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朝鮮籍男子的最光輝時刻

大家好。今天咱們不更日本犯罪案件了,接著聊聊國際關係和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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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和老王是鄰居,都住在一個小區里。兩家彼此關係不錯,兩家的孩子也經常來回串門。一來二去,兩家就做了個決定:暑假期間把兩個孩子換過來養,給他們換換新環境增加些新鮮感。

開始的時候挺不錯的,兩家關係融洽。但是時間長了,事兒出來了。一天,小王給他爸爸老王打電話:「爸爸,今兒我在張叔叔家摔碎了一個盤子,他非讓我賠,不然就揍我。」

老王一聽就氣不打一處來,他在電話里對小王說:「你別怕他!回家來!爸爸給你做主!」

小王放下電話,就找到了老張,跟他說:「我爸說他不怕你,叫我回家去。」

老張也急了,就給小張也打了個電話:「小張,回咱家來!不在他們家住著了!」

小張放下電話正準備收拾東西,突然看到老王走到屋裡來,四處看了看屋裡的擺設,然後一把就把門狠狠地撞上了,從外面上了鎖。老王站在屋外大聲喊:「想溜?沒門!!誰都別想走!!」

小張害怕極了,趕快給爸爸老張打了電話。老張聽了這事兒也挺害怕,他就找到小王說:「你爸爸把小張給扣下了,所以我也不能放你走。這樣,你把你自己的東西收拾好,我給你送回家去。你還是不能走,先留下吧。」

......

當然,兩家的事兒,最後是老張老王在院子打一架,還是鄰居報警叫來了警察,我們就不知道了。不過,朝鮮和馬來西亞鬧的這一出,跟我們的故事有關係嗎?

(這篇弄不好也可能被刪,大家記得關注李淼的公眾號,以及順手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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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先從最開始,兩國之間的外交動作開始解讀。

2月17日,因為某朝鮮籍男子在馬來西亞機場被害,馬方對被害者進行了屍檢。這期間,朝鮮駐馬大使前往醫院,要求立即交還某朝鮮公民的屍體,停止屍檢。然而馬方拒絕了這一要求,認為該刑事案件發生於馬來西亞國土上,應由馬來西亞本國對此案進行偵破。

在大部分國家裡,任何非自然死亡的遺體,都會要求在死亡當地接受屍檢。這在社會關係上比較好理解:屍體運送時會發生各種變化,導致死亡原因的辨認困難。更重要的是,為了避免由運送屍體回國後,對死亡原因產生的爭議 ——舉例來說,如果某國公民死在了中國,中國沒有進行屍檢而是幫著家屬把屍體運回了國。家屬突然說,是中國害死的我的家人,帶著親戚拉著「還我親人」的橫幅,來我國打醫生打護士,這就不太好了,對不對?

所以從道理上,我覺得馬來西亞對某朝鮮公民進行屍檢這事兒,沒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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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馬方因涉嫌殺害某朝鮮籍男子,逮捕了一名朝鮮籍男子 Ri Jong Chol(這哥們跟朝鮮足球選手李勇哲同名同姓)。在羈押期間,警方為他安排了一名律師,同時該男子對涉嫌刺殺某朝鮮公民的指控矢口否認。同時更重要的是,該男子沒有合法的入境文件(大概是游泳去的馬來西亞。於是在羈押期滿後,因為缺乏有效證據證明Ri Jong Chol確系嫌犯,馬方只得根據移民法,將該男子遣返回國。

是的,這是個很好的辦法:如果你不願/不能/不想證明你是如何入境的,也許是因為偷渡打工入境,也許是因為簽證到期了沒法續簽,也許是因為用真實身份入境會產生麻煩等等...最簡便的方法,可能就是把護照或者簽證頁一撕,跑到移民局裡自首。當年很多在日本打工的黑戶都是這樣混到了返回中國的免費機票。

當然代價是你可能永遠被這個國家拒絕入境。

反過來說,如果你有合法身份入境,然後如今涉嫌殺人,或者真的被證明殺人,這事兒可就麻煩啦:

首先要確認兩國之間是否有引渡條約。如果有引渡條約,那麼你的所有罪證都會被警察帶著,押送你上飛機飛回國,然後連人帶證據一起交給祖國的警方。自然,引渡這事兒在國際之間也算個外交事件,所以肯定不會悄悄進行,判決往往也會在國際間公布出來。如果沒有引渡條約,那麼你就得在當地接受判決,蹲當地的監獄。我國一些監獄中的洋犯人,就是這麼來的。

這裡就有個問題了:兩國之間量刑不同,所以政府自然會爭取將犯人帶回國接受判決。比如這幾年在中國被槍斃的6名日本毒販,如果送他們會日本的話,那很可能就是蹲幾年監獄了事。眼看在中國被槍斃的日本毒販越來越多,日本也就開始抓緊了跟我國談判《罪犯引渡條約》的事兒。

即便你因為證據缺乏,警方解除羈押,但是這對你也有不利影響:警方的調查進行期間,你可能會受到限制行動、限制離境等等的限制約束,因此也不能想跑路就跑路。

結論來說的話,就是:想跑路,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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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馬來西亞宣布召回駐朝鮮大使,並且傳召朝鮮駐馬大使,要求朝鮮對近期攻擊馬來西亞政府的言論作出解釋。

召回大使這個事兒,從很久之前起,就是非常嚴重的一個信號。

在早年間,國際加密通話技術尚未發達之時,大使的作用,就是「政府的眼鼻耳口」。所有本國與對方國家的通信,都會通過本國與大使的加密聯絡,之後由大使傳達給對方國家的相應機構和人物。所以在那個時代,召回大使的意義就是:「我們跟你們沒什麼好說的了。」下一步,往往就是外交上的徹底決裂,直至宣戰。

召回大使和宣戰同時進行的例子,其實更多:伊朗於1979年向美國宣戰的時候,美國的反應是宣布召回大使,這樣的做法導致了美國在伊朗的公民財務被毀,人員被扣押被殺 —— 最可怕的是當時美國駐伊朗大使館的工作人員都悉數被伊朗扣押為人質。有6個人偷偷跑了出來,隨時有被殺的危險。美國得知消息後,找了幾個美國人裝成加拿大人進入伊朗首都德黑蘭,號稱要拍攝伊朗轟轟烈烈的革命,才把這6名走失人質們救了出來。其他的遭到扣押的50多名人質,在美國同意解凍伊朗海外資產後,才得到了釋放。

自此之後,養成了美國人在海外的時候都會冒名頂替說自己是加拿大人的習慣。加拿大人對此嗤之以鼻。

不信這個故事的人可以去看看《逃離德黑蘭》,相當魔幻現實主義的片子。

言歸正傳,自從加密通話技術的發展,經常會有兩國之間首腦直接通話的例子出現。於是大使的作用就從「傳話筒」,逐漸過渡成為了更佳豐富的角色。在目前的時局下,「撤回大使」的行動,更像是一種姿態的展示 —— 當然,是一種非常氣憤的姿態展示。這就好像是你的男朋友突然給你打電話說:「把我給你買的LV手包還給我。」

例如16年12月的時候,因為紐西蘭、馬來西亞(又是他)、委內瑞拉和塞內加爾四國,向聯合國安理會要求對「以色列應在所有巴勒斯坦定居點停止活動」的決議進行表決,以色列馬上宣布召回了以色列駐紐西蘭和駐塞內加爾的大使,以此作為最為嚴重的外交抗議表態。但之後,以色列並未向任何一國宣戰。

而這次馬來西亞召回駐朝鮮大使,其原因也在於因某朝鮮公民遇害後,朝鮮和馬來西亞兩國之間的各種指責,最終讓兩國完全喪失了彼此的信任。尤其是朝鮮在發表聲明說「馬來西亞未經朝鮮允許便對某朝鮮公民進行屍檢,是一種陰謀行為,意圖聯合西方各國,陷害朝鮮」之後,馬來西亞政府要麼選擇慫,要麼選擇懟 —— 換句話說,這種意識綁架,恐怕哪個國家也不會慫下來:如果不遵從朝鮮的指示,那麼就是聯合外國陷害朝鮮,在這種完全忽視本國主權的事情上是不能敗下陣來的。

退一步講,即使要解剖屍體檢查死因,也只需要直系親屬的許可,而不是某個國家的許可。如果朝鮮執意要干涉屍檢的話,那好歹也應該拉出這個人的直系親屬來出面啊 —— 只可惜死者的直系親屬,沒有一個能夠公開露面的。

而且朝鮮方面始終宣稱遇害的朝鮮公民叫 Kim Chol,而不是那個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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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謀論者們也不用神經敏感,說「馬來西亞宣布召回大使,結果馬上就開始焚燒文件打包行李,這不是預謀好了嗎?」

沒錯,這就是預謀好的,而且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大使館都會這麼做。一旦兩國出現斷交的可能性,或者大使館的安全受到威脅,大使館的工作人員首要的任務就是執行保密條款,將大使館內所有資料悉數銷毀。

如果不這麼乾的話,還等著人家進來搶國家機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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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際慣例,一旦某方召回大使,另一國也應該相應地召回大使才是;不然的話,沒有被召回的大使就有可能成為另一國的人質。這是我們普通百姓都能明白的事情,然而朝鮮沒有這麼做,駐馬大使姜哲仍然在馬來西亞駐留,而且仍然強硬地對馬來西亞轉達著來自白頭山血統的直接譴責,不過態度有所軟化,稱「馬方應與朝鮮聯合進行調查」。

3月4日,馬方宣布朝鮮大使為不受歡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驅逐朝鮮大使,限期48小時離境。

這個行為也是一種很嚴重的外交行為,相當不留面子。「客人自己要走」和「把客人轟走」,大概就是這個區別。當然,馬方的考慮我無從得知,但如果想想最差的後果的話,比如朝鮮駐馬大使突然意外死亡,或者他突然跑到了美國大使館申請政治避難什麼的,估計會讓事態更加難以控制吧。

根據《維爾納外交關係公約》,駐在國有權在任何時刻宣布派遣國的外交官為「不受歡迎的人」,不必出示理由;收到「不受歡迎的人」的宣布的外交官,即刻自動解除外交身份,並召回本國。

宣布驅逐的外交手段,一般很少被用在大使的身上,而較多地出現在驅逐其他外交人員的情況里。歷史上最著名的一次驅逐大使,發生在1952年的蘇聯。當時美國駐蘇聯大使喬治?凱南針對斯大林掀起的「反猶運動」,在國內大肆抓捕及清洗猶太人的行為,發表了一份聲明,而蘇聯認為這份聲明中「將蘇聯的反猶肅清活動與納粹德國的滅絕猶太人的行為相提並論」,因此宣布凱南大使為不受歡迎的人,對他下達了驅逐令。

即便如此,驅逐大使也並不構成兩國直接斷交:凱南在被驅逐之後半年,美國便向蘇聯再次派出了大使。

3月6日下午4時,朝鮮駐馬來西亞大使姜哲攜全家乘轎車離開大使館,而限期離境的最後時間是當天下午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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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分析過的新聞,如果說還基本上讓人覺得是「兩個國家在鬧彆扭」的話,那麼今天的消息,就真的不是那麼簡單了。

北京時間3月7日,朝鮮宣布禁止在朝的馬來西亞公民出境。朝方的原話是:「在朝鮮的所有馬來西亞公民暫時不得離境,直至在馬來西亞發生的事件依法得到澄清」。

如果各位讀者看不明白的話,我就再解讀一下:「如果馬來西亞的調查結果不能讓朝鮮滿意的話,那麼這些馬來西亞公民就別想走了。」

話說回來,朝鮮這些年乾的綁架、扣押人質的事兒也真不少了。光中國漁民就被扣了至少兩回,綁架的日本公民、韓國公民更是有著一個長長的清單 —— 而且這個清單還是被金正日將軍承認過的。

只能說馬來西亞太缺乏(對付朝鮮的)經驗。

當然馬方也不示弱,宣布:「禁止在馬來西亞的朝鮮使館工作人員出境。」

這話就顯得稍微有理一些了:因為是外交事件,所以我們也只扣留與外交工作相關的人員,其他老百姓可以隨意離開。然而,這其實也只是馬來西亞的一種應對措施:如果手中完全沒有反制的措施的話,馬來西亞政府無疑會被朝鮮政府所綁架。

可以確定的一個事實是,馬來西亞和朝鮮雙方的大使都平安無事地離境了;而朝方扣留的是包括外交人員在內的所有馬來西亞公民,馬方扣留的僅僅是外交人員。在這樣的對比下,似乎雙方手中握有的人質勢均力敵,然而,朝鮮對本國公民的重視程度,是否能夠與馬來西亞對待本國公民的重視程度相比,這就是個耐人尋味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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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對方國家人質的事情,可大可小。小的話,交了贖金或是表個慫態,人家就會放人;大的話,就可以上升到戰爭。

如果從國際法和外交公約來說,扣留對方國民作為人質,已經構成了開戰事由(Casus Belli)。現代世界裡,最有名的開戰事由,便是美國的小布希總統以「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為由,對伊拉克展開的戰爭。這樣的開戰事由,各國可以自行選擇甚至是「自行製造」,但是所開始的戰爭,是不受聯合國支持的,甚至可能會遭到聯合國的制裁。

另外一種開戰的方式,就是選擇「符合聯合國決議的開戰」。而符合聯合國決議的開戰方式只有三種:

1. 國家的自衛權受到侵害時,採取的正當防衛作戰;

2. 由集體自衛權相關條約所制定的,安保各國進行的防禦性作戰;

3. 由聯合國決定的軍事制裁。

而這裡面的「自衛權」,就是一個爭議非常複雜的事情了,這裡咱們也不進行展開。

開戰是否要「看聯合國的臉色」,這關乎著戰爭如何發展、如何結束的問題:

a. 如果選擇了「自行開戰」,那麼遭受了攻擊的一方,便可以向聯合國要求援助,進行調停,甚至是對主動攻擊的一方進行制裁,包括經濟制裁和軍事介入。

b. 如果選擇「遵循聯合國的指導方式開戰」,那麼開戰雙方就都需要找到「本國自衛權」受到侵害的證據,不得不以武力解決事態的證據,然後由聯合國進行裁定。被裁定為主動開戰的一方會受到制裁。

這麼看起來,似乎朝鮮首先扣押馬來西亞公民的行為,也許是在激起馬方主動宣戰,從而為自己找到「正當防衛」的理由。然而,即便馬方沒有對這樣的行為進行激烈的抵抗,雙方仍然可以以「本國自衛權受到威脅」的理由,發動戰爭。畢竟,本國公民在海外受到了生命威脅,這也許也可以成為「自衛權受侵害」的理由之一。

更可怕的是,一旦朝鮮找到了借口與韓國開戰的理由,那麼根據韓美軍事同盟的條款,美國也有可能被強行拉進東亞的局勢。到那時國家安全真正受到嚴重威脅的,肯定不是這個魚死網破的朝鮮。所以究竟誰在被綁架,大家心裡都有數。

當然我們都明白,聯合國介入調停的結果,勢必是將事態的解決拖得又臭又長,長到足以讓我們完全忘記了曾經有那麼一個男人,他生前被人視作扶不起來的阿斗,或是流亡海外的破落公子,但在死後,卻成為了讓整個世界都為之緊張的外交衝突的關鍵人物。

他的名字叫,某朝鮮籍男子。

(他的照片我就不貼了,以免你們以為是我發自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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