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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希拉里民眾選票比川普多卻輸掉了選舉

作者:劉濤

鏈接:2016 美國大選投票已正式開始,特朗普和希拉里的形勢如何?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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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本文會讓讀者對美國大選制度的關鍵環節有深入了解,本文最初發佈於本人在2016 美國大選投票已正式開始,特朗普和希拉里的形勢如何?回答的最新更新,更新那個答案後發現寫成文章更合適,便將其轉移至此,如果哪個小夥伴點開這個文章後卻發現自己在那個答案里已經看過了這個內容請自行忽略下文)

關鍵詞:Electoral College ,elector ,贏者通吃

不少人私信問我這麼個問題

為何希拉里獲得的總人口票(popular vote)比川普還多,但仍然輸掉選舉?

是的這次選舉希拉里得票59755284,川普得票59535522 (Hillary Clinton lost the election but is winning the popular vote,數據來源於CNN, CNN說這是它統計了92%的投票結果,CNN發布這個也是為了安慰希拉里支持者,CNN發布的關於大選的數據幾乎已經不能信了,不過在這裡還是暫且認為是正確的吧,因為現在已經是post-election時期了)。希拉里比川普還多219762張票,怎麼就輸掉選舉了呢?說好的民主呢?

短答案:

Electoral College和贏者通吃的選舉制度從理論上造成了這種可能性.

以下是長答案: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作出說明,第一個是選舉制度,第二個是川普選舉結果分布地圖

先說選舉制度,美國雖然雖然是一人一票制度選總統,但是最終跟選舉直接掛鉤的票是由Electoral College里的選舉人elector的投票決定的。嚴格來講Electoral College不是具體指一個地方,而是指一個過程,一個總統選舉的一個環節,至於這個到底是個什麼過程,請接著往下看。 美國民眾選舉日election day 11月8號那天投票選舉的其實是分別代表兩黨的一波選舉人slate of potential electors,elector選出來後的12月份的第二個周三過後的第一個周一(即2016年12月19號),被選出來的elector再一塊聚集華盛頓去選出總統和副總統,每個州被拉到華盛頓去投票的elector的數量根這個州在國會中眾議院(house)和參議院(senate)總人數一樣,每個州在參議院的參議員(senator)的都是統一兩個人,而眾議員congressman是跟每個州人口數量呈正比例的(但至少要保證有一個人),也是說人越多,這個州在眾議院的席位就越多。美國大選進化到現在這個時候,elector簡單來講幾乎就是每個州給其多數選民往華盛頓帶話在Electoral College通過投票表達選舉意向的傳聲筒。elector在現代選舉中的意義跟當初美國國父設立這個職位時想讓其承擔的功能還是稍微有點變化的,這個後文會講到。雖然在這我講「民眾拿著票表面上是選總統,其實選舉的是分別代表兩黨的一波選舉人slate of electors」,然而這麼說容易引發歧義。

可能有同學會因此產生如下疑問

既然你說選民選舉的是elector,而不是總統,那麼難道選民還得去了解這個州每一個potential elector的人品,智商,能力和政治意向嗎?況且有的州的elector分配的數量是幾十個,如加州elector數量達到了55個,讓選民了解55個人是不現實的。

其實這個問題對於了解美國選舉機制的人就會覺得這個問題too naive,但對於不怎麼了解美國選舉制度的人來講,確實是個好問題。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需要」,甚至選民可能連他所在州的elector的是誰都不知道,他們只需要知道他們想選哪個人當總統就行了。選票上不會印上55*2(因為有兩個政黨)個名字讓你去選,只會出現總統候選人的名字。想要理解這個問題,得理解清楚potential elector 和elector的區別,potential elector只有在州內通過一些機制獲得被派往華盛頓參加Electoral College的資格時才能稱之為elector,就好比你PhD只有過了candidacy考試了,才能稱之為PhD candidate,PhD candidate只有通過答辯了才能稱之為博士。你不能把一個剛被錄取為PhD 的 student 稱之為PhD。每個黨所在的每個州的黨委內部在早在大選前就選出了根這個州所在國會議員數量一致的potential elector,這個環節不需要普通民眾參與,是黨委內部完成。如果把從兩黨的potential elector到選出這個州派往華盛頓參加Electoral College的正式elector的過程稱之為一個函數的話,那麼這個函數的有三個個輸入值,一個輸出值,如下圖(本人保證,只有這一個公式)

注意到美國現代總統選舉模式就有兩種情況,要麼是贏家通吃,要麼是緬因模式,他們的具體概念後面會解釋。大概180年前還有n種模式,這個後面也會提到。

就拿佛羅里達州來說(例子1),佛羅里達在國會有2個senator和27個congressman,共29個人,位於佛羅里達州的共和黨黨委和民主黨黨委分別在大選前在他們黨內挑選出29個人作為潛在選舉人(potential elector),當然這29個選舉人的名字是不會出現在選票上的,選票上依然只有總統候選人的名字,比如川普、希拉里,選舉站關閉後(佛羅里達今年為11月8號美東時間7pm),這個州就開始匯總各個county的選票,看看哪個總統候選人得票最多,很明顯在佛羅里達今年的結果是川普贏得了多數的民眾選票(popular vote),然後再等41天,到2016年12月19號,共和黨的這29個elector就會被拉到華盛頓根從其他州被派來的elector一起組成Electoral College參與投票選舉總統,佛羅里達州派來的這29個人在華盛頓都會投川普為總統,Pence作為副總統,而民主黨的29個potential elector就只能呆在家裡吃土了,這個就叫贏家通吃(winner take all), 那麼問題來了

被拉到華盛頓的29個elector一定會投川普嗎?

答案是「幾乎一定」,因為每個黨選出來的elector都是對黨絕對忠誠的人,有的甚至就是黨政領導,但為啥不是「百分百一定」呢?第一,憲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說elector必須選他所在政黨的總統候選人,第二,美國21個州的州法律也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條文,第三,即便是美國有29個州加上哥倫比亞特區制定了法律規定每一個黨選出來的elector必須投他們黨的總統候選人,法律的懲處也不都是很嚴重(The Electoral College),比如俄克拉荷馬州和華盛頓州對此的懲罰是罰款一千塊錢,北卡罰款500外加撤職。對於被拉到華盛頓Electoral College卻沒有投他所在政黨的總統候選人的elector有一個特定的稱呼叫做faithless elector。那麼歷史上有沒faithless elector呢?當然有,但是非常少,而且從來沒有出現過faithless elector會影響elector day結果的那種情況。那些在這方面制定了法律的州至今為止一次也沒實施過這些法律。

贏家通吃這個機制並不是憲法規定的,而是每個州自行規定,但美國除了內布拉斯加州和緬因州外其他州全部都是贏者通吃。這兩個州的機制是對於民眾投票(popular vote)在這個州領先的政黨,獎勵兩個elector的名額去華盛頓投票,剩餘的名額分配到這個州的各個選舉區(congressional district),這種情況已經非常接近一人一票直接選總統的機制了,我稱之為緬因模式

在electoral college機制和幾乎所有州都是贏家通吃的遊戲規則下,就會出現一個候選人贏得了全國的popular vote,卻會輸掉大選election

美國選舉歷史上這種總共情況發生過5次:

  • In 1824 Andrew Jackson 贏得了多數民眾選票,卻輸給了John Quincy Adams
  • In 1876 Samuel Tilden 贏得了多數民眾選票,卻輸給了Rutherford B. Hayes
  • In 1888 Grover Cleveland 贏得了多數民眾選票,卻輸給了 Benjamin Harrison
  • In 2000 Al Gore 贏得了多數民眾選票,卻輸給了 George Bush.
  • In 2016 Hillary 贏得了多數民眾選票,卻輸給了Trump

那麼另外一個問題來了

為何electoral college機制和幾乎所有州都是贏家通吃的遊戲規則下,會導致出現一個候選人贏得了全國的民眾選票,卻會輸掉大選?

elector特殊的分配規則(即總數必須等於這個州在國會代表的總人數),就導致不同州的選民選票的含金量是不一樣的,因為憲法規定每個州至少會有三個代表在國會,也就是說我這個州即便就一個人我至少會有三個代表在國會,因此我這個州會有3個人代表我一個人去華盛頓投票。還是舉個具體例子吧,拿人口多的加州來說,加州共大概9,700,000民眾投票,共有54個elector可以拉到華盛頓去投總統,平均每個elector代表了179,000 人,而對於小州懷俄明州來講,大概僅僅有210,000個民眾投票,卻可以派三個elector去華盛頓投票,平均每個elector代表了70,000個民眾,也就是說懷俄明州每個選民的選票的分量是加州的大概2.5倍。如再考慮到贏者通吃規則,選票含金量計算會跟複雜,但單獨計算簡單,舉例說明(例子2),比如假設A州有100個民眾參加選票,總共可以派10個人進入electoral college去華盛頓投票選總統,B州有120個民眾參加選票,總共可以派11個人進入electoral college去華盛頓投票選總統,A州100個全部支持希拉里,但B州有61個人支持川普,剩下59個人支持希拉里,我們還假設美國就A,B兩個州,那麼採取贏家通吃規則,在華盛頓的electoral college里希拉里會獲得A州的全部10個選票,川普會獲得B州的全部11個選票,那麼最終川普會當選總統,雖然川普在全美僅僅獲得61民眾投票,希拉里卻獲得了100+59=159個民眾選票

在這種規則下如果有少數幾個人口多、選票含金量低的,而又有壓倒性性數人支持希拉里的州去投希拉里(如加州),但同時又有很多人口不多、選票含金量高的,而又有壓倒性人口支持川普的州(如中部很多深紅州)和微弱優勢(即便優勢微弱,卻可以贏者通吃)人口支持川普的州(如搖擺州)去投川普,就會出現希拉里贏了民眾卻輸掉選舉這種情況

下面這個地圖泡泡的大小代表了希拉里和川普在各個地區取得的優勢的大小,藍色紅色分別代表希拉里和川普,可以明顯感受到藍色的泡泡普遍處於人口大州,分布集中,而且藍色泡泡普遍比紅色泡泡大,說明在人口多的地方希拉里會取得壓倒性支持。紅色泡泡雖然比藍色泡泡小,但數量居多分布分散,很明顯是農村包圍城市的pattern。

了解了原因,那麼好奇心強的你可能還會接著問

既然electoral college和贏家通吃的規則會導致「不民主」,為何美國不採取一人一票打破贏家通吃原則並且繞開electoral college直接選總統呢?

不只你這麼想這麼干,很多美國人也想這麼干

「I think it is intolerable for democracy,」 said George C. Edwards III, a political-science professor at Texas A&M University and the author of a book on the Electoral College. 「I can』t think of any justification for it, and any justification that is offered doesn』t bear scrutiny.」

它(electoral college)與民主政體水火難融,我不覺得它有任何正當性,德州農工(不要被名字蒙蔽,這個學校實力可不弱)的一個政治科學教授如是說

先談談為美國國父們(Founding Fathers)這幫人當初設計憲法時是如何考慮的,簡單來講就是美國國父不信任直接選舉(direct election),他們擔心「民主」(democracy),擔心多數人的暴政(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那個時候信息通訊不發達,不像這個時代有互聯網,有手機可以很方便的去了解各個總統候選人情況,國父們擔心在信息閉塞的情況民眾們很容易被一小撮別有用心的暴民煽動利用,進而演化為多數人的暴政,反過來去影響民主,所以美國國父們當初制定憲法時是糾結的,真替國父們心疼啊,費城的獨立宮(independent hall)那個時候(1787年夏天)也沒空調,躲在裡面寫個憲法又不讓出去,問題還這麼棘手:我想通過憲法給民眾以民主,但我又擔心太民主。

下圖是位於費城的獨立宮,美國誕生地

下圖是當時國父們當時在上面那個小房子里制定憲法的情景(取自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United States))

那麼怎麼辦呢?漢密爾頓、麥迪遜和其他國父們覺得在民主與總統選舉之間設立一層緩衝區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個緩衝區就叫Electoral College。讓民眾先選出一些它們認為判斷能力強的,智商高的,人品過硬的,可以幫他們區分哪個是好總統哪個是壞總統的代表,然後授權這些代表去華盛頓統一代表他們投票,美國國父們認為這樣可以確保民主不被壞人利用。這些想法成立的前提假設是:大多數的民眾的智商都是很有限的,判斷力是弱,特別是在那個信息通信不發達的年代。設置Electoral College的另外一個原因是為了保護人數少的州的民意,確保他們的民意不被整個美國非常容易的淹沒,因為美國國父規定了Electoral College里elector的人數和這個州在國會中的人數是一致的,而美國國父在考慮國會中各個州人數分布的情況時就已經考慮了如何去保護人口少的州的利益。特別是來自南方的很多州就非常支持設置Electoral College的想法,因為南方諸州不但有白人,而且還有大量的黑人奴隸。在分配國會人數時,每一個黑人奴隸可以算作五分之三個人。因為當時幾乎所有美國人都不認為奴隸是可以獨立擁有選舉權的,所以南方州代表覺得一個奴隸算作五分之三個人對他們在國會中人數的增加是非常有利的,對此他們已經「很滿意了」(此處傅園慧),而國會中人數的增加也會隨之會增強他們在Electoral College選舉總統時的影響力。另外美國國父規定這個Electoral College就在每四年一次的選舉時候坐在一起開一次會去投票選總統,開完會這些elector就各自回家,各找各媽了,這樣可以防止Electoral College里的elector拉幫結派。現在可能很難理解美國國父的這個思路,因為現在交通多方便啊,川普舉辦rally時可是可以一天飛5個地方的啊,想見北美大陸任何一個地方相見其他一個人都可以在幾個小時內見到,況且我們現在還能微信視頻或者利用微軟的Hololens可以讓人實現瞬間轉移(youtube.com 的頁面)。但是考慮到當時的交通狀況,美國國父的想法還是挺make sense的,那幾個哥們在費城小屋關門制定憲法的時候(1787年夏)美國交通是什麼狀況呢

In 1800, the only practical way to travel and trade across long distances was along the nation』s natural waterways. As a result, settlement clung to the nation』s coasts and rivers. A few roads connected major cities, but travel on them was difficult and time consuming.

------America on the Move在1800年,唯一可行的遠距離交通方式是水路。只有非常少的路連幾個大城市,但是即便走這些路也是非常困難和耗費時間的

由此可以看出,Electoral College在當初設置時有很多歷史因素在裡面的,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當初的很多歷史條件已經不復存在,比如通訊情況,交通情況,奴隸情況。所以現在不少人認為Electoral College的設置是歷史遺留問題(historic relic),已經不合時宜了(The electoral college is a relic. It"s time to let the people choose the president)

每個州在Electoral College的elector的人數等於本州在國會所佔席位的總人數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人數少的州的利益,但這個不是導致「贏得了民眾卻失去了大選」的關鍵原因。

通過我們之前舉的例子2,我們得知,贏家通吃的規則才是導致"贏得了民眾卻失去了大選"的結果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因素,可是美國國父在建國之初並沒有在憲法里寫每個州都得贏家通吃啊(現在也沒寫到憲法)。

那麼好奇的你又想問下面一個問題

美國大選贏家通吃的規則是怎麼一個來歷?

1788年12月15號美國開始了第一次總統選舉,依照這年年初剛剛修訂好的美國憲法,從這個時間點到此後的1836年將近50年間的13次總統選舉,各個州挑選elector進京(不對,是進華盛頓)的方法可謂是百花齊放,這段時間是美國總統選舉制度實驗期,這期間每次選舉各個州所用的方法匯總了一下如下圖所示(How the Electoral College Became Winner-Take-All),紅色的線代表贏家通吃規則

從百花齊放到幾乎一邊倒的採用贏家通吃不是因為各個州覺得這樣做更民主,not for idealistic reasons as did by Founder Fathers when they made the constitution for the whole US, 而是因為從州領導的角度講,這樣做會有利於我(假設我是佛羅里達的領導)支持的總統候選人在華盛頓Electoral College里贏得總統寶座,而我控制我州選民的preference是不難的,我是領導,我有權威,我會忽悠,那幫愚民怎麼會有判斷力,他們又不能上網了解信息,認字又少。

1824年那次總統選舉是第一次在美國全國範圍內贏家通吃模式成為主要模式,其實這個模式只要一個州開始搞,其他州就會馬上跟進,憑啥你佛羅里達的elector都可以按照你州領導的意思選川普,我(假設我是加州的領導)大加州的elector不能全部有效利用起來去選我支持的希拉里呢?於是你看到了上面那個圖片的紅色線幾乎成指數級增長。

那麼又一個問題來了

有沒有可能破除electoral college,讓全民直接投票呢?

這個很難,因為這個需要再增加一個憲法修正案,而通過一個憲法修正案需要國會裡四分之三的州同意,但也不少不可能,比如第14修正案終於讓南方的黑人奴隸從五分之三個人變成一個完整的人了,第17修正案可以讓每個州直接選舉自己州的國會參議員了,第19修正案終於讓女性朋友們擁有選舉權了。讓四分之三的州國會議員都同意一個憲法修正案,最好是國會議員里幾乎都來自於同一個黨,最好這個修正案對幾乎所有州都有利,最好這個修正案對在野黨最好有利,最好......。目前川普這屆政府控制了參議院和眾議院,他如果想搞個修正案破除electoral college從技術層面講可能性很大,但是川普能選上總統很大程度上也得益於electoral college制度,估計其搞這個修正案的動力不會太強,即便他能推動,各個州基於自己的考量也不一定都同意。一個有意思的事情是川普本人也有過反對electoral college,如下圖,但討厭歸討厭,至於想不想廢除又是另外一回事。

然而之前我們也分析了,導致「贏了民眾卻輸了選舉」另外一個關鍵因素是贏家通吃規則,那麼能不能在不修改憲法保留electoral college的前提盡量削弱「贏了民眾卻輸了選舉」現象呢?比如說要是所有州都採取緬因模式,「贏了民眾卻輸了選舉」理論上發生的概率會極大降低。這個想法在法律層面上是沒有什麼障礙的,因為美國國父在憲法制定指出

Each State shall appoint, in such Manner as the Legislature thereof may direct, a Number of Electors, equal to the whole Number of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to which the State may be entitled in the Congress: but no Senator or Representative, or Person holding an Office of Trust or Profit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appointed an Elector.

------Constitution of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89 (rev. 1992) Article ?? Section 1

每個州依照該州議會所定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干人,其數目同該州在國會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總人數相等。但參議員或眾議員,或在合眾國屬下擔任有責任或有薪金職務的人,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

------美國憲法1789 (1992修訂版)第二章第一款

但是繞開憲法廢除贏家通吃的規則需要絕大多數州都加入反對贏家通吃的聯盟中來才會實現,然而這種模式本身就是各個州的在野黨為了其本黨的利益而苦心策劃的結果,所以讓每個州的在野黨都同意廢除贏家通吃模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現在有個打破贏家通吃的法案(Agreement Among the States to Elect the President by National Popular Vote)正在向各個州推行,至於什麼時候能在所有州都通過還是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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