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的「保值儲蓄」業務是否損害了儲戶的應得利益?

各大國有銀行在1988年左右推出「保值儲蓄」業務現在到了集中兌付期,並造成了一定的輿論話題:儲戶100元存24年難取萬元利息 銀行稱政策有變

文中提到的「保值補貼率」到底是個什麼概念?因為看不到存單上的具體條款,無法做更多的解讀。

請各位知情人士從法理的角度分析下,目前這樣的情況,銀行的做法是否得當?法院的裁定是否合理?儲戶如何保證自身的利益。

最好有知情人士補充下當年銀行推出這項業務的背景及國家的政策金融環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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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這一切都要從雙軌制說起。

十二屆三中全會後,改革開放逐漸展開確立了雙軌制的價格控制思想。有的商品完全由政府控制價格,有的由市場調節。而有的商品同時存在計劃內和計劃外的價格。

這樣形成價差被很多有官方背景的商人利用,往往是計劃內商品的價格低於市場價。在當時倒賣計劃內商品的批文就可以謀取暴利。有個比較「著名」的投機倒把罪,多被如今的經濟學家所恥笑,實際上這個罪名不是建國初就有的,出現於1979年,1997年中止。我個人揣測,就與當時所建立的價格體系有很大的關係。

事情發展到1988年CPI開始有所抬頭,「在1986年至1988年的通貨膨脹周期中,月度CPI自1987年1月超過5%,至1988年後面那一年的2月達到最高值28.4%」。當時職工工資不高,購買力低下,國家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對農副產品等商品進行補貼,企業生產積極性也不強。可以說,到了這個時間雙軌制所起的經濟改革緩衝作用已經消耗殆盡,開始積累了很多社會矛盾。

當時的高層希望能迅速解決雙軌制扭轉局面,於是,趙在鄧的同意之下,進行了「價格闖關」。價格闖關的總方向是:「少數重點商品和勞務價格由國家管理,絕大多數商品價格開放,由市場調節,以轉換價格形成機制,逐步實現『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要求。「這是官話,務虛。而趙曾經表示過,」既然價格扭曲現象沒能得到根本改變,而物價又在不斷上漲,索性在一定時期如兩三年內,通過承受一定物價上漲指數如物價上漲30-50%,來有計劃地全面調整價格,從而改變價格嚴重扭曲的現狀。「當時民間的傳言」物價漲一半,工資翻一番「。社會形成物價上漲的普遍預期,於是開始搶購,擠兌風潮。

宣布前風聲透露,「倒爺」們開始囤積,7月份物價激增近20%。8月17日,方案宣布時全國範圍內發生擠兌搶購風潮。有錢的搶購家用電器,沒有錢的囤積日常用品。上海居然有人囤積一戶人家可用200年的衛生紙。北京的小公務員,都不敢上街吃飯,隨便倆菜就是半個月工資。

1988年7月後,鋼材供不應求,計劃外鋼材價格大幅度上漲,縣物資公司經營的議價鋼材價格比年初上漲66%。《永定縣誌》

1988年夏季,各地銀行發生了擠兌風潮,各類商品遭到搶購。一些商店和企業趁機漲價,而銀行儲蓄比預計減少了400億元人民幣,銀行不得不通過大量印製人民幣來紓緩困境。

由於價格闖關,使得市場在已有的通貨膨脹基礎上造成惡性的通貨膨脹。官方承認這次價格闖關的失敗,收攏了政策。之後隨著工業發展,供應量提升,物價逐漸穩定,雙軌制也隨之消亡了。

在這種背景下,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從1988年9月10日開始,對城鄉居民個人3年以上定期儲蓄存款實行保值貼補。保值儲蓄的實施,有效地緩解了因通貨膨脹預期增長帶來的通貨膨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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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問題。

保值補貼率=物價上漲指數-當期利率

簡單說,就是保證你的錢符合同期物價上漲

至於這種做法如何看,可以參考一下這個新聞

十堰部分市民保值儲蓄不保值 22萬本息縮水為8400-新華網

中國人民銀行有調整利率及相關政策的權力,並且及時利用大眾媒體播發,即已經履行告知義務。這符合法律和社會準則。新野儲戶拿到8年的保值和剩餘年份的定期是合理的。(也可以說剩餘年份的保值貼息率為0)。當然如果訴訟,從公平原則講,應該會判一些賠償。

十堰的儲戶不一樣在於,在辦理時,已經寫明收益,這種情況銀行是應該兌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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