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的案件天理不容卻只判了罪犯幾年?!?

【6個月大女嬰遭性侵 罪犯獲刑5年】1月,福建政和縣,半歲女嬰遭25歲堂叔性侵,陰道撕裂,處女膜破裂。法院一審判處罪犯猥褻罪,獲刑5年,其家屬代為賠償5000元。昨日二審檢察院駁回抗訴請求,刑事判決已生效,不予再審;民事賠償不予支持。

這種散心病狂案件感覺真是天理不容,罪犯沒有的只是那五年,卻毀了女孩的一輩子。為什麼判刑判得這麼輕,什麼時候我們國家才能採用化學閹割這種方式?


這個案子我關注過

1、家人發現嬰兒受傷,家人緊急將嬰兒送醫院,家人、醫生一開始根本沒想到6個月大嬰兒被性侵的事情,家人、醫生用清水酒精清洗了女嬰下體,導致證據滅失;故性侵是腦補,可能是事實但無證據。

2、6個月嬰兒還沒發育處女膜,媒體在嘩眾取寵。

3、猥褻是男的對警方的口供供述,男子口供是用手。如果此男子咬死了不坦白,可能案子更難判


有一種天理不容叫我認為天理不容……


一看到標題裡面帶【】的就頭疼。注意看是猥褻罪。這就代表有可能是用手導致的傷害結果,按題主思路化學閹割估計不太合適,可能得剁手、跺腳、削成人棍才能讓題主滿意吧?另外個人覺得所謂毀了女童的一生,我估計題主是看到處女膜撕裂所以觸到G點了,只要家人在扶養的時候注意方式方法,這種二次傷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一層處女膜=女孩一輩子?

閣下還生活在中古世紀?


標題黨才是天理難容。


首先請題主冷靜,耐心看答案

新聞上給的材料是不能作為案件裁判的依據的,因為它包含的信息太過模糊,而且措辭往往不夠精準,難以精確描述案件事實。裁判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在細節上一定要清晰準確細緻。

性侵,這是一個內涵很大的詞,其中不僅包含了「強姦」的含義,也包含了「猥褻」的含義。然而在刑法上,強姦和猥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罪名,其量刑範圍也有差異。所以可以用「性侵」來報道新聞,卻不能用「性侵」來進行刑事審判。新聞中的「性侵」到底是刑法中的「猥褻」還是「強姦」,新聞是不會告訴你的,要想知道真正的案件細節,需要參看公安機關提供給法院的偵查案卷和證據案卷。答主曾在法院刑事審判庭實習,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打架,即故意傷害)的證據卷就有一兩本,每本接近一百頁。還有數量龐大的筆錄、檢驗報告等。這些數量巨大的案件相關材料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真正發生了什麼(法官們很辛苦的,每本案卷都要一項一項仔細看)。

再說定罪量刑。個人認為,5年很重了。如果二審駁回上訴,則基本可以認定被告人「猥褻幼女」的事實是真實有效的(現在審判可是終身責任制,還想好好過後半輩子的法官沒可能在案件上做手腳)。那麼重點來啦: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刑法第九修正案11月生效,故援引第八修正案的內容)

也就是說,猥褻罪最高量刑就是5年,所以我認為,這個量刑很重了。


法律是用來維持這個社會的公平與秩序的,而法律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是盡量不帶主觀色彩去評述、判決一個案子,做到一切從法條和事實出發。如果像題主這樣,那麼法治社會這個目標估計永遠也不能實現。就像我們的校訓說的:揮法律之利劍,持正義之天平。


最近在看初級新聞採訪與寫作 剛好看到導語這段

現在記者和編輯是不是都換成娛樂記者了?為了博眼球罔顧事實?拍個電視劇還知道武術指導。就沒個懂法的記者?說句不友善內容 x你x 百度都不會? 不過想想也對 懂法的記者都自覺脫離了記者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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