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卦|《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對境外投資者影響幾何?

文/劉彬(電子科技大學企業管理博士,復旦大學理論經濟學博士後);本文是九卦金融圈原創發布,轉載請註明來源,否則謝絕轉載。

走出去智庫觀察

1月5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股東關聯交易及授信集中度等問題進行了統一規定。《辦法》貫徹穿透原則,要求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統一主體進行監管,並要求明晰商業銀行股權結構。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關於地方性商業銀行的股權轉讓、質押和代持問題一直是市場的熱點。據統計,2017年以來,已有近30家銀行的股權轉讓項目在各地產權交易所掛牌,如徽商銀行、湖北銀行、錦州銀行、上饒銀行、江西銀行等。此外,另外一個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事項是,地方銀行IPO的熱情不減,但首當其衝的問題就是股權問題。

《辦法》對境外投資者參與中國商業銀行的戰略投資將會有何影響?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特邀金融專家劉彬的分析文章,供關注中國金融改革的管理者和投資者參考。

要點

獨立發展的外資銀行面臨嚴重「水土不服」,2011年外資金融機構總資產佔比達到1.93%後就連年下降,2016年僅占銀行業總資產的1.29%。

境外戰略投資者入股後,中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創新能力和經營效率得到顯著改善,但業務結構的變化並不顯著,銀行的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在短期內也並沒有得到提高。

對於銀監會監管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境外投資者也應參照適用《辦法》的要求,受到較多限制。

正文

商業銀行是我國金融的主體,關係著國計民生。因此,不同於普通公司,商業銀行的股東資質和股東行為需要加強規範。

經過2017年年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中國銀監會於2018年1月5日頒布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出台,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行為進行了規範,加強了股東資質的穿透審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從而保障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促進商業銀行可持續健康發展。

境外投資者進入我國由來已久,主要可以分為獨立發展和戰略投資者入股兩種模式,以下分別分析《辦法》頒布後的影響。

獨立發展的外資銀行

外資銀行在我國可以直接開設分行,也可以註冊成為法人銀行。隨著加入WTO過渡期的結束,為了適應新形勢下開放和發展的需要,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督,促進我國商業銀行業的穩定,國務院2006年底頒布《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法人化導向」支持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在華獨立發展。這部法規在2014年底進行了修正。但是,獨立發展的外資銀行面臨嚴重「水土不服」,2011年外資金融機構總資產佔比達到1.93%後就連年下降,2016年僅占銀行業總資產的1.29%。

這次頒布的辦法不適用於外資銀行分行,但適用於已經法人化的外資銀行。我國當前對於外資法人銀行已經有《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未來《辦法》將與這些法律法規聯合發生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因為在華法人化的三十九家外資銀行大都是單一股東,因此《辦法》的頒布將不會對外資法人銀行產生較大影響。

境外戰略投資者入股中資銀行

根據2003年12月銀監會頒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金融機構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按照「少數股權」入股中資銀行進行合作發展。

2006年,銀監會頒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又重新強調「少數股權」。2017年11月10日,特朗普訪華後,財政部副部長朱光耀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透露,中美兩國在金融業市場准入方面達成共識,其中包括取消外資入股中資銀行的「少數股權」限制,目前還未見具體舉措。

中資銀行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主要目的可以概括為「引資、引制、引智」。實踐表明,境外戰略投資者入股後,中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創新能力和經營效率得到顯著改善,但業務結構的變化並不顯著,銀行的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在短期內也並沒有得到提高。

在外資入股的歷史上,曾經有4家大型商業銀行和10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出現過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影子,大量城商行的名義第一或第二大股東也是外資銀行。2008年金融危機後,國際大型銀行收縮規模,開始逐步退出。目前,大型商業銀行中只有滙豐銀行還入股交通銀行18.7%的股份,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只有渣打銀行持股渤海銀行19.99%的股份,另外還有許多城商行仍然有外資銀行股東。

《辦法》將商業銀行股東分為主要股東和一般股東,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因此,作為戰略投資者入股的外資銀行已經成為主要股東,可能在以下方面受到影響。

一是穿透式監管的要求。《辦法》要求主要股東應向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逐層說明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一致行動人關係。境外投資者入股前一般會採用離岸架構等較為複雜的股權架構,以後在入股過程中需要謹慎地說明是否存在最終受益人和一致行動人,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

二是入股銀行數量的限制。《辦法》規定,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在外資銀行入股歷史上,有境外投資者有入股多家中資銀行的現象,如花旗銀行同時入股浦發銀行和廣發銀行,滙豐銀行同時入股交通銀行和上海銀行,澳新銀行同時入股天津銀行和上海農商行等。截至目前,澳聯銀行仍然同時是杭州銀行和齊魯銀行的名義第一大股東。《辦法》的頒布會使得外資銀行在以後的入股過程中更為謹慎,在過渡期後選擇唯一的更加合適的中資銀行作為投資標的,並且將長期投資下去,深入切入入股銀行的經營。

三是五年鎖定期的要求。《辦法》要求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事實上,作為戰略投資者的外資銀行,理應長期持股、深度合作。但是,歷史上很多外資投資機構作為財務投資者,享受中資銀行上市重新估值的紅利,便高位套現退出,並未從管理和業務上改變入股中資銀行的經營狀況,受到了社會廣泛的詬病。實踐表明,延長股權鎖定期將有效提高境外投資者對於入股銀行的參與度,激發其動力,推動入股銀行的管理與業務創新。

四是金融產品投資的限制。《辦法》規定,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由於很多中資銀行會在A股和H股同時上市,而境外投資者不僅作為戰略投資者入股,而且通過QFII在A股或者在H股同時買入入股銀行的流通股,《辦法》的頒布杜絕了境外投資者利用金融產品通過二級市場槓桿收購上市商業銀行的可能性。

五是境外投資者風險有可能放大。《辦法》要求主要股東應當根據監管規定書面承諾在必要時向商業銀行補充資本,並通過商業銀行每年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資本補充能力。境外投資者投資中資銀行也同樣面臨著風險,可以通過架設離岸架構、投資結構等承擔有限責任,有效避免風險的擴大。但是《辦法》頒布後,境外投資者將有可能面臨補充資本金的無限責任,這不僅造成財務風險,同時也可能與其東道國的法律相悖,造成法律風險。

此外,對於銀監會監管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境外投資者也應參照適用《辦法》的要求,受到較多限制。

總結

伴隨著中國市場的開放,外資資本參與銀行業改革發展是大勢所趨。在加快外資開放的大背景下,理順股東機制將吸引資金加大對銀行股的投資,有利於行業整體估值提升和經營轉型。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是整治金融市場亂象、彌補監管短板的重要規制。

結合國務院、銀監會、商務部等對外資銀行以及境外投資者的其他法律法規,能夠在確保我國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有效規範境外投資者入股中資銀行的行為,吸引真正的境外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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