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逸:自由是一切價值的前提

編者按:本文來自中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員唐逸先生於2007年12月給南方周末的一篇供稿,主要闡明「普世價值和自由」之間的關係,以及「自由為什麼必須先於法律和制度」,慧田君刊載此文僅用做學習交流分享。

所謂「普世」,其實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用語。「普世的」是拉丁文oecumenicus的意譯,這個詞來源於希臘文,除「普遍」之義外,還含有「根」的意味,是一個富含價值意義的詞(這個詞自中世紀以來便被基督教會用來自稱「普世教會」)。而「普適」僅僅涵有「普遍適用」的技術意義。

我們可以說「誠實」、「負責」等是普適價值,但不能說它們是普世價值。只有作為一切價值基礎的價值,才是普世價值,那就是自由。

按照歐本海姆等人的分析,自由的概念結構有三個維度,即:自主的主體,限制,可能性。

一個人不受某限制去做可能的某事,就是自由。不受社會的限制,必須受法律的保護和社會倫理規範及輿論的支持,也就是其他公民允許,甚至支持他去做,這才構成公民的自由權利。

然而法律賦予公民自由,法律本身必須是自由的,在制定法律之前,立法者必有自由的信念。

因此,自由的真正涵義之一是:自由必先於法律;自由是天然合法的,不需要證明其合法性,而對自由的一切限制必須證明其合法性(按照羅爾斯的說法,只有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才是合法的)。

一個社會,必得先有服膺或信仰自由的風氣,方能制定保護個人自由的法律。在西方,這便是自然法傳統。

這個傳統非常悠久。在希臘悲劇中,俄狄浦斯的女兒安提戈涅,反抗國王禁止安葬她哥哥,她的理由就是根據「神法」,哥哥有安葬的權利。

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指出,自然的正義不同於約定的正義,前者在任何地方皆有效適用,而後者是在特定區域內約定俗成的。

然而亞里士多德沒有明確提出自然法。紀元前三世紀,斯多亞派的哲學家克利斯普可能是自然法的最早表述者,他指出,宇宙秩序體現為一種動力原則(邏格斯或神),人性是它的體現,道德是按照自然本性(理性)生活,自然法便是理性認定的基本價值。

早期斯多亞派提出的「大城邦」觀念,進一步發展了自然法理論。他們認為,有地域界限和立法的城邦,是人為的構造,是小城邦,真正的城邦便是世界,是大城邦,乃是神與人共同的居所,分享共有的理性,而大城邦的法即自然法,稱為「正確的理性」。

紀元前二至一世紀的西塞羅作出更明確的表述:「真正的法乃是合於自然的正確理性,它普遍適用,永住不變;它命令人承當責任,禁止人胡作非為;此在雅典,在羅馬,在今天,在未來,是同一永恆之法,在一切國家一切時代,率皆適用。」

西塞羅還指出,神是自然法的制定者、推行者和裁判者。也就是說,自然法是獨立於人類意志的、理性認定的基本價值,來自宇宙的本體結構(邏格斯或大神)。

然而這理性認定的價值,內容是什麼?13世紀的托馬斯·阿奎那認為自然法的根本律令是「趨善避惡」,其他原則由此導出,即:保存自我,教養後代,求真理和幸福。

這裡「保存自我」即後世(如洛克)理解的生命、自由、財產。托馬斯認為法律源於自然法,故公義的法律對良心有約束力,不公義的法律對良心沒有約束力,人民有權推翻這種法律及強行這種法律的暴君,除非考慮暴力方式弊大於利。這就是「自由先於法律」的根據。

在我國傳統中,有沒有自然法?這也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從孟子到理學,認為倫理價值源自天理,就是人類本性中的四端(惻隱、羞惡、辭讓、是非),人通過「誠敬存之」,克服私慾,達到四德(仁義禮智)。

《朱子語類》稱:「天理只是仁義禮智之總名,仁義禮智便是天理的件數。」也就是說,人從天接受的「天理」就是「仁義禮智」,而「禮」就是三綱(君臣等級制度),即《禮記·哀公問》所謂「非禮無以定君臣上下長幼之位也」。

這個學說將人性規定為接受天理的容器,人從天接受的不是理性和自由意志(可以選擇構造價值),而是包含固定制度的三綱五常,這一切皆是永恆不易的「理」,就是董仲舒所謂「道之大源出於天,天不變道亦不變」,亦即「天人合一」。這與自然法規定人有天然的(先於法律的)自由,迥乎不同。

那麼中國有沒有類似自然法的傳統?《老子》體系中沒有君臣構架,對基本制度價值的表述是「道常無為而無不為。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化」。

「故聖人云,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朴。」

自化、自正、自富云云,就是說人人有政治上的選擇自由,這種自由是對自然之道的內省(守之)而來的價值抉擇。

自化蘊含無限的選擇可能,而且這種自由源於自然之道,所以是先於法律的。老子政治學說在結構上與儒教相反,完全否定周政的「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也」),也就杜絕了類乎理學的三綱之終極制度價值。

老子闡釋的人性,就是天然具有自化、自正、自富能力的自由主體。西方哲學界大抵承認老子自然法,而我們在這方面的認識,尚待開發。

然而以自然法為自由的根據,必須信仰大神、邏格斯或道,而現代多元社會不可能人人有這類信仰。那麼自由有沒有普遍的根據呢?現代人權文件提出的理由是「共同的理解」。

然而為什麼有這樣而不是別樣的共同理解?有必然或十分充足、不可駁倒的理由么?康德主張,人有自由意志,就是普遍自由的根據。這裡,需要究問的是:為什麼「自由」是普世價值?

《新華詞典》對「價值」的定義有兩條:「一、(某事某物的)效用或意義。二、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等等。」

第二條是某種政治經濟學的定義,不屬於一般價值,可忽略。且看第一條的一般含義。這裡是以「效用」「意義」來定義「價值」。再來查該詞典的「效用」,釋義為「消費者從一定的商品組合中獲得的滿足程度」。又回到政治經濟學去了。

那麼再來查「意義」,釋義為「價值;作用」。以「意義」釋義「價值」,又以「價值」釋義「意義」,等於什麼也沒說。再來查「作用」,釋義為「一事物對他事物產生的影響,也指所產生的影響;一事物對他事物產生某種影響的活動或功能」。

也就是說,如果用「作用」定義「價值」,則「價值」就變成「作用」了,根本不知道「價值」本身是什麼。再來查「價值觀」,釋義為:

「關於價值的一定信念、傾向、主張和態度的觀點。起著行為取向、評價標準、評價原則和尺度的作用。一個人的價值觀受其所處社會歷史條件、社會地位、教育水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

這是指對於價值的傾向等,然而沒有價值取向,怎麼會有傾向呢。如此看來,許多公眾不明價值為何物,也就不足怪了。

西方關於價值的理解,有主觀論、客觀論、實踐理性論三派,限於篇幅,不暇多論,這裡只談筆者的觀點。

我們知道,自然界的存在物,皆有自然屬性,如質量、硬度、體積、形狀等等。但人類構造的觀念或理念,沒有自然屬性。

我們說善,並不是說世界上有一種東西叫善,或某一種東西的自然屬性是善。善只是一個概念,只能用其他概念來解釋,或用我們對它的心理反應之描述來解釋。

價值就是一個概念,而且是評價性的概念,因此價值取向就是一種評價性的態度。評價,是自然界沒有的,而是人類理性基於認識所作的判斷。

西方有哲學家提出過,即使沒有人類存在,一個清潔、有序的世界,也比一個骯髒、混亂的世界更美。然而如果沒有人類存在,誰來判斷和陳述前者比後者更美呢?而且也不是所有人會認為清潔有序是美的,比如莊子之徒便認為混沌更美。

可見,價值是人的判斷,社會價值的表達,需要價值話語。簡單地說,認為什麼是好的、美的等等,就是價值判斷,而好、善、美、公平、正義、自由等等就是價值。

這是價值論意義上的用法。在日常用法中,「價值」有時可以作「效用」的同義詞,例如「這種植物有藥用價值」。本文所討論的是價值論意義上的價值。

既然價值是人的判斷,也就維繫於主體。一個人在一定社會條件下,在一定知識和經驗的層面上,通過觀察、比較、權衡、思考,作一個評價性的決斷,就是價值。

如果社會上越來越多的人作出同樣判斷,成為一種風氣或社會意識,就可能成為該社會的主流價值。

此時,不管人們意識到與否,這種價值取向可以成為社會的推動力,推著社會前進,或拉著社會後退,或扯著社會停滯。

自從南宋理宗將理學定為官學以來,由於制度尤其科舉教育的長期打造,已經普遍形成一種理學思路,就是將人當作接受什麼的容器。科舉的出題和答卷必須按朱熹章句的「四書義」,自幼讀書接受灌輸的「標準答案」,就是人只能接受固定的三綱五常。

千百年來形成的思維定勢,使人們不知不覺地放棄自由追問、主動探索和大膽創造的理性態度,而只會接受「從來如此」,「聖人或偉人之言」了。

五四時期雖然批判傳統,但沒有認識到理學是一個深刻而嚴密的封閉體系,它所構造的人性結構並沒有得到精密的分析和解構,以致人們仍然不自覺地受其支配。

長期以來,我們順著情緒反應和一時需要,不是接受這個主義,就是接受那個主義;不是追隨領袖,就是跟從偉人;不是信奉烏托邦,就是批判現代性;卻偏偏忽略了深究根柢,追究各種社會學說必須回答的根本前設問題。

我們知道,政治哲學終究必回答「人性是什麼」「人的根本需求是什麼」等根本問題。符合人性需要的理論構造和社會設想,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風險最小,基礎最牢,最易為人接受,最有可能成功。那麼,人性的根本需要是什麼呢?

上文說過,價值是主體的決斷。如果我信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我決定人人在法律面前應該平等。我作這個決定,必須有客觀的可能性,和主體的選擇能力(主體自由)。

就人性而言,價值的必要條件就是主體選擇的自由。無論我選擇什麼價值,我必須有主體自由,才能選擇。即使我選擇做奴隸,或信奉「聖人有權強制人人」「人人服從領袖」等,我也必須有主體自由才能作這些選擇。

因此,主體自由就是一切價值的必要條件和基礎,自由就是人性的根本需要。而自由也是一種價值,所以,自由就是基礎價值或普世價值。

由於自由是一切選擇的必要條件,因此它適用於一切生活方式的選擇,也就是適用於一切文化體系。

任何社會,任何文化體系,任何宗教,只有通過主體的選擇才能夠成立。即使一個民族永世「遵從祖宗家法」,也得每個人通過主體自由,選擇「遵從祖宗家法」而不選擇別的,才能維持下去。

即使你認為你的信仰是上帝的命令,你也得通過主體自由,選擇接受上帝的命令而不選擇別的,才能維持這種信仰。沒有主體自由,根本不可能有信仰、文化、生活方式或任何價值。

因此,自由是一切價值的前提。自由就是普世價值。因此任何社會,任何文化體系,任何宗教,選擇自由價值,都不會與本身的文化或信仰發生衝突。因此自由是現代多元社會的制度價值。

這個簡單真理長期被忽略,掩蓋,或歪曲。現在要揭示這個真理,發現人的價值,也就是承認普世價值。

如果一個社會自覺地認可了普世價值,大家認為人是自由主體,形成了社會意識,那麼社會就會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

比如教育,千百年來打造我們人格的應試教育就不中用了。一旦我們不再把人當作接受什麼的容器,而深信人是自由主體,我們就會把孩子視為成長中的自由主體,教育的目的是呵護他們的自由成長。

前輩所能提供的是真實的信息、必要的基礎知識、職業技能和文化教養,同時懷著愛心告訴他們,我們這一代經歷過的痛苦和快樂、掙扎和奮鬥、風險和焦慮、絕望和希望都是些什麼,以期他們將來理性成熟了經驗豐富了會作出自己的人生抉擇。只要我們尊重他們的天然自由,就不會發生代溝,只有隔代的朋友。

比如學術。學術是不可能價值中立的。1960年代興起的所謂「現代性」批判,其實是西方一些受益於現代憲政言論自由的知識分子,要求更充分的自由(也就是要求更充分的現代化)而形成的一種思潮。

這是一種具有政治叛逆性的年輕學術,功力不足,難免偏頗,但畢竟是西方思想合乎邏輯的發展,在矯正現代化不足、揭示權力話語以及文本研究方面,有其貢獻。

中國的跟從者則由於先天的缺陷,畫虎不成,反而以文革「大鍋飯」式的「平等理想」來反對「現代性」(市場經濟、科學建制和憲政自由)在中國的實現。凡此皆說明,學術的性質,如同教育的性質,必取決於根本的制度價值的共識,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

自由先於法律,自由也先於制度。自由權利需要制度的庇護,而自由的輿論也會保衛自由的制度。首先要靠自由的輿論來推動制度的建設,而自由的輿論需要崇尚自由的知識分子來啟蒙。

啟蒙,在人類歷史經驗中,是現代化必不可少的第一步,而我們從來沒有真正開始過。我們需要的是普世價值的啟蒙。有朝一日,水到渠成,社會便會平安地轉型。現代社會不是理想的烏托邦,而是實實在在赤裸人性的共同體。

現代化不是一勞永逸地解決了人類問題,而是讓人直面長期被掩飾或扭曲的諸種人類問題,以求在充分自由的討論中,在學會尊重對方和妥協讓步中,謀求點點滴滴的解決。

人類不可能達到終極的真理,也不可能達到終極的幸福。然而認識到你和我和他和她都是有理性有自由意志的主體,可以在犯錯和試錯中學習改進,就是一個良好的開端。

不管身後有多少暗影,腳下有多少陷阱,前方永有一線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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