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安徽女白領剮蹭路人未道歉 被其掐死載屍體城中遊逛」這個事件?

這個是網址:美女白領的失蹤之謎-20150803鳳凰視頻

看其他新聞的時候,跳到這個新聞,我就看了下。看完之後,我個人不是很同意公訴人的意見,當然被告人故意殺人還是成立的。其中有一點就是「剮蹭路人」公訴人認為是小事,兩個車剮蹭可以認為是小事,為什麼車剮蹭人也可以認為是小事呢?車稍微不注意是可以對路人造成致傷致殘甚至致死的啊。而且事件中被害人沒有對被告人造成很大傷害,但也是對人生命造成了一個很大的威脅,別人要求一個誠摯的道歉是合理要求啊。不知道大家怎麼看?


謝邀。

大小是相對的,相對「掐死載屍體城中遊逛」來說,「車剮蹭人」確實是小事。


我覺得這種「小事」「大事」,應該是根據後果決定的。

比如打人一巴掌,你說是大事還是小事?不考慮後果真沒法判斷。就像你小時候調皮被你爸打了一巴掌,只是痛了倆小時,而《讀者》中愛迪生小時候被人打了一巴掌,聾了一隻耳朵。這肯定不一樣。

跟掐死人比,【這裡的】車子刮蹭真就是小事。這是後果決定的。


針對問題描述

我來回答你

在現實案件當中

不考慮假設情況 只看既成事實

不考慮假設情況 只看既成事實

不考慮假設情況 只看既成事實

事實就是

媒體口中的「刮蹭」對孫沒有造成什麼傷害

社會危害性可以忽略不計

媒體搞個題目出來博博眼球也就罷了

這麼多看客要是抓住這點不放我也是醉了

跑偏也要有個限度

------------------原答案------------------

受害人死亡是既成事實

因此客觀層面沒什麼可討論的

這個案子的焦點在孫世見是否有想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觀故意

個人淺見 歡迎指正 撕逼請繞道

孫的犯罪行為更加符合激情犯罪的特徵

所以也比較傾向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定罪

基本同意辯護人的意見

但在量刑上要從重處罰

因為孫在致受害人死亡後的一系列行為非常惡劣

受害人家屬並不應當放棄民事賠償

這並不妨礙其表達要求孫殺人償命的訴求

當然

孫要是一個子兒都沒有那另當別論

最後

另外一些思考

在開車產生糾紛時

特別是女性獨自駕車的情況

1.千萬不要下車

2.鎖好車門

3.情況危急時隨時準備駕車馳離現場


有個老頭,買葡萄拔拉來拔拉去,把葡萄都弄散了,沒法賣了。賣葡萄的一生氣,一刀結果了老頭。

前兩年發生的事兒。你說咋看。


這還怎麼看,故意殺人,罪犯該死


我個人認為,該案件應該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非故意殺人罪。首先,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判斷是否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並不是從被害人是否死亡這一結果考量的,而是從犯罪主觀,與客觀方面來區分。

犯罪主觀方面,同意辯護律師的意見,孫某對邱某的死亡,不抱有積極追求的,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目的更符合為了教訓一下邱某,或者為自己討一個說法。)

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意公訴人意見,孫某的行為是採用掐被害人的頸部,但是由此並不能直接來認定故意殺人,頸部被掐,從概率上說,並不會必然導致所有人的死亡,其結果有可能是輕傷,窒息,休克,死亡多種,且每種的概率都差不多大小,或者難以區分。

綜上來說,我認為是故意傷害罪(致死)。


還能怎麼看?極端的暴力主義者,正常人看變態,沒有規律可尋,沒有正常動機的偶發性事件,今天惹到這個人,不是剮蹭你踩他一下腳也可能被殺


一個人的怨氣不是一天積攢出來的,無處宣洩的情緒往往是釀成悲劇的真正成因。


不是法律人士,但是作為一個旁觀公民的觀點是,應該看事實吧。事實就是,受害人並沒有對兇手造成 真實 的過大的傷害,而其反應則是殺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了視頻,覺得其實當事人是激情殺人,應該不是死刑。

至於被害人哥哥的「殺人償命」的說法,不是按法律套路走的。


同意張飛的評論,這是要看心理鑒定的。至於點贊最高的那個的回答,只想說一點誠意都么有!還有目測會出現一大堆跟風無主見黨,比如評論里的某人。

雖然題主的描述是就兩件事那件更嚴重,但大標題是如何看,坐等大神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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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轟一發氫彈來說,丟個手雷確實算小事…在評論里還看到了這個,總覺得這比喻是不是有點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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