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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有個一裁終局制度 那如果不滿意這個仲裁結果還有其他方法么?

剛剛在看經濟法基礎。。。看到仲裁上面有一個一裁終局制度 上面說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理會。。。 所以就想問問 仲裁之後如果對仲裁不服也必須執行嗎?


仲裁是一裁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之後對裁決不服,是不影響裁決的執行的。

不執行仲裁裁決只有兩種可能:

1、收到裁決6個月內,你方提出證據證明裁決仲裁法第58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對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你方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民訴法第237條規定的八種情形之一的,法院審核後裁定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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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關法條:

《仲裁法》

第58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59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第60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61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你問的這個問題實際上和書上講的事情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書上講的是:仲裁做出裁決之後,新的仲裁庭或者法院均不再受理基於同一糾紛的爭議申請。這個說的是一事不再審(res judicata)原則。

你問的問題是:仲裁裁決做出之後,不服的一方有什麼救濟手段?

需要提醒你的是,仲裁裁決表面認可為生效裁判文書,所以很明確的首先是,故意忽略仲裁裁決重新申請仲裁或者訴訟的方法肯定是行不通的,原因開頭就講過了。

針對你問的問題:答案是有,但是有限制。

詳細回答見下。

==========詳細答案==========

1. 仲裁分很多種,各種仲裁的裁決結果的救濟手段是不一樣的。也許是我的感覺有偏差,有些學生在讀到仲裁時就默認仲裁是兩個中國(法)人在中國的仲裁庭打中國官司,並且相關供執行的財產都在中國。這樣的案子確實有很多啦,但是更多的案件是國際仲裁。仲裁地可能不是中國。仲裁適用法律可能不是中國法。仲裁雙方或者仲裁標的可能不是中國的。供執行財產可能在很多不同的國家。所以如果你要明確答案的話,只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沒有統一的答案。

2. 對於仲裁裁決不服,可能採取的方法,大概有以下三種。

a. 向法院上訴。這個取決於各國法律了。中國法律的問題請中國法律人士解釋。我只能告訴你這個世界上確實有可以向法院上訴的仲裁,比如新加坡的適用國內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Cap 10) 的仲裁可以就裁決中法律問題(point of law)向新加坡高等法庭提出上訴。其他不少國家也有這個選項。中國有沒有我不知道。扯個題外話,新加坡有兩個平行的仲裁法,除了剛才提的那個以外,另外一個是國際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Cap 143A),負責管理在新加坡進行的國際仲裁案件相關問題。

b. 向法院申請宣告撤銷仲裁裁決(set aside)。同樣的,中國相關法律問題其他答主已經提供相關答案,我沒有相關知識作答。我能告訴你的是,被撤銷仲裁的結果相當於沒有進行過仲裁。這樣原敗訴一方完全不用承擔因為本次仲裁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c. 向法院申請拒絕執行仲裁裁決。中國相關具體法律基於同樣原因不解釋。拒絕執行的結果是在該國(jurisdiction)範圍內,仲裁勝訴方無法根據仲裁裁決執行敗訴方相關財產,但是「不一定」影響勝訴方在他國向他國法院申請執行敗訴方在他國的相關財產。

=====題外話======

普通法國家也是有成文法的哦~~

======補充回答=======

突然想起來,中國的勞動仲裁不服是可以向初級人民法院申請審判的,而且是重審,並且可以在中院上訴。


不能再起訴的好像只有勞動糾紛金額很小的仲裁裡面,用人單位不能再起訴?

這個仲裁決定不服的勞動者是可以再起訴的,只有給錢的那個用人單位不行?

記不清了,不過大概是這樣。


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參考下:http://www.dongao.com/zjzcgl/jjf/201408/1786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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