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大學女生刺傷男友,為何會因為「太聰明」而免入獄?

【牛津一女生持刀傷人,因「太聰明」免入獄】據英國《每日電訊報》26日報道,此前用刀刺傷男友的24歲牛津大學醫學院高材生Lavinia Woodward周一被宣告免於「牢獄之災」,法官判她監禁10個月並緩刑18個月執行。主審法官當時就曾暗示,入獄對Woodward這樣的天才「過於嚴苛」,可能斷送她成為一名優秀醫生的前途。他決定對Woodward進行「例外判決」並推遲宣判。一位關注種族和不平等問題的活動人士說:「如果她不是牛津大學學生而是來自貧困地區或是男性,我不認為她會受到相同判決。」 via環球時報

英國真的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嗎?


這個案子在英國也有爭議,不過取決於政治觀點而不是法律。我覺得主要是法官說不想影響她的career比較令人憤怒吧。作為偏liberal的我來講,法官這麼講我都不爽,更不要說更liberal的英國人了。不過法官這麼想是他的自由,法律監管機構駁回了數個針對這個法官的投訴,解釋是監管機構只能處理法官的個人行為,但是法官的裁決他們無權干涉。所以基本上媒體是按政治觀點劃分各自解讀。

至於案子本身,我覺得判的沒有媒體那麼誇張的問題,可能有點輕但遠算不上畸輕,沒什麼大問題吧。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No, Lavinia Woodward didn"t avoid jail because she was posh, clever and pretty。最重要的是傷不重,腿部3cm的口子,縫了三針,2級傷害,但是法官列出了一個加重項(酒後行兇)和五六個減輕項,比如1.無前科2.認罪態度好有自首情節3.處於精神不穩定狀態(她一直在接受毒品酒類的戒斷治療以及飲食紊亂方面的治療,並且因為這點她其實是推遲了審判,推了三個多月吧,加上之前的半年,一共是九個多月的治療)

還有一篇自由派衛報的報道The Lavinia Woodward case exposes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as a myth | Afua Hirsch 基本上就是從平等角度講的,覺得她緩刑是因為白人富人和牛津的原因。白人富人我不大信,但牛津學歷肯定是讓法官同情她了,換個倫敦的小地痞肯定沒這麼輕


我雖然不是法學生,也知道談論一個案子應該應該先看判決書。

這個題下的幾位鍵盤大法官,不放判決書不談案件細節,被媒體一扇乎就開始拍案大罵英美法系的罪惡。甚至還有無視英美法系判例法比重大,提出英美法系立法主要靠議院投票的當代法學巨匠。

你們與那些援引「被害人夾斷強姦犯JB被判故意傷害罪」新聞來批判中國法制的民間法學家有什麼兩樣。此案的打臉聲猶在耳,為什麼在正義之前不能先冷靜冷靜。


我認為是因為太漂亮了才會被原諒。

國內有個原配打小三的視頻,一開始小三沒有抬頭,彈幕都是打得好,小三破壞家庭,就應該挨揍之類的。等小三抬頭的一瞬間,彈幕就都變成了,天吶這麼好看,小三也是人,應該理性對待,都怪渣男,不應該欺負小三一類的。瞬間就覺得這個世界真的是看臉的。


嗯,標題黨無疑了

懇求這類新聞的作者

不要把自己慘淡的智商毫無保留地展現出來

所謂「智商高免刑」,也僅不過是高度跑偏的概括罷了

英美法系法官自由裁量權大也不是這麼個大法

外國人傻但也還沒傻到這個地步


1 張的漂亮

2 家裡有錢,私人飛機你有嗎

呵呵,殺了你也就來個精神病,躲兩天風生出來繼續逍遙


這體現了「英美等西方國家在經濟領域之外的公民權利領域特權階層對底層人民的赤裸裸的掠奪。」

一、英美等國的立法要通過議院投票,這些可沒有通過大家的投票。家世,財富,容貌,學歷事實上成為了影響量刑的因素,但法律上應該不會赤裸裸的寫出這些,要惹眾怒的,法律至少要保持表面上的公平(事實上該案故意傷害之外還伴有吸毒,這可能都夠的上重判的標準了)。

二、特權階層在試圖用判例法這一工具在給自己劃蛋糕,試圖樹立典型判例作為以後的標準,這樣一看,判例法也是有很大漏洞的。

三、不要只看到了案件表面,以為事情不大輕判無所謂,認為這點小事與個人前途相比當然是前途更重要。實際上重大的刑事案件往往也會因此輕判(此前多有報道)。實質上就是特權階層權利的擴大,底層人民權利的縮小。

四、對於判罰實行以後,對個人產生了什麼影響,我們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五、受害人的權利都沒有充分保障,就急不可耐的跳出來呼籲保障犯罪分子的權利以提現其對人權的重視是民主國家的一大特色。

(例如章瑩穎案受害者的生命權利竟然排在罪犯的其他權利之後,受害者的生命尚且不知能否保障,就有人大肆呼籲保障罪犯的權利)。

附上勝利者的微笑


法的價值在於什麼?其中一點就是彌補受到損害的權益。持刀傷人算是刑事案件。受到損害的權益包括兩方面。受害人的私權益以及社會公共權益。

對於私權益的補償,有更多方式要比剝奪施害者人身自由權來得更合適。比如經濟賠償。

對於公權益的補償,也並非只有一種剝奪人身自由權達到警示作用的方式。比如這個當事人,她自身有能力對社會作出更有價值的補償,從損益比來看,這份判決無可非議。

只是讓人質疑的一點是,結合現在的社會法制環境,一旦這份判決作出,必會帶來對社會的消極影響,這份損失又能被當事人對社會的貢獻填平嗎?


說明

智商在線

顏值在線

就無敵了


體制不同。我國對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八屆四中全會也明確指出:「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可見我國對法制建設的高度重視。

具體到社會上出現的案例,前幾年的復旦大學投毒案,當事人現已經被執行死刑。雖然它遠比這次英國的事件要嚴重得多,但在我們國家,法院在判決這起案件時會是從 「因為你是高材生,你的智慧可以照亮全世界,所以我不會讓你死,我會先判死緩再改無期,最後讓你出來繼續為人類事業作貢獻」這種邏輯去判決嗎?對於這種不牽涉多數人的利益的普通民事案件,實事求是則是正確態度,法律怎麼寫,就該怎麼判。

這是先祖教導我們的。

英國的這起事件,我認為他們是這幾百年思想上太開放太自由的結果,自以為是到了一定程度,以至於石樂志,把一些正常的制度和法律改之又改,美名其曰「完善法律制度」,連最基本的倫理綱常都改沒了。如果法院的目的是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試問,法院用這種荒唐的理由判決出來的東西,到底能對社會產生什麼樣的良好影響呢?

不過別擔心,法律層面上行不通的,私底下還是很容易解決。隨便找幾個社會混混往死里打一頓都算是輕的了。


牛津的大學生就是比普通人民群眾值錢,有什麼問題嗎


媒體斷章取義


吸毒後傷人。這在中國妥妥的完犢子。


也許說明了美國的價值觀?只要可造之材就可以被寬容,也許男友後面也消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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