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角下的北電舉報事件

十幾天前,北京電影學院某學生爆料事件曾引起很大關注。6月5日,一位自稱是北京電影學生的網友,在微博上開設名為@北電侯亮平的賬號,實名舉報北電攝影學院以宋靖、吳毅為首的教授們多次潛規則大學生,常年貪污受賄的事實。

這個事件經過數日發酵,已然成為輿論熱點,筆者也是從阿廖沙舉報性侵事件時就開始對這個問題一直保持關注。首先表明態度,不管這個事件最終處理結果如何,我都很佩服「北電侯亮平」同學的勇氣,換做是我我恐怕也做不到他這樣捨己為人。這個事件中牽涉太多敏感因素,性侵、高校、教授、貪腐。隨便哪一個標籤都足以形成一個輿論熱點,但這個事件就是遲遲沒有火起來,其中曲折令人深思。

一、媒體和學校對於此次舉報事件保持著不可理喻的剋制

這是今天筆者撰寫這篇文章時到新浪微博上截取的實時熱點,北電事件排名第四,這還是事件經過近一月的發酵才達到的名次,前天筆者在實時熱點上還沒看到這一關鍵詞。以這個舉報事件的標籤之多,題材之敏感,眾多知名媒體平台應該早就炒翻天才對。想一想當日一個莫名其妙、毫無爆點的「藍瘦香菇」都能佔據熱搜榜首,媒體對這一事件的反應卻大出筆者所料。

雖然今天名次排在第四位,但關鍵詞是「北電回應」,而不是「舉報」,回應內容也是不疼不癢:

近日,某網民通過微博發文,舉報我校攝影學院相關老師師德師風及經濟問題。學校對此高度重視,已經責成紀檢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同時,希望舉報人能夠積極配合學校開展調查工作(根據該網民所留電話,目前無法取得聯繫)。

  學校保護每一名師生的合法權益,支持師生依法維護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也要求每一名師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對自己的所有言行負責。

  感謝社會各界對我校的關心。

  北京電影學院

  2017年6月9日

北電只對師德問題進行了回應,對於經濟問題一筆稍過。如果說高校不是司法機關,不方便對貪腐問題作出回應可以理解,那麼單說師德問題,阿廖沙的性侵舉報最早是2017年5月11日發出的,已經過去了整整一個月,在這段時間裡,學校對於師德問題為何不做回應,非要等到窗戶紙被捅破的時候才猶抱琵琶半遮面。

二、關於性侵問題

關於性侵問題的舉報有阿廖沙舉報老師的父親對其性侵,也有「北電侯亮平」舉報老師潛規則女生以及女老師包養男生。

首先是一些教授潛規則學生的問題,基於地位優勢的理論,長輩與晚輩、師生之間、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存在明顯的地位不平等和心理強制關係,因此,很多國家將師生之間的戀愛和兩性關係列為違法行為,但中國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大學女生基本都是成年人,即使不是成年人,只要在十四周歲以上,自願與教授發生性關係的,都沒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女教授包養男生同樣不會牽涉刑事問題。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個教授以不能畢業等問題相要挾,脅迫女生發生性關係是有可能構成強姦。

但強姦犯罪所需要的證據非常嚴格,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告人不做有罪供述,憑藉能互相印證的被害人陳述和相關客觀證據(包括傷痕鑒定或精斑等)也能定罪。但時間過去這麼久,客觀證據恐怕不可能保存這麼久,僅憑被害人陳述很難定罪。所以也提醒受到性侵害的女性,在受到性侵之後,一定要及時報警,儘快提取並固定物證。

三、關於開辦企業的合法性問題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監察部共同頒布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所以一般認為事業單位員工參與營利性活動限制非常大,有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四、關於貪腐問題

眾所周知,大學屬於事業單位,教授級別的工作人員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屬於廣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貪污罪、受賄罪的犯罪主體。

貪污受賄問題由當地檢察院直接管轄,「北電侯亮平」的微博舉報中有諸多事實陳述,也說有相關證據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但證據具體內容看不到,也就不做評論。像這種情況,如果想舉報更有力度,可以直接向當地檢察院反貪部門實名舉報,如果這些老師具有黨員身份,還可以向當地紀委舉報。有些網友態度很悲觀,認為舉報沒有用,但其實近年來的反貪力度之強遠甚於一般百姓的想像。

五、「侯亮平」等舉報人需要注意規避的法律風險

舉報不是一件隨意的事情,是關係到另一個公民的名譽權甚至人身自由權的一種會產生嚴重法律後果的行為,所以我們國家的法律對於捏造事實進行舉報的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制。

目前個別被舉報老師已經委託律師發函要求舉報者停止舉報行為,並就造成的名譽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舉報不實如果舉報不實如果舉報不實,可能會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民事上給被舉報人造成了名譽損害,肯定要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影響,並賠償相關精神損失。

刑事上有可能涉嫌誹謗罪和誣告陷害罪。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因此我要提醒一下「北電侯亮平」等紀委舉報者,舉報他人犯罪是有可能構成誹謗罪或者誣告罪的,一定要注意保護好自己,實事求是進行舉報,不可捏造任何事實留下把柄被人反咬一口,舉報別人不成自己坐牢的事情真有的,並不是危言聳聽。

不管怎麼說,希望這次事件能得到圓滿解決,也希望中國的大學能再乾淨一點吧。畢竟乾淨的地方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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