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與秦朝速亡的關係
提問秦朝實行的法治與秦朝迅速滅亡之間的關係
寫的草率,前半部分認真查了典籍,有很多引用,後半部分因為時間原因,寫的匆忙,以後有時間再修改。---------------------------------------------------------------------------------------------------------------------------- 有關係,但不全是,另一半的原因在「失之於政」。但失政只是速亡的原因,要區分開。根本還在於「失制」。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是,秦朝的法制並沒有那麼不容於世,在統一之前,國君小心維持著國民對法令的容忍底線,能體現出來的一點是,秦律規定,徵發徭役時「同居毋並行」,保證在秦朝社會處於最基礎的單位的「戶」還有固定的經濟來源來維持生活,繳納賦稅。而山東六國人民對於秦的吞併也不是成天嚷嚷著要造反,嚴安在向漢武帝上書中說,對於秦的統一,
「元元黎民,得免於戰國,逢明天子,人人自以為更生」。——《漢書,嚴安傳》
而漢承秦制,漢律伊始也幾乎照搬了秦律,在孝文帝孝景帝時期,才逐漸削減刑律,減免肉刑。而到了漢武帝時期,又陡然增加刑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徵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網)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咸冤傷之。——《漢書,刑法志》
宣帝時仍是「未及修正」,一直到元帝,才有所緩解
至元帝初立,乃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捐)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漢書,刑法志》
所以,秦朝的速亡實際上和法制的大部分沒有關係,有關係的是統治者的濫用法度和部分條例沒有與時俱進。
就濫用法度,在此說租稅一例。商君變法,收土地為國有,收取農民租稅,而對於此,商君的態度是家不積粟,上藏也。——《商君書,說民》
這符合商君變法的最初動機,而在其時,
政府仍大力鼓勵養耕牛,造鐵器,出假於民,主持評比官社田牛,監督生產,與修水利等,表明秦政府還未完全變成一個無視民之生計與生產的聚斂機構。——《秦制研究》
而隨著秦統治範圍的不斷擴大,其對下層民眾的剝削日益加劇,及至秦末,已是
稅民深者為明吏。——《史記,李斯傳》
此時的秦政府徵收租賦、徵發徭役,已無法度約束。
特別是到了秦皇末年與二世的治下,租賦徭役剝削的常制已被完全破壞,竟弄成了「丁男被甲,丁女轉輸」,「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的樣子,甚至於「發閭左之戍」,「收泰半之賦」。此時的租賦徭役已無制度可言。把百姓挖得太苦,民生之路已被斷絕,因而亦只待大澤揭竿以挽救蒼生之厄運了。——《秦制研究》
說到大澤起義,這就是一個條例不與時俱進的例子。
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史記,陳涉世家》
"發閭左之戍,以戍漁陽「,就是從河南開封拉一批人,趕去北京戍邊。然後在今天安徽宿州——也就是我的家鄉——這個地方,恰逢大雨,只能待著,待著待著就誤了期限,在當時誤了期限要被斬,左想右想不如反了,史稱大澤鄉起義。
這裡解釋兩個問題:1.為什麼下雨不能趕路?答:看地名,大澤鄉,老家在唐朝時仍是一大片沼澤,李白與杜甫還曾經在此騎射狩獵,具體詩作就不講了。再者秦朝時期不是所有道路都有馳道的施工水準,所以不能趕路是真的。2.這個例子怎麼體現法令不合時宜?
答:因為此前秦國疆域尚小,期限是足夠從內地到邊界戍邊的,而秦朝疆域擴大之後,條例並沒有與時俱進,從開封到北京,還是同樣的期限。另外「失期當斬」這一條,是秦二世改的,此前條例一直是「失期罰甲」,就是罰一個盔甲的錢,二世真是天生的敗家子。 再說失之於政。當前對於失政的主流觀點有兩個:一是統一之後未能充分安撫六國舊勢力,六國的貴族大戶在亡國之後,幻想著可以
PS:寫這個時候感慨也蠻多的,嬴姓和鄙姓伯姓同是一支,是大禹之子伯益的後代,我這也是隔了兩千年的皇親國戚。

你是張偉老師的法制史吧...
據說要完整點,整理好思路,形成文字才能答

刷到張偉回復趕來的吃瓜群眾 厲害了
法治對宗法制度的衝擊損害了舊貴和宗室的利益,秦朝法治並非限制了人治反而是加強了人治云云~
同學你哪位~
作業要自己寫啊同學。ps:還有兩天才交,別急【手動滑稽】
噗哈哈哈啊哈哈你要交作業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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