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此次退回周五申購新股的款項是否涉嫌違約?或者說違反了最基本的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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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定了合同,裡面還可以約定無法履行時的處理,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可抗力等條款,難道定了合同就必須履行?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里難道沒不可抗力,沒提示政策風險等?做這些說明書或合同時,法律人員已經想過各種可能因素並進行了約定,哪怕沒那麼明確都會有個兜底條款去規避自己的責任。我覺得要說契約精神的前提是要好好讀一下這個契約,而不是想當然認為。


申購人理解並同意如遇不可抗力、監管者要求或其他可能對本期發行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情況,在經與主管機關協商後,發行人及聯席主承銷商有權暫停或中止本期發行。


這28家公司公告顯示,因市場波動較大,出於審慎考慮,發行人暫緩後續發行工作。原披露的發行時間表將進行調整。

表面上,是自發的。


不做評判,單從法理上講,招股書應為要約邀請,繳納申購款屬於要約,發行方有選擇承諾或不承諾的權利。

結論:不違約,不違反契約精神,只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


對的,是涉嫌違約,但是違法估計不會。因為一般在允許xxx的情況下面,都有一條:

其他證監會、國務院或其他相關部門認為可以xxx的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救市和救股民一般情況下都不能同時滿足,我們到底要救什麼,其實一目了然。


很多人很矯情。危急時刻侃侃而談契約精神,迂腐。空倉看著市場暴跌覺得自己佔便宜了的前提是這市場沒崩國家沒事。金融危機來了又去,留下的是一片廢墟或者動亂和管制。

轉自雪球


行政性干預,與羅斯福給銀行放假差不多,必須要做的,現在談契約顯得有些不合時宜。

不要被西方經濟學毒害過甚


也不知道今天全力做多那哥們賺了多少了。也不知道有多少人受了影響


當然沒違反:

第一、符合規則。

第二、代入去思考一下,假設我是發行人,現在市場連續大跌釀成股災,如果沒有什麼措施的話預計接下來或許還會更糟。那麼現在發行繼續的話很可能會達不到我預想的募資結果和市值。那麼現在有機會暫緩發行等市場好轉再重新發行,何樂而不為?有什麼不合理的?


仔細看公告,是發行人自己主動要求暫緩的。法律風險是沒有的。政府工作做的很到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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