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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爾是如何論自由的?

今天,我們想來給大家講一本書——《論自由》。這本書是各種經典書單的常客,大家可能也都聽過。《論自由》寫於19世紀,作者是一位英國哲學家,叫約翰·斯圖亞特·密爾。有些同行評價他,說他是「自由主義之聖」。

那《論自由》這本書有多重要呢?有個例子:時至今日,在英國三大黨之一,自由民主黨的主席辦公室里,都要放上一本《論自由》,來作為一種象徵。

《論自由》是一本講自由的書。但這個自由,既不是哲學上很抽象的自由,也不是什麼政治自由。密爾講的問題非常實際,因為,這跟他的個人經歷息息相關。

密爾是一位大哲學家,但也逃不過生活中的難題:在25歲時,他愛上了一位泰勒夫人。泰勒夫人是一位有夫之婦,但密爾仍然和她保持了20年的親密關係。在泰勒夫人的丈夫去世後,密爾還和她結了婚。

無論在當時還是現在,這段感情聽起來都有些出格。因此,雖然密爾、泰勒夫人和她的丈夫都不介意,但社會公眾還是對密爾進行了激烈的批評。

密爾在序言中說,《論自由》是他和妻子的共同作品。所以,《論自由》也是密爾對自己生活經歷的思考:社會公眾應當干涉我的私人生活嗎?

民國時期的哲學家嚴復在翻譯這本書時,直接譯成《群己權界論》,意思就是說,群體和個人的界限,到底應該在哪裡?這個問題,就是《論自由》的主旨。

那麼我們就來看看,密爾是怎麼回答這個問題的。

在《論自由》一開篇,密爾就提出,人們都喜歡壓制與自己不同的少數意見,這叫「多數人的暴虐」:人們總喜歡把自以為正確的世俗觀點強加給所有人,控制別人的想法和生活細節。密爾認為,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會壓抑人的個性,還會讓社會喪失活力

那社會對個人生活的干涉,究竟應該以什麼為限呢?密爾給出了一個非常簡潔清晰的回答,也就是《論自由》的核心觀點:

如果一個人的行動,沒有傷害到其他人的利益,社會就不應當干涉;

如果一個人的行動,傷害到了其他人的利益,社會就有權懲罰他。

這一觀點雖然簡單,但卻十分有效。密爾在書里舉了很多例子,來進行說明:

比如說,有一位嗜賭成性的賭徒,整天就知道賭博,而且經常輸錢,還不上債。那麼,社會應不應該懲罰他呢?

密爾認為,應當懲罰他。但懲罰這位賭徒的理由,卻跟賭博無關。

按照密爾的觀點,賭博是賭徒的個人自由,因為賭博本身,並沒有傷害到其他人

可以懲罰他的原因,是因為他還不上債。不還錢是對他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應該受到懲罰

可以看出,密爾主張的這條原則非常清晰。當然了,《論自由》里的論證,要比這裡所說的嚴密許多。

比如,密爾還討論了許多具體情況:如果有人問,假如一個人的意見或生活,看起來就是讓我不開心,這算不算侵犯了我的利益

密爾認為,這可不能算。現代社會中,每個人的生活都會相互影響,你為別人的生活感到痛苦,那是你自己的問題,和別人無關。這個道理就相當於,如果你因為比爾蓋茨比你有錢而感到痛苦,那是你自己的問題,並不是比爾蓋茨的錯。

《論自由》的核心觀點,就是這麼簡明:

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沒有傷害到其他人的利益,那就是他的個人自由,這就是社會和個人的界限。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論自由》的誕生與密爾的個人經歷有關,但他卻並沒有在書中提到自己的私人生活。《論自由》的偉大,是在於它所提出的這條關於群體和個人界限的原則,是可以跨越時代,長盛不衰的。

無論是幾百年前,先哲們所面臨的感情糾葛;還是幾百年後,年輕人們所面對的網路討伐和逼婚壓力。我們都可以參考《論自由》中的原則,來進行思考,獲得啟發。

(囧狗:我倒是想結,誰先給我介紹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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