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痛悼念國際知名哲學教授余紀元先生!(附其經典論文「亞里士多德論ON」)

驚聞師從苗力田、陳康先生的再傳弟子、古希臘哲學專家余紀元教授因罹患癌症醫治無效,於11月3日逝世,享年52歲。哲學人和學界同人共同悼念。今天借余紀元教授生前的一篇名著——《亞里士多德論ON》,緬懷余紀元先生。

余紀元 (Jiyuan Yu),浙江諸暨市浣東街道高湖沿人,1979年從諸暨高湖中學畢業考入山東大學。 1983年畢業於山東大學哲學系獲哲學學士學位。1983年至1986年就讀於中國人民人學,獲哲學碩士學位;1986年至1989年任教於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後留學意、加、英等國,先後獲加拿大格爾夫大學哲學博士學位、英國牛津大學現代中國研究所哲學博士學位。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布法羅分校哲學系教授,國際知名的古希臘哲學專家和倫理學家,學術研究涉及古希臘哲學、中西比較哲學和倫理學。

余紀元:亞里士多德論ON

從巴門尼德提出on (being)這個概念,到亞里士多德明確地將哲學的對象界定為to on hei on (Being as Being),ontology便誕生了。它一直被視作「形而上學」的同義詞,是西方哲學的主幹。在某種意義上說,一部西方哲學的歷史即是一部對on的意義的探索史。本文試圖提綱挈領地展現亞里士多德對on這一概念的系統分析。著重分析on及其關聯概念ti esti,ousia,to ti eneinai之間的詞義及它們在理論上的聯繫。

on是希臘文einai(是)這一動詞的分詞現在時中性單數第一格與第四格。在希臘文中,分詞、形容詞、不定式帶上冠詞即可成名詞形式。故系詞的不定式einai與分詞on帶上冠詞to,就從系詞或等同關係的作用上轉變成形而上學意義了。但中文沒有分詞,on在中文裡便有了「有」、「存在」、「是」三種主要譯法,同樣的混亂也出現在與on同義的einai上。Ti esti和to ti en einai以前未曾受到專門注意,一般都譯為「本質」。最近苗力田老師欲作區分,將前者譯為「何所是」,將後者譯為「是其所是」。ousia出自希臘文「是」的分詞現在時陰性單數第一格。它與on的字根相同,可是在中文翻譯中不管人們將on譯成「存在」、「有」還是「是」,ousia卻總被譯為「實體」或「本體」,毫不顧及它與on的字根聯繫。對此,我只能暫且保留原名進行討論,並根據討論在最後談一點我對翻譯這些詞的看法,敬請指正。

一、on

亞里士多德一再說「on有許多含義」或「on為許多方式所述說」(to on legetai pollachous)[(1)],完整地列舉這些含義的數目是十個,它們是:ousia、量、質、聯繫、地點、時間、姿勢、狀態、主動、被動(《範疇篇》章四及《正位篇》卷一章九)。

除了範疇的on以外,其它類的on有:偶性的on、真假的on以及潛能現實的on。[(2)]後三類的on都是以範疇的on為基礎的。所以,要說明on的含義,我們應集中考察範疇的on。

在《範疇篇》章四中亞里士多德引入了十個範疇的on,可是他引入的方式是突然的。根據亞里士多德的理解,句子是由單個詞合成,而單個詞是非合成的。這種非合成的單項表述有十個,即ousia、量、質、聯繫等。而這十個非合成的單項表述同時又是「被述說的事物」(ton legomenon)。《範疇篇》la16)

要真正搞清範疇的含義,需要到《正位篇》中去找。範疇的原文是kategorein(動詞)或kategoria(名詞),原意是「指控」。亞里士多德將它用到邏輯文本中,常說「kategorein ti katatinos」即assert something of something(述說某物於某物)。這裡仍有少許「指控」的痕迹,但已成為一個邏輯或語法的術語了,亞里士多德把這詞和legein(說,say)通用。英詞中譯作category,但更多是譯作predicable或predication(謂項)。B kategorein A,B即是A的謂項,而A是被述說的東西,是主體(kategoroumenon)。

《正位篇》卷一章九開頭即說要區分範疇的種類。亞里士多德說:「它們在數目上是十個:ti esti、質、量、聯繫、地點、時間、姿勢、狀態、主動、被動。……由此可以明顯地看出,當一個人在表明ti esti時,他有時是在表明ousia,有時是一種質,有時是另一類範疇。當一個人被置在他面前,他說那呈現的是人或動物,他便說明了該物的ti esti,表明了它的ousia;當一種白色呈現於他,他說這所呈現的東西是白或者是一種顏色,則他便說了該物的ti esti,表明了它的質。同樣,當一腕尺的長度呈現於他,他說呈現於他的乃是一腕尺的長度,他就是在描繪該物的ti esti,表明它的量。其它情形也同樣。」(103b22—36)

這表明,kategoria與主語—謂語的結構相關。主語—謂語結構正是亞里士多德的ontology的基礎。十個範疇說明我們描繪事物的十種方式。上述這段話的意思即是一個人在說這樣的一些句子:

(a)這是人(ousia)

(b)這是白色(質)

(c)這是三尺長(量)

(d)……十個範疇即十個謂項。每一類謂項按種屬關係都會有一個系列,如張三是人,人是動物,動物是ousia。如這系列不能再延伸,那麼這終點就是範疇,範疇乃是謂詞的種。(參見《分析後篇》83b15)

亞里士多德沒有說明為什麼是這樣十個謂項。從字面看,有的來自問句:多少?——量,怎樣?——質,以及何時、何地等,將疑問代詞獨立即成範疇;有的來自語法結構,如主動、被動。但總的說,並沒有一個系統的演繹方式。亞里士多德也沒有解釋為什麼範疇是十個。故對於範疇數目不必過於認真。

亞里士多德推論說:「依據自身的on正是那些由範疇類型所表明的東西;on的意義與這些範疇類型是一樣多的。有些範疇表明了ti esti,有些表明質,有些表明量,有些表明聯繫,有些表明主動和被動,還有些表明地點、時間。相應於它們每一個,都有一種意義的on。」(1017a23—27)相應於每一謂詞即範疇,都有一個on。範疇的種類同時也是on的種類。範疇是對謂詞的劃分,是謂詞的種,現在又成為on的種類。(見《論靈魂》412a6)事物的終極謂項同時又成為事物的終極種類。在終極謂項與現實世界的終極劃分之間有一種對應,所以:

(a)「這是人」—→「人是」

(b)「這是白」—→「白是」

(c)「這是三尺長」—→「三尺長是」

(d)……亞里士多德從語言結構得出範疇(謂項)分類,又從後者推出on的分類。《形而上學》1017a24、《物理學》227b4說on是範疇類型所表明的東西;《形而上學》1024b13便成為on的範疇類型(schema kategorias tou cntos);到1045b27乾脆變成了on的範疇。

維特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3.323指出,ist(to be)有三重功能:作為聯繫詞,作為等同,作為存在意義上的existential。這一論點現已成為一個基本原理,成為分析哲學拒斥形而上學的一種主要武器。當代語言哲學家動輒說古人混淆了系詞功能(copulative)與存在意義的功能。可是我們從上述分析中看出,亞里士多德不是在混淆,而是認定它們在根本上就是無從分開的。他認為系詞不僅僅是系詞,而且是謂詞的一部分。「主詞+是+分詞」的句子等於「主詞+動詞」的句子,故他說:「the man is recovering」與「the man recovers」之間無差別;「the man is walking」與「the man walks」也無差別。(1017a28—30)進一步,按現代標準,如to be無表語,則它是existential意義上的;如有表語,則為系詞。可是在希臘文中卻常常不好區別,如「ho mousikos anthropos estin」一句既可譯為「這個有教養的人是」,也可以譯為「這個有教養的是人。」同樣一個esti(to be)既可讀成系詞,也可讀成existential意義。所以抨擊古人混淆「to be」一詞的不同意義,對於我們理解他們並沒有多少幫助。W.D.Ross早就指出:雖然系詞的「是」和作為存在意義上的「是」在邏輯上是可以區分的,可是在形而上學上則不然。「to be要麼是一種本體,要麼是一種質,或者是某種範疇,因為沒有什麼能夠不是某一種類。」(《亞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學〉》注釋本,第1卷,第308頁)

基於這樣的考慮,亞里士多德不認為on是一個「種」,而每一範疇都是它的「屬」。他的理由是:定義是種+屬差構成的。種與屬性是不同的東西。如果on自身是單一的「種」,屬差豈不也是嗎?這樣一來,屬差與種無從區分,定義也就不能夠把其它東西從被定義者中分離出去。(參見《分析後篇》92b14;《正位篇》140a27—13,144a36—b3,《形而上學》998b20,1053b22等)十類範疇即是on的十類種,任何一種範疇都不能是任何其它範疇的屬或一個成分。它們不能互相歸結,也不能歸結為一個共同的東西。範疇彼此間是異質的。(1024b15—16,1070a31—b9)

二、on的第一意義與其它意義

雖然十範疇即是十類存在,而範疇即是謂項,亞里士多德又規定說:只有與ousia相異的範疇才是謂項,而在ousia範疇中又要劃分第一ousia與第二ousia,只有第二ousia才作謂項,第一ousia則不然。

這表明各範疇雖然都是on的類,可它們的地位並不是平等的。在《範疇篇》中亞里士多德使用「述說於」(said of)和「內居於」(being in)兩條標準將實在世界分為四類:(一)第一ousia,既不述說於一個主體又不內居於一個主體之中,如個別的人和馬;(二)第二ousia,述說於卻不內居於一個主體,如「人」、「動物」;(三)其它範疇的一般,既述說於又內居於一個主體;(四)其它範疇的特殊,內居於但不述說於一個主體。[(3)]。

亞氏的這兩條標準和四類劃分,包含著對形而上學發展具有根本性影響的三種區分:

第一,一般與個別或普遍與特殊。任何一個範疇內都有普遍與特殊之分。所謂普遍,亞里士多德的經典定義是「述說許多主體的事物」,而特殊則是「不述說許多主體的事物」,(《解釋篇》17a39—40),「普遍」的希臘文是katholou,kath為「歸屬」,olou是「全部」。古人區分普遍與特殊是從謂項著手的,普遍既能作主項又能作謂項,而特殊則只能作主項。雖然其它範疇亦有普遍與特殊之分,亞里士多德著重討論ousia範疇中的普遍與特殊。前者是第二ousia,後者是第一ousia。後者如「蘇格拉底」,只能是一個主體,後者則包含特殊於自身的「屬」,以及包含「屬」於自身的「種」。(《範疇篇》1a14—18)第二ousia之所以是第二ousia,一個根本性的原因是:在所有謂項中,只有通過它們(「屬」和「種」)才能揭示第一ousia的根本規定性。

第二,本質謂項與偶然謂項。第二ousia作謂項時,其名字和定義皆可述說主體,如「人」是第一ousia之為蘇格拉底的謂項。「人」的定義是「理性的動物」。我們不但可以用「人」述說蘇格拉底(「蘇格拉底是人」),也可以用「人」的定義述說蘇格拉底(「蘇格拉底是理性動物」)。與此相對立,其它範疇作第一ousia的謂項則只能用其名詞的形容詞,根本不能用其定義。如「白」的定義是「這樣一種顏色」,我們可以說「蘇格拉底是白的」,而不能用白的定義說「蘇格拉底是這樣一種顏色」。於是,第二ousia即「種、屬」作謂項時,構成本質謂項,而其它範疇述說ousia則只是偶然謂項。本質謂項說明主體「是什麼」,而偶然謂項所表明的只是「主體有什麼特性」,換言之:

本質謂項:X是,

偶然謂項:X有。讓我們記住希臘哲學中這一「是」和「有」的區別。

第三,主體與屬性。其它範疇必須「內居」於一主體。所謂「內居」,按亞里士多德自己的解釋是指不能離開或獨立於所屬的主體。(《範疇篇》1a22—23)而第一ousia之所以是第一的,乃是因為它既不述說一個主體又不內居於一個主體;相反,其它事物或是內居於它之中(其它範疇)或是述說它(第二ousia)。故ousia即是主體或載體(hupokeimenon,「躺在下面」的意思)。第一ousia是終極主體,第二ousia在一定意義下亦是主體,我們說蘇格拉底是白的,也可以說人是白的。進一步,越是主體便越是ousia,故「屬」比「種」更是ousia,因為「屬」可以作「種」的主體。(《範疇篇》2b7)

於是,各種on便不再平等了,其它範疇不能作ousia的主體,ousia則可以作它們的主體。於是有了兩重劃分。ousia是現實世界的形而上學基礎,而其它範疇則成為ousia的屬性,需要有某種ousia作為屬性的基礎。亞里士多德明確地說:如果第一ousia不「是」,則其它事物皆不可能「是」。(《範疇篇》2b5—6)第一ousia於是成為其它一切on成為on的必要條件。

在《形而上學》卷七章一,亞里士多德進一步說明ousia作為on與其它範疇作為on之間的關係。on具有不同的含義,可是on的第一含義乃是事物的ousia:「一切其它事物被說成是on,乃是因為它們有些是這第一義的on的量,有些是它的質,有些是它的狀態,另一些是它的其它規定。」(1028a18—20)

總之,ousia自身不是其它範疇的屬性,而二流範疇的on卻必須是另一on的屬性。這便決定了ousia範疇的特殊地位。ousia憑自身(per se)即是on,是絕對的、無條件的(aplos)on;而其它範疇卻是相對的、有限制的或部分意義的(epi merous)on。(《分析後篇》89b33)ousia作為其它範疇的基礎,不僅表現在形而上學方面,而且也表現在知識論方面。相對於其它範疇,ousia有三種在先性:第一種在先是指除了ousia以外,其它範疇都不能單獨地「是」;第二種在先是定義在先;第三種在先是知識在先。亞里士多德是實在論者,只有ousia在形而上學上在先,它才在定義和知識上在先。於是,亞里士多德說:「很清楚,只是由於這一範疇,其它每一個範疇亦『是』。所以,那第一意義上的,即不是有限制的,而是絕對意義上的『是』必定是ousia。」(1028a28—30)

《範疇篇》雖然也確定了ousia是其它範疇的主體,卻不限於分析ousia;在那裡對量、聯繫、質都分章加以討論。到《形而上學》第七卷(該書的核心),亞里士多德以三在先為基礎,確立了對on的研究應當集中於對ousia的研究,斷定「什麼是on」這一永恆問題其實乃是「什麼是ousia」這個問題。(1028b2—4)這就是問:什麼是ousia的on的問題。要明白on的含義,「則主要的、第一的,並且幾乎是只要知道ousia這種第一意義的on。」(1028b6—7)由於《形而上學》卷七完全是對ousia作分析,有人便將之名為ousiology。如果ousia譯為「本體」,則ousiology才是「本體論」。ousiology乃是ontology的一部分,是主要的一部分,但並不是全部。

三、TI ESTI

ti esti即「是什麼」或「什麼是」。既然是on,有「是」,便有「是什麼」的問題。範疇作為謂項,乃是對「是什麼」這一問題的回答。它們解答了「這是什麼」、「那是什麼」,以滿足蘇格拉底式的對定義的追求。

我們馬上便遇到困難。按照上述說法,每一範疇都應具有「ti esti」,這是《正位篇》卷一章九所確定的。讓我們重讀這一段話:「……由此可以明顯地看出,當一個人在表明ti esti時,他有時是在表明ousia,有時是一種質,有時是另一類範疇。」(103b28—30)這說明ti esti呈現於一切範疇之中,質有質的「是什麼」,量有量的「是什麼」,十個範疇便有十種「是什麼」。

可是另一方面,ti esti又常常局限於ousia範疇,作為它的同義詞,在上述引文的前幾行亞里士多德就說:「它們〔指範疇的種類——引者〕在數目上是十個,即ti esti,量、質、聯繫……。」(103b22—24)《形而上學》卷七中亦說:「on在一種意義上是指ti esti和這一個(tode ti),在另一種意義上指質、量或其它類似的範疇。」(1028a12—13)[(4)]據此,只有對ousia範疇的問題才是「是什麼」的問題。亞里士多德還說:「當我們說『是什麼』時,我們不說『白』、『熱』或『三腕尺長』,而是說『一個人』或『一個神』。」(1028a17)即只有回答了ousia,才回答了「是什麼」的問題。

ti esti究竟屬於全部範疇,還是只屬於ousia範疇?在《形而上學》卷七章四中,亞里士多德對這一問題作了說明。如同區分on的第一義與其它意義一樣,他也區分了ti esti的第一意義與其它意義:「ti esti在一種意義上是指ousia和這一個,在另一種意義上是指另一個範疇如量、質等等。如同on屬於一切事物,但不是在同一意義上,而是在第一意義上屬於一類事物,在隨後的意義上屬於其它事物;同樣道理,ti esti在無條件的意義上屬於ousia,而在有限的意義上屬於其它範疇。」(1030a19—24)

照此說來,雖然每種範疇都有一種「是什麼」,可是它們的「是什麼」的意義是不一樣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二流範疇是以與自身相應的on的類型作主語,如「白是這樣的一種顏色」。這類陳述即是在說明「白」的ti esti,說明那類歸屬於顏色白的「是」。在這種意義上,白具有自身的「ti esti」。可是另一方面,二流範疇的on並不是無條件的,它們都內居於ousia之中,故同時是ousia的屬性,光憑藉它們自身並不能說明它們的on。「白」有其自身的「是」,而它的「是」歸根到底只是另一種「是」的屬性。這便是它的局限。二流範疇必須聯繫到一個主體,「白」總是某物的「白」。只有聯繫到那作為其主體的某物,才能真正說明「白」是什麼。與此相對照,ousia的「是什麼」即無須憑藉其它範疇來說明。它的「是」並不同時是另一種「是」的屬性。

ti esti的二重劃分與on的二重劃分是相應的。所以當亞里士多德將on的研究著重於對ousia的研究時,他也就把對on的ti esti的研究著重於對ousia的ti esti的研究上,即研究那第一義的on,第一義的ti esti。

四、OUSIA

研究on首先要研究ousia,這可能是因為on與ousia在希臘文中皆出自「tobe」的緣故。on是tobe的現在式中性單數分詞,而系詞的陰性單數分詞則是ousa,ousia是從這一分詞變來的。以表示之:

不定式 現在分詞陰性 現在分詞中性

希臘文 einai ousa on

英文 to be beingousia

出自ousa,可是英文沒有陰性分詞一說,於是翻譯該詞便成為問題。現有譯法「substance」或「essence」皆來自拉丁文。拉丁文譯者在譯ousia這個詞時,力圖反映它與「tobe」的衍生關係,便根據拉丁文陰性分詞發明了essentia一詞,昆蒂良、塞納卡等人都是這樣譯的。波埃修斯在評註亞里士多德邏輯著作時,根據ousia的意思(ousia在邏輯中意思為主項或主體、載體),以「substantia」(站在下面)一詞譯之,不過他在神學著作中仍用「essentia」翻譯。但由於波埃修斯的邏輯注釋在中世紀十分有影響,逐漸地,substantia便成為ousia一詞的主要譯法。

現代英譯,主要是牛津標準本譯本,一般採用substance,但當substance實在彆扭時(如ousia作為定義的對象等)也採用essence。

J.Owens對這兩種譯法都作了批評。他認為substance的缺陷在於:(1)這個詞未能表達being與ousia之間的直接聯繫;(2)在洛克以後,substance本身詞根意義一直未被忘卻;(3)substance寫回希臘文應是to upokeimenon,這是substance的一種,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主要的。Essence的缺陷在於:(1)現代人已經習慣於將essence與existence對立,可是亞里士多德的ousia根本沒有這層意思;(2)Essence又被廣為用來譯另一個主要概念to ti en einai,後者是第一ousia,但不是全部。Owens自己主張譯為「entity」。(J.Owens:《亞里士多德的Being學說》,1963年)

Entity也成問題。亞里士多德的ousia有兩個用法:一是抽象意義上的談論某物的ousia;一是具體意義上的,指具體事物。Entity適合後一意義。可是說「某物的entity」,這在英文中是很不自然的。在英文中如要嚴格照分詞+後綴的方法造詞,ousia應當是Beingnessak或Beity,但不知為何很少人這樣造詞。相當一部分學者認定,雖然與「tobe」缺乏字根方面的聯繫,Reality倒是最合適的詞。它既反映了亞里士多德的兩層用法,又反映了亞里士多德的中心意思,即ousia是最真實、最根本的「being」。[(5)]

我對以substance一詞譯ousia,於《範疇篇》無異議,於《形而上學》便不敢苟同了。我不從字根上論,而是認為substance一詞所含有的「主體」或「載體」的含義雖然是亞里士多德在《範疇篇》中堅持的,但在《形而上學》中便不想再用。以「substance」的字根意義理解《形而上學》,會造成許多困惑和誤解。

在《範疇篇》中,ousia的主要規定是主體。亞里士多德說:「ousia,就該詞的最真實的、第一的和確定的意義說,即是那既不述說一個主體,又不呈現於一個主體之中的事物。」(2a11—12)他還說:「第一ousia之所以最恰當地被這樣稱謂,乃是因為它們是其它一切的載體。」(2b37—38)在該著作中,亞里士多德的第一ousia範疇只是指具體的可感事物,到了《形而上學》,ousia範疇劃分為質料、形式與複合體,ousia的概念也就需要改變了。在《形而上學》卷七章三開頭,亞里士多德又重提《範疇篇》中的ousia即主體的定義,即「不再述說一個主體,而其它事物皆以它為主體」(1029b28)。可是這個ousia的定義現在被列為第一ousia的候選者之一,即「toupokeimenon(載體、基質)」(1028b36—37),所以亞里士多德接著說:「我們不能僅僅指出這一點,這是不夠的。這一說法本身是含混的;再者,根據這一觀點,質料就成為ousia。」(1029a8—10)我認為,這裡包含著對ousia即主體這一觀點的三層批評:

第一,「這是不夠的」。換言之,主體這種規定性已經不足以說明什麼是ousia了。為什麼不夠?原因在於《範疇篇》中只是區分ousia與屬性,而現在ousia自身分成為質料、形式及複合體三者。它們相對於屬性,在直接或間接的意義上都是主體,但主體只是ousia的充分條件,已經不再是必要條件。

第二,「含混的」。與將ousia範疇分成形式、質料及複合體三者相平行,亞里士多德提出了一個二層主體論,即屬性以具體事物為主體,而形式以質料為主體。(1029a23—24,1038b4—6,1043a5—6,1049a34—36等處)由於主體具有不同的層次,有不同的指稱對象,這個概念當然得小心區分。

第三,「導向將質料作(第一)ousia」[(6)]。具體事物是屬性的主體,具體事物自身又由質料和形式構成,在這二者中質料又是形式的主體,依《範疇篇》的原則,事物越是主體便越是ousia,故「屬」比「種」更是ousia;據此推理,質料作為終極主體,便應當是第一的ousia。然而,這不是亞里士多德想要達到的觀點。在質料、形式及複合體這三者中,他的基本看法是:「如果形式先於質料,並且更加真實,則基於同樣道理,它也先於由形式和質料構成的複合體。」(1029a5—6)

為了排斥質料,抬舉形式,亞里士多德便改變了ousia即是主體的觀念。儘管在《範疇篇》中主體乃是ousia的「最主要的、第一的、最真實的」含義。(2a11—12)在《形而上學》中他卻說,「分離」與「這一個」應被認為是ousia的主要標準或規定性。(1029a28—29)於是主體由這兩個新標準來規定,根據它們,亞里士多德宣布:質料作為(第一)ousia「是不可能的」(1029a28)。他的推理可列式如下:

如果ousia是主體,則質料是第一ousia(如果A,則B)

質料不可能是第一ousia(非B)

故ousia不再主要是主體(非A)依照新的標準,亞里士多德證實了在1029a5—6提出的假設性的形式先於質料、先於複合體的關係,他說:「形式與形式和質料的複合體被認為是ousia,而不是質料」(1029a29—30);而在形式與複合體二者中,複合體「是在後的,其性質是明白的」(1029a32)。於是卷七章三結尾時提出要研究形式,因為它的性質是困擾人的。

我們知道亞里士多德在卷七章一中將「什麼是on」的問題歸結為「什麼是ousia」這一問題,到了卷七章三,「什麼是ousia」的問題又進一步被歸結為「什麼是形式」的問題。

五、形式與to TI EN EINAI

形式(Form)的原文是eidos,出自動詞「看」(eidein)。從「看」到「看到的對象(外形)」,再到靈魂之眼所看到的內在形狀,這是柏拉圖類推出他的「形相」或「相」(舊譯「理念」)的基本思路。他所使用的另一詞idea也是從動詞「看」的一種變位形式中得出的。所以柏拉圖稱作最終實在的「形相」與亞里士多德稱作第一ousia的「形式」乃是同一個詞。換言之,他們師徒二人都認準了那最真實的「on」必是由eidos所指稱的東西。至少在《形而上學》中是這樣,雖然《範疇篇》以具體事物作為第一ousia,帶有強烈的反柏拉圖的味道。不過,即使在《形而上學》中,亞里士多德的eidos的含義與柏拉圖的eidos的含義仍然大有出入。對於柏拉圖,eidos是共性,是抽象的普遍,是獨立於具體事物的東西;亞里士多德則在卷七章十三中態度強硬地主張「普遍不能作為ousia」。這樣一來,亞里士多德自己的eidos的形而上學地位便引起了爭議;它到底是不是普遍的?如果是普遍,亞里士多德為什麼要批判柏拉圖?如果不是普遍,是特殊,它又如何能成為知識的對象?因為知識的對象總是普遍的。本文主要著眼探討幾個主要概念間的關係,故不深究這些問題。

在卷七章三的末尾,對ousia的探索被歸結為對形式的探索。我們便期待亞里士多德在接著的章節中展開對形式的討論。可是卷七章四的開端卻說:「我們開始時區分了ousia的四種候選者,其中之一是to ti en einai,現在我們必須研究它。」(1029b13—15)他沒有作任何解釋,就將對形式的討論轉移到對to ti en einai的討論。到卷七章七中他又宣布說:「所謂形式,我是指每一事物的to ti en einai及其第一ousia。」(1032b1—2)於是,形式即是to ti en einai,對後者的討論即是對前者的討論。在大多數場合,亞里士多德交替使用這兩個詞,彷彿它們沒有任何區別。他從來不覺得有必要去證明這二者等同的合理性。

to ti en einai一詞是亞里士多德發明的。這個術語令人驚奇的首先是那個「en」,這是一個「tobe」的過去式(imperfect),等於英文的「was」。故英文直譯乃是「What the 『to be』(of something) was」或「What it was (for something)to be」,中文直譯為「一個事物的過去之『是』是什麼」。學者們一直對亞里士多德為何要用過去式表示費解,名之曰「哲學過去式」(philosophic imperfect)。很少有人認為這一過去式對該術語的哲學含義有多少增加,所以在英譯中,喜愛直譯的學者往往忽略過去式,將它譯成「What it is (for something)to be」,中文直譯為「某物的『是』是什麼」。將這一直譯寫回希臘文,就變成「to ti estin einai」,於是我們不禁要問,它與ti esti是什麼關係?從字面上看,只是多出一個主語to einai,如上所述,ti esti歸屬於十個範疇,而現在to ti en einai被等同為第一ousia,二者似乎有很多學理上的差別。可是事情又沒有這麼簡單。我們在上文引用過1030a18—24,亞里士多德在那裡說明on有第一義和其它意義之分,第一義屬於ousia,其它隨後的意義屬於其它範疇。他還說,ti esti也有第一義與第二義之分,第一義屬於ousia,第二義屬於其它範疇。現在他對to ti en einai也作了同樣的區分:「很顯然,在我們所使用的語言中,to ti en einai正如ti esti一樣,在主要的和無條件的意義上屬於ousia,在第二流的意義上也屬於其它範疇——不是作為無條件意義上的to ti en einai,而是一種質的to ti en einai或一種量的to ti en einai。」(1030a28—31)

W.D.Ross對這兩個術語作了這樣的區分:同是對what is so and so(為何如此)這一問題的回答,ti esti可以是部分的或完整的回答,即可以單講「種」(這是部分的),也可以講種加屬差(這是完整的),而to ti en einai則總是完整的回答;故to ti en einai總是ti esti,反之則不然。(《亞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學〉》注釋本,第1卷,第171頁)可是由於to ti en einai亦有兩義之分,Ross所作的區分並無多大用處。第一義的on,第一義的ti esti,第一義的to ti en einai三者是等同的,乃是亞里士多德從各種角度說明第一ousia。他很少講到第二流的to ti en einai是什麼,但並不否認它們。

那麼,第一義的to ti en einai又是什麼呢?亞里士多德認為這就是一個事物的根本特徵:「每物的to ti en einai即是那被說成是該物自身的東西」(1029b13—14)。你的to ti en einai不是「白」,也不是「有教養的」,因為它們都不是你之所以是你的根本性質,「你,就你本性所屬的『是』,即是你的to ti en einai」。(1029b15)

這便使to ti en einai與定義結下了不解之緣。但必須注意,正如to tien einai有不同的含義,定義亦有不同的含義:「在一種意義上,除了ousia以外,沒有什麼事物具有定義和to ti en einai;在另一種意義上,其它事物亦有」。(1031a10—11)我們現在要談的,當然也是亞里士多德所談的,只是第一義的定義。

在亞里士多德著作中,to ti en einai有時通過定義來解釋,如「只有那些其公式即是定義的事物才有to ti en einai」。(1030a6—7)據此,to ti en einai乃是在定義中被給予的東西。有時定義又根據前者來解釋,如「定義即是陳述to ti en einai的公式」(1031a12);或者「定義即是表示to ti en einai的術語」(《正位篇》101b39)。亞里士多德並不為這種循環說明所困,他交替使用它們,對to ti en einai的研究即是對定義的研究,反之亦然。我們或許可以由此明白《形而上學》,尤其是其中心各卷(第七、八、九卷)中有如此多的篇幅討論定義,也可以明白為什麼在許多英譯中,學者們拋棄to ti en einai的字根含義,將它譯成essence(本質)。

除了設定尋求第一ousia即第一to ti en einai的基本原則外,亞里士多德還給了一個具體例子即動物的第一ousia。什麼是一個動物的to ti en einai或形式?他回答說:是靈魂。(參見《形而上學》1035b14,1037a5,a28—29,1043b1—4等)

總而言之,第一ousia正是可以說明一個事物的真正的「是」的東西。要知道事物的根本的「是」,就必須知道它的本質。正是本質決定了一物的特徵和它的「是」的方式。它是事物中最持久的東西,是知識的對象。由此出發,我覺得亞里士多德在「to ti en einai」這一術語中使用過去式,或許是有深義的:他強調的是事物中恆久不變的東西。。

這樣一種to ti en einai,從靜的方面看,即是事物的基本規定性;而從動的方面看,即構成事物的形式因。形式因常常和運動因與目的因相一致,揭示範疇之on的動的方面,從潛能到現實的過程,雖然主要之點仍是ousia範疇的潛能和現實。

六、翻譯問題

亞里士多德對on的討論是從範疇即on的不同類別的劃分起始的,範疇劃分是亞氏形而上學的主要貢獻之一。它幫助人們廓清了由巴門尼德造成的混亂,巴門尼德認為on只是「一」,亞里士多德則認為on是多;所以當巴門尼德認定「not-being」不可說、變化不可能理解,亞里士多德則說明「not-being」只是不同類範疇而已,有多少類範疇便有多少類not-being,變化問題亦可循同理解決。範疇劃分也澄清了柏拉圖形而上學的許多困惑。柏拉圖提出形相世界,卻認定各種「形相」無論是人、動物,還是白、長、正義等都享有同等的形而上學地位。這使得一方面是具體事物公有形相而獲得實在性和名稱,另一方面是同一物又分有許多形相。但為什麼我們只有「人」的名,卻無「正義」、「白」、「兩足的」之名?亞里士多德將範疇劃分為兩層,ousia是中心,其它皆為屬性,就使柏拉圖哲學免去不少尷尬。可是,亞里士多德把on分為多種的結果是只注意第一義的on,只注意ousia,只討論第一義的ti esti,第一義的to ti en einai。他對其它on的方式很少論述。他後來提出一個「being as being」的普遍哲學綱領,但也只有素描,沒有具體圖畫。筆者在其它地方對此有所論述,此處不贅。

最後談談翻譯問題。本文考察的四個概念在中文裡的翻譯主要有:

希臘文 on ousia ti esti to ti en einai

中文 存在、是或有 本體或實體 是什麼 本質

學者們不斷爭論on (being)該譯為「存在」、「有」還是「是」。在這樣做時,一個普遍的問題是只限於討論on,彷彿它可以與其它概念孤立。如果本文還有些道理,那麼我們明白on只是一串概念的起點,在考慮on如何譯時必須考慮到它的衍生概念。不然,任何翻譯不論它本身如何有理,都不能認為是滿意的。本文已經表明,on出自語言中的系詞,ousia是第一的、原初的on,ti esti問事物的on,to ti en einai表示事物的恆定性,即根本的on。一種理想的譯法應當反映出這些概念間的血緣關係,它可以幫助讀者減少理解西方哲學的障礙。

我總以為,以「有」譯on是個錯誤。亞里士多德的確區分過「is」(是)和「have」(有)的關係,前者表示二物的種屬關係,後者表示ousia與其它二流範疇間的關係,故有含義的差別。將on譯為「存在」,在意義上是正確的,但畢竟離系詞這種語法形式相去太遠,況且如何將後三個概念譯成與「在」相關,也有困難。這樣,將on譯為「是」就相對令人滿意,因為它反映了西方語言中該詞的系詞特徵。同時,ousia是原初的、第一的「是」,可以譯成「本是」。在現在的翻譯中,「本體」比「實體」好,「實體」與《形而上學》中ousia作為定義的對象是完全不合的,所以不再是翻譯是否恰當,而是理解問題了。「本體」產生的問題是它與系詞形式的血緣被割斷。ti esti作「是什麼」,無可非議。「to ti en einai」可譯為「恆是」,因其過去式反映的乃是事物中恆定性的東西。將這些譯名列表如下。

希臘文 on ousia ti esti to ti en einai

中文 是 本是 是什麼 恆是

這既符合反映真理論的原則,又符合連貫真理論的原則。當然,中文「是」無動名詞形式,不足以完全表現西方語言中該詞的不同功能和表達方式。這一缺點可由「存在」來彌補,「存在」用來翻譯on不甚合適,可是由於它所表達的含義,可以作為「是」的同義詞,在闡述、討論時使用。

注釋:

(1)見《形而上學》1003a33,1004a4,1028a10,1051a34—b2,1089a6;《正位篇》121a10;《物理學》185a21;《論靈魂》410a13;《尼各馬可倫理學》1096a24等。

(2)見《形而上學》卷五章七及卷六章二。不過在後一處,偶然的on被看成是既不必然發生又不經常發生的事物。

(3)究竟有沒有特殊的二流範疇項,如只內居於蘇格拉底、與蘇格拉底共存亡的「白色」,一直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如Ackrill說有(《亞里士多德的〈範疇篇〉與〈解釋篇〉》,牛津,1963年);而G.E.L.Owen則說沒有(《亞里士多德的柏拉圖主義》,載《英國學院會報》1965年51期)。這個問題涉及如何理解實在世界劃分的第四類,與本文主旨關係不多,故不深究。

(4)再參見《正位篇》178a7;《分析後篇》83a21,85b20;《形而上學》1017a25等。

(5)參見W.Chrlton:《亞里士多德〈物理學〉1—2卷》(牛津,1970年);J.Barnes:《亞里士多德的〈分析後篇〉》,(牛津,1975年);J.Annas:《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M.N卷》(牛津,1976年)等。

(6)《形而上學》卷七章三排斥質料是ousia這應理解為排斥它成為第一ousia;卷七的任務應當是確定哪一候選者是第一ousia,而不是誰為唯一的ousia。質料是ousia範疇的一員,這是無從否定的。在卷七章三以後,亞里士多德仍然將質料稱作ousia,但從來不是第一ousia,如1035a1—2,1042a33,1042b9—10,1043b27,1044a15等處。

原載《哲學研究》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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