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文物保護法修正草案》中,將「不可移動文物」修改為「文物保護單位」?

文化部提交國務院審議的《文化保護法修正草案(送審稿)》中,原文物保護法二十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變成了「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文物保護單位」。

有人說,非文保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已徹底失去了文保法的庇佑,連象徵性的保護紅線都沒有了。

如何看待此次文物保護法修訂?


含題主在內,關注這個問題的人只有2人。

這真是文物保護問題在中國現狀受關注程度的最佳隱喻了。

讓我們看看題主講的修正草案原文吧: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文物保護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儘可能對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

對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擬訂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等級徵求相應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未徵求相應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或者未按照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保護措施的,不得開工建設。

所以,到底文物保護單位是什麼等級,怎麼搞(chai),是狼吞虎咽腥風血雨的拆還是挑個風和日麗的黃道吉日細細拆,都是相應文物主管部門說了算。那麼這個相應文物主管部門是誰呢?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進行不可移動文物認定

第二十一條:

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建設工程需要必須遷移、拆除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嗯,縣級人民政府。

反正想拆的話,直接當地政府就能批准了,哪裡還需要報給前怕狼後怕虎的上級部門呢?

在文物保護方面,上面一路在減政放權。但可怕的是文物大省往往是經濟不發達地區,一紙公文下來,等於大手一揮,任由這些地方利益集團一路拆拆拆。但是連呼吸的空氣都不在意的人,又怎會在意這些呢?無法直接轉變為旅遊景點門票收入的文物,都是包袱累贅。

文物不光是古玩,還有身邊的地面建築,那可不是光在熱門IP里高喊「上交國家」就大功告成的。

對了,錢多但不敢上月球的話,可以拆個古建玩玩。反正只要100萬。

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查封、扣押相關設施設備,並對責任單位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看看文物局局長所學專業,你就知道外行領導內行的目的了!


好吧,又一個關注的…目前國內的文保政策越來越松…拆個文保單位也不稀鬆平常,該背鍋的背鍋,開發商也不耽誤開發…權利主體不重視,沒辦法…

另盜掘文物也沒有了死刑……

甚至我覺得上層是否有文物流通的利益群…

拆一半留一半就是合理改造,搞不好還能給發個大獎…

民間的開發商搞文物保護,比如大唐西市……後來發現遺址範圍遠不是博物館這一片,文物保護獲獎人的開發商估計得一次獎就夠用了…後面遺址再好,也難留了……

不過什麼西柏坡不是這兩年能被合理開發的……如果這個也中了,要為黨國唱一曲忠誠的讚歌…


一個大血的藥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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