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獨生子女無法繼承遺產案件該如何應對?
在我國,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公證的方式繼承,另一種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繼承遺產。
然而,公證處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嚴格要求繼承人出示各種證明文件,有些證明文件繼承難以提供,從而無法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繼承,只有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繼承,然而,訴訟的方式辦理繼承,必須由明確的其他繼承人作為被告,而獨生子女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無人可告,導致無法辦理遺產繼承。
首先,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未成年獨生子女由於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獨立行使權利和提起訴訟,在確定監護人之前,繼承其父母的遺產就更存在著現實的障礙。
其次,因繼承人要求繼承的遺產絕大多數是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戶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沒有就財產進行說明的,繼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摺或者不知道存摺、信用卡的密碼。而遺產在繼承開始後實際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共同共有狀態,銀行因無法確定繼承人是否為唯一權利人而不願為其辦理支取存款及辦理掛失支取手續,從而導致繼承人無法實現繼承權。
另外,即便有證據可以證明獨生子女為唯一合法繼承人,銀行鑒於自身規章制度的原因,經常存在不積極配合權利人行使繼承權的情形。
一般在繼承受阻的情況下,繼承人往往可以提起訴訟來請法院確認其權利,以一紙判決來實現繼承權。如果繼承人不清楚父母遺產的範圍,也通常是以其他繼承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遺產,並申請法院調查被繼承人生前所留遺產的情況。比如侯瓚起訴妹妹要求分割遺產,目的就是為了查清其父侯躍文生前的財產狀況,最終繼承遺產。
但是如果繼承人是個獨生子女,又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的,還不清楚父母財產信息的,想通過訴訟途徑查明遺產繼而繼承幾乎是不可能的。
司法程序中打官司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要求,如果獨生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提起遺產繼承或確認權利的訴訟,根本沒有適合的被告。也就是說,繼承人總不能自己和自己打官司吧,因此這種起訴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法院都無法受理,更不可能為其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情況了。
而民訴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雖然可以沒有被告,但也僅限於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幾類,對確認繼承人繼承身份的程序尚存法律空白,因此,導致獨生子女無法通過直接訴訟的途徑實現權利。
所以,現實生活中遇到的此種案例,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
為了避免跑題,先言簡意賅地回答題主的問題:
1、父母雙亡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繼承權的形式? 此時通常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來辦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亡故,則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來確定其監護人。實踐中,這種情形極難發生,實際上經常碰到的另一種困境:監護人瀆職。即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能夠聯繫上,但是不配合辦理繼承事項。此時,由於繼承人的監護人是確定的,必須由其監護人到場辦理。此時,從理論上講,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或者等待未成年人長大成人,再來辦理。 2、遺產範圍不明 對於不動產,由於價值較大,通常問題不大。但是存款、股票、基金,則較難直接查找。此時,由繼承人持被繼承人死亡證明以及戶口本(如果在同一個戶口)或派出所親屬關係證明,到公證處開具查詢函,憑查詢函到各個機構查詢,同一個機構可以查詢全國所有網點的信息,比如工行某街道的支行,可以查詢存款人在工行所有存款信息,但不能查別的銀行的。3、獨生子女繼承問題
難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但通過公證可以輕鬆解決。一、法律規定
1、《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2、《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二、實務操作
在繼承權公證中,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繼承人的身份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本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3、被繼承人與其父母、配偶、子女的親屬關係證明關係證明4、遺產的憑證:有證件的,提供相應的證件,如房產證、土地證,無證件的,憑公證處開具的查詢函到有關單位打證明,如存款、股票、基金、公積金、社保等。三、案例分析
在「文思」的答案中,提到近期引發較大爭議的一個案件,劉先生的案件。劉先生的繼承權行使起來真的就那麼困難嗎?恐怕不是。1、繼承人(即劉先生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想必劉先生不會沒有。2、被繼承人(郝太太)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有多種,主要有醫院開具的醫學死亡、派出所(在戶口註銷以後)開具的死亡證明、派出所開具的注有「死亡」字樣的戶籍證明、火葬場的火化證明等等,相信也不難。
3、遺產的憑證,銀行存款、公積金等「存起來」的錢,可以憑公證處開具的查詢函查到,房產證土地證如果沒丟,帶過來就好,如果丟了,那去開個證明就行,實在不行,公證員會去房產部門調取檔案。4、被繼承人(郝太太)與配偶、子女的關係證明,在被繼承人與相關人員戶口共同所在地派出所開具,這個「戶口共同所在地」不僅指現在,還包括曾經。孩子生下來的時候,當然是跟父母一個戶口,之後如果一起遷到某個派出所,則幾個地方都可以,如果之後戶口就此分開,那就在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親屬關係證明即可。這個可能會比較繁瑣,跑來跑去,但亦非難以取得。5、被繼承人(郝太太)與其父母關係證明。 看到這個,有的人可能心裡就」卧槽「了,納尼?我死了父母也有資格繼承?不是說好了妻子是第一繼承人,兒子是第二繼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三繼承人,什麼時候父母亂入了? 但是,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有三,父母、配偶、子女,三者的繼承權是平等的。儘管該條規定在實務中常常引起爭議,但是,法律這麼規定,當然還是要遵循啦。 既然父母有繼承權,那如果他們還活著,那他們也有權利繼承,主張權利,就要提供相應的關係證明,如果其他繼承人主張父母已經死亡,那麼也需要提供相應的關係證明,來證明父母已經死亡。 【重點】那麼,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是個什麼東西?又該怎麼取得?具體而言,就是一項證據,可以證明某兩個人是被繼承人父母,且該父母尚存活(一般怒特別註明)或者已經死亡(需要特別註明)。取得的途徑有多種,依其證明效力排列如下: ①派出所證明,包括列印、或手寫的專門的證明,或者戶籍資料複印件(須加蓋派出所公章) ②被繼承人或其兄弟姐妹的工作單位人事部門證明,包括專門的證明,或者人事檔案中關於家庭成員情況(註明父母已死亡)的複印件(須加蓋檔案保管單位的公章)。③基層政府(鄉鎮政府)開具的證明。
④被繼承人父母的墓碑照片(墓碑上須同時又被繼承人與其父母的名字) ⑤其他證明。 另外,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年齡在80歲以上,通常不需要提供其父母的關係證明,推定其已經死亡。如果被繼承人有兄弟姐妹,而兄弟姐妹能提供相應的證明,且有被繼承人與兄弟姐妹的關係證明,則可以進行推斷。 根據劉先生的年齡(已過不惑之年,大概在40~45歲之間)來推斷其母親的年齡在60歲左右。這個年紀的老太太,其父母應當在80歲左右(考慮到早婚早育的傳統,可能更低)。當我們從」方便劉先生「的角度來看待這個事情的時候,我們會覺得法律規定怎麼這麼操蛋,辦個公證還要這麼麻煩。但是,我國男性平均年齡為72歲,女性平均年齡為76歲,八九十歲高齡在老人家,來我處辦業務的比比皆是,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明,誰又能保證劉先生的外公外婆真的就早歿,如果兩位老人尚在,又有誰會來維護其權利?說句誅心之言,在公證繼承具有可操作性的情況下,劉先生卻選擇了更為繁瑣也更為昂貴的訴訟途徑,難道真的就沒有其他想法? 根據本人的經驗,幾乎100%的親屬關係證明材料都能通過以上途徑取得,不存在障礙。完全不能取得的不能說沒有,只能說我還沒有碰到,聽老同志說也有,這個時候怎麼辦呢?區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小額繼承(2萬元以下),經領導批註,馬馬虎虎就給辦了,出了差錯賠得不多,這種情況本人幾乎一個月就要碰到一次。如果涉及財產價值較大,這時候只能是公證員到期父母生前居住地向當地居民和被繼承人的親戚朋友調查取證,了解情況,如果多人證詞一致,則憑該證詞辦理。據說多年前本處曾碰到過一個,這幾年沒再碰到過。四、總結反思:公證處的手續繁瑣嗎?公證費貴嗎?
作為一個公證機構工作人員,每天諮詢接待五六十人,其中幾乎有三分之一強是關於繼承權公證。當事人反映最大的有兩個問題:第一,繼承全公證煩,第二,(房產)繼承權公證貴。
關於繼承權公證繁瑣的問題,本人認為需要區分情況來看,對於小額繼承,個人表示誠如斯言。有時候明明就幾百塊錢的事情,公證費才收個幾塊錢,卻要當事人跑來跑去,當事人不滿意,我們也躁心。至於大額繼承,尤其是房產繼承,只能說前菜動人心,就算在目前如此嚴謹的情況下,每年都至少有一起偽造各種證件來假冒繼承的案件爆發,」爆發「的意思是,被權利人發現,把我們公證處給告了。至於在實踐中被我們識破的,幾乎隔幾天就能碰到一起(當然不一定是繼承權公證,主要是抵押公證和委託公證),至於沒有被發現的又有多少?只能說不得而知。尤其是很多時候孫子孫女侵害老人的繼承權,老人家根本沒辦法啊。無奈! 關於繼承權公證貴(1%~0.6%,價值越大,收費比率越低)的問題,這個問題要看你怎麼看待這個問題。第一,繼承權公證本身不能產生物質產品,而很多人覺得公證員不過就是看看材料敲敲章,還要收這麼多錢,簡直沒天理。第二,改革後公證處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一切經費要自己籌措,出了差錯還要賠償,必須要有必要的經費,根據現行收費標準,公證費有的高,有的低(比如立遺囑350,媽蛋的律師代書遺囑都收費1500了好么?),但當事人來辦,又必須保持公家單位的顏面必須辦,算是拆東牆補西牆。第三,現行收費標準是物價局和司法局在1999年制定的,已經脫離了實際情況,99年的時候房產價值多少?收個1%真心不多。第四,尼瑪啊出錯是要賠啊,而且最好是能跟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勝訴,如果敗訴要面臨很嚴重的行政處分的!所以基本上出了事情就是賠,賠一次能把幾十次公證收費給賠進去。第五,知道人民法院收費標準么?(2.5%~0.9%,相同標的額,公證費顯然要低。第六,知道律師費收費標準么?呵呵...... 總而言之,個人覺得公證費不是高,而是不合理!如果放開公證收費,那麼公證的收費標準將做大的調整,複雜案件收得多,簡單案件收得少,商事案件收得多,民事案件收得少,而不是現在一刀切!現在這個收費標準,真是當事人也蛋疼,公證員也蛋疼!當然,如果能夠像很多開倒車,回到原來的行政機關或者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性質,我們也樂意啊!最後,說一個昨天剛剛碰到的案例,供大家討論:甲與乙系夫妻關係,丙系甲的母親,丁系甲的姐姐,甲的父親已經過世。現甲因車禍去世,乙來我處聲稱丙有嚴重的心臟病,如果知道甲死亡,則一定會心臟病發作而死。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希望我處配合乙辦理有關繼承手續,但不告訴丙甲死亡的消息,而只跟她說有一些手續需要她簽字,然後通過繼承讓丙放棄財產,將財產轉移到乙的名下,從而方便乙將資產變賣,償還甲乙生意上的債務。且甲乙的債務已經到期,如不及時償還,將產生高額利息。乙和丁均賭咒發誓,聲明其所言為真,如有虛假,死後下十八層地獄。本處工作人員大囧,堅決予以拒絕。那麼,如果是你,你會怎辦?題主問題描述裡面這些話是從一篇新聞報道里摘出來的。這篇報道我前陣子恰好和人在網上討論過,所以就把結論貼過來。新聞報道的傳送門:獨生子女沒法繼承父母遺產?這是真的
先說一下,這篇報道本身是很糟糕的,作者把很多不同層面的問題混淆在一起,也不知道是缺乏法律常識所致,還是故意想要搞個大新聞(我個人覺得是故意的),然後正面回答一下吧。
1. 在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分被繼承人的遺產。在這個層面上,不區分獨生子女還是非獨生子女,獨生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受到任何影響。以下分析也不討論遺囑繼承的情況。
2. 理論上,繼承本身不存在強制的法定程序。如果遺產是現金或者珠寶古董之類的動產,那麼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把動產分完就完事了,並不必須要走公證或者訴訟程序。
3. 如果遺產是房屋、車輛、股票、銀行存款這類資產,那麼在辦理資產過戶的時候,就需要履行相應財產登記機關,或者銀行的內部規程。這個環節會很麻煩,因為不同機關、銀行的要求在實踐中各不相同。不過這個要求本身是合理的,因為登記機關和銀行必須看到足夠的憑證,才能相信原來的權利人已經去世,而新的權利人也確實有權利取得相應的資產,而不會發生被人冒領的情況。而最常見的,就是要求繼承人提供公證文件或者訴訟文件,證明本次繼承的內容。實踐中,被繼承人生前有房產的情況是比較普遍的情況,而房屋登記機關一定是要求提供公證文件或者訴訟文件的。所以會給人產生一種繼承必須要公證的錯覺。
至於說我們國家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公證方式,一種是訴訟方式是完全錯誤的。
4. 在繼承人之間對遺囑分配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應該是走公證的方式。具體來說,就是繼承人拿著證明文件去公證處,證明遺產確實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已經都到場了,沒有到場的繼承人都已經去世了等等,具體細節可以看@邏格斯的回答,寫的很詳細了。這個環節很可能會很麻煩,但確實是有必要的,畢竟公證是有很強的證明效力的,公證處必須要核實整個繼承過程的各個環節,還是那句話,有人瞞著其他繼承人自說自話辦公證分遺產怎麼辦(這事是相當常見的情況)。
5. 公證除了麻煩,還有個問題就是要收一定的公證費,有很多人為了省公證費,就想出一個「高招」,繞開公證走訴訟,沒有糾紛就創造糾紛打官司。這種時候就會出現一些比較無語的問題,比如找不到被告。實際上,除非繼承人之間,或者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之間出現糾紛,否則是沒有必要打官司的,而如果已經到了糾紛不可調和,非要打官司不可的地步,那為了打贏官司需要操心的事情就多了去了,也遠不止新聞報道當中列的這幾條。
6. 再簡單回答一下描述當中提到的三個問題
(1)這個確實是個問題,但是如上文所述,如果到了非要打官司不可的地步,要操心的事情有很多,被繼承人沒有監護人反倒是相對好處理的小事,找律師一併處理吧;(2)這個在實踐中確實是個問題,但這個和獨生子女沒法繼承遺產沒關係。唯一的解決方式很簡單就是把家裡好好再找一遍。(3)這個根本不是問題,按照銀行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要求走程序就行了。
7. 最後根據我個人的經驗,如果出現法定繼承的情況,請注意以下幾點:
(1)請不要貪心,不要嘗試貪圖其他繼承人應得的份額。(2)請注意別被其他繼承人坑了,繼承人之間注意友好協商,共同解決繼承事宜。(3)請不要貪心,不要把心思花在省公證費,省房屋過戶費用這些事情上。按照公證處、房屋登記機關、銀行工作人員提供的程序辦理各項事宜,不要採納親戚朋友提供的所謂省錢、省時間的其他途徑,並說服其他繼承人相信這一點。(4)如果各繼承人之間,就遺產分配達成特別的約定,請保留書面文件,或者最好也去做公證。另外,多啰嗦一句,如果各位家中老人還在世,有意立遺囑的。請一定勸老人辦理遺囑公證,不要為了省公證費,搞自書遺囑,切切。導讀
一個人長時間下落不明,相關關係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此人失蹤。當一個人被宣告失蹤後,剛好發生了他成為第一繼承人的情形。那麼此時他的繼承資格是否還存在,屬於他那一份的遺產應當如何處理?
「宣告失蹤制度」簡介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係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被宣告失蹤人的繼承資格以及繼承財產如何處理
一個人被宣告失蹤,並不代表其主體資格消失,簡而言之不能意味著這個人已經死亡,此人只是處於一種不確定的事實狀態。一個人被宣告失蹤後,他的繼承資格仍然存在。宣告失蹤人還有再出現的可能性,對於他的財產肯定不能任由他人處置。 所以繼承人宣告失蹤後,他繼承所得的遺產應當由他的財產管理人代管,故其他繼承人只能按照遺囑或者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不能隨意處置。
當繼承人再次出現後,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其宣告失蹤,撤銷後原被宣告失蹤人可以繼續享有其原本的繼承權益。參考案例
王某與李某婚內生育3個孩子,老大王一因智障於10年前走失,一直查找未果。王某生前愛好炒股,去年因突發疾病去世。李某要求證券公司將老伴名下的股票過戶給自己,因缺少遺產繼承公證遭到公司拒絕。李某於是來到霍營司法所請求幫助。
工作人員經詢問得知,李某因不能提供王一失蹤的相關法定證據材料,導致老伴留下的股票遺產不能經過公證進行繼承。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落不明的公民應當經過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該公民失蹤或死亡。未經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仍然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在本案中,王一仍然享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特別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可見宣告失蹤人還有再出現的可能性,對於他的財產肯定不能任由他人隨意處置。 在工作人員的指導下,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兒子失蹤後,經司法所調解對老伴留下的股票進行了法定繼承:李某繼承八分之七,王一繼承八分之一,王二、王三將自己繼承的份額贈與母親。同時到人民法院進行了人民調解協議書司法確認。李某持法院的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書到證券公司順利地過了戶。 注意:王一所持股票只有在相關權利人向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後,由王一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民法通則》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法律攻略(起訴需要的材料、起訴法院的選擇、訴訟費用的交納、訴訟流程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起訴所需材料1.起訴狀: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聯繫方式等。
②原告的訴訟請求。在訴訟請求中,原告請求享有作為法定繼承人應當有的繼承份額 ③事實與理由。事實與理由這部分,可以陳述其宣告失蹤被撤銷的事實,以及具有繼承資格的事實 2.身份證明文件: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當事人屬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屬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及企業工商登記資料。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公民代理的,應經法院審查許可; 律師代理的,必須提交律師函件和年檢的律師執業證書 注意:身份證明文件需要保存好,開庭審理前需向法官當庭提供。 3.原告與被告之間就糾紛存在法律關係的證明材料 證明宣告失蹤被撤銷的事實,以及具有繼承資格的事實 4.律師授權委託書 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4.能證明案件事實或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其他材料二、起訴法院的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訴訟費用的交納涉及財產案件需要交納的訴訟費用

謝邀,仔細看了題主的描述,我有點亂,讓我理一理,繼承案件我目前還沒有獨立辦理過,因此答錯的地方還請其他知友們幫我糾錯。
首先,繼承權的發生根據有兩種,一是法律,二是遺囑。也就是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題主所說的公證和訴訟,是具體得到遺產的方式,並非你的繼承權的來源。也就是,你的繼承權的存在,是不以公證和訴訟為前提的,這兩個只是具體實現的方式。如果你不公證或者訴訟,並不能否認你有繼承權。
題主其實想問,在我擁有繼承權的情況下,我如何得到我的遺產。
就好比,你要去拿父母留下來的股票,我應該怎麼去交易所拿到。這裡面的程序我確實不是很懂,因為我沒有實務經驗,但是我知道,這股票鐵定是你的,別人不能去動。只是交易所要怎麼給你的問題。如果是通過法院判決,那麼在判決生效後經當事人申請就會進入執行程序,將遺產轉移給你。
其實繼承權是明確的,只是實務中除了複雜的公證和訴訟外,好像還真的沒有其他機構可以直接的認可繼承權。
因此我也很期待大神們來補充,在銀行以及一些具體機構,在除了訴訟和公證外,是通過怎樣的程序來轉移財產的。
在下不才。抱歉。太複雜了,說簡單的吧!我父已過世,母親健在,我是獨生子,房子在其名下,如果將來母親病逝了,房子是該怎麼辦?
生前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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