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中懲罰的尺度取決於違法者的意圖還是損失的大小?

馬雲與某平民分別醉駕,都分別撞壞了一輛別人保時捷,車主都損失100萬。那問題來了,100萬對馬雲來說就像我們的100塊那麼重要而已,罰100對馬雲不能形成有效約束;而對平民來說,拿不出100萬,罰1萬就能約束他不再醉駕,可這樣保時捷車主卻無緣無故損失。該如何立法?


這個題目正好涉及的是非常特別的兩個罪名: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

1、醉駕的基礎處罰是構成危險駕駛罪,在拘役六個月以下判處。

但是,對他們並不需要「罰100W」。他們只需要承擔賠償車主的100W損失。這是不同的。「罰」意味的你的合法財產被剝奪;賠償意味著你承擔了民事責任需要履行。

2、由於發生了交通事故並造成財產損失一百萬需要賠償,這因賠償能力就產生了分歧。

假設馬雲和平民都是全責,馬雲有賠償能力,平民沒有。

那麼對於平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之間量刑。平民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考慮自首之類的減輕情節,最低要判三年有期徒刑。不過如果是在浙江省,考慮杭州的經濟水平,60W也有可能只是入罪的起點,那麼量刑幅度仍然是三年以下,最低判到與馬雲一樣的拘役也是有可能的。

而馬雲有能力賠償一百萬以後,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由於發生事故,按醉駕案件的意見,要從重處罰,他最有可能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總之,馬雲最高是拘役六個月;平民可能高於三年,也可能在三年以下量刑。但無論如何,平民因為賠不起,量刑肯定要高於馬雲。

3、造成兩者根本區別的原因是什麼呢?

既不是違法者的意圖,也不是損失的大小。而是損失能否被彌補

哦不對,跟損失大小還是有點關係的。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大家誰也不想的,所以只有當造成的損失大到一定程度,卻又無法彌補時,才需要加以懲罰。

交通肇事罪是側重於保護人的生命安全;如果只是造成財產的損失,由於默認有保險公司的存在,所以是比較寬容的,只要能遵守交通規則並且買保險,只要跟豪車保持距離,一般人都不會因為賠償不了而構成交通肇事罪。事實上我從事刑事審判十多年,從沒見過一例因為賠不起錢而構成本罪的。

至於摩托車和超標電動車這種神一般的存在雖然賠不起錢,但豪車見了也要主動退讓的,如果真主動撞上豪車,也沒有命去承擔刑事責任了。

總之,醉駕這事,是用危險駕駛罪來懲罰的,它不管醉駕後的事故損失問題。

發生事故卻無法彌補損失這事,才用交通肇事罪來懲罰——要是沒錢賠償別人的損失,至少開車時謹慎點。

這兩者,其實是相對獨立的。

最後,沒什麼錢的人開車就不要既不買一百萬商業險又酒後駕車了。

另外你的標籤貼的。。。我也好想看看誰從哲學角度回答的答案啊


手機作答。題目中提到罰的概念,天朝民商法中,對於損失賠償的大原則是填補原則,多大坑就填多少土,罰的意味少,損失大小決定賠償責任大小,和意圖關係不大。意圖只是影響責任的認定,有責無責同等責任還是按份責任等。刑法中,上面已經有法官就你舉的具體案例做了具體分析,李菊福。實際中,意圖和損害結果都是定罪量刑的依據,不同的案件側重點不同。不同的犯罪類型有不同的認定方式。常見的是結果犯,殺人搶劫,出現了損害結果就認為是既遂。還有行為犯,比如強姦罪誣告陷害,事幹了就犯罪,不管有沒有損害結果。還有些危險犯,比如破壞交通工具,事幹了形成了危險狀態,不管最後有沒有危險結果都算犯罪。如此分類不一而足。所以廣義上沒辦法簡單下結論說意圖和結果哪個優先,只能說各有優先看具體場合。比如陰謀顛覆那個,要是從結果來認定的話,我估計這個罪就沒法玩了。出現結果的都是玩成了的,誰抓誰還說不定呢~~~


點進來看,發現問題與描述中講的這個故事,其實是兩個意思,典型文不對題,原來是普法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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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兩個名詞:

(一)什麼是賠償?賠償,分「補償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我國一般規定為「補償性賠償」,不論是違約、還是侵權,賠償不小於受害人損失數額,也不超過損失的數額。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中有突破性的「懲罰性賠償」,比如消法中「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什麼是法律中的「懲罰」?我理解為包括:1.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做出的行政處罰,2.法院依據刑法做出的刑罰,3.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做出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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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說問題描述中,這個故事裡的「100萬」。

不論A是否醉駕、是否有駕照、是否違法等等,A對B造成了100萬的損失,A就應該給B等額的補償。不論A是否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不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是否介入,不論B的身份、地位如何,不論B是否信佛。

這個「100萬」,屬於「補償性賠償」(俗稱「補償」),而非「懲罰性賠償」(俗稱「懲罰」)。成年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不是法律。當然,這不僅是大眾所認同的社會普遍規律,也受法律保護。 但此時,還不是談「約束不再犯的效力」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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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問題描述,其實可以分為兩個故事:

1.A撞壞了B的車,給B造成100萬損失。A表示沒錢,B決定起訴。B是否應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呢?

2.A醉酒駕駛撞壞了B的車,給B造成了100萬的損失。A賠償了B的全部損失100萬後,檢察院是否需要繼續提起公訴呢?

1.我還真不知道......法官前輩講了:造成公私損失,負全責或部分責任,無能力償還超過30萬,觸犯刑法交通肇事罪。如果A造成了B私人利益受損,實踐中,我不了解是怎麼處理的,但如果定交通肇事罪,俗話講是要進監獄的,即使服刑完畢也需要繼續還錢(100萬),所以大多時候,此種情況下起訴也是為了補償能順利執行吧。

2.法官前輩講的其實很清晰了,醉酒駕駛,符合其他要件,構成危險駕駛罪。即使對受害者B進行了充分補償,B也表示諒解。A觸犯的是刑法,此時就與被害人無關了,是公訴人代表國家起訴A。此時,才是在「約束其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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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問題來,您問「立法中懲罰的尺度取決於違法者的意圖還是損失的大小」。

法律中的「懲罰」,我理解為包括:1.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做出的行政處罰,2.法院依據刑法做出的刑罰,3.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做出的懲罰性賠償。

之前已經講了,您問題描述中的故事,「100萬」不屬於「懲罰」,而是「補償」。我理解,您是想問「行政處罰、懲罰性賠償或刑法法定刑,是取決於違法者的主觀惡性還是造成後果大小"

以刑法為例。

其實,xufight朋友已經概括了,刑事處罰或者說刑事責任的輕重與「a.客觀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b.犯罪人主觀惡意的深淺;c.再次犯罪的危險性大小」相適應。

通俗說,既要考量「主觀惡性」,也要考量「後果大小」,還要考量「行為方法」。

討論定罪,比如沒想殺人,卻把人弄死了,叫做過失致人死亡,但如果人沒事......就不觸犯刑法;比如傳播淫穢物品,沒有造成惡劣影響,刑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討論量型,部分罪名需要考量「造成後果」,比如傳播淫穢物品,傳播一千張大片與一千萬張大片,肯定不能判相同刑罰。部分罪名需要參考「主觀惡性」,比如故意殺人,著手後,中止(指主動放棄,能殺而不願殺)與未遂(指想殺人,而客觀沒殺死、殺不死),更要考量「行為方法」,比如下毒殺害,還是凌遲虐殺。

所以,您看,需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就如法官前輩所講,交通肇事罪需要行為人有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這就是一種「造成後果」才追究刑事責任的罪名;而危險駕駛罪則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並不需要「造成後果」,僅需要考量「主觀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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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忽然在想,您是不是想問,法律(成文法)對百姓而言是否是平等的......

那還真是個法哲學問題.......


大法官答了這麼多細節,很佩服。

也和你區分了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的區別。

刑法中的三大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2.刑法適用平等原則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三條就說指導量刑的原則

刑事處罰或者說刑事責任的輕重和

a.客觀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

b.犯罪人主觀惡意的深淺

c.再次犯罪的危險性大小

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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