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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限制員工跳槽到競爭對手那裡嗎

我有個朋友在某大型電子製造廠工作,我曾建議他跳槽去同為電子代工巨頭的捷普電子。他說和公司簽過協議,不能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

我說協議上有寫賠償金嗎? 他說沒有。我說,那你就當做沒有簽過好了。

這種不能跳槽到競爭對手的協議,業內叫《競業限制協議》。

公司確實是可以通過協議來禁止員工跳槽到競爭對手去,但有個前提是,要給賠償金,而且是每個月支付,一直到約定的競業期限(不超過2兩年)結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賠償金是多少呢?

不少於過去十二個月每個月工資的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所以,如果你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又沒寫賠償,那公司至少要按照你工資的30%每個月給你發補償金,按照中國大部分公司的尿性,沒寫的話是一定不會給的,沒給錢那協議就是無效的。

但學過法律的小夥伴會要鑽牛角尖,因為根據《合同法》,一方不履行約定並不代表合同就無效,不能代表另一方就可以違約呀。

的確,勞動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未約定經濟補償的競業協議無效,這屬於法律空白的地方。

但是,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基本認同不給賠償金就無效。

這篇文章寫得很清楚。

目前,無論是從數量上來看,還是從代表性上來看,「無效說」在司法界均居於主導地位。

未約定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無效

所以,別怕。

當然,真的遇到雞賊公司就給你簽兩個月的競業限制協議,只發兩個月補償金,為的就是讓你等兩個月,有好機會都不去了,那也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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