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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同性戀的基督徒,如何看待。?

具體的說,我是一名雙性戀。但我現在喜歡一位同性。

我不久前開始信主。

對於基督徒於同性戀,也看過不少答案。但多數多有些避重就輕,甚有之,偷換概念。

於以上問題,希望諸位肯為我解答出一種「合理化」。

撇開一點,我的看法是:撒旦欺騙了我們。

但我還是無法撇除我的內心。


平安,好問題。

我第一次看到律法的時候,陷入少年人的情慾,白天上課睡覺,晚上看網路小說,你知道,網路小說的內容,大多是三妻六妾,情色。那個時候,很想擺脫這種狀態,但一次次失敗,有一天看到聖經說:凡看到一個婦女動淫念的,就是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所以,親愛的弟兄,沒人任何基督徒可以瞧不起你,因為你所犯的,我們也在犯,你在哪裡哭泣,我們也在哪裡哭泣,你今天所經歷的試探,我們都不斷的經歷。

然後,你得知道,同性戀是一種罪,這不是我的看法,也不是基督徒的看法,這是聖潔的上帝說的,他將性限制在婚姻內,也限制在一男一女中間,其實基督徒一直說同性戀的問題,真的不是出於攻擊,而是出於防守,或者說,我們不是反對同性戀行為或同性戀想法,我們知道我們和你在上帝眼裡沒有任何區別,我們所思所想都是罪。我們只是反對任何將罪視為無罪的觀點,聖經明確說:1:8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1:9我們若認自己的罪、 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凈我們一切的不義。1:10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 神為說謊的.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

但是,聖經的中心不是定罪,而是耶穌基督,我們相信,耶穌基督的死已經赦免了你一切的罪,他已經將你從罪的囚禁中釋放了,又將天國白白賜給你了。我所聽說的一個故事是,我們姐妹教會有個牧師,據說一直有同性傾向(原句子:以前是個同性戀者),然後正常結婚生子,分享說,他現在看到同性裸體的圖片,依然會有情慾,但這和我們看到異性裸體的圖片依然會有情慾一樣,它只是情慾,不是愛。

馬丁路德說:你不能防止鳥在你頭上拉屎,但你可以拒絕它在你頭上築巢。


匿名,回答一個跑題的。

之前我和男朋友婚前同居,陷入罪中,教會的姐姐教導我們不可以這樣,其實道理我們都懂,但是,就是不想做正確的決定。我們也想脫離這個罪,反正就是很糾結的感覺,可能就像你這樣。

後來我和神禱告,讓神幫助我們脫離這個罪,然而也沒什麼用,因為我們只是禱告並沒有行動。後來我領悟到順服神是要付出代價的,這就是我們要背的十字架。於是我就搬出去了,住在朋友家找房子,然後這段時間我每天讀經禱告,可以和神有更多的時間相處。後來神奇的事情發生了,有時候我會在他下班之後去他家裡找他,晚上就不願意回去,但是他鼓勵我讓我回去,我也想要順服神嘛,就不再留宿。好多次都是這樣,習慣了之後就不再糾結了,我想目前為止我們是勝過這個罪了,感謝神的帶領。

這段過程中,我的感受是,要做對的事就一定要拒絕錯的事,有時候我們享受罪中之樂,不想出來,但是當我們做了正確的選擇,心裡的喜樂比罪中之樂要好的多,我們不想脫離罪惡可能是因為我們沒有享受主恩的滋味吧。就像我們在很餓的時候遇到一個髒水里的饅頭,我們拿起來要吃,這時候耶穌說,我家在旁邊,你和我去我家我請你吃大餐,但是你要扔掉這個饅頭,因為我的家裡很乾凈,這個時候如果我們不了解耶穌,我們就不太可能扔掉饅頭,除非我們相信他真的會請我們吃大餐。

所以神已經赦免了我們的罪,不要有負罪感,只要來到神的面前祈求,並且努力棄絕罪惡,你就可以勝過罪惡,因為耶穌已經勝過去了,我們有耶穌的生命。這段時間可能會很長,也可能很短,但是一直跟隨耶穌我們一定會脫離罪惡的,加油,以馬內利。


看到其他兩個回答覺得可笑。

自己是什麼樣,就接受自己的樣子,少年,你又沒有危害他人。

接受自己,才能愛自己。

上帝的意志是無知的避難所。

斯賓諾莎說的。送給你,別怕面對。


轉發朋友的(這個朋友自己以前也受到過同性戀的試探)

一男一女是創世的律例(creation ordinance),是永遠不變的。上帝起初就只造了一男一女,一夫一妻,而不是男男或女女。如果我們在聖經中找到亞當在被造當初是同性戀,即同性戀是上帝造的,那我無話可說。但是同性戀是罪的產物,不是創造的形態。另外,聖經從沒有說過同性戀是天生的所以沒得選擇所以不是罪。相反,聖經明確指出同性戀不是"病",是"罪"。罪的工價就是死。如果你認為聖經譴責的是同性戀的亂交行為,好像譴責異性的淫亂,而非這種取向本身,那請問為何聖經多處將同性戀與男女的淫亂分開來指出?為何要讓人看到其性取向的特點?所以你是認為"與生俱來"的特點可以為一件罪行開脫嗎?我們人犯任何罪的傾向都是與生俱來的,不單單是同性戀,不巧的是人都要為之負責,受審判。而罪的定義是以神啟示的話語為依據,而同性戀正在其中,與其他的罪在工價上一樣都是死。基督徒必須認識到,自己的存在就是不合法的,就是該要下地獄的,無論是否是同性戀。我們的每一個思想、每一個呼吸都是該承受極大的咒詛的,都是要活活滅在地獄的。不認識這一點,我們就絕對無法認識上帝的重生之恩。

關於奴隸制與夫妻制度。奴隸制不是創世律例,不是上帝的定旨,是人墮落後才產生的。奴隸制違背了上帝起初造人的心意,祂並沒有把夏娃造成亞當的奴隸,也沒有讓亞當做誰的奴僕。創造原委與墮落前後,嗯。所以奴隸制廢除是合乎聖經、合乎創造的。奴隸制的重點不在於是否解放奴隸,而在於在基督里成為一體,不論社會如何對待奴隸。

另外,我之前認為同性戀與異性戀並非對立,聖潔即可。但與一些老師的分享,了解到原來不是這樣。與同性戀相對的不是所謂抽象的,無所謂性取向的聖潔,而是心意和行為都合乎神對男女,婚姻,情愛,性之啟示的完整的順服,因為這是上帝創造的,並不是墮落之後的,這其中包括心理和行為的聖潔,也包括正確的傾向。同性戀者自稱過聖潔生活,但因為性取向改不了就不尋求靠主改變,因此自己造成不能進入異性婚姻的,不符合婚姻的真理

另外有人說,同性戀還有試探在,這輩子可能都改不了。但我們的身份不在於在世人眼裡如何,例如我們的國籍、性別、年齡、受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職業、性取向如何等等,我們的身份是在基督里,與基督聯合,我們是基督徒,這是我們最真實的身份。我們與基督聯合,已經是新造的人,雖然還有同性戀的試探,並不表示我們的地位沒有改變。上帝也從來沒有應許我們會拿去我們的試探。打個比方,某個弟兄曾經活在放蕩的淫亂生活中,但上帝使他重生迴轉,並呼召他成為出口。這不代表之後他不會再受到情慾的試探,但也不等於他沒有生命的徹底改變。且神沒有強迫每人進入婚姻,但據我所知,他給不結婚的定了範圍的,就是那生來是,人為造成的,或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但同性戀者自稱過聖潔生活,但因為性取向改不了就不尋求靠主改變,因此自己造成不能進入異性婚姻的,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種。

所以,神對婚姻的教導是清楚一致的,以創造起初完美的婚姻為標準,而不是以墮落後被玷污的婚姻觀念和實踐為參考來尋找可妥協的餘地。其他的一些細節,我覺得就參考使徒的教訓,比如關於離婚,或不信的配偶等。


聖經里沒有任何確鑿證據可以用來反對我們現在一般所說的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性行為。「同性戀」和所謂的「犯罪」這二者之間本來就沒有直接關係:同性戀者間的戀愛不單因是「同性間的」就一定「有罪」,異性戀者間的戀愛也不單因是「異性間的」就一定「無罪」。

無可否認的事實是,包括美國在內,現在世界上支持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的社會、基督教會都越來越多。而即便是西班牙、阿根廷、葡萄牙、巴西、盧森堡、愛爾蘭、哥倫比亞等等這些國民中天主教徒占絕大多數的國家,恰恰也是走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列的國家。(天主教徒的信仰就也是「基督信仰」)

我目前常在【(中國)同志基督徒網站.cn網站】http://www.tzjdt.cn/ 總結、更新各類相關信息,其內容可幫助回答這個問題。

另見我2014年時寫的一個「長篇」分析: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寫在後面的「前言」】很久前就發現,雖然網上英文搜索可以查到很多「正面」幫助同志基督徒解讀聖經的網站信息,但國內中文搜索的話除了個別網站能提供少量類似信息,其他大量的都是「反同」的聖經解讀。作為一個不受英語語言問題限制的同志基督徒,我覺得自己有責任通過對英語/漢語相關信息的查讀,也提供出一份中文的資料,幫助國內(對聖經有一定了解的)同志基督徒至少更全面的了解相關信息,不至於只能了解到「隨處可見的」的「反同」宣傳。不過由於自己的一些個人問題,總覺得寫資料的事情可以拖拖再說。直到最近閱讀蘋果公司CEO(Tim Cook)出櫃的新聞報道,很受啟發,終於決定動筆,也貢獻出我自己的一份微小的力量。

應該說,我所遇到的「反同」的基督徒們也為我這份資料提供了很多素材,甚至就在我剛發布這系列文字時候,本地的基督徒團契QQ群的「反同」管理員就把我踢出,生怕讓更多人對「反同」的聖經解讀有所「挑戰」。其實我寫這份資料,更多的是想強調一些「白紙黑字的」事實以及一些明顯的推理邏輯,讓想尋求真理/上帝的(同志)基督徒可以借著我所提供的事實「線索」自己去驗證、思考。不管持不持「反同」(反對同性性行為/反對同性婚姻)的觀點,都應該是基於「盡量全面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之上。(難道應該故意不理上帝讓人們看見的事實而只能空等上帝的「其他啟示」?)

這「相關信息」,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聖經本身。比如,只看「和合本」中文聖經(舊版)的話,不容易意識到聖經里(申命記、約伯記、列王紀)居然有對「男廟妓」的描述,而「和合本」中文聖經2010年修訂版就修正了對應的翻譯,並且該聖經至少通過互聯網可以很方便的閱讀到。不僅如此,至少自2010年起,網上也提供了工具可以很方便的查閱中文/英文聖經文字所對應的比如希伯來、古希臘語原文,「你」只需要懂中文或英文,幾秒鐘就可以查出對應的聖經原文單詞在整本聖經哪些地方出現,並有參考釋義。這樣即便聖經不同版本翻譯不同,「你」也很容易知道它們在聖經原文里是同一個單詞。

問題在於,不論是聖經翻譯的問題,還是有什麼新的歷史文獻發現,「你」真的去尋求、了解這樣的事實了嗎?還是,只攥著恐怕「過了時的/謬誤的」舊資料不願面對?……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引子】[路加福音11:23]里,耶穌說:「不跟我一起的,就是反對我;不與我一起收聚的,就是在拆散。」這裡是在說,信耶穌/信魔鬼,沒有「中間路線」;而在現代社會裡,同性戀平等(婚姻)權益的相關問題也是一樣,沒有中間路線——消極的所謂「不參與」(即便嘴上說「中立」),實際造成的效果就是在維護「對同志平等權益的剝奪」。這就好比在近代歷史上,在「奴隸爭取自由」、「婦女爭取平等投票權」等問題上故意置之不理(勸人不要參與「平權」的爭取),實際造成的效果就是在維護「對奴隸、婦女平等權益的剝奪」。

「同性婚姻合法化」正確的話,「反同」基督徒們的「上帝反對現代社會裡的同性婚姻」的觀點必然就是錯誤,沒有絲毫「真理」可言;認定聖經里沒有任何地方反對現代社會裡的一般的同性戀愛行為,自然就可以下結論:「反同」基督徒們所認定的「上帝反對任何同性性行為」的觀點必然是「完全的謬誤」,沒有絲毫的正確性。這樣的「完全對立的」兩方面的觀點,並不是什麼可以混淆的中間路線。(難道既可信耶穌也可信魔鬼?難道可以「半罪人半義人」?)

頗為諷刺的是,「反同」基督徒們愛用比如「你怎麼知道同性婚姻是絕對正確的/你怎麼知道『普通同性戀者能象異性戀一樣戀愛』一定是真理」來作為自己(消極)「反同」的理由。這正如同當初那些從耶路撒冷下來的文士,用「不是耶穌,而是鬼王別西卜趕鬼」的質疑來給「自己不信靠耶穌」找借口。可同樣的理由,也可以用到「反同」基督徒們自己身上。

[路加福音11:19]里,耶穌反駁說:「我若靠著別西卜趕鬼,你們的子弟趕鬼又靠著誰呢?」同樣道理,「反同」基督徒們自己的「反同觀點」就能是「絕對正確」、「一定是真理」了嗎?「反同」基督徒們自己為什麼不因為「不能保證絕對正確」而放棄自己的比如「同性戀一般只能單身而不能追求同性婚姻」的觀點呢?「反同」基督徒們自己為什麼不因為「不能保證一定是真理」而放棄比如「因同志身份而剝奪同志基督徒領聖餐的權利」的做法呢?

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在現在這個「反同」基督徒們連「埃博拉病毒」都要栽贓給同性戀/同性婚姻的年代裡,不支持同性戀平權就是「反同」,沒有「真正的」中間路線。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1:「創世」故事決定了上帝反對同性戀?】對聖經《創世記》開篇的解讀,「反同」基督徒們常用的一個邏輯就是:「同性戀」是因「罪的出現」而產生的,所以「同性戀/同性戀愛行為」就一定是「罪」。這個邏輯最大的問題在於,隨「罪的出現」而產生的人類行為就都是上帝所反對的「罪」嗎?

人類把罪引入以前,亞當和夏娃都是裸體的,而我們現在「日常要穿衣服」就是因罪而產生的後果之一,那是不是因此「我們日常穿衣」就成了上帝所反對的「罪」呢?或者說,「日常要穿衣服」這樣的外在行為,顯明了我們的「罪性」/「原罪」,因此,比如我們在家裡要盡量如亞當/夏娃「當初」一樣裸體,這樣才是符合上帝心意的/符合上帝「設計要求」的?這樣才能「幫助」我們盡量遠離罪性?

人類把罪引入以前,亞當和夏娃恐怕左、右手不分慣用,那在罪的影響下,我們現在成了左/右撇子,於是神就會因此反對現在的左/右撇子嗎?不「矯正」成比如「左、右雙手不分慣用」的話,就是破壞上帝創立的「秩序」、就是違背神的「本意」、就是犯「罪」嗎?

即便是現在人類的「獨身(侍奉神)」,那也是隨罪的出現而產生的後果,所以神就會僅僅因為「當初亞當和夏娃不獨身」而要判定現在人類的獨身(侍奉神)行為都是「罪」嗎?……

顯然,包括「同性戀/同性戀愛行為」在內的現代社會中各種人類行為都是在罪影響下的,而他們絕不可能僅僅因為「是罪影響的結果」、僅僅因為「當初亞當和夏娃沒有這樣做」就「順理」都成了上帝所反對的「罪」。「反同」基督徒們不過是自己給上帝限定了所謂「上帝的本意」,畫框框把上帝圈在「反同」基督徒們自己所定義的「秩序」里罷了。(好象「只有這樣的秩序才是上帝所能掌控的」似的)

從另一方面來講,現代社會中不論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都絕不可能僅靠著刻板追求那「罪到來之前的」亞當/夏娃的行為(盡量裸體?盡量與異性戀愛?)而讓自己「脫罪」[羅馬書3: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現代社會中的「同性戀」和「異性戀」的關係,並不是「罪性多」和「罪性少」的關係,而是「同為罪人」的關係。[羅馬書3: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2:「獨身」是上帝給每個同性戀的恩賜?】「獨身」侍奉主,是上帝對某些基督徒特別的呼召、給某些基督徒所賦予的特別恩賜。這獨身的恩賜,與「性取向」並無「直接聯繫」。而「反同」基督徒們則愛宣稱:「獨身」是神所「推薦」給一般同志基督徒的「唯一」道路;只要「你」去走「獨身」這條路,將來神憑他的大能就「一定」可以讓獨身的「你」感到「完全滿足」。

問題是,這獨身的恩賜,是人憑著「刻意獨身」就一定可以「賺」來的嗎?又憑什麼去宣揚說,一般同志基督徒只能「獨身」呢?[創世記2:18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世」故事裡亞當也並沒有以「把神當自己的男朋友」來放棄自己的人類配偶,是「神自己的大能」不足以滿足亞當嗎?很明顯的事實是,神自己也不能輕易替代人類的人類伴侶。當初與亞當這樣的「異性戀男子」合適的人類配偶,就是夏娃這樣的「異性戀女子」;而現在一般與同性戀男子/女子合適的人類配偶,則是對應的其他同性戀男子/女子。

異性戀基督徒可以選擇單身侍主的同時,一般並沒有被衛道士們剝奪結婚的權利;而大多數同性戀基督徒所面對的是「同性婚姻權利被剝奪」的現實,在這樣的逼迫環境下「沒的選」而單身不婚,和「異性戀基督徒那樣受主的特別恩賜而自願單身」,根本不是「同等環境下的」一回事。就好比,有人明明是被別人用刀捅死的,「反同」基督徒們卻非要說成那人是自殺的、是神賦予了(其實恐怕並沒有的)特別「恩賜」。

雖然現在所謂「矯正同性戀」的錯誤觀念大都已被破除,但「反同」基督徒們仍愛用「偽科學」宣稱什麼比如「腦部的同性戀慾望與身體的同性戀行為直接相關,只要自己嚴格禁止同性戀愛行為,加上對上帝『足夠的』禱告,就終能基本消除同性戀的慾望而滿足於單身侍主」。而這種說辭,顯然不過是改頭換面了的「舊」欺騙把戲罷了。(只不過把「矯正同性戀」換成了「滿足於單身」)

某些同志基督徒當然有可能象那些獨身侍主的異性戀基督徒那樣受主的呼召、領受「獨身」的特別恩賜。但絕不是「同性戀的性取向」就註定了同志基督徒一般「只能」獨身。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3:「同性戀」一詞在(英文)聖經中一直都存在?】「反同」基督徒們聲稱因為英文聖經里對應明確使用了「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所以聖經里一直都是在說:同性戀(「親男色的」)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6:9-10;提摩太前書1:9-10]。事實是,(英文)聖經是直到接近20世紀中期,才在某一版本中開始引入「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的,雖然這個詞至少早在19世紀就已經用在其他文獻中。

「反同」基督徒們愛說,不能隨便接受對聖經「新的」譯讀;傳統的,比如「同性戀」這樣的翻譯才是更為可靠的。這話確實有一定的道理,但就20世紀中期以前的「傳統」而言,人們在聖經中並沒有使用「同性戀」一詞啊,在相關章節里「同性戀」這樣的翻譯本身在當時就是「新的」譯讀;若以「當時的傳統翻譯」為準,就不應該接受聖經相關章節里「同性戀」這樣「新的」翻譯嘍?……

有聖經開始使用所謂「同性戀」的翻譯,主要是因其對應的古希臘文單詞可以拆分為「男性-床」,而這個「床」含有「交媾」之意,所以合起來引申為「同性戀」的意思。且不說從「男性-床」到「同性戀」還有很大的「距離」需要跨越,這種「翻譯邏輯」很明顯的一個不合理之處就是泛指「同性戀」而不特指「男同性戀」——女同性戀怎麼會被「男性-床」這個詞包括進來呢?而 「單詞拆分法」這種翻譯方法本身也未必可靠,就好比中文裡表示國家的「葡萄牙」一詞,如果拆分為「葡萄-牙」這樣去理解將會完全偏離原意。更為可靠的驗證方法是看這個古希臘文單詞在早期基督徒文獻里是怎麼使用的。在至今所發現的文獻中,相對釋義比較明顯的「例句」是用這個古希臘文單詞來描述當時的「孌童」行為,比如成年男性對兒童男(廟)妓的性剝削。這個在聖經中翻譯為所謂「親男色的/同性戀/homosexual」的古希臘文單詞在某些早期文獻里甚至被用來描述男性對女性所實施的(性侵)罪行。(肛交?性暴力?)

不難發現,現在聖經里「親男色的/同性戀/homosexual」所對應的古希臘文聖經原文,既和「女同性戀」毫無直接聯繫,也很難代表當今「男同性戀」的含義;其完全有可能是在表示「利用暴力、權勢、金錢誘騙等手段進行的性剝削」之意。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4:聖經中的所謂「同性性行為」與「異教崇拜」毫無關係?】「反同」基督徒們愛把[羅馬書1:27]單獨拿出來作為上帝反對(任何)同性性行為的「鐵證」。我們不妨多看幾句:[羅馬書1: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26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27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這裡26節的「因此」(包括[羅馬書1:23])指明了是在講前文所提的「異教崇拜」的事情,而(男性)同性性行為恰恰就是當時異教崇拜者的典型行為。

從舊約時代到新約時代,異教崇拜的同性性行為與「性取向」沒有直接聯繫。其相關的崇拜行為一般是男子通過與男祭司或男廟妓發生性行為「貢獻精種」,以此獲得異教所崇拜偶像的賜福。尤其舊約中,「廟妓」一詞多次被提到(取自「和合本」2010年修訂版中文聖經,其對廟妓的譯法和現代常用的英文聖經比如NIV版「基本」一致):[創世記38:21他問那地方的人說:「伊拿印路旁的神廟娼妓在哪裡?」他們說:「這裡沒有神廟娼妓。」][申命記23:17「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作神廟娼妓;以色列的男子中也不可作神廟娼妓。]……

這裡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舊約中[列王紀]里的記載比如:[列王紀上14:23-24因為他們在各高岡上,各青翠樹下築丘壇,立柱像和亞舍拉。國中也有男的廟妓。他們效法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行一切可憎惡的事。][ 列王紀下23:7他又拆毀耶和華殿里男的廟妓的屋子,就是婦女在那裡為亞舍拉編織衣服的屋子。]這裡的男廟妓也是跟異教崇拜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而他們的來源應就是「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如『迦南地』的人」的惡俗。再看看[利未記]里怎麼說的:[利未記18:1-3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這樣說來,利未記18章接下來所提的「男人與男人苟合/同寢」(包括20章13節)很有可能指的就是(包括「摩洛」在內的)源自外邦人的異教崇拜相關的事情:[利未記18: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這裡「可憎惡的」一詞在原文中也與前面提及的列王紀里用的一樣)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5:「反同」的教會牧師/神學院教授都是有上帝授予的權柄的,不認同他們的觀點就是不順服上帝?】聖經中記載了這樣一個事件,在當時包括「大祭司們」的各種「權威」(官長、長老和文士)面前,使徒彼得和約翰被禁止奉耶穌的名講道,而使徒們對此卻選擇了拒絕:[使徒行傳4:19彼得、約翰說:「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 現代社會的教會(牧師)、神學院(教授)等都不可能僅僅因為他們的(世俗)身份就能保證其說的全都是「神的旨意」。基督徒的順服,並不是「簡單的」的盲從(世俗)權威。[約翰福音7:24不要憑外表斷定是非,總要按公平斷定是非。」]

以某神學院教授所寫的一篇(中文)學術論文為例。在這篇論文里,作者試圖以[利未記20:13]這節經文所出現的位置(與其緊鄰的前後經文比較)來證明該節經文提到的「男人與男人苟合/同寢」是「以家庭的整全為出發點,而非異教崇拜」。有趣的是,該作者並未提及與之相關的[利未記18:22]這節經文的位置:[利未記18: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顯然,一定要以「經文順序」來推導的話,「男男苟合」更應該是類似「敬拜摩洛」這樣的「異教崇拜類」罪;而且第18章可以看成是按「類別」列舉這些罪,第20章不過是說這些不同類別的罪其「刑罰都一樣」:即比如「與兒媳同寢」這樣的亂倫類罪和「男男苟合」這樣的異教崇拜類罪一樣都是死罪。同樣在這篇論文里,作者為了強調[利未記18:22]這節經文中的「可憎惡的」這個詞「不是宗教禮儀上的不潔,而是上帝深惡痛絕的罪行」,列舉了這個詞在聖經中其他經文出現的情況。且不說該作者列舉的例子里本身就有不準確的,這個在聖經中出現100次以上的詞明明也用在了(該作者偏偏沒列出的)比如「埃及人和希伯來人一起吃飯」[創世記43:32]、「不可吃的物」[申命記14:3]、「心裡驕傲」[箴言16:5] 這些情況上。可見,這個詞本身並不能代表說就是我們現在一般認為「邪惡、違背基本道德」的事情。

「權威」的這種(邏輯)錯誤,查查「神的話」就能發現,而只有「神」才是這世上真正有權柄的。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6:上帝毀滅「所多瑪」城,是因為城裡全都是同性戀?】創世記19章中「所多瑪的罪惡」是這樣記述的:[創世記19:1兩個天使在傍晚到了所多瑪,羅得正坐在所多瑪的城門口。羅得一看見,就起身迎接他們,臉伏於地下拜,2說:「看哪,我主,請你們轉到僕人家裡過夜,洗你們的腳,清早起來再上路。」他們說:「不!我們要在廣場上過夜。」3羅得懇切地請他們,他們就轉向他,進到他屋裡。羅得為他們預備宴席,烤無酵餅,他們就吃了。4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的人,連老帶少所有的人,個個都來圍住那屋子。5他們呼叫羅得,對他說:「今天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把他們帶出來,讓我們親近他們。」6羅得出了門,把身後的門關上,到眾人那裡,7說:「我的弟兄們,請你們不要做這惡事。8看哪,我有兩個女兒,還沒有親近過男人,讓我領她們出來給你們,就照你們看為好的對待她們吧!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請不要向他們做這事。」] 士師記19章記載了個非常類似的故事:[士師記19:22(一個利未人帶著他的妾和僕人作為「客旅」住到基比亞當地一個「好心的老人」家裡)他們心裡歡樂的時候,看哪,城中的無賴圍住房子,連連叩門,對老人,這家的主人說:「把那進你家的人帶出來,我們要與他交合。」23這家的主人出來對他們說:「弟兄們,不要做這樣的惡事。這人既然進了我的家,你們就不要做這樣可恥的事。24看哪,我有個女兒還是處女,還有這人的妾,我把她們領出來任由你們污辱她們,就照你們看為好的對待她們吧!但對這人你們不要做這樣可恥的事。」25那些人卻不肯聽從他。那人抓住他的妾,把她拉出去給他們。他們強姦了她,整夜凌辱她,直到早晨,天色快亮才放她走。]

雖然中文用詞不盡相同,但[創世記19:5]所提到的「親近」、[創世記19:8]所提到的「親近」、[士師記19:22]所提到的「交合」以及[士師記19:25]所提到的「強姦」在聖經原文中都是同一個詞。什麼行為「最合適」用來說明「所多瑪人要對天使做的」、「所多瑪人可能對羅得的女兒做的」、「基比亞無賴要對利未人做的」以及「基比亞無賴對利未人之妾做的」呢?是「強姦」,是「輪暴」。而這樣的行為表現,完全不能跟現代社會一般的「同性戀」直接劃等號。

事件中,基比亞無賴顯然不是簡單的被「同性」吸引;類似的,所多瑪人的「情慾」應主要也是針對「客旅(天使)」的性暴力和羞辱。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7:上帝明確規定了人類的婚姻制度只能是異性之間的?】基督徒對聖經里所表達的「婚姻理念」有不同觀點,這很正常;但就人類的「婚姻制度」而言,聖經里沒有任何地方明確說明:在「任何時代」人類婚姻只能是異性間(而不能是同性間)的。

聖經里是有「明確規定」的婚姻制度,比如[申命記25: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為什麼我們現在一般不再這樣實行了呢?「最簡單」的理由恐怕是:這項誡命所對應的社會條件和所針對的人群與我們現在的不同。現在包括異性戀在內的任何婚姻對象,都不應單因「不孕不育/不能傳宗接代」問題就被剝奪了結婚的權利;現在同性戀被迫與異性結婚的「權利」,也根本不是這所謂婚姻雙方的「平等」權利和「自由」意願。前面的例子說明,即便聖經中就「婚姻制度」明確有比如「一夫多妻」相關的條款[申命記21:15],我們仍需要對現代婚姻中「不可或缺的實質」與「因時事而改變的形式」加以區分——這是源自聖經的「婚姻理念」,而不是聖經對現代婚姻的「定義」。同樣的道理,[創世記2:24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句經文「嚴格」針對的是「無罪的」起初世界,針對(還未犯罪的)亞當和夏娃這樣的異性戀男女。這句經文對應到我們現在這個已經深受罪影響、跟當初的伊甸園相比已經「天翻地覆」的世界,對應到我們這樣已經與當初亞當/夏娃有各種差別、包括異性戀和同性戀在內的各樣罪人的婚姻制度,其實質是婚姻雙方「1對1的彼此忠貞」以及「相伴一生的鄭重承諾」(福音書里耶穌提到這段經文也是在回應當時法利賽人所提的「丈夫休妻」問題。[馬太福音19:3-12])。這樣的實質,不因是「異性婚姻」形式還是「同性婚姻」形式而改變。當初的「無罪伊甸園」以及人復活後去的「無罪天國」與我們罪人現在的「有罪世界」當然有關聯,但我們的行為模式,即便如異性婚姻,與「無罪世界」里的也沒說要「絕對的相同」,耶穌就特別提到人復活後不娶也不嫁[路加福音20:34-36]。

所謂的「傳統」未必適合當前,比如聖經中早期人類的「傳統婚姻」在我們現在看來就是「亂倫」。這裡的區別至少在於早期人類「近親結婚」應不象我們現在這樣有嚴重的健康問題。換句話說,「傳統」也要依當前世界的客觀環境而進行改變:比如「同性婚姻合法化」。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不是結束的「結束語」】這個系列文字主要是針對「對聖經有一定了解的」(同志)基督徒的,不過我也想藉此向還沒信主的同志們說明:不是所有基督徒都「反同」,包括異性戀在內的很多基督徒甚至是在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我不希望任何人僅僅以這個其實並不準確的「基督教反同」為由而不願成為基督徒。

即便不談宗教信仰問題,「同性婚姻合法化」究竟會產生什麼所謂的「危害」呢?難道異性戀因此就都會改變性取向或都變成獨身不婚的嗎?難道同性婚姻家庭因此就可以去「合法」搶奪「異性戀家庭里本來好好養著的」小孩嗎?難道同性婚姻家庭所養的小孩就都也會成為同性戀嗎?…… 同性戀不是疾病,正如同「異性戀的性取向/異性戀愛」也不是疾病;現代人類社會中作為「少數派」存在的同性戀是自然形成的,正如同「異性戀的性取向」也不是異性戀可以預先自主選擇的;以「強行禁止異性戀愛行為」等手段改變異性戀的性取向,宣揚說異性戀的任何異性戀愛行為都是錯誤,顯然都很荒謬,而這些對同性戀而言也是一樣的道理。

同性婚姻當然也不是解決同性戀任何問題的「萬靈藥」,就如同「異性婚姻不能用來解決異性戀的所有問題」一樣。現實是,我們並沒有因某些異性戀之間婚姻失敗的事實來使異性婚姻全面「非法化」,那我們又怎能僅僅憑著「某些同性戀伴侶婚後感情仍可能會失敗」這樣的「猜測」來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呢?

聖經里倒是有一劑「萬靈藥」,那就是歸向神的「愛」:[羅馬書13:9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任何基督徒,不論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本質上都不是通過自己的「行為」而是通過對神的「信心」得到神賜的救恩的:[以弗所書2:8-9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請允許我引用蘋果公司CEO(Tim Cook)不久前公開出櫃時的話作為這段文字的結尾:我並不把我自己當成是(同志平權運動的)「活動家」,但我意識到我已經從別人的犧牲中多麼的受益。…… 通向(司法)「公正」的陽光大道是由我們大家一起「一塊磚、一塊磚的」鋪起來的,而這就是我(為此貢獻)的一塊磚。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查經參考資料

一.聖經

「和合本」中文聖經(1988新標點和合本/2010和合本修訂版)Chinese Union Version with New Punctuation / Revised Chinese Union Version (香港聖經公會香港聖經公會)

聖經當代譯本中文聖經Chinese Contemporary Bible

「新譯本」中文聖經Chinese New Version

NIV英文聖經(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1984,2011)

NLT英文聖經(New Living Translation)

KJV英文聖經(King James Version)

二.聖經在線閱讀/聖經「原文」查詢

https://www.bible.com/zh-CN

Home

https://bible.fhl.net/ (信望愛信仰與聖經資源中心)

http://www.biblestudytools.com/bible-versions/

三.維基百科(Wikipedia)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脫離同性戀

Homosexuality in the New Testament

四.「同志-友好」基督徒綜合資源

同志基督徒 | 在愛的旅途中榮耀神的創造 (同志基督徒中文網站)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

Gay Affirming Christian Churches; Homosexuality the Bible

Gay Christian 101

Homosexuality in the Bible?

五.「傳統」解經資源

基督教查經資料總匯 (查經資料總匯中文)

Bible Hub: Search, Read, Study the Bible in Many Languages

Bible Questions Answered


想了想,還是不匿名了吧。反正也沒有人知道我。

不知道你是否還有這個困惑,也不知道我以下的答案會不會還是有些「避重就輕」,但是我只希望在你或者任何有相同疑惑的人讀過下面的分享後,能感到些許安慰和勉勵。耶穌愛你,我也愛你。

我認為首先把我自己一直以來的狀態陳明有助於讓大家理解我後面的看法不是源於不理解。從小在一個和睦的基督家庭長大,我會的第一首歌可能就是福音詩歌了吧。因為母親性格開朗,我的個性也比較中性一些;作為一個女生,我不愛穿裙子,六七歲之前都是留的寸頭。

從十二三歲(或者更早)的時候,我發現我很享受被女生依靠的感覺- 那時,我還不知道「同性戀」的概念,而教會也從來不正面談及。但是我也喜歡男生:有時作為女生,有時作為一個被所在女生身體里的男生。但這些對我來說沒有辭彙可以表達,也耳聽目染的聽大人說這樣「不對」。直到我後來出國學習,認識了一個女同性取向的朋友,我才開始真正了解這個概念和我兒時的疑惑。

這是我的故事-我到現在也不確定自己是不是雙性戀,但我知道自己不是一個單純的女異性戀。因為教會若有若無的批判,這是我從來都有些懼怕的。

真正讓我醒悟的,是一場與另一位基督徒同學對「同性戀是否是天生」的討論。在討論進行激烈之時,她提出:「如果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那麼上帝難道有那麼狠心從初始就將一個人宣判死刑了嗎(我們討論的前提將「同性戀」設為是不討神喜悅的,有罪的)」。我的第一反應就是,「世人生來不是都有罪嗎?」

是啊,「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而「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我們誰都逃不過。同性戀不是上帝所喜悅的,在聖經的眾多地方也有經文佐證-這也許不是你所期望聽到的。在這裡我也不想辯論這個觀點是對是錯,因為這些都是無謂的世間小學(我不認同但一定尊重認為同性戀不是罪的弟兄姊妹,尊重是同性戀的兄弟姊妹因為我也是其一,也希望你們尊重我的觀點)-我們誰又沒有罪呢?謊言,驕傲,偽善,自私,不公,暴力-即使沒有同性之戀這一項「罪」,我們真的就聖潔無瑕了嗎?我們如果翻看舊約的律法書,就明白我們根本無法靠行為稱義

但是,我們信耶穌是為了受懲罰的嗎?是為了受審判的嗎?不。律法是叫人知罪,而耶穌已經在十架上承擔了我們的罪,讓我們白白的稱義。這救贖已經在約翰福音里陳明了:(3:16) 「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3:17) 因為 神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或作「審判世人」。下同。),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3:18 )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 神獨生子的名。」

我們因信稱義,而不是靠著行為。作為一個基督徒,我也在自己的性取向上掙扎已久。但是後來我想通了,耶穌沒有到世間來「創建」一個有著繁複教義,使人互相爭論的「基督教」-他只願萬人得救,不願意一人沉淪。他愛我們不是因為我們有多好,而是因為他選擇愛我們這些破碎的靈魂。「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 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5:9) 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 神的忿怒。他想要和我們建立一個美好的關係,而這個關係帶來的喜樂是超出所有的人類所能給予的感情。在這個前提下,我們自己狹隘的「愛」又算得了什麼呢。

說到這裡,我覺得有必要提一下現世對伴侶之間愛情的推崇。提到「愛情」這個字眼的時候,大多數人想到的會是「男女之愛」,「情慾之愛」。雖然伴侶之間的愛情是最私人,最親近的一種關係,但是作為一個基督徒,如果我們愛我們的伴侶勝過愛耶穌基督,那我們的愛也是不對的。這樣,我們的性取向並不能決定什麼。現在的人將男女(情慾)的愛情抬高到了一個它不應該有的地位,致使所有人都在追求這樣的情感而有時忽略了其他的「愛情」。也因為這樣的抬高,大家在談到在聖經中帶有禁忌色彩的情慾愛情的時候,也會倍加恐懼,使同性戀妖魔化-這是人的紛爭。同性戀不是聖經里描繪的個人感情的最理想狀態,但也不是一定是最大的罪(這就交由主來判斷了);雖然它可能會伴我們一生,但是哪樣罪不是伴我們一生呢?所以不用那樣看重這個「罪」,也不用用現世的政治正確「來將此合理化-因為我們是立志要走窄門的人

神對我們我們所發的愛情比其他愛情更加甘甜,而愛能遮掩一切的罪。我知道我陷在了罪中,而耶穌把我救贖出來。其他的都沒所謂,也都不重要。我並不是提倡一種禁欲主義,而是將先後次序擺在這裡。耶穌也在馬太福音說過:(22:37)「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 神。(22:38) 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22:39) 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22:40) 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這裡的愛不是異性或同性之愛,而是一種更偉大的愛情;不是一種會分手的愛情,而是一個永不止息的愛情。

神讓我們生來有這樣的罪和不義,也是在磨練我們的信心,因為有選擇的權力才有自由意志。每個人一生都有肉體和精神的捆綁,都會犯錯誤,但是保羅也在羅馬書說過:(8:37 )「然而,靠著愛我們的主,在這一切的事上已經得勝有餘了。(8:38 )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8:39) 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 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里的。」所以同性戀也不能將我們與神隔絕。

我認為同性戀不需要合理化,就像我們沒有辦法合理化我們其他的罪。(但是我們不要過重的看待它,因為它不值得我們那麼關心-我們應該把注意力放到神永恆的計划上)而恰恰因為我們的軟弱,才顯出了神的剛強和他救贖的寶貴。我無法告訴你如果我以後愛上了一個女孩的話會怎樣,但是我希望自己永遠可以把神放在第一位,恆切禱告,藉著神做出一個神喜悅的決定。最後審判我的不是人的觀點,而是耶穌和他白白賜給我的聖潔。希望神能賜給我們智慧去謹守他的道-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

至於對還不是基督徒的同性戀朋友們,我愛你們因為耶穌愛你們。但我為著愛心的緣故希望你們認識這位救主耶穌。選擇權在你,不管怎樣,我還是會尊重你們的生活方式和世界觀。

最後,羅馬書8:28 說:「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 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不論我們是怎樣,只要將信心放在耶穌基督里,沖著標杆前行,「若將起初確實的信心堅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分了。」(來3:14)

我的分享可能有點長,因此感謝每一個能看到這裡的朋友。

感謝神,願神與你同在。也希望這個分享能幫到你什麼。


其實在國內我們都是非主流,少數人群。

我剛信主的時候,的確不太喜歡同性戀,畢竟聖經寫著這是罪。後來信主幾年,就覺得同性戀和其他身為人的毛病沒啥兩樣,比如貪婪、嫉妒等等,也支持同性戀信基督教,當然還是認為你們信教之後最好能不再是個同性戀者。

但最近我的想法再次改變了。每個人都是平等而自由的,善意的尊重非常重要。如果你是一個同性戀,不是基督徒,那基督教的價值觀就不能加在你的身上。性取向是你的自由,而我會充分地尊敬。我支持你們發聲維護自己的權利,也反對基督徒對你們敵視苛責。就算末世你們會得到審判(反正你們不信,當我胡說好了),那定罪的是神,在今世我只需要尊重你們,如果可以,盡量去幫助你們。

在國內做基督徒日子不比你們容易。你們需要隱瞞性取向,我們父母也反對我們的信仰,社會也對我們基督徒投以異樣的眼光(間諜、被洗腦、數典忘祖、腦子有坑等)。你們越發聲,反對的聲音就越大越粗俗可怕,我們也一樣,現在有神論都成原罪了。不知道性取向影不影響你們就業,基督徒影響還是挺大的,所以很多人不聲張自己的信仰,和你們不出櫃差不多。

基督徒和同性戀者也算是宿敵了,估計你們也不屑我的支持,我的弟兄姊妹可能罵我誤入歧途。我只是知道,在中國這個沒有政治正確的地方,身為非主流少數人人群,真的很容易遭受莫名其妙的惡意,所以也算是物傷其類吧。

如果現實中遇到同性戀,我會好好和你們相處,一起快快樂樂地吃吃喝喝,一起忘記這個總喜歡多管閑事的社會。


總而言之神是愛你的,如果你想解決這些問題,就拜託神幫幫你,拜託他原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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