殊疾病需長期進行門診治療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因病喪失全部或部分行動能力,在定點醫療機構開設的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門診搶救無效死亡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住院期間因所在醫療機構條件限制發生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和手術費用; (六)入院前3日內的陽性特殊檢查費用; (七)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異地就醫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這個案例中的母親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中的第二條:「因患特殊疾病需長期進行門診治療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因此,根據規定,家人是不可以拿去用於醫療報銷的。
這個新聞乍一聽起來感覺確實有點不近人情,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很多人對社保了解不深入,另一方面中國的傳統思想裡面認為只要是自己家人的東西就可以共用。這兩個方面我覺得都需要改進一下,也許可以考慮以後家人也可以共用報銷額度。這個新聞本身就有問題,他沒有說清楚,其實周老頭和鄒老婆應該都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過因為周老頭有慢性病,所以周老頭可以享受慢性病門診報銷,比如西安是14年是 ,門診慢性病補助金額=(當年門診有效發票總額-700元起付線)×70 %。最高高血壓是一年報銷3200,而且需要提供
1.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票據、處方和檢查化驗報告單(複印件);
2.定點零售藥店發票和費用明細小票;
醫保有兩個賬戶,一個是個人賬戶,一個是統籌基金賬戶。根據醫保的最新報銷規定,家庭成員可共享的只有「個人賬戶」金額,醫保的報銷待遇不能共享。
統籌基金為參保人員支付下列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符合本辦法規定報銷範圍內的費用:
(一)住院醫療費用;(二)因患特殊疾病需長期進行門診治療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三)因病喪失全部或部分行動能力,在定點醫療機構開設的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四)門診搶救無效死亡發生的醫療費用;(五)住院期間因所在醫療機構條件限制發生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和手術費用;(六)入院前3日內的陽性特殊檢查費用;(七)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異地就醫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這個案子基本上判的很輕。。走了個程序就差不多了。。但這不是重點,凡是之前不抓突然開始抓的案子都不會重
重點是用家人的醫保卡開始判了,這是一個信號。很多事情一直不抓不代表不犯法,只不過誰都睜個眼閉個眼而已。有了第一個後,後面就被提醒了:嘿,當心點,這犯罪,不是違法
拿酒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比可能有點不合適,但本質都是一樣,國家想管這類事了。那麼簡單來說,就別再這麼做了,或者別被發現,日子一樣在過事先聲明:本人不懂也不從事法律相關專業,以下觀點僅從一些常識以及道德和人性方面提出一些問題。
第一,各位答主和法院都已經說明這是個騙保案件。
關於騙保這個事我想已經是達成共識了吧。前文說到我不是法律相關專業,所以關於量刑結果我不予置評,但是母女二人犯法還損害公眾利益這事應該是屬實吧。我不明白為啥有的人對這個結果表示莫大的憤慨,也許只能是別人直接損害你的利益的時候你才會罵的飛起,反抗的飛起吧,對於這種間接的事你就會表達你的聖人之心,今早看見這個新聞的時候,以為是個很簡單的新聞,可是一看評論我真是嚇得飛起!是什麼導致了網友的這麼大的戾氣,是什麼導致了網友的如此無知,我深深地費解!上圖

也是一大早起來看到新聞,打算來知乎看看有沒有大神給點專業評論……
不過好像來早了,那就試著發表點個人意見吧……感覺搞清楚這個事兒有幾個問題要回答
1.社保卡的性質是什麼?
如果說社保卡是一般的信用卡或者是銀行卡的性質,那麼只要夫妻之間對於夫妻財產制沒有特別約定,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鄒某有權加以使用。而對於醫院來說也不必去探究鄒某使用的究竟是不是其本人的社保卡,也就不會存在這樣一個案件了。但是問題在於社保卡的性質是不是一般的財產,恐怕不是。社保卡並非是一戶一張,而是一人一張的情況下必然存在身份上的專屬性,這也是其社會保障功能所決定的。2.冒用的母女詐騙了誰?
如果認為社保卡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具有特殊的社會保障功能,那麼詐騙行為的被害人則並非老周,而是醫院或者國家的社會保障部門。3.母女的詐騙行為是否符合詐騙罪的要件?
如果是采四要件說的話,鄒某和周某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人使用老周的社保卡以較低價格獲得藥物也是基於故意的主觀狀態,事實上也「騙取」了數額較大的公共財物,最後這種行為侵害的應該是國家社會保障金(?此處存疑,刑法所學不深),那麼也是符合犯罪構成的。4.案件的判決合理么?
感謝評論指正,萬年小眼瞎終於看到了碩大的罰款二字……5.本案的社會意義在哪?
並非說用一下夫或妻的社保卡就要判刑是對現有夫妻財產制度的衝擊。感覺法院很可能是想通過這個案件來傳達社保卡的特殊性的信息,達到杜絕冒用社保卡的這樣一種效果。所以與夫妻關係無關,畢竟冒用社保卡這事太多而且也確實不當,是個挺有指導性的案例。最後,那個類比三鹿的,我就想說一句,請弄清楚啥叫涉案金額再來聊天吧。
最後的最後,中國的法律是有問題,但法律不是大家想像的那麼不堪,謝謝。
手機打字恐有疏漏,學藝不精只是淺見,望輕噴。謝邀。既然是法律案件,那首先還是從法律專業角度分析吧。後面我會著重從理上分析該案為什麼不「冤」。我國刑法關於詐騙罪的相關規定:
再看本案的基本事實"從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周某用她父親的社保卡,為母親配藥34次,報銷藥費11376.64元。」注意報道細節,不是因為借卡「買葯」被判詐騙,而是冒用他人社保卡,報銷藥費11376.64元。這藥費從哪兒來?從國家的社保基金來,也就是理論上屬於全民所有的錢。原報道中母女騙取11376.64元,騙取「數額較大」,符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條文規定,諸暨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鄒某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判處周某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的判決在法律適用上並無不妥之處,在此法官應該是考慮了其特殊家庭情況,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了較輕的刑期(我不知道有些人是從何得出本案法官判刑過重的這個結論的?如果有,請賜教,謝謝),並且了適用了緩刑。由此可見,本案法官並沒有像一些人所說的那樣冷血無情,機械司法;請那些一看到爭議案件就無端指責法官胡亂判案的人記住一點,中國屬於成文法國家,關於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法律都有很嚴格的規定,法官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自由裁量權有限,是否有罪,該判多少年你認為該怎樣判就怎樣判的?本案於法有據,有理可依,此案法官有何權利可以判無罪?其次,關於理,也是大家爭論最激烈之處所在?那王某拿其父社保卡報銷是否合理呢?請注意,王某是「報銷」,不是買葯。我在網上查了相關報銷比例資料:「上了醫保後,如果是在職職工,到醫院的門診、急診看病後,20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才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70%。」年紀大的老人的報銷比例與一般人相比,高了不少,這是國家對於老年退休人員的政策優待,其受惠主體也限定於老年退休人員,那眾網友的邏輯,是否家中如果有一退休老人,是否全家都可以按老人的資質報銷醫療費?這是一種資質,就像你不是老人,不可以拿老人卡坐免費公交一樣,即使這個老人是你爺爺!雖然王某家中困難,值得同情,但困難是可以犯罪的理由嗎?就像不能因為貧窮去偷盜一樣,違法就是違法!也許有人覺得,一個人、一家子看病「省個」幾百塊錢,對國家、對社會又沒什麼影響,試想如果大家都這麼做,一個人社保卡讓全家人報銷,中國如此龐大的人口,後果是什麼?社保基金是屬於公共財產,此閘放開,試想,將會有多少人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如果這不夠震驚,那就請看看這些數字吧: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4月通過了新的刑法解釋,將騙取社保的犯罪行為統一以詐騙罪論處。
具體司法解釋如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騙取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從性質上講,與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是相同的,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對於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上海是全國最早成立醫保基金監管機構的城市。從2001年9月上海市醫保監督檢查所成立至2012年底,上海共追回違規使用的醫保基金3.06億元,與公安機關合作查出重大騙保案47起,其中32起案件中的53名騙保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最高刑期13年。
北京2012年建立首支醫保監察大隊,到2013年7月,轄區內醫療騙保案件立案251件。
光一個地方就有3億,全國加起來會有多少呢?
據《第一財經日報》2013年8月報道,2009年11月出版的世界上第一份關於全球醫療衛生成本的報告,通過對6個國家66個成功的衡量項目對欺詐損失進行了計算,得到的欺詐率為5.6%。也有說法稱,中國醫保基金的浪費率達到20%~30%,上海市人保局醫保辦定點醫藥監管處有關負責人對該報記者說,如果從「因病施治、合理治療」的原則考量,這個數字只能算得上是保守估計。
在搜索引擎中檢索「騙取醫保基金」,即可知道,全國各地屢屢發生騙保案件。
廣東省江門市社保局網站羅列了三種「常見的社保違法違規行為」:
第一種是以葯串葯、以物串葯。醫保票據打出的是符合醫療保險報銷規定的藥品,實際病人拿到手的是非醫保藥品,有些醫院和藥店甚至將滋補類、保健物品和洗髮水等日常用品也用醫保個人賬戶支付。
第二種是冒名頂替。有些市民在家人患病住院後,想讓家人使用自己的醫療保險住院,降低醫療費用負擔,部分醫生為了個人的經濟利益,幫病人實現一人蔘保、全家看病吃藥的願望。
第三種是掛床住院。62歲的老鄧住在長沙市某小區,今年年初,有人到他所住的小區散發的名片,並且看見老人就問有醫保沒,「有的話就建議到某醫院住院,說是拿社保卡往那一放,就能掙快錢。」老鄧來到醫院,該院一名醫生要他先交400元的押金,住院四天三晚後,不僅全部退還給他,還另外獎勵200元。有些管理不規範的醫院通過給予老年人一些小利小惠,拿老年人的社保卡掛床住院騙取醫療保險基金。因此,廣大參保人需保管好社保卡,切勿借於陌生人使用,避免發生違規違法行為。以上行為一旦發生觸及到法律,相關醫院、藥店等機構不但會受到法律的懲處,參與其中的參保人也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說了這麼多,如果還有人堅持說法律就知道懲罰小老百姓,那些貪官貪幾個億不去查的,對不起,我無話可說!
註:引用數據資料來自互聯網,侵刪!
簡單來說社保賬戶的個人賬戶是指自己每月繳納的錢,是自己的錢,作為個人生病診療備用費用,可用於支付醫療費用中未統籌部分;而統籌賬戶是公司上繳給國家的,這部分才真正具有保險性質,國家把公司繳納這部分錢集中起來作為統籌基金分配給到符合條件的市民(社保結算單以統籌報銷體現),體現保險的分攤損失功能;
花自己個人賬戶的錢沒人care,但是茂名頂替騙取統籌基金的錢就明顯侵犯了廣大市民的權益,損害了國家的利益,屬於違法行為!
這些詐騙行為在商業保險產品中會被計算到產品費率中,讓所有保險客戶分擔詐騙風險;在社保中費率定價也一樣,最終都會被分攤到每一位普通社保市民頭上!
看到有知友提出改變現有社保結算模式,如改為以家庭為單位。首先家庭我覺得是一個不穩定的單元,涉及進進出出動態變化,相應務必會增加很多額外的行政工作,操作起來不似個人單元來的簡潔明了;另外現實是現在每年都在說社保財政虧空。每人每年統籌都是有限額的;如果使用家庭單位,整體家庭單位額度都大幅提高,無疑增加了統籌的支出,國家要不自行補貼要麼提高社保繳納比例;所以你看,結果都一樣,羊毛出在羊身上!但毫無疑問這種模式對報銷額度大的家庭肯定是有很大的幫助的,也更大方面體現了保險的損失分攤功能。從前有座山,山裡有條村,山上乾燥無水流,村民要下山挑水喝。開始人人只管自家的水缸,後來出現有人生病、受傷挑不了水沒水喝,鄰居支援幾天就不願意再幫忙了(家家挑水都不容易啊)。為了解決問題,村長建立了一個公共水缸,每人挑一擔水,一桶倒入公共水缸,一桶自己用。當他沒有能力挑水的時候,他家可以從公共水缸分水喝。不久問題又來了,一些大家庭每次也只往公共水缸貢獻一桶水而不是按勞動人口提供,一些原來已經分家的親戚又合成了一個大家庭。——公共水缸的水不夠用了。於是村長又規定,有勞動能力的人都要往公共水缸倒水,他不能挑水時只有本人可以分水喝。誰不貢獻水就不能分水喝,欺騙的會村規被處罰。少數困難村民經過村委里的民政助理認定後可以免往公共水缸倒水也有分水資格。很明顯,挑回家的那一桶水全家都可以喝,但公共水缸的水只能本人有需要的時候可以喝。當然,如果有一天生產力高度發展了,公共水缸的水很多,一人挑水全家喝,甚至不用人挑水全村免費喝那就美好了。
如果此處是指醫保卡個人賬戶餘額,我們成都這兒是可以合法使用給家庭成員的;如果「報銷」的1萬多不是個人賬戶餘額,應該就是社保詐騙吧。
成都市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劃撥標準和支付範圍調整的通知
為建立更加公平和可持續的醫療保障體系,優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結構,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社會體制改革專項小組2014年重點改革任務》(成改組〔2014〕6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對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劃撥標準和支付範圍進行調整。
二、調整個人賬戶支付範圍 除我市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個人賬戶支付範圍外,將以下費用項目列入個人賬戶支付範圍: (二)參保人員的家庭成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弄清楚,醫療保險這是保險好么?你聽說過你買了一份保險然後你家人「出險」了以後讓保險公司賠付的事?如果你利用保險公司的工作疏漏,在上述情況下謀得保險金且數額巨大,是不是詐騙?挺簡單一道理,我這法盲都覺得應該是詐騙,怎麼有人就想不明白呢?……
我就想知道,這種醫療保障制度對於一個家庭來講是不是共有的?還是只能僅僅個人使用?那醫保卡是不是夫妻共有財產~~~婚內財產夫妻有沒有共同支配醫保的權利~~這個問題國家也沒普及過啊,我覺得這個應該和正規的保險有所區別對待的
從現行醫保法規的角度來看,這個判決毫無疑問是正確的。但從道義的角度來說,是否是符合公義?現在家庭內部社保資源不平均的情況很明顯,類似占醫保「便宜」比比皆是。說醫院和個人想占醫保的話其實是說不通,因為醫保不是無限制、無限額的。但大部分醫院考慮還是到患者的經濟情況默許這類行為的發生。不然從道義和實際後果考慮,都對醫院和患者不利。醫保制度改應該尊重國情,把家庭戶納入醫改考慮範圍,畢竟天朝從來不是以個人作為社會管理基礎,而是以家庭作為基礎。
有沒有市委書記啦處長啦之類的,欺詐保險被起訴還進牢子的???
有沒有?
估計不會有吧~有錢有權的人家誰在乎這個?誰稀得占這些小便宜?又不是商業保險欺詐用來騙錢的
買葯的誒!80老爺子治心臟病的誒!
同樣是一刀切啊,多好啊,非得拿用以維護社會生活基本需求,維持工人及其家屬的必要生活,即勞動力的再生產,的醫保開刀,醫保對不同階層人的意義能一樣嗎???有的人這一刀切了腳底,有的人直接膝蓋就砍沒了,原來這就是「法治的悲憫」
你要說是「法治必須付出的代價還差不多」您高貴的法治建設,p民們是參與不起的,人家只有個「同理心」而已。
還有這位:「無原則的同情弱者其實是在傷害更多的弱者,「因為規則需要共同維護,強者破壞規則遠比弱者更厲害,如果弱者再不維護規則,強者就更加肆無忌憚。」
結論:p民「無人權」,你窮你活該,還得做表率。。。我是法盲謝謝
局座說得好:「聞著就沒有人味的法律,一定特么不是好法律!!!」


難道大家沒有這樣做過嗎…反正我們家的通用
我們目前看東西都太短淺,不僅在法律問題上,其實最重要的是沒有憂患意識…一個國家如何穩定發展下去,必須要有法吧,光有法還不行吧,肯定要有人執行吧…我國執法的人員素質總體還行,畢竟大都經過專業的培訓,而最重要的應該是普通民眾,民眾的思想上升了,那社會發展必然會變得簡單…試想這件事情用的是家人醫保卡,我們這樣捋一下,家人用工作換取了醫保資格,政府通過他的工作給他交款,保證他的各項權利,提供便利,那是因為他作出了貢獻,國家必須要對他做出回報,而普通的民眾認為都是一個家裡的人,為什麼就不能用呢,反正是共同財產…你們真的了解共同財產的意思么,原則上來說,我認為醫保里的錢是算作賠償金,這是國家給出的後備資源,而不是供你使用的實際資金…那麼問題就來了,是不是刷了家人幾十塊錢也算違法呢,情節那麼輕,是不是…偶爾的迫不得已的使用不算什麼,而將其作為一種習慣去使用那就必然是犯罪…偷家裡的錢就不是犯法嗎?不服你天天讓你兒子女兒拿你幾萬塊,你心裡舒不舒坦…一種壞習慣的養成是很可怕的,別因為目前影響不大就不將其當回事,風物還長宜放眼量呢,我們怎麼就不能往後想想呢…再說個故事,以前交警在路上攔了一輛沒有交強險的小轎車,然後路人就來圍觀,說什麼哎呀不就沒有交強險嘛,回去了在弄,別人出來辦事也不容易什麼的,後來交警迫於壓力,再請示指揮中心之後,對司機進行了扣分罰款後放行,司機也答應立刻回家辦理交強險…事情到此應該算是圓滿結束了吧,結果回家的路上,那輛車出了車禍,撞死了人,那人還是當時在路邊說話的人,你們覺得呢,如果當時依法辦事,將車拖回,事情是不是就不會發生了…千萬不要因小失大,未來的事情沒有預料的,依法辦事永遠是最正確的,當然,法也要慢慢地適應新的環境,作出修改…最後,願中國法治社會越來越好,法治越來越完善,民眾越來越懂法
(我是抱著求知的心態回答的)
為什麼有關部門不推出個:「家庭用社保卡」的服務呢?看到這個的我驚呆了在深圳,允許醫保卡家庭共用的啊







































The people, compassion.That"s the foundation of this country.
回到這件事上來說,既然犯了罪,是不是 一定要罰款,可不可以不罰,只要 讓她們把報銷 的錢 退回來 ,是不是就 可以 了 ?一定要給貧窮家庭 在 雪上加霜么 ?我想習大大所說的「 中國夢」的實現一定是——幸福終點站。天吶,有多少人要因為這個而坐牢,不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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