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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上的普法是否已成為一種輸出價值觀的行為?


反正一提到要「按照基本法」,馬上就能糾集起一幫具有相似價值觀的眾籌者。

認真的回答:

法律,本來就不是價值中立的,很多時候都必須在相衝突的價值追求之前進行取捨。

例如,如果合同法規定,「明碼標價的買賣,就一定要遵守「,那麼可能會造成不公平,

比如之前的天價湟魚事件,在明碼標價之外還可能涉及黑車司機與店家的串通、涉及定價的不合理(幾步路之外的一斤魚要便宜兩百塊),

但是,如果合同法規定」雖然是明碼標價的買賣,但只要一方存在過失,買家就不需要全額付款」,那麼有可能造成市場的混亂。

試想一下,如果店家已經掛出來價碼,顧客還寄希望於挑店家毛病以獲得優惠,千方百計想在買下來以後少給錢,那一筆買賣可能半天都談不攏,買面做成了以後還有沒完沒了的折騰。一旦市場上的東西要多少錢大家也都沒數,鬧得厲害的就能買便宜東西,這樣的市場肯定會是低效的。

公平和效率,就是這樣一對矛盾。

對於法律問題中的各方,也難免會有厚此失彼的情況。

比如說,我在海南島發個帖子,有位在漠河的哥們覺得自己名譽權被我侵害了要告我,那麼官司應該在哪裡打?

如果法律規定,一律遷就被告,原告會覺得很委屈:明明是他做錯了,為什麼要讓我跑這麼大老遠去討個說法?

如果法律規定,一律遷就原告,被告會覺得很無奈:與其讓我飛到千里之外應訴,不如就想辦法私了,對方要賠多少錢就賠吧,也別打官司了。

如果法律規定,選擇雙方位置之間的地方打官司,那雙方都會莫名其妙:我怎麼就跑到武漢了呢?!

到底原告和被告誰應該在程序上獲得較大保護,也是一個難以迴避的價值觀問題。

而在更大的尺度上,一些法律問題涉及到了人性本身:

是否因該廢除死刑,這涉及到人性善惡,復仇與寬恕,懲罰與教化之間的矛盾;

賣淫是否應該無罪化,這涉及到法律與道德,個人自由與「公序良俗」之間的矛盾;

到底應該相信接受過系統法學教育的法官,還是要更多依靠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

律師是否應該為客戶的一切言行保密?

很多這類的問題,一定要爭個高下的話,雙方在道理上都能列舉出優劣,最終的取捨,往往還是回到了價值觀上。

介紹一套法律體系,怎能離開價值觀?

不過,不必談虎色變, 介紹一種法律背後的價值追求,又不是老虎凳辣椒水給你洗腦,有時根本談不上有些人所謂的(強行)「輸出」==

當然,如果一個人不談社會現實,不提法學理論,不給對立的觀點給予足夠尊重,一味拿自己的價值觀壓著別人,

那還是別來普法了,徒然令人生厭罷了。


我從來不掩飾,我就是在輸出價值觀。

因為法律本身就是對一種法律事實的認定與價值判斷,不過這種價值是相對比一般社會或者個人價值更為公正與平衡的。法明確強制,但又不強人所難。

所以我覺得我輸出的,是一種相對平衡溫和又具有理性的價值觀。

比如說:罪刑法定,責任自負,證據,形式正義,不能先入為主,不能想當然拍腦門,對一個問題要思考其存在的原因以及最好的解決方法,以及該方法同是存在的問題……

總之一句話:我稱之為解決問題的態度。

面對社會的罪惡與不公正,

不能火了,(未成年怎麼了?殺殺殺!)

不能慫了,(他沒強姦你就應該感激,你再報警就不是人)

不能忍了,(都是趙老爺們)

不能認了,(中國就這樣,接受現實吧)

不能跑了,(快移民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冷靜下來,用理智用勇氣甚至用手機查查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應該怎麼處理,如果法律規定有問題問題在哪裡?能不能通過解釋填補?或者怎麼修改?修改之後會不會產生新的問題?

要有解決問題的態度


真正的普法,無法輸出正三觀。

1、普法,普及的應該是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通過對具體某一實體權利、程序或案例的講解、討論甚至辯論,讓參與者能夠以點帶面,形成比較清晰的法律意識和思維。「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比如快播案,其中涉及的專業知識點非常多,有探討辯論的問題也非常多,冷靜地看,許多非法律專業的朋友,在關注了一段時間後,有什麼收穫呢?好像基本是五毛一塊的事情。關於法律本身呢?好像不重要,也搞不清楚,反正也是與五毛一塊有關。所以,法律問題,最終是三觀問題。

從專業的角度看,類似快播案的普及效果,算是徹底失敗了!這個案件中,從普法的角度講,至少應讓大家就三點問題形成一個比較清晰的觀察、分析和判斷邏輯:(1)公安必須依法調查,嚴格遵守程序(依什麼法?快播案中公安做到了么?現行規定的調查程序有問題么?);(2)檢察院應依法審查,依法辦案(依什麼法?快播案中檢察院做到了么?出現了什麼問題?如何避免?);(3)法院審理應依法審理,公開透明(依什麼法?快播案中法院做到了么?有什麼問題?如何改進或避免?)。大家有了這個基本意識和思維,就掌握了辨識善惡法、識別李逵李鬼的方法。即便開撕,也會撕得更痛快。

當然,像上面這種普法,估計是不會有太多人看的,通常是要被其他更抖機靈拉仇恨的答案淹沒。所以,大家更多看到的答案,更像在輸出價值觀,更像在搶佔道德高地,普法就是塊墊腳石。

2、法律,從政治學上講,是所謂的「統治階級的工具和手段」,但請注意,它在任何情境下,都是一個博弈的結果。法律的生成、修改、廢止,就是社會博弈的必然結果;具體法律的解讀、適用、運用,就是當事方相互博弈的過程。普法,應該強調法律的博弈屬性,而不是彰顯其正義性、公平性。在被作為價值觀武器的時候,尤其是用於論證正義或邪惡的時候,法律既會被拿來做英雄,也會被用來做抹布。法律本身就是社會大博弈的結果表象,既支持善,也縱容惡,既保護一些人,也傷害一些人,既有管得寬,也有管得嚴,既有千年不變的規矩,也有朝令夕改的鬧劇。就任何單點而言,經常難以自圓其說,就整體而言,往往自相矛盾。從這個角度分析,法律是不適合作為輸出價值觀尤其是所謂「統治階級價值觀」的工具和載體的,它不夠單純,也不夠高尚,甚至還藏污納垢。所以,有時候借普法輸出價值觀,很容易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或者被對家吊打,不要怨恨,誰讓你選擇這個傷敵一千自損八百的主呢?


普法不是價值觀,守法才是


撕開法律,包括條文、判例,背後都是赤裸裸的利益權衡。法律是價值中立的?


普法就是輸出價值觀。

法律不是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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