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天津爆炸女孩謊稱父親爆炸中身亡 騙3700多人打賞」 事件?


有個作者朋友說,捐了這麼多年款,第一次見到回頭錢兒了。

昨晚,十二點左右健身的時候,一邊做卷腹,一邊刷微博,看到張嘉佳的轉發,我就順手轉了一下,當做記錄,本想健身後沖完澡,捐一百,但健身剛完朋友和我視頻,這事就差過去了,兩點多聊完,去找那條微博,發現評論里很多質疑,我就沒捐出去,今天起來一看,真是騙子。

這一百也沒省下,給家裡兩個貓買罐頭了。

我既然不是捐款人,便不多評價了。

這個人是男是女,有網友人肉出了它的貼吧,以及所謂真實信息,真假仍然不得知,但從它今天在貼吧發帖的信息來看,這貨估計已經要嚇傻逼了。

但從人肉的信息來看,它是個慣犯,不止這一次,之前也詐騙過。

對於這樣一個慣犯,我覺得別說它自稱96年,高中生沒成年,就算真的如此,也該法辦。

它所謂的一時興起,所謂的玩笑,這種說法我不接受,那些憤怒的人也不會接受,後來它又說自己是盜別人賬號,開個玩笑,這他媽不是又在騙人欺負網友智商呢么,這種蹩腳的借口怎麼想出來的?

已經有人搜集被騙者的信息了,據說準備報警立案,諸位等好消息把。

最後,大災大難,如果我們不能幫上什麼忙,至少別添亂,有些事能做,有些事是碰不得的。

摸摸良心。


很多時候你你不知道一些人的下限在哪。記得5.12汶川地震後,學校組織大家當志願者在都江堰給災民服務。看著一個個神情凄偟的災民,有的還失去了部分肢體。在那種氣氛下大家對災難帶來的傷害都感同身受,卯足了勁去當這個志願者。讓人難以想像的是,兩天不到,抓到28個偷速食麵的當地人。


1、數額達十萬,構成詐騙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2.網友非常善良,說明這不是一個只知道點贊和點蠟燭的時間!但是,網友也真機智啊。騙子從張嘉佳的世界路過

3.我希望每一分善良都到達它應該去的地方,網路捐助請確認信息是否屬實。


國難當前,姑娘伺機散布謠言,編造身世謊稱父親在天津爆炸中身亡,誘導3700餘名愛心人士向其捐助,妄圖利用他人的善心為自己牟取利益。詐捐之事實確鑿無疑,手段之卑劣令人憎恨,情節之荒誕實屬罕見。

在此共識下,我想為她說幾句話。

1.作為一名騙子,姑娘的道行不可謂不淺,拙劣的演技+浮誇的文筆註定她終有一天會身敗名裂。本次事件對其最為致命的一點是她利用貼吧小號以第三者身份向拜仁慕尼黑貼吧的吧友勸捐,至此其惡意斂財的事實已罄竹難書、毫無餘地。可換個角度講,這也說明她最初的目標只是騙點小錢,並非亡命之徒,否則不會為了貼吧的蠅頭小利給自己徒增風險。

2.隨著網民掘地三尺,發現姑娘果真是一名前科累累的慣犯。凡戲劇,必如此,也正因如此我才有動機對她格外寬容。姑娘作為一名職業騙子,對故事情節的拿捏深入、對心理底線的逐步解放、對因果報應的肆無忌憚都屬情理之中,一般人可能無法理解,但並不妨礙我們用專業的水準衡量她當刻的舉措。換言之她詛咒自己的父母雙亡不代表她不孝,正如她詛咒自己得白血病不代表她不珍惜生命。

3.所有涉及在內的捐贈人(特別是大V)除了對事件負有失察之責以外,更重要是沒搞清楚慈善的資本運動。留意張嘉佳的道歉長微博,他提到自己早就懷疑姑娘是騙子,但由於「救助必須及時」,所以他沒有在懷疑階段採取措施,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當大V們身先士卒地給民間慈善組織捐款卻發現款項可能已石沉大海,緊接又重整旗鼓將目標轉向受難者及其家屬的個人賬戶,在我看來都與天津街頭自發制止外國記者正常採訪的群眾無異:high過頭了。倘若是理性尚存的成年人就應該考慮到:一、捐不捐款和救援工作的進展並無聯繫,談不上「救助」,也沒必要「及時」。二、直接向剛剛經歷喪父的人捐錢是於禮不合的,(比方說)送帛金也得用信封套著才不傷感情。三、受難者的名單還沒完全公布,過早地搖旗吶喊必將導致款項嚴重向少數人傾斜,對過一段日子才能確認死亡的同胞及其家屬很不公平。希望各位承認自己的不理智,不要說歪打正著,哪怕接受全部懲罰的人是個討厭鬼。

4.有人說只要把案件交由公安部門依法斷案就沒什麼好爭議的。我不同意。一旦詐騙罪成,姑娘可能面臨十年以上的牢獄之災,我無法不動惻隱之心。再者我認為將其定罪的證據鏈至少存在三點瑕疵:一、她只虛構了事實,並沒有正面向捐贈者索取財物(小號勸捐還是人肉搜索的結果)。二、捐款數目節節攀升衝破最高量刑點,當事人具有一定的被動情節。三、這筆資金一直在新浪的賬上,楊彩蘭本人從未取得控制權。這些瑕疵都有機會成為輕判的理由,既然大家不是外賓,應該明白社會輿論或多或少對權力部門的最終決定會造成影響,以目前情況來看,讓公眾的討論回歸理性無疑更利於程序正義。



首先,這麼多的打賞足以表明,很多人並不僅僅是點蠟燭而已,只要有機會,大家還是會為受害者盡一份力,這真是值得我們每個人欣慰的善意。

其次,利用別人的災難騙取錢財,其行為簡直令人髮指!希望除了追責詐騙罪還能有其他手段配合制裁這類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不法分子。

最後,如果有可能,希望能出現比紅十字會更貼近受害者更有公信力的募捐機構出現,保障大家的善意不被傷害。


用虛偽消費我們僅存不多的信任,利用公眾的同情心收攬喪盡天良的昧心財。即使你是無心為之,即使你只是把這當做是一場惡作劇,即使最後你能用眼淚獲得我們的寬恕——還是該打!!


只可惜了那些善意


並不構成犯罪,唯一可以定罪的是【誹謗】


大V急於行善,和施捨的便利,是鬧劇的主因。


有些人利用悲劇漲粉的行為和這有什麼區別?

畢竟心都是鐵


這件事刷新了我的認識,這個世界居然真的有如此卑鄙無恥的人用這種最卑鄙無恥的手段去消費,侮辱好心人的好心,真是可惜了那些愛心。


總有那麼些黑心人要發災難財。


靈感用錯了位置。

這孩紙真是悲催(當然,我想總有影響她的環境)

本質上這是個詐騙事件。看到資料說她是某個大學學生、而這個學校忙著與她劃界,然後挨主流媒體一頓批也上了頭條,換來的是牢獄之災。其實,我想這真是槍口往一個人身上頂。

可能我比較愛惜我們每個個人的個體。論事實,這是件完全失敗的詐騙。當然,如果成功的話,與某些屢侵權還有理的主體人是一樣的,都是侵佔別人的資源。

這是個悲傷的事情。


直接可以報案抓起來了。


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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