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為繼承房屋將親生女兒告上法庭,結果卻是被告主體不適合,被駁回!累!
關鍵詞:繼承糾紛 繼承遺產 繼承糾紛訴訟 法定繼承人
裁判主旨:以法定繼承糾紛為案由訴至法院要求繼承遺產,原被告雙方都應當是享有繼承權的法定繼承人,否則會被駁回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坐落於福州市鼓樓區*****、福州市鼓樓區*****系原告父母生前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告母親曾明珠於2009年12月8日因故死亡,原告父親蘇景雲於2016年5月20日病故。原告父母生前均未立有遺囑,原告是蘇景雲與曾明珠的獨生女,原告與被告系母女關係。依照法律規定,上述房產由原告繼承,歸屬原告個人所有。為此,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坐落於福州市鼓樓區*****(房屋所有權證號:榕鼓S字第***號)、福州市鼓樓區*****(房屋所有權證號:榕房權證R字第***號)由原告繼承,歸屬原告個人所有。
法院認為:
福州鼓樓法院:起訴應當有明確的、適格的被告。本案系繼承糾紛,現未有證據證明被繼承人曾明珠、蘇景雲死亡前留有遺囑,故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繼承開始後,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現根據蘇某1訴稱,其系被繼承人曾明珠、蘇景雲的獨生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而蘇某2系曾明珠、蘇景雲的外孫女,不屬於曾明珠、蘇景雲法定的繼承人,亦未有證據證明蘇某2可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對曾明珠、蘇景雲的遺產享有繼承或分割的權利。因此,蘇某1以繼承糾紛為由將蘇某2作為被告訴至本院,缺乏事實依據,被告主體不適格。故裁定駁回蘇某1的起訴。
蔡思斌律師評析:
訴訟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要求,如果獨生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提起遺產繼承或確認權利的訴訟,根本沒有適合的被告,當然,如果本案原被告雙方有其他的爭議點,比如老人有遺囑確定由外孫女繼承,或者老人家有遺贈行為,存在其他爭議的話,法院就完全可以處理。
但根據公證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證事項,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為:身份證明、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財產證明,這些基本材料也是訴訟環節的當事人所需提供的基礎性材料。如果財產不明的,可向公證處申請開具查詢函,前往有權部門查詢死者遺留的全部財產,包括房產、存款、理財賬戶中的資產、股權等。從實踐中看,依據公證機構開具的查詢函,有權部門出具登記在死者名下的財產證明,操作中並無障礙。
案例索引: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6)閩0102民初6124號「蘇某1與蘇某2繼承糾紛」,見《蘇某1與蘇某2繼承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代理審判員黃小燕),載《無訟案例》(20160902)。
網址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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