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事件」中的六個犯罪嫌疑人屬不屬於受害者?

問個高難度的。

個人對招遠這事情恨不得手刃這惡魔般的數人,駭然震怒啊!

也為幾分鐘內沒人主動施救感到為山東老鄉,為在場所有男性可恥。 不要解釋,真的,幾分鐘可以做出準確判斷和哪怕丟個凳子過去。

但隨後網上除了聲討麥當勞和一片聲討和為人為己的辯解之外就是要殺要剮的聲音了。輿情激憤,這時候出來要求冷靜克制是逆潮流的政治不正確。這時候公知露頭說"廢死"「寬恕」之類的話無疑會遭群起攻之,口誅筆伐。

但,我想,假設他們是邪教信徒,是不是也算受害者呢。在思維被控制和異化的過程中有沒有獨立行為能力呢?西方不同法律體系和道德德倫理輿論對此問題怎麼看,和中國有何不同,為什麼會這樣?各有何利弊?

希望能迴避一些敏感的話題的深入理性的就事論事。

不知道該邀請誰,我就試著邀請些關注的大拿作答,問的問題太雜,希望不同專業人士路過看到能從不同角度和領域進行不吝賜教,答疑解惑。

先謝謝了。也請大家理性克制和分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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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我在想挪威的布雷維克事件,咱們主流意見是沒法接受那種近乎「優待」的法律處理方式。但挪威對此處理的法律和法理,以及人文基礎又是什麼呢?挪威做法有無可取之處。以及不同國情下利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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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謝謝某位朋友關於刑事責任能力的指點。我也疑惑,這一家子集體性三觀認知和判斷出現了嚴重偏差。已經不能用常人思維度之。這種情況下,其所作所為是受邪教影響而應由邪教負主要責任,還是個人尚有清醒的判斷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呢?


以下所有判斷,僅在當前官方公布消息屬實的前提下成立。

他們的確是受害者,但是不是這起案件里的受害者。這就像有些連環殺手可能是因為小時候受到他人性侵而產生反社會人格,他們在性侵案件里是受害者,但是在他們加害他人時,則不是。


謝邀。

很遺憾我不得不指出題主的一個嚴重問題。

我在想挪威的布雷維克事件,咱們主流意見是沒法接受那種近乎「優待」的法律處理方式。但挪威對此處理的法律和法理,以及人文基礎又是什麼呢?挪威做法有無可取之處。以及不同國情下利弊如何?

這和誰承擔責任無關,和挪威沒有死刑/無期徒刑有關。事實上,挪威能夠適用的最高刑罰是21年徒刑,而布雷維克獲得的正是這一裁決。如果挪威有無期,你猜他們會不會判給布雷維克?如果挪威有死刑,你猜他們會不會判給布雷維克?

在布雷維克案中,我國媒體突出了"殺人狂魔"和"優待"之間的矛盾,使得讀者感到挪威的輕刑是專門用來寬恕布雷維克這種東西的,這不是事實。

一個國家採取重刑還是輕刑的執法方式,是這個國家的事情,關於我國的量刑輕重也有很多討論,我非此方面學者,沒有資格多談。但我必須指出,我從未聽說有因為"三觀嚴重偏差"就要對個案減輕量刑的consideration--請你告訴我,哪個犯人是三觀端正認知良好的

法律的存在就是告訴你:有些事你覺得是對的也不可以做,做了就要承擔後果。你可以被洗腦洗壞了是非觀,但只要你沒被洗壞行為自主能力,那麼犯法受刑這條路仍然是你自己選的。

PS,對屠殺猶太人的戰犯的審判上,"軍人執行命令"這個理由是普遍不成立的--我覺得他們那個理由還比邪教這個略微站得住一點兒。


既然LZ發問了,那我就盡己所能回答一下好了。從法律層面。

刑事責任能力,即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大概可以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可依法免除或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的確是無行為能力人,但是請注意,此處必須是生理上的精神疾病。

無論是被洗腦,還是怎樣,只要不是生理上、醫學上的疾病,年齡又足夠,均應承擔全部犯罪後果。這就好比醉駕,不能以醉酒神志不清要求免責。所以,邪教成員是絕對不能作為從輕情節的。

————————————分割線君~——————————————

關於死刑的問題,我貼一個我之前回答過的答案吧~

關於死刑的爭論由來已久,早在18世紀就開始了,整個的趨勢是在向廢除死刑發展,目前逐步廢除死刑幾乎已經是世界的主流觀點。

其理由如下:

1、任何人是否有權剝奪一個自然人的生命,依然值得考慮,從人權的角度考慮,似乎懲罰過重。

2、死刑能夠起到什麼樣的作用?法律走向文明化的一大標誌就是擺脫傳統」同態復仇「刑法刑罰觀的桎梏,如果說死刑是為了避免犯罪人再次危害社會,那麼無期徒刑難道不能起到同樣的作用嗎?因此,死刑在很大程度上僅僅是迎合了社會的道德籲求,和受害者家屬的心理。

3、刑法的目的,不僅僅是彌補受害者受到的傷害,更重要的是維護社會秩序,相比之下,死刑制度似乎並不比無期徒刑制度對社會更為有利。

在已經廢除死刑的歐美國家,相區別於中國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它們擁有一群足夠理性,法治觀念足夠強的公民。

曾記否?在加州校園槍擊案當中,人們甚至一同紀念殺人兇手。

在能夠廢除死刑的國家裡,在鋪天蓋地的譴責之外,還有對犯罪嫌疑人基本權利的尊重,還有敬畏生命、理性的聲音。什麼時候,在新聞的評論里,諸如「直接槍斃,同意的點贊」這種過激的言論不能得到絕大多數人的支持的時候,我們就可以廢除死刑了。

希望能夠有所幫助。

以上。


在有些事上要不得書獃子氣和聖母情懷

已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法律推定他應當有辨別是非的能力,並且給予他相應的權利,所以說,即使他們也是被蠱惑的,某種程度上的受害者,他們也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


法律上,他們肯定不是受害者,就象奧斯威辛裡面,那些被法西斯主義徹底洗腦,從而堅決執行種族屠殺命令的士兵不是受害者一樣。


這個問題的前半截跟後半截反差好大。

他們覺得你們才是受害者,他們是拯救者喔。

獨立行為能力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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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被洗腦了,並非像機器人被控制了。

而我猜測題主在一題上所說的獨立行為能力應該是對刑事責任能力跟民事責任能力進行了混合。

單單引用下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也要相應地適當減輕。

能自己記得要吃飯要洗澡要傳教,卻說自己殺人放火的時候不受控制。這個我就不信咯。


「我」買了一斤過期豬肉,在「極度憤怒、失去判斷力」的情況下出去殺了個人。

「我」當然是過期豬肉的受害者,但這不能改變謀殺的事實。公正,就是法律的全部尊嚴。


謝邀。

除了那個12歲的孩子,其他所有人都不屬於受害者 —— 因為他們是擁有自由意志,且無精神病史的成年人,必須為在自己的自由意志、自由選擇下接受、認同邪教的行為負100%的責任 —— 除了那個孩子,不存在任何受害者。

一個常識是,權利和義務是相應的。享受多大的權利,就得承擔多大的義務。人類作為地球上的最高級生命,既然享受著比其他所有動物都要高的多的權利,也就必須承擔同樣高度的義務。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是行不通的,沒有這種美事。

那些把人民當成「只待描繪的白紙」、「只缺教化的愚民」、「沒有我們這些聖人引路,他們怎能找對正確方向」、「就讓【我】為生民立命,為萬世開太平,實現【我】人生至高價值」的「公知」、「知識精英」,才是真正不把人民當成擁有自由意志,並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人】來看。

至於刑罰,它取決於國情和國民特質。歐洲高度發達,北歐在其中又格外發達,挪威人口還沒有北京市的朝陽區多,先天的種族素質和後天的國民素質極高,社會高度和諧、發達 —— 如果中國也是這樣的國情、國民素質,廢除死刑和輕刑化就是對的。

中國是這樣的國情嗎?誰能預見到中國實現同等國情的時間表嗎?

那些叫喊「廢除死刑」、「少殺寬刑」的「公知」、「大師(儘管是對人類文明沒做出過一毛錢貢獻的大師)」、「泰斗」、「知識精英」、「法律人」只是在潛意識中被自己的道德快感、自我實現、職業利益、專業價值、社會名望乃至政治博弈支配,是打著「高尚」、「良知」的招牌追逐自身利益的骨子裡的自覺不自覺的自私 —— 如果我們承認道德與知識並不成正比的話。


不是公知,就是無知。


法律評價的是人的行為,信仰屬於道德調整的範圍,二者混為一談的後果就是沒有是非觀。


終於知道那些在網上叫囂著「說他們是邪教就是為了將來能減刑!!!」的人腦子裡到底是怎麼想的了…………………………感謝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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