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一切權利時,中華民國(台灣)當局沒有一票否決權嗎?

在下確實不太了解當時的情況,請賜教

公共編輯說明:根據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並沒有「大陸重返聯合國安理會」的說法,正式的措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一切權利」。另,無論地理上的台灣島,還是行政區划上的台灣省,都從來不是一個國家,也沒有否決權問題,曾佔據中國席位並擁有否決權的是僭稱「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不宜簡稱台灣,以免引起誤解。

說明之二:有知友把「僭稱『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修改成「中華民國(台灣)當局」,已被改回。首先,知乎是伺服器架設在祖國大陸的中國網站,根據法律和政策,不存在「中華民國(台灣)當局」,為了保護問題和問題下眾多答主的回答,對問題的修改不應以個人立場取代官方立場。其次,「中華民國(台灣)」這一表述是陳水扁政權基於「一邊一國」搞出來的,不應「兒子生老子」,用在1971年的台灣當局頭上。

說明之三:有編輯者將「中華民國(台灣)」修改為「僭稱『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中華民國」乃唯一合適之正式稱呼,亦是一直延續的確切國格,所謂「僭稱」之用詞並無理據。而加註「(台灣)」主要出於消除歧義之考慮,因此屬恰當。


感謝大家的厚愛,之前為了突出重點,對2758號決議文出台博弈過程沒有仔細交代,存在令人誤解的地方,感謝評論區的指正。修改的內容在倒數第四到倒數第二段。


因為本人是學國際法的,幾年來對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返聯合國」(更政治正確的說法是恢復行使合法權利)成就達成的過程有斷斷續續地研究,發現知乎上這個相關話題的回答都有所錯漏,所以結合我閱讀到的材料(主要來自UN Yearbook、相關的著作與文章),從國際法/國際關係(國關這方面完全是我結合自己所讀材料的推斷和與教授聊天得到的啟發,歡迎大家補充糾正)的角度說說這個問題。

首先說一個困擾了我很久也是我發現大家都沒解釋清楚的問題,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會對安理會的運行和職權產生重大的影響,為什麼最後是通過一個聯合國大會的決議解決的?許多答案都提到了安理會的許可權範圍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這是憲章24條的規定),限於《憲章》第七章提到的問題,而成員國資格顯然不屬於這一方面。這個答案乍一看非常合乎邏輯,可問題是,它跟《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和聯合國運行了這麼多年的實踐是衝突的。其一,關於成員國在聯合國代表權(Credentials)的問題(譬如PRC和ROC誰能在聯合國代表中國),《憲章》沒有明確規定,如果產生了爭議,解決的程序和誰有權決斷。與之最接近的問題可能是會員資格(membership)的問題,這一點憲章倒是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聯合國憲章4-6條的規定,接納新會員、取消會員資格的決定,要經過安理會通過決議,"推薦」給聯大進行討論和表決。不經過安理會這一關,相關問題是不可能送到聯大進行討論的。所以說會員資格問題歸聯合國大會管這種觀念是大家思維上的一個誤區。其二,《憲章》第三十四條規定:「安全理事會得調查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磨擦或惹起爭端之任何情勢,以斷定該項爭端或情勢之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在實踐中,這句話的含義是,安理會可以對對任何國際爭端(甚至不需要有爭端存在)展開調查,只要安理會通過決議,認為它對國際和平產生了威脅,那就是憲章第七章範圍內的事務,安理會對於這件事的解決有最終的、排他性的管轄權。目前在國際法上大家爭論最多的就是依據安理會決議創建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盧安達國際法庭來審判衝突中出現的戰爭罪行例子。支持者的依據是那句著名的「no peace without justice"(正義不彰,則和平不存),意即有效、公正的刑事審判是保持當地長遠和平的必要手段,然而反對者們則認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權力無論怎麼解讀也不能包括司法權。沿著這個邏輯,安理會完全可以把海峽兩岸兩個政府對中國代表權的爭端擴張解讀成威脅國際和平的重要問題,從而排除聯大的管轄權,為什麼這件事沒發生呢?循著這個思路,我查閱了聯大和安理會相關會期的資料,理出了一個脈絡。

自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蘇聯就一直在聯合國為我們搖旗吶喊,幾乎年年都要提出「驅逐國民黨政府,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成員權利」的議案。1950年1月13日,蘇聯在安理會第一次提出了這個動議,結果是慘敗,只有3票贊成。蘇聯大使馬利基當即宣布,在安理會重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之前,不再參加安理會的工作(蘇聯過了不久還是回去了,但這也直接導致了1950年6月朝鮮戰爭爆發的時候,因為蘇聯代表不投票而導致北朝鮮被聯合國認定為侵略者)。1950年9月,聯大第五屆會議正式召開的時候,印度代表拉馬勞爵士提出應該大會應該把是否接納新中國作為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代表問題納入議程中。大會對此進行了表決,結果是11票贊成,37票反對,8票棄權,本次大會不會對中國代表權這個具體問題展開討論。但是,還是在第五屆會議,發生了兩件非常重要的事兒。第一,聯大決定組成一個臨時委員會(Interim Committee)就中國代表權問題進行調查,並且決定以後類似問題發生時都要組成特別委員會。第二,經過這個委員會的建議,經過會員國的反覆爭論和修改,聯大表決通過了第396號決議,決定(recommend)以後同一會員國的代表權問題產生爭議的時候,這一問題都應經過聯大處理。從投票結果來看,美國和小弟們都投了贊成票(有意思的是,連國民黨政府都投了贊成票,這等於拱手讓出了自己的否決權),而蘇聯集團都強烈反對由聯大處理這個問題,理由就是,安理會常任理事的席位對安理會的運行和維護國際和平關係重大,這個問題只有安理會能夠解決。

我們現在來總結一下,從上述過程可以看出來,聯合國會員代表權資格這個問題,在憲章中是沒有明確規定處理程序和機關的,翻查《聯合國憲章》的談判記錄文件(travaux préparatoires),並沒有相關問題的記錄,也許是當時與會代表們沒有預見到這個問題。因此,這個問題的處理,完全在於安理會和聯大的實踐。而根據上面提到的安理會可以自裁管轄權的機制,可以認為,如果當時美國、國民黨政府能和蘇聯採取一致的立場,通過一個安理會決議說成員國代表資格的問題與維護世界和平和安全密切相關,必須要通過安理會決斷的話,這個權力就只歸安理會了。那麼為什麼美國和國民黨政府都希望能讓聯大處理這麼重要的問題呢?

美:首先,根據1950年聯合國的會員數量少(只有60個)和大多數會員親美的情形看,我認為美國對控制聯大投票應該是很有自信的,在沒有預見到未來二十年內反殖民浪潮會帶來這麼多新會員的情形下(或者沒有預見到自己無法影響、控制這些新會員的外交政策),她很可能會認為自己可以一直控制聯大。那麼相比動用安理會否決權的方式,聯大多數會員反對新中國進入聯合國無異可以營造出一種「民心「所向的感覺,宣傳效果要好得多。另一重可能的考慮是,美國一直沒有排除日後與中共政權合作的可能性,把這個問題留在聯大,以後如果政策變了,還可以通過多數投票把新中國拉進聯大與安理會。但如果讓安理會處理這個問題,那就意味著國民黨政府可以用一票否決權來保護自己的地位(事實上國民黨政府後來就在1955年否決過蒙古加入聯合國),美國也就失去了與中共討價還價的重要籌碼。

蔣:從國民黨政府的角度看,我覺得他們可能主要是跟著美國走,畢竟1950年的那個情況,事事仰美國鼻息的國民黨政府沒有多少獨立行動的空間。再加上輿論戰的考慮,聯大投票保衛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地位,等於說國際社會主流意見認為台北政府才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對於營造自己的天下正統形象加分不要太多。所以,國民黨政府也樂得讓聯大不斷地給自己加持。

此後幾年,蘇聯或印度每年都會要求聯大將中國代表權問題加到議程當中,結果是屢戰屢敗。然而,支持中國的票數逐年隨著聯合國會員數的增加逐年遞增,從1950年的11:37到1960年的42:34(1960年時聯合國會員數已經接近100個國家)。眼看著接近翻盤的趨勢,美帝坐不住了。1961年的聯大第26屆會議中,美國主導通過了聯大1668號決議,核心內容是:1. 聯大建立了一個常設的credential committee,以後再有不同政府對一國的代表權產生爭議,就讓它來進行調查審核,然後提出報告交給大會。2.中國代表權問題屬於《憲章》第18條規定的重要問題,表決時需要三分之二多數才能通過相關動議。3. 在判斷哪個政府能行使聯合國代表權的問題是,必須要考慮該政府是否服膺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義務,尤其必須愛好和平(peace-loving)。這個決議通過了以後,新中國重返聯合國的門檻就大大提高了,而且西方在反對時也可以拿朝鮮戰爭、越南戰爭和原子彈問題不斷說事兒,也算是師出有名。

但去殖民化的浪潮的推進使聯合國會員國數量不斷增加,到1970年達到了127個。新會員們意識形態和國際政策迥異,雖然有倒向兩大陣營的,但更多是奉行不結盟政策的第三世界國家。捕捉到這一趨勢的中國,利用自己不依附美蘇的天然優勢,大力交好新獨立國家,不惜血本地給援助,成功地爭取到他們在國際社會上的支持。與此同時,許多西方國家(英法最顯著)也逐漸傾向讓新中國進入聯合國了。在1969年聯大投票前夕,時任秘書長吳丹表達了把世界四分之一人口持續排除在聯合國之外的憂慮,婉轉地敦促各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聯合國權利的決議案。在這個趨勢下,重返聯合國只是一個時間問題了。

接下來就是投票比率的不斷傾斜,1965年的投票達到了47:47,1970年首度破半,51票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返聯合國,49票反對。1971年夏天,美國國務卿羅傑斯宣布了對華政策的重大調整,認為中國在最近的10個月中轉化了「對聯合國的態度「,與美國的關係也已經改善,聯合國現在接納中國是一個明智的選擇,美國將在聯合國大會上發言支持中國取得席位的行動。但是,美國絕不同意將中華民國的代表驅逐出聯合國(雙重代表權)。

1971年聯大第26屆會議時,阿爾巴尼亞等23國再提「恢復新中國合法權利,驅逐蔣介石非法代表」的提案。美國為了應對,主導小弟們提出了兩個案,一個澳大利亞等22國提出的是「逆重要問題案」,提出「任何要剝奪(deprive)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代表權的議案都是《憲章》18條規定的重要問題",意即需要三分之二多數投票方可通過。另一個案是澳大利亞等19國提出的雙重代表權案,就是說主張新中國(PRC)接過中國的聯大和安理會席位,但是要在聯大為國民政府(ROC)保留一個席位。老布希在介紹這兩個提案的時候表示得很清楚,逆重要問題案的提出,主要是為了讓阿爾巴尼亞等國刪掉草案中「驅逐蔣介石非法代表」的字樣,只提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權利,以此配合雙重代表權案的通過,實現兩國方案。

正式投票時,美國成功召集到一個多數,首先表決「逆重要問題案「,投票結果為55:59,該案未獲通過。這預示著本次大會並不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數來達成接納新中國、驅逐蔣介石的決議。這還造成了接下來表決兩阿方案時的崩盤,許多支持雙重代表權的國家看到形勢不妙,當場牆頭草,宣布支持兩阿方案(突尼西亞帶頭)。大會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壓倒多數通過我們都知道地2758號決議。因為聯合國已經」驅逐「了蔣介石政府的代表,雙重代表權案也就不用表決了。就像其他答案提到的,大部分歐洲國家也投了2758號決議的贊成票(大多數投贊成票的國家都在1972年之內與新中國建交了)。結合相關國家前幾年在聯合國的表態和之後迅速與新中國建交的行動,可以分析出他們已經準備了很久,只不過之前礙於美國的反對。需要注意的是,在聯大會期開始之前的2月9號,安理會專門召開了一次會議。成員們一致表示,聯大是處理成員國資格問題最合適的機關,我們尊重聯大的投票結果。1971年11月23日,2758號決議以後安理會第一次開會,成員們表示接受投票結果,歡迎新中國的代表參加會議。我認為,這次追認意義重大,這表明安理會沒有放棄過自己在成員代表資格問題上的話語權,既然可以追認,也就可以推翻,以後再有聯合國會員代表權之爭,最終的決定權仍然在我。

通過上面的梳理和分析,我認為,新中國能夠在1971年拿下聯合國代表權,除了聯合國成員生態的改變和中美關係的變化這些政治因素外,另一個先決條件就是《聯合國憲章》不夠嚴謹(好聽點兒可以說開放性),假如當年《憲章》制定者們考慮到了代表權的問題,百分之九十會和接納新成員的程序一樣,先由安理會通過,再由聯大通過,這樣一來新中國想重返聯合國恐怕就只有修改憲章這一條路了(修改憲章的難度之高,可以說不亞於另立一個能架空聯合國的國際組織)。而一個沒有新中國的聯合國,也不會真的具有普世性(universality),無法達到今天全球治理主要機構的高度。法律過度發達(或者說規則過度完善)會導致整個體系的僵化,規限自身的發展,直到被新生力量徹底傾覆。只有具備一定模糊性的法律才有自我演進以適應政治生態變化的韌性。


台灣當局當時有「一票否決權」,但無相關。
「一票否決權」是安理會上的。「重返聯合國」的「2758號決議」是在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的決議,與安理會無關。台灣當局(包括美國)無法動用安理會的一票否決權否決關於 「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 的聯合國大會提案。
鑒於題主問的是重返聯合國安理會。其實也一樣,仔細看2758號決議內容就清晰了。

聯合國大會第二十六屆會議 A/RES/2758(XXVI) 大會決議 二七五八(二十六).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 大會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
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九七六次全體會議。

來源:聯合國大會第2758(XXVI)號決議

也就是說,重返聯合國是指重返一切聯合國組織及其下屬機構,其中就包括安理會,這一點還特意在決議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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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回答和評論中,有些知友說聯合國席位是繼承民國的,有些是繼承台灣的,有些說是繼承中國(China)的。

首先聯合國常任理事國這個席位是毫無疑問屬於「中華民國」的(不是單純的「中國」)。這是寫入《聯合國憲章》的,毋庸置疑。

第五章:安全理事會 組織 第二十三條
一、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餘各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
來源:《聯合國憲章》第五章 | 聯合國

【註:聯合國憲章45年6月在舊金山簽署,而法蘭西第四共和國45年9月才成立,所以這裡用了「法蘭西」而不是「法蘭西共和國」。】

「中國」是當時民國簡稱,但「中國」同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政權)對中華民國(南京政權)繼承的法理基礎(同一塊地,即中國,同一幫人,即中國人,但歷史選擇了共產黨政權),這正如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也是「中國」一樣。

或者說,「中國」還是那個中國,共和國和民國只是不同的執政政權。

49年,共產黨集團在打倒中華民國(南京政權)並宣布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政權),原中華民國(南京政權)領導高層逃去台灣割據一方,仍自稱中華民國(台北政權)。

也就是說,49年中華民國(南京政權)已事實倒台。49年後事實存在於原南京政權領土並宣稱其有主權的政權有兩個。分別是管轄著原南京政權絕大多數領土和人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政權),擁有原南京政權大部分最高層領導的中華民國(台北政權)。

【嚴格而言,49年新中國成立之時,華南、西南仍有地方尚殘留國民黨勢力,直至51年西藏和平解放。北京政權才稱得上統一了大陸地區。】

這兩個政權在法理宣稱層面上屬於並列關係(雖然互不承認)。

北京認定49年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不承認已逃到台灣的台北政權繼承南京政權的合法性,並認為台灣「國民政府」只是「蔣介石集團」、「蔣匪」、「地方當局」等,不具「中國」或「中華民國」這個名義的廣泛而合理的代表性。「中華民國」、「中國」這個名號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政權)所繼承的,中華民國(南京政權)所簽署的條約自然也由北京政權繼承,其中就包括了45年民國簽署的《聯合國憲章》。

這才是北京政權取代台北政權成為「中國」在聯合國代表的法理基礎。

也正是這個法理基礎,導致在這個問題在聯合國討論不是走「加入」的方式,而是走「恢復」的方式。前者不僅需要聯大半數同意還得安理會同意(但因這種方式進入聯合國並無無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這種「加入」難度更低),後者就需要聯大表決就行(同時這種方式會擁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這種「恢復」難度更高。)

讓聯大表決,其實就是聯大中各個國家對「中華民國(南京政權)49年倒台後,它的繼承權應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政權)還是中華民國(台北政權)?」的表決。

所以71年成功後北京官方說法並不是「加入」聯合國,而是「重返」聯合國,意思也就是「正統」中國(北京政權是其代表)在49年之後闊別多年後終於重返聯合國。

不然就北京政權而論,49年以來都沒有常駐代表進去過或者離開過聯合國,怎麼說得上「重返」。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政權)的聯合國席位是繼承中華民國(南京政權)的,絕對不是繼承中華民國(台北政權)(或者稱作台灣)的。只是中華民國(南京政權)的聯合國席位49-71年被中華民國(台北政權)繼承(大陸官方說法是「非法佔據」),71年後至今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政權)繼承(台灣方面的說法是「排我納匪」)。

部分知友誤以為是繼承自台灣,大概把中華民國(南京政權)等同於中華民國(台北政權)了。如果大陸人普遍有這個觀點,大概台灣當局會半夜笑醒。

請記住,現在在台灣那邊的只是「地方當局」,他們自己妄稱為「國民政府」而已,不要被他們的相同名字所誤導混淆。

中華民國的正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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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一匿名回答及某些回答下的部分評論。該匿名回答還引用了 《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告全國同胞書》 ,並黑體強調了

已在該案支付表決之前,宣布退出我國所參與締造的聯合國

首先,這個《告同胞書》只是事後老蔣粉飾自己的被驅逐出聯合國而已。當年時任台灣當局代表周書楷宣布退出的只是本屆聯大剩下的議程。這反映了台灣當局對「雙重代表提案」還是殘留希望的。

視頻出自鳳凰媒體的《中國與聯合國65年紀事》第2集 《一席風雲》 認真你就輸啦 (?ω?)ノ- ( ゜- ゜)つロ

主席先生,大會否決了AL632號決議草案,這是對聯合國憲章有關驅逐會員國規定的公然侵犯,有見於會場內的狂躁氣氛,以及非理性的處理方式,「中華民國」代表團決定不再參加本屆聯合國的大會的任何議程,本人藉此機會向多年來一直支持我們的友好國家表達深切謝意,我國政府必將繼續加強這一聯繫,繼續與對國家作鬥爭以實現聯合國創立之理想,雖然該理想如今已遭聯大背叛,我們相信我們為之奮鬥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的理想終將實現,今晚稍後我將發表進一步聲明,謝謝主席。

文字來自:中國入聯成功後毛澤東曾向哪位國民黨外交官送禮

應該說台灣這個策略做得不錯的,一來自己退場給自己留了台階;二來也沒把話說絕,如果「兩阿提案」被否而「雙重代表提案」成功的話,估計「聲明」就是表明不承認共和國的合法性(表明立場態度)但仍會回來參與聯合國相關工作。如果「兩阿提案」通過,就發聲明說是自己退出的,沒錯,就是那個《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告全國同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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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俄羅斯繼承蘇聯的席位不同。

前蘇聯那是自己都承認自己滅亡,並留下「遺囑」把核彈頭和常任理事國席位交給俄羅斯。這個法理基礎讓俄羅斯順利成為五常之一。

而中國之所以有這個問題就是因為北京政權沒有完全消滅舊勢力,至今仍有殘餘的地方割據勢力,即「台灣當局」。


謝邀。

否決權指的是安理會的否決權,而大陸進入聯合國走的是聯大絕對多數。


謝邀。

我不怎麼用知乎,所以回答晚了。抱歉!

其他答主已經說得很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返聯合國是聯合國大會的決議,而一票否決權只是安理會五常在安理會決議表決時的權利。

最近很忙,回頭再補充吧。


題主把安全理事會(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聯大)搞混了。

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每個理事國都有1個投票權,程序問題要至少9票才能通過。常任理事國對實質問題都擁有否決權,只要有1票反對就不能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具有強制性,相關國家必須接受並履行。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監督和審查機構,由全體會員國組成,每年舉行一屆常會。大會審議的事項非常廣泛,凡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聯合國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均可討論,其討論決定只能向會員國或安理會提出建議,而無權迫使任何一國政府採取任何行動。大會表決原則是,每個會員國在大會擁有投票權,但對重要問題的決定,均需經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會員國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只需以簡單多數通過。聯大通過的決議只具有政治影響力,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那麼,為什麼中國的的是聯大程序,而不是安理會程序呢?

因為中國是恢復聯合國的合法席位(繼承南京國民政府),並不是加入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章第四條,新加入的聯合國成員國需要經過安理會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創始國,不需要重新加入,因此也不用安理會推薦,沒有給台灣、美國使用一票否決權的機會。

經過第26屆聯大表決,同意恢復中國合法席位,鼓掌


當時美國也投了反對票好像。

因為這個議案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不是安理會,安理會只是聯合國里的一個部分而已。

比如最近很火的《禁止核武器條約》談判

五大常任理事國全部棄權或者反對,這會還不是照樣開?因為這是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大會這種,就是一國一票(蘇聯在的時候是一國三票),所以估計這個也會順利通過……當然有沒有效果就是另一回事了,是吧。

當時美國心裡很清楚是阻擋不了中國回到聯合國的,所以美國的重點在「雙重代表(即海峽兩岸都有席位)」而不是阻擋中國。


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不是新會員國加入案,而是代表權變更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4條第2項,前者必須經安理會推薦,因此常任理事國可以行使否決權。而後者並無一定之程序,美國根據憲章第18條第3項所提之重要議題案未通過,因此大會簡單多數即可成功改變代表權。

公眾對此誤解甚多,比如這位統派臺胞:https://m.weibo.cn/2141761681/4178094241464027


因為當年我們在朝鮮否決了第一次,後來在越南又否決了第二次。

另外四個一看這樣的否決方式自己損失慘重,所以欽定我們擁有一個否決權。

權力能力責任相符而已。


不是當了常任理事國享有否決權,是有否決的能力才讓你當常任理事國。你不當別人還不願意呢


這個問題終於還是有人問了。

這也和很多逗比國家以為拉票就能入常,一個道理。

是,你光頭可以投否決票,投啊!所以說你光頭從來就是個慫貨。

為什麼慫昵?

因為你光頭清楚啊,等你投完了就虐死你!

你光頭倒是不傻,保命要緊!


安重榮說: 天子,兵強馬壯者當為之。

王侯將相沒有種,但要有兵馬。


有,,下面有文獻。中(台)華(灣)民(當)國(局)見大事不妙,不必年年自受其辱,自己先退出了聯合國。於是中國這個席位空了出來,中華人民共和國順理成章的繼承了這個空位,投票是很重要的,但中美緩和是主因,給校長個面子,反對一下,然並卵。

外蒙古、江心坡、蔥嶺守護者蔣中正校長的文稿里說的很清楚:(下文不代表本人觀點,本人一直批判下文內容,同時希望讀者跟著我一起批判)

下文節選自《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告全國同胞書》(1971年)全文不宜發表,容易帶壞小朋友,有興趣者不要百度

海內外全體同胞們:

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違反憲章規定,通過阿爾巴尼亞等附XXX國家之提案,牽引XXXX竊取中華民國(台灣當局)在聯合國及安全理事會中的席位;我們本漢賊不兩立之立場(你看這個高度)及維護憲章之尊嚴,已在該案支付表決之前,宣布退出我國所參與締造的聯合國。同時聲明,對於本屆大會所通過此項違反憲章規定的非法決議,ZHMG政府與全中國人民,決不承認其有任何效力。……

本屆聯合國大會自毀憲章的宗旨與原則,置公理正義於不顧,可恥的向邪惡低頭,卑怯的向暴力屈膝,則當年我國所參與艱辛締造的聯合國,今天業已成為罪惡的淵藪;歷史將能證明,ROC退出聯合國的聲明,實際上就是聯合國毀滅的宣告。……

今天有些民主國家竟隨同附匪集團,牽引XXXX非法佔有ZHMG在聯合國與安理會的合法地位,其想法與做法,幾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若干國家的情況完全相同,必將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


20世紀70年代,世界上只有五常(大陸,而非台灣)擁有原子彈、氫彈、一箭多星(一箭多彈頭)技術,以及將這些技術付諸實現的產業能力。簡單的說,只有五常擁有毀滅世界的能力。

一票否決權是對這些國家毀滅能力的承認,而不是大國欺負小國的政治道具。一個小孩帶著王冠,身後站著一個拿著劍的成年人,無論怎麼看,讓成年人拿過王冠,對大家都好不是么。


聯合國大會是沒有否決權一說的,那僅是安全理事會中常任理事國的權利


講起來民國也是很傷心的

是聯合國成員時,美國爸爸不讓行使權利,連蒙古獨立都要被迫接受

即將不是聯合國成員時,美國爸爸也沒發動全球影響力幫忙

哇~~~


一票否決權只在聯合國安理會上才有吧。


在超大看到的,聯合國秘書長放屁提案(zt)

2758號決議是程序還是非程序,由安理會討論決定,在安理會討論不通過的情況下,默認為不歸安理會管。

安理會的一般職責非常清楚:國際安全,新會員加入,秘書長、國際法官推薦。

跟上述議題無關的議題,安理會要討論「這個問題該不該我管」。

2758號決議,是23個國家聯合提給「聯合國大會」的提案。這個提案本身與安理會沒有任何關係。

安理會要管的話,先要有國家提出「2758號提案所涉及的內容與安理會有關,需要安理會管」這個建議,然後安理會對這個建議投票,五個常任理事國不反對,且多數支持的話,這個提案才會提交安理會討論。

很顯然,要是有誰提出這個腦殘提案的話,蘇聯肯定會一票否決,意思就是「這個提案不歸安理會管」。

如果還是有些糊塗,我舉個簡單粗俗的例子:聯合國秘書長放屁提案。

1.某閑得蛋疼國給聯合國大會提個議案:聯合國秘書長在XX大會上當眾放了個屁,有失體統,要求他辭職。

2.這個提案,會交給聯合國大會總務委員會來討論——如果總務委員會28個委員中有15個也閑得蛋疼,認為「聯合國大會應該討論秘書長放屁案」,那就會在當年的大會上討論這個事。

3.某國一聽慌了,趕緊提出「這個問題應該由安理會討論」。

4.安理會就會開「聯合國秘書長放屁歸不歸安理會管?」的會議——如果安理會全體閑得蛋疼,覺得「秘書長放屁確實是關係到世界安全的大事,我們應該討論」,那麼安理會就會討論。

只要美、中、俄、法、英五個國家中任何一個覺得「放屁關世界安全鳥事你們閑得太蛋疼了」,那麼安理會就不會討論放屁問題。

懂了吧?


沒有實力,一切都是空談啊。

台灣政府不過是美國小弟,你以為他能多獨立自主


台灣有否決權,但是當時當時武統台灣的勢力太大了。加上尼克松急需要中國抗衡蘇聯。所以台灣投票否決會招惹很大麻煩。蔣介石此時已經無力反攻大陸。加上年時已高,正在給蔣經國鋪路,平穩移交政權不希望外部生變。所以和尼克松商量走兩個中國路線,已退出常務理事會的代價換區兩個中國原則。中共曖昧不清進行某種程度的讓步,給蔣介石一個多種可能的暗示。蔣介石誤以為承認了兩個中國。進了五常之後立場馬上清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不動搖。於是台灣就被出賣了。


否決權是要用實力背書的。

第一天投了投決票,第二天常凱申就能去見上帝,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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