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房產(滿五唯一/北京 )轉讓時是否可以免徵個稅 ?

背景:

房子是2002年購買,房本落兒子(已成年,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處)名下。2007年以贈與方式過戶至父親名下,按正常手續辦理贈與公證、繳納相關稅費並過戶。

此房產至今為父親家庭唯一生活自住用房(父親名下只此一套,母親名下無房,無未成年子女)並已滿5年。

起因:

目前此房出售,在房山區地稅局根據財稅1999年278號文中滿五唯一的免稅政策申請免除個人所得稅遭到拒絕。房山地稅要求根據財稅2009年78號文件徵收房價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

進展:

1、電話諮詢12366,得到的答覆是滿五唯一即可免稅。

2、再次諮詢12366,告知房山地稅的處理意見後,12366發工單至北京市地稅局,隔日接到地稅局工作人員電話,對方以09年78號文件時間靠後為由,解釋受贈房滿五唯一轉讓仍需交個稅。我提出北京市地稅局2013年3號公告的解讀中提到,滿五唯一即免徵個稅。對方在電話中無法做出解釋,建議我申請行政複議。(現已申請,正等待答覆)

3、在國稅總局網站將此問題發到局長信箱,目前正等待答覆(問題已受理,轉至所得稅司)

4、在國稅總局網站將此問題發到納稅諮詢欄目,收到由北京市地稅局回復的郵件。郵件中提到依據的政策是2013年3號公告,郵件沒有直接答覆我的情況是否符合免稅條件。但從3號公告內容上看應屬於免稅情況。同時,郵件沒有提及09年78號文 。

現狀:

目前交易卡在過戶這個環節上。買方不願負擔個稅(合同上約定交易中的所有稅費又買方承擔),當然賣方也不願負擔。雙方有訴訟的風險。

以上就是我遭遇的問題及目前所做的各項努力。

提這個問題就是想問下各位知乎大神

1、在北京,這種情況到底能否免個稅?

2、北京地稅局有關財稅2009年78號文覆蓋1999年278號文滿五唯一的說法是否合法?

3、地稅那幫人每人一種說法,行政複議是否真是最後的希望? 還有什麼其他辦法可以破解?


還是自己上來說下後續的經歷吧。

1、撥打北京市房山區地稅局官網諮詢電話。 先是得到的不收的答覆。進而問他:為什麼下面稅務所要收。他說再去問問。過了十分鐘回電話說:你這種情況要收個稅。理由還是財稅2009年78號文從時間上晚於1999年278號文。 我說:按這個邏輯,2013年3號公告解讀強調了滿五唯一可以免稅,且沒有附加條件。 他辯稱:什麼法規、條例、公告的效力不同等等。

2、去海淀區上地那邊房產交易大廳里的地稅所諮詢櫃檯現場諮詢。答覆是不收個稅。

3、直接去房山區房產交易大廳的地稅所諮詢櫃檯。一個五十多歲的人先是翻出一打皺巴巴的列印材料,扔過來說:自己看吧。 我向他解釋這其中的邏輯關係。 人家也不聽解釋,指指牆上的牌子:你去打房山稅政一科的電話吧,他們負責個稅。 然後老人家拿起水杯走了。。水杯走了。。。走了。。。了。。

4、撥打房山稅政一科電話。 把前面這些情況從頭又說了一遍。 對方說:你這種情況就是要收,我們培訓的時候都是說要收的。 情急之下,我說:北京市地稅局告訴我不收(實際上北京地稅電話里的答覆也說要收)。我諮詢國稅總局得到的答覆是不收(實際上這時根本沒有收到國稅總局的答覆)。 我去海淀區地稅所櫃檯問,人家就是不收。 怎麼就你這裡收呢? 對方聽到這一串話後明顯心裡犯了嘀咕。說要去問問市裡。

5、也就是過了10分鐘。那人又打來電話說:我問了市裡,你這種情況適用1999年278號文,不用交個稅。 你去辦事大廳辦吧,我給下面打電話說了。 此刻,心中一萬隻草泥馬問候了我們的「公僕」們。 表面還要感謝人家體察民情是青天大老爺。

最後,順利辦完了房屋交易,免交了那本來就不需要的24萬個稅(按他們說法受贈房沒有成本,幾乎是現房價全額的20%徵稅)。

6、又過了3周的時間,在國稅總局網站上收到了諮詢的答覆。同樣是把一些條文羅列在上面,並沒有針對我問的問題給出直接收與不收的答案。 而發到北京市地稅局的行政複議至今沒有下文。

總結:所有正規渠道都無效。最有用的一招卻是忽悠他。 24萬的個稅收與不收只取決於他們向上打個電話和向下打個電話。 24萬就是一句話的事。 哪些老百姓不懂的法律公文級別效力與優先順序問題,誰能包含誰的解讀。也是張口就來,也不管是否邏輯能說通。反正你一個小老百姓說了你也不懂。

後記:投訴無門曝光無路。 從頭到尾沒有他們違法收稅的實證。投訴個毛啊。


一、題主的父親轉讓的是受贈的房屋,不是購買的房屋,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上述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二、有關財稅[2009]78號覆蓋財稅[1999]278號滿五唯一的說法屬於無稽之談。但是要提請注意的是,財稅[2009]78號第五條: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在實務中,如果機械執行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的規定,稅負確實較重,因此,很多地方的稅務機關明確,受贈的房屋視同購買的房屋,只要符合相關條件的,就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比如湖北省地稅局就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中「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口徑,適用於個人轉讓通過購買、自建、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係、直系親屬贈與轉讓方式得取的住房,自取得之日起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個人取得住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註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註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係、直系親屬贈與取得的住房,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個人自建住房按取得房屋產權證日期確定。

結論:題主的父親轉讓受贈房產,本來就不適用財稅[1999]278號文有關免稅的規定,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終沒有計征,絕不是所謂忽悠的結果,而是稅務機關綜合考慮的結果,不過我也建議北京地稅應統一執行口徑後下發到基層稅務機關並向社會公開,避免爭議,同時,我認為任何人都不要隨便對別人使用「草泥馬」三個字,雖然,有些公務員的服務態度不夠好、業務水平不夠高,但這都不是你隨便罵人的理由。


您這樣 如果您想辦理的話 我們這邊給你看看資料 在確定需要補需要繳個稅


樓主,我仔細仔細的閱讀了你的文章

在房山區地稅局根據財稅1999年278號文中滿五唯一的免稅政策申請免除個人所得稅遭到拒絕。房山地稅要求根據財稅2009年78號文件徵收房價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

2009年78號文件(清楚的寫著是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

關鍵點在於 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

你這個屬於買賣,不屬於贈與!!當然只屬於財稅1999年278號。


請教,贈與房再次出售要交20%的所得稅嗎?


理論上來講,房產證或上一手的契稅票滿五年,出具有效家庭唯一住房證明,應該可以減免個稅,如果確實不能減免的話,也可以爭取按率徵收,個稅在某些地方也可以採用按全額徵百分之一。


1,從目前文件上看,你這個無論在哪裡都應該是免個稅的。

2,不合法。78號文只是對無償受贈房產個稅處理的特殊規定,和你這種情況沒有毛關係,更不存在覆蓋,對於按照市場價正常的房產交易,278號第四條: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依舊有效。

3,行政複議很有希望,地稅為了多收點稅也是拼了,這麼明顯的條文都能歪曲。


在上海,這是免的,但是實際上最後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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