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辦法可以剔除股東?

如果有個別股東損害公司利益,有哪些辦法可以把這個股東踢出團隊


這是創業者面臨的極為頭疼的問題,特別是不成熟的創業者組織在一起做一件事情的時候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起衝突,如何避免衝突而瓦解組織?

建立合適的股權分配體系和制度;

股權適當集中,創業時的股權分配也不要覆蓋面過寬;

建立多層次股權結構體系,可以以虛擬股權模式進行獎勵和激勵,而避免全部採用股權方式;

股權的經濟利益和管理權適當分離,在創業期技術人員和非核心員工持股可以由創始人代持;

股權易放難收,儘可能將股權的分配推後,避免股東挾股權以令公司的尷尬局面發生;

建立溝通與爭議解決機制,避免股東內部衝突演變為損害公司的外部結果;

建立股東的退出通道,以股權收購,轉換為基礎,使得股東退出後經濟利益能有所體現。


事前簽訂各種合同,協議。事發就能幹了。如果大家都沒簽,你把公司掏空,另立門戶就好了。


通過法務會計審查,尋找證據。走了證據,不怕他不走。


包括我國在內的所有大陸法系國家都非常重視公司資本問題,公司的註冊資本就意味著公司一切。公司註冊資本既可以作為公司信用和擔保能力判斷的唯一標準,也可以作為企業市場准入或企業運營的資格與能力的判斷,還可以作為債權人對公司各方面風險考量的替代手段。

可以說,整個公司法體系都是圍繞公司資本信用而運作。保持公司資本的完整性成了公司法首當其衝的任務與目的。反映在公司股東投資退出問題上,即表現為我國公司法嚴格限制公司減資,同時禁止公司成立後隨意撤回投資,又加上我國公司法嚴格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對外轉讓,因此,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而言,其一旦投資於某一有限責任公司,即使有重大合理的事由,也無法輕鬆、順利實現投資退出。(這兩段轉載至他人,找不到名字,就直接拿過來用了,不好意思

從這可以看出要讓股東退股實屬不易。

但我國公司法規定了退股的具體情形,我國公司法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以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堅持了原公司關於股東退股的否認態度。但公司法第75條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同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五年連續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的;(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不能與公司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起訴訟。但這退股的規定是針對股東自身的,對題主幫助不大。

雖然沒有很明確的法律關於強制股東退股的規定,但個人覺得可以從損害公司的利益這一點出發,以其損害公司利益為由,請求其對公司的經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其不肯,可順坡下驢,逼其退股;這樣仍然不行,並且讓其繼續經營覺得會極大損害自己公司利益的,只好向當地的法院直接提起起訴了,提供其經營損害公司利益的證明(如果純粹是對經營決策判斷失誤,屬於商業問題,這個很難得到支持的。)


股份設定期限,30%股份,但是分5年,每年增6%,中途退出就收購你的股權(僅以公司當時的資產算)。能力無法勝任的經投票後,強制收購股權(不知道是否合法),省的讓其他股東為你打工。


題主說的應該是個小公司,可以這麼做:

1、讓公司盈利下降,不管你用什麼辦法,資產逐步轉移;

2、假裝讓出股權,請股東收購,由於資產已轉移,就算他真的收購了也無妨;

3、如果對方沒有收購,你就過段時間把對方的收購了,反正資產已轉移,花不了多少錢。

重點就是,要讓剔除股東的時候公司股權的估值最低。

話說,為什麼要剔除呢?在我看來,如果價值觀分歧過大,剔除還是可以的,如果是小問題就不用那麼勞神了。


收購股權。

一開始就達到控股份額。

如果沒有控股,就不要把別人踢出去,也許被踢出去的人是你。


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的股東除名制度,通常只能是其未履行出資或者全部抽逃出資這兩種情形;如果是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可以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如果想讓其離開團隊,最好的方式是協商談判,收回其名下股權,或者以其他方式迫使其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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