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公司常見刑事犯罪之一 非法拘禁罪

一、引言:

從年後至今,團隊處理了幾起非法拘禁的刑事案件,都是一些小貸公司、零用貸公司等貸款平台公司,由於在貸款過程中沒有做好風險防控,產生了大量的逾期貸款無法收回,給企業的生存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為了催討不良貸款,有的公司是通過與律所合作,通過合法的手段進行催討;有的公司,見短時間內效果不好,於是鋌而走險,通過一些違法手段進行催討。從而,一不小心就觸犯了刑法的紅線構成犯罪,這其中最常見的罪名之一就是非法拘禁罪,所以本文主要圍繞非法拘禁罪進行闡述,以便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進行參考:

二、非法拘禁罪:

(一)、名詞解釋: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常見的非法拘禁行為如扣押、監禁、捆綁等方式。

(二)、特殊情形:

1、為索取合法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2、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3、「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包括由於長期虐待、拘禁、捆綁等行為,導致被害人身體受到重大傷害或致死,也包括被害人因無法忍受上述行為,而實施的自傷、自殘的行為,導致身體受到重大傷害或自殺。當然,如果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則不屬於非法拘禁罪,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三、關於量刑問題: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年)

非法拘禁罪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四、常用的從輕、減輕量刑情節(結合實踐常用量刑情節):

(1)、自首。《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立功。《刑法》第68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從犯。《刑法》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坦白。《刑法》第67條: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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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韌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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