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業併購這個公司怎麼樣?

公司狀況說明


這家公司我去面試過,很有感覺,很人性化,雖然由於種種原因沒有通過面試(主要是專業不對口),但是給我的感覺是非常不錯的!環境很優雅,休息區非常大,我可能沒太看清,休息區好像佔了工作區快一半的場地,沙發也有,零食也有,還有露天的花園,免費吃飯,免費茶點,感覺是在仿照谷歌。公司的人接觸不多,但是感覺很友善,我去那天正好是下午午休的時候,程序猿都從工作區出來休息吃東西,很有氛圍。


這個公司很不錯,是源深路上的谷歌,真正是干大事的公司,團隊很有朝氣,只要真的願意幹活,能快速學到很多東西,沒有勾心鬥角之類的,最適合技術人員,看好它未來的發展。


有些事,不必多言,自行百度,關鍵詞:上海百業併購,訴訟案例,勞動糾紛。


奇葩公司,誰進誰倒霉。


感謝ls兩位,你們成功的制止我扔掉了這次面試機會/笑哭


公司發了offer後,入職當天以各種理由想反悔!這種欺負人的公司,走不長遠,遲早倒閉~


面試了這家公司了,搜到了有幾個回答里提到的勞動糾紛案子的法院公示判決書。。。

其實也看不太出來什麼,具體也不知道當時具體發生了什麼,不知道為什麼那個被辭退的人對這個公司如此不依不饒的。不清楚真相也不多說了,各位自己判斷吧!

原文如下:

關聯公司:上海百業併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關聯律所:上海元始律師事務所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9修正) 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17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253條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滬01民終1374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百業併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東陸路1970號1層B室。

法定代表人:費忠強,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易先蘭,上海元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靚,女,1991年2月4日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

上訴人上海百業併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業併購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靚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629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6年12月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百業併購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易先蘭、被上訴人張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百業併購公司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百業併購公司的主要理由為:其公司系因被上訴人張靚的試用期表現未能通過試用期考核,且在入職時提供虛假信息,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才解除了張靚的勞動合同。張靚離職後,其公司立即安排人員接替了人事工作,並一直持續履行,客觀上不能再恢復履行與張靚之間的勞動合同。雙方經仲裁、訴訟,也已喪失基本的信任關係。此外,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勞動者在恢復勞動關係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乘以停發月數,雙方都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張靚自入職至被解除勞動合同前的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5,974.40元,按此計算,其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間的工資應為65,446.84元。故要求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張靚辯稱,其與上訴人百業併購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是7,468元,其被百業併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前處於試用期,2015年3月、4月工資5,974.40元/月僅是其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故不同意百業併購公司的上訴請求。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張靚於2015年3月19日進入百業併購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期限自2015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的勞動合同。張靚每月工資標準為7,468元。2015年5月12日,百業併購公司向張靚發出辭退通知。2015年5月13日,張靚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百業併購公司恢復勞動關係並支付恢復期間的工資。該仲裁委員會對張靚的請求予以支持。百業併購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後經法院審理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恢復百業併購公司與張靚的勞動關係,百業併購公司支付張靚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24日的工資10,733.23元。2016年6月2日,張靚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百業併購公司支付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工資83,178元。該仲裁委員會裁決百業併購公司支付張靚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工資81,808.55元。百業併購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決其公司不支付張靚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工資81,808.55元。

原審法院另認定,2016年6月22日,張靚向百業併購公司提出辭職。

原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引起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撤銷單位原決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本案中,百業併購公司於2015年5月12日解除與張靚的勞動合同,後張靚於2015年5月13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係,直至2016年6月24日由本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恢復雙方的勞動關係、百業併購公司支付張靚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24日的工資10,733.23元。張靚每月工資標準為7,468元,則百業併購公司應按此工資標準支付張靚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間的工資。百業併購公司主張按實得工資標準計算該期間的工資,於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採納。基於張靚對仲裁裁決百業併購公司支付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間工資81,808.55元未持異議,原審法院對該裁決主項予以確認。原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一款,判決:上海百業併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張靚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間工資81,808.55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計5元,免予收取。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上訴人百業併購公司與被上訴人張靚簽訂的期限為2015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前2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工資為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本院認為,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上訴人百業併購公司於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解除被上訴人張靚勞動合同之決定,已經生效判決認定為不符合法律規定、雙方勞動關係應予恢復。原審法院基於此而結合張靚就恢復勞動關係爭議申請仲裁及進行訴訟之期間,認定百業併購公司須支付張靚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間工資,依據充分。就此期間張靚應得工資的計算標準,結合張靚、百業併購公司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以及張靚被解除勞動合同前處於試用期、領取試用期工資之事實,本院認為,原審法院依照7,468元/月確定張靚系爭期間應得工資計算標準,並無不妥。故對百業併購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上海百業併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 鴻

代理審判員 王 驥

審 判 員 孫少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正葉


一家合同都做不規範的公司,強制性要求員工加班並從未給於加班費。另,違反加班超36小時的勞動法,同時,對於員工假期管理扣薪也是不合法,對於離職員工拒給工資明細流水單?行的正坐得端會拒絕給員工工資單?勞動仲裁委員會常客吧?


在這個公司待過一個星期就不行了,早晨進行毫無意義的早會,晚上7:30下班,辦公環境逼仄。

業務就是各種處理數據,很多難題都是外包給國外的程序員,無語。很多項目都是保密,可能是因為數據隱私,也可能是自己都沒搞清楚怎麼贏利。who knows

離職開證明各種理由推諉,無法溝通,兩個字總結,垃圾!!!


很好的團隊,很陽光,很團結,很公平,氛圍好,感覺走在正軌上。順便說一句,男多女少,男生顏值普遍高。


第一印象不錯,兩個小姐姐很熱情啊,會議室裡面試的,有專門的數據分析部門,很專業的,還有好幾個外國帥哥哈,工資開得高,很有誠意!


上面幾個回答也太沒職場素養了。估計公開身份也沒公司要了

HR告訴你如何回答「為什麼從上家公司離職」-盧鬆鬆博客

這邊文章應該能更好地教會大家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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