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 | 《極限挑戰》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音樂製品是否侵權?

這兩天發生了一件關於真人秀節目背景音樂侵權的事情,傳播度很高,如是君了解後,想要跟大家一起討論一下關於真人秀節目使用背景音樂的法律問題。

首先這件事大概是這樣的:

5月8號播出的《極限挑戰2》被一些網友發現其在節目中使用了大概10s由「歡天喜地敲竹杠」 工作組製作的音樂《權御天下》,該消息迅速在網路中傳播開來。

當晚,「歡天喜地敲竹杠」工作組在新浪微博上稱並未將歌曲授權給《極限挑戰》節目組使用,《極限挑戰》侵權,他們決定維權。

《極限挑戰》節目組在微博上迅速做出了回應稱:

《著作權法》中規定,電視台播放已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電視屬於「非向大眾盈利的傳播機構」,因此電視節目中的背景音樂按照慣例是可以不連續完整使用連貫音樂30s 以上。這一點與「向大眾銷售的影視作品」的電影使用背景音樂不同。

電視節目製作中因會使用大量 BGM,如果註明全部著作權人會影響畫面效果,因此慣例皆是不著名。

但節目組不認為慣例即合理合法,所以他們會向上級主管部門,包括廣電,音著協進行諮詢。如果需要付費,他們會支付相應報酬。

之後,《極限挑戰》節目組再次做出回應:

通過進一步了解情況,節目組一直根據現行的播放音樂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來向音著協統一繳納版權費。

一些網友查找法條發現:雖然「歡天喜地敲竹杠」工作組並非音著協成員,但是音著協也負責收取非成員的報酬並向著作權人轉付。

事件發展到現在,圍觀群眾大部分認為《極限挑戰》節目組沒問題,沒侵權。「歡天喜地敲竹杠」工作組決定委託律師繼續維權。

真人秀使用背景音樂是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行為嗎?

雖然如今的大部分真人秀節目都是通過電視台播放,但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行為是將音樂製品在固定渠道內進行傳播;真人秀使用背景音樂來烘托氣氛是將音樂固定在其攝製的畫面之上,是對音樂的複製使用,有時候還會對音樂進行二次編曲。這二者不可混於一談。

因此《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這一條規定並不適用於真人秀使用背景音樂。

如果是非盈利使用那麼是否就屬於合理使用,而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呢?

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現在的電視台播放的真人秀都是通過制播分離模式來製作播放的。也就是說先由製作公司承製節目,製作完成後,將節目版權賣給電視台,然後電視台再進行廣告貼片在電視上進行播放。

近兩年真人秀節目火爆異常,真人秀廣告招商也接連爆出天價廣告費,製作真人秀能夠獲得非常豐厚的回報。所以真人秀節目是出於盈利目的使用背景音樂,而不是非盈利合理使用,因此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

慣例是使用背景音不署名,這種行為侵權嗎?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慣例並非合理合法,若是擔心影響節目畫面效果,可以在節目末尾標註使用音樂著作權人署名。這種方式在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中已經廣泛使用。

那麼,真人秀節目應當如何合法地使用音樂作品呢?

凡是使用他人原創的音樂製品應當事先獲得著作權人的複製許可使用權,如果是音著協註冊作品,可以直接向音著協聯繫獲得授權,非音著協成員應當聯繫著作權人來獲得授權許可。

如果製作的真人秀節目之後會在電視台播放,還應當一同獲得著作權人的廣播權,若是會在網路平台播放,還應當拿到網路傳播權等等。所以真人秀製作方在獲得授權時,為了避免之後的麻煩,應當一次性買斷著作權人的音樂作品在節目中使用的相關權利,就署名權等問題達成一致,在合同中約定清楚以免造成糾紛。

針對這個問題,就連作為播放平台的電視台都應當事先審核清楚,並非在得到節目製作方的授權許可之後就可以在播放節目時使用這些音樂,因為有時候製作方自己都未拿到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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