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寶駕車主丟車事件跟蹤:平台方判賠租車費6.5萬元」?

鏈接在此:http://itech.ifeng.com/41530554/news.shtml

法院的判決估計問題不大。想請大神們分析下p2p租車行業受該判決的影響以及近期可能的發展重點和方向


判決說的是平台賠付租金損失,僅此而已。

投保的盜搶險,卻以詐騙來給「盜搶」定性,那麼車主以後可就真要小心了。

以後的P2P租車大有P2P網貸的樣子了,你盯著租金(利息),人家盯著你的車輛(本金)。

平台倒是省心了,連盜搶險也不用買了。

廣大車主還是擦亮眼吧。


謝邀。首先,我只用過PP租車,也下載過寶駕APP但是沒有實際用過,但我覺得兩者的模式和條款應該是類似的。這個判罰涉的判斷和分析涉及到比較專業的法律知識,我諮詢了在律所和法院工作的朋友,對信息做了一些整理:
首先,這裡有兩層法律關係:1. 車主與平台之間的租賃關係; 2. 平台與保險公司的投保關係(投的是盜搶險);

其次,關於條款的各方解釋:1. 平台方:堅持認為屬於「盜搶」情形,因而就符合理賠條款,這個賠償費可以由保險公司出; 2. 公安機關:認定是「欺詐」,而非「盜搶」; 3. 保險公司:當然是以公安機關認定為準(就跟交通事故由交警認定為準類似的),因此這種情形估計是不屬於理賠範圍;4. 車主:當然是希望平台方給予說法(就是平台方得負責,無論是採用什麼渠道);從以上四方來看,顯然保險公司認為不屬於理賠範圍,然後寶駕又不想承擔這個成本,結果車主一怒之下就把寶駕告上了法庭。

最後,法院根據事實情形,包括了「寶駕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寶駕與車主之間的合同」,認為寶駕與車主之間的合同是格式條款,而這個格式條款限制並免除了寶駕的責任(直白一點:寶駕就相當於一個中間人,撮合一下,也代為買了保險,但是如果保險公司不賠的話,寶駕也就不賠啦)。實際上,車主在和寶駕達成租賃關係的時候是需要注意風險防範的(就好像我們買理財產品,也要看一堆注意風控的條款,但誰看呢,一般來說潛規則都認為是無風險的,銀行會兜底的;所以廣大車主們也是認為寶駕會兜底的);結果真出事的時候,寶駕慫了......

該事件分析:
1. 法院的判罰是合理的,嚴格地按照合同法予以判罰,由於車主與平台方是租賃關係,而車主由於丟車產生租賃費的損失,因而判寶駕給予租賃費的補償。但是由於合同上已經免除/限制了平台方的責任,所以法院無法判寶駕全額賠償車主。

2. 寶駕作為平台方,可能是出於「成本控制」的原因,沒有把租客盜車的行為進行投保(即使沒有現成的保險也是可以與保險公司一同設計的,但這樣保費就上去了,平台方的成本就上去了);也可能是出於疏漏(但這個不應該,作為租車平台肯定要考慮這一點的,而且租車公司已經很成熟了,租客盜車的案例也應該很多了,具體怎麼判罰不可能不了解,因此很有可能是平台方保險買得不夠全)。

3. 其實出於PR的考慮,還是作為平台方的信譽考量,寶駕應該主動而高調地宣布先行賠付車主(無論保險公司賠不賠,那是平台方和保險公司的事兒),並以此作為正面宣傳點;同時加強車內監控設施以及加強對於租客的審查來降低未來的盜竊風險。但這次事件中,寶駕的「合理規避風險」的小聰明實質是在傷害P2P平台的信譽,會導致車主對寶駕的不信任,導致車主對整個P2P租車的不信任,當然其他P2P租車平台可能會利用這個事件來推出「放心租車,先行賠付」之類的公關方案,這就看各家的危機公關水平啦。

4. 最近P2P金融平台易租寶的危機導致整個P2P金融的信任危機,其實P2P模式的核心與生命就是「信任」,一切交易都基於信任,從這一角度出發,平台應傾向於兜底或者明確揭示風險,讓用戶心裡有數。事實上,銀行也是P2P呀,存款的個人/公司把錢交給銀行,銀行再放貸給個人/公司,那作為銀行就在負責風控,銀行也有壞賬啊,但暫時沒看見這個損失讓儲戶承擔的吧?當然有人說銀行風控很嚴格,收益很少;那當前的各種銀行理財、信託、債券違約得幾乎沒有,實質也是認為信譽的價值(代表未來)比當前的損失更重要。

最後,我創立的互聯網留學平台:mydocumate.com 也是一個P2P的模式,但用戶有問題肯定是找平台,而我們得處理用戶的投訴與反饋,該退款就得退款,然後為了加強風控,我們有嚴格地導師篩選、培訓、上崗和質量審核機制,從而把風險降低到很小的可接受的水平,說白了平台如果不兜底,就不會想盡一切辦法去完善風控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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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知乎的回答,關於我們平台的分析:推薦下比較好的留學文書修改機構? - Raymond Huang 的回答 僅供有興趣的人士參考。

都看到這裡了,留個贊再走吧~


判罰不合理。

銀行不是P2P,是B2C,客戶與銀行直接發生關係。類比錯誤。

租車平台是居間服務,根據法律定義,任何一方無違約、無侵權就不會承擔賠償責任。

租車平台沒有違約的事實,也沒有侵權的事實,則沒有賠償才是正解。

所以判決是錯誤的。

關於保險,租車平台主張詐騙非盜搶,而非主張認定為盜搶。保險承保人也是租客實施了不還車構成合同詐騙,屬於騙保違法,保險公司當然拒賠,這是法律常識,根本不需要提醒,反而租車平台的友善提醒當成了所謂的「格式化條款」,當成了告知不明顯的「過錯」,請問法律法規需要居然人提醒嗎?租車會被騙走需要告知嗎?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自然會造成租賃物的不還,如果常識還需要告知,請問有法律規定嗎?

至於中國的保險能否為一個人的不犯罪進行投保,目前是呵呵,不是隨便一個公司和一個保險公司能做到的。但是可以看到租車平台開始設計和推動「個人信用險」,相信未來會有革命性的改觀。

非常遺憾的,不過也很正常的看到了最終判決結果,在中國這樣的國情,無論如何,車主對於公司組織來說屬於弱勢群體。法庭最終選擇了照顧弱勢群體。但是,社會是不是法制的,是不是有法可依的,是每一個人要考量的,這涉及到中華民族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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