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公民銷毀他人持有的毒品的行為?

因討論殺連雲港那條狗到底該不該負刑責而衍生出的話題...一條狗...毒品...大家的求知慾還真是足啊...假設甲的皮箱內裝有價值一萬元的毒品,乙得知後尾隨甲,當甲行走至長江大橋上時,乙一把奪過甲的皮箱並扔進長江,甲價值一萬元的毒品滅失。想和大家討論一下如何評價乙的行為。


謝 @不會飛的斑馬 邀。

第一,這個是否構成搶奪犯罪要看主觀故意,也就是說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由題干看,該人搶毒品的目的是為了銷毀毒品,所以不構成搶奪犯罪。

第二,我們應當釐清,法律保護非法財產,但不代表法律保護你對違禁品的財產權。也就是說,非法財產不代表就一定是違禁品,就比如不符合養犬規定的狗。損毀違禁品,不屬於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我果然是圖樣,圖森破,看了@六扇門見習捕快的回答,又滾回去讀了書,果然對於不夠清楚的事情不應該強答的....

首先和答主說的一樣,違禁品和非法財產根本不能放到一起統一討論,非法財產尚處於財產的範疇,但是違禁品已經不能簡單地用財產來解釋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05年的時候,特意做了一個司法解釋,搶劫,搶奪如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的,按照搶劫罪,盜竊罪論處,根據違禁品的數量進行量刑。在13年的時候又做了一個關於盜竊罪的司法解釋,盜竊違禁品按照盜竊罪論處,視情節量刑。

也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控制違禁品的,肯定會被定罪量刑,但是從司法解釋中也不難看出,違禁品本身不具有通常意義的價值,在考慮案值的時候也不參照通常所考慮的公允價值。所以在以單純毀壞為目的的犯罪中,我覺得捕快說的有道理。可能確實不應該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期待其他的意見。

但是在此案中,我們之前可能都忽略了一個問題,那就是當事人在整個案件中是實行了兩個行為,一個是以佔有為目的的搶奪,一個是以毀壞為目的丟棄。這裡我也不甚理解,看法只能說是拋磚引玉,錯了還請指出。兩個行為的犯罪,應該構成數罪,後罪的毀壞財物不成立,對前罪的搶奪罪不成立又是否構成影響呢?

缺乏實務經驗的我還是去討論一些僅涉及到法律常識和淺顯法律概念的問題吧,這是書生誤國,空談誤國不。

此時我的尷尬,就像看了十遍小時代,十遍。

以下是原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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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這個問題可以解釋成,法律不僅保護所有權,也保護佔有。也就是說,不管這東西是不是你的,或者國家允不允許是你的,都不允許私人進行搶奪和侵佔。

這個問題另一個答主分析的已經挺好了,金額符合,主觀犯意符合(以毀損為目的),也確實做到了毀損滅失。所以至少從理論上講,確實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

在實務層面(從這兒開始是我猜的),毒品的持有人估計不會提出公安立案偵查的請求...沒有物主的立案,這個事情多半會不了了之。扔毒品這個小子確實心思細膩,不過要是毒販被抓住了,供出這個事實,就要看公安機關是否考慮到本案涉事金額較小,以及其它原因,要不要單獨立案了。

實踐中影響立案,定罪的因素有很多,還涉及到證據等等,往往沒有問題中的這麼簡單。不過這個問題作為了解對財產的保護範圍,還是很有效的。

很多人估計心裡還是過不去這個坎,不懂為什麼個人的不合法財產也受到法律的保護。這裡可以有幾種不同的解讀:

其中有出於維護社會秩序的考量,如果不合法的財產不受到保護,意味著所有的不合法財產都可以被任意處分,也就是最基本的叢林法則,弱肉強食。今天你偷的東西,明天我就搶過來,剛在手上沒欣賞多一會,就被別人敲詐勒索了,還沒等高興,轉過頭來就有人詐騙。如果這些都被允許,還是多麼混亂的事情。所以說它不合法,意思是對於國家來說不合法,走私的汽車,偷搶的財物,沒收和處置也只能由國家來完成,不能給旁人渾水摸魚的機會。

其中也有對公權和私權範圍界定的考量。對於非法財產的處置,和對於犯罪的打擊,對於稅款的徵收,對於攤販的管理等等一樣,它屬於純粹的公權管理範圍。更何況在普通人對於法律的理解並不精準,也缺乏程序上的合理,以及這些行為本身的嚴重性,這就導致了私行公權,實際上就變成了單純的對個人權利的侵犯。而且這些行為,還是單純的滿足私慾。

多說一句,侵佔或者毀壞他人非法財物是犯罪,但是如果不是以侵佔和毀壞為目的便不是。比如你看到我桌子里藏了一把槍,偷偷地把槍偷出來交給警察;你看到我在非法買賣國家名貴文物,偷偷偷出來交給警察;比如你發現一群人在搶劫銀行,你破壞了他們用於逃跑的汽車,並且報告警察。這些以舉報,阻止犯罪而非佔有,單純毀壞為目的,並不構成犯罪。

法律雖然在很多人眼裡像一個怪人,但也是一個講道理的怪人。做事勿憑一心意,想想法律。


搶奪後立即扔了可以推測出行為人雖有搶奪行為卻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只有毀壞意思,僅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我先扔塊磚頭說說自己的看法。我認為法律既然保護公民的一切財產,那麼就包括合法財產和非法財產,法律並沒有賦予公民處置他人非法財產的權利。設計的情境中,乙銷毀了甲價值一萬元的毒品,造成甲財產損失,且超過五千元的標準,到這應該符合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觀要件;再看主觀要件,也就是行為人乙的主觀目的和動機,無論乙是為了制止毒品犯罪,還是單純為了造成甲的財產損失,甚至是為了讓甲交不了貨而喪命,乙在主觀上對於甲財產損失都是故意的,即符合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觀要件;另外沒有發現排除犯罪的責任阻卻事由和違法性阻卻事由,期待可能性、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我認為均不符合條件。這樣看來,似乎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條件都具備了。但如果乙是為了制止毒品犯罪而銷毀甲的毒品,那就不應該把乙的「故意」簡單地定性為故意毀壞甲的財產的故意,而是通過故意的行為來制止犯罪,從這點來看,乙貌似應該不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


其實不用糾結這種極端問題啦,根本不可能到法院甚至檢方吧。

有本事被搶的去報警看看。


不構成犯罪~因為搶並銷毀說明沒有非法佔有之故意,故不構成一切除了故意毀壞財物罪之外的侵犯財產罪

而是否構成侵犯財產罪呢?用常識想想啊,假如說一個人路上撿到一大包,回家大開一看是雙獅地球牌的一大包粉,然後趕緊衝下水道了。這個構成犯罪么?顯然不啊~


我來說幾句有點跑題的,我們讓渡自己救濟的權利是為了獲得更好的秩序。這是一個契約。如果zf無法維持這個秩序並保護我的合法權利,那麼,至少從法理上,我認為是有權力自己動手的。

舉幾個例子,

違章停車堵在自家門口,

樓下燒烤攤煙霧繚繞,大聲喧嘩

違章搭建侵佔公共綠地

。。。

理論上,這些行為都應該由zf出面解決,但事實上,這些事情基本上沒人管。

在這種求告無門的情況下,當事人做出一定的暴力行為,比如潑糞,我認為應該是有法理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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