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CONESENT性文化:今天你「授權和我發生性關係」了嗎?

最近,美國爆出好萊塢著名製片人韋恩斯坦對數十名好萊塢的女明星模特實施了強暴和性騷擾,目前已經有超過30多名女性出來指證,甚至包括安吉麗娜這樣的一線女明星。當『性騷擾』、『性犯罪』頻頻出現在社會頭條上,我們除了從法律的角度去完善制度,是不是還能從教育的角度去加強意識呢?

所以,今天我們來聊聊「CONSENT:願意、同意且允許和你發生性行為」這個概念,在性相關的行為方面,究竟什麼是「CONSENT/願同允」?我會用一直沿用CONSENT這個詞,因為我實在沒有找到中文明確的一個對應辭彙,「同意」、「允許」、「答應」……這些詞都沒有辦法完全表現出「我給予你做特定行為的權力」這樣的意義。如果有大牛知道有一個明確的對應辭彙,也麻煩告知,謝謝。

我們的婚姻制度、性制度從「盲婚啞嫁」直接光速發展到「自由性愛」,我們中間並沒有經歷過層層遞進的這樣的漸進發展。在某些地區,強姦-性侵-性騷擾-自願性愛,這幾個領域之間的界限是灰色的。不僅在我們的意識中是灰色地帶,甚至有些在法律上也是灰色地帶。

在「自由性愛」的現代社會,「Consent/同意且允許」,就是一堂關於「性意識」的重要課程,然而也是一堂缺失的課程。

什麼是「CONSENT/同意且允許」?

我們的社會中充斥著這樣的聲音:當女人說「不」的時候,她其實說的是「要」。這樣的共識不僅被男性擁護,也被很多女性認同。

那麼,這就反應了一個細思極恐的問題,如果「不」這個詞都不能表示「拒絕」和「否定」,到底女人要說什麼,才能表示「不」?如果我們不能用語言的否定來拒絕性,那麼我們在真的拒絕性的時候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CONSENT」,我翻譯成「願意、同意且允許和你發生性行為」。

  • 願意,表達我作為主體的個人意願
  • 同意,它必須是一種讓對方能接收到的信息,「我的意願」要通過明確的「語言、行為」傳遞到對方那裡,讓他知道我同意
  • 允許,代表了「我願意且同意和你發生一種行為」,同時也點名了「這是一種我給予你的權利

如果沒有「CONSENT」,那麼所有的性行為、性接觸都基本可以劃入「性犯罪」的大領域裡,看程度的不同,有性騷擾、性侵害等等(專業的法律名詞我不在行,見諒)。

「CONSENT」有幾個重要原則:

1. 「沉默」和「不拒絕」不是「CONSENT」!

很多人會把「Ta沒有拒絕我」當成是「同意」,這是完全不合法律也不合邏輯的。當初岳飛被處死,就是個「莫須有」的罪名,讓後世所有人為他喊冤。同樣的,「沉默」是一種「想當然」、「莫須有」的同意,它只在實施者的主觀世界成立,或者只在法律保護薄弱的社會成立,但它本身,不構成「我有和你發生性行為的意願、我同意了並讓你知道、我允許你和我發生性行為」這個大前提。

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不拒絕」有非常多的因素,有些時候可能是害羞,但還有些時候是恐懼。我們為什麼要尊重「CONSENT」原則?因為我們不是神,沒有人能100%確定,對方的「沉默」代表的究竟是「害羞」還是恐懼。所以,一定要做「有效的溝通」,不要傷害對方,也不要讓自己莫名其妙的就實施了「性侵」。

所以,黃燈也不可以往前開車哦,只有明確的綠燈才可以!

2. 「CONSENT」只適用於單次性行為

簡單來說,如果你和一位性伴侶之前發生或性關係,這不代表你就自動獲得授權,可以任意進行下一次的性行為。打個比方,你和A半年前發生過性行為,你再次見到A,這並不代表A對你的CONSENT一直延續到現在。同理,如果你和A上周末發生過性行為,再一次相遇時,你依然需要確認一次對方是否「CONSENT」新一次的性行為。

3. 「CONSENT」和對方的性經歷無關

一個人會不會對你有性方面的「CONSENT」,和他/她過去的性經歷無關。我們有時候會聽說,這個女人過去和多少人睡過,她肯定願意和我發生性關係。或者說這個男人有過多少性伴侶,他一定願意和我發生關係……這些隨著自我意願的「猜測」和「假想」都是站不住腳的。對方就算和一萬個人發生過性關係,也很有可能想把你拒之門外。

4. 「CONSENT」和對方的性別沒有關係

請不要抱著:「他是男生,所以他一定想」這樣的期待。在性行為方面,男性和女性分別都受到「社會性別」的約束,讓他們難以說「不」。

  • 女性會遭遇Compliance Anxiety(順從焦慮),這是我調查總結出來的一個現象。女性會因為怕「不順從」帶來的一系列後果,在「拒絕性要求」這件事情上顯得很遲疑或者很焦慮。
  • 男性會遭受Performance Anxiety(表現焦慮),他們對於自己在性方面的消極表現會產生極大的挫敗和焦慮感,所以很多時候即使不是很想發生性關係,也羞於表達。

這不是一個只保護女性的特權,它同樣適用於廣大男性。所以女性也要漸漸地正視這個問題,如果你不溝通清楚,很多時候男生和你發生性關係,很有可能只是「不好意思拒絕」而已。

5.「CONSENT」是一種可以隨時撤銷的權利

劃重點!這裡很重要。「CONSENT」是一個隨時可以被撤銷、可以按「退格鍵」的權利。即使你剛開始的時候同意了,但是在整個「性經歷」的過程中改變了主意,你有權利隨時喊停,對方必須配合。有的時候可能是想到了難過的事情心情突然變了,有的時候是發現性伴侶的習慣自己無法適應(太過激或者太小眾),有的時候可能是自己的身體出現了不適……不管是什麼原因,你都可以隨時表達「我不願意了」,撤銷你之前發出的「CONSENT」。

想想看,對「支配自己身體的意願」的尊重應該要高於「性本能」,雖然這不是我們生下來的原始表現,但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證明。

6.「CONSENT」受限於年齡

如果你得到了一個人(不論男女)的「CONSENT」,她/他明確表示願意和你發生性關係,記錄並存檔,但是只要她/他年紀小於14歲,依然屬於強暴。

但這裡有明顯的矛盾點,「Age of Consent」/合法年齡這裡,它寫明了是「性別不限」、「性取向不限」,但只有受害者為14歲以下的「少女」,才能判定為「法定強姦」。

依據中國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滿14歲幼女以強姦罪論,從重處罰。

受害人為男性的情況,如果強行與未滿14歲男孩發生性關係,只能判處猥褻兒童罪,最高刑期是5年。如果受害者在14歲以上,則無法可依

我們都知道,在保護男性性侵受害者方面,美國、英國等歐美國家一直走在前面。今年,日本修改了相關法律,第一次把男性納入「性侵受害者」的範圍內,並且也把「父母、監護人」納入「性暴力施暴者」的範圍。希望中國在這方面可以快速跟進立法,不要讓性犯罪因為法律的漏洞繼續猖獗。

7.「CONSENT」和職業無關,和性工作者發生關係一樣需要徵求同意!

先不做道德評判,性工作者也有最基本的權利,即不被侵犯的權利。不管是她/他在工作場所,還是在工作場合以外,她/他始終有對任何人說「不」的權利。這樣包括了性工作邊緣的人群,比如脫衣舞者、陪酒人員等等。「脫掉一件衣服、和你喝一杯酒」不等於「Ta一定願意和你發生性關係」。

「CONSENT」還有很多具體的規範,比如不受限於身份關係(夫妻、情侶、親族……),比如不受限於性取向(LGBTQ)等等,有興趣的話可以谷歌一下,學習一下保彼此平安。

總結

今天寫了一篇乾巴巴的「科普文」,也是希望請看到這篇文字讀者、尤其是有小孩子的父母都能思考一下,在「性邀請」和「性拒絕」之間,我們缺失了多少步驟,又「想當然」的造成了多少遺憾?有些人會說,這東西不實際,因為「CONSENT」可以隨時撤銷,難道我們要隨時詢問?那這個讓我們都開心的事情就絕對無法進行下去了。

當然,並不是說讓你親一下臉,問一下「你同意嗎」;親一下脖子,問一句「你還同意嗎」……(畫面太美不敢想,捂臉)但是希望大家把「CONSENT」這個概念先建立起來,即,每一個人的「默認設置」,不是「這一次一定願意」;而是「這一次可能不願意,所以我要先溝通一下」,這樣可以保護對方,也可以保護自己。

如果排除了「法律合規」、「文明意識」這些陽春白雪的東西,就放回「性」這件事本身說,「CONSENT」也有一個很大的好處。是,可能有那麼點概率能降低性行為的頻率,但是至少有了充分的溝通,能大大增加性行為的質量啊!畢竟,我們都那麼忙,與其去實踐質量不佳、還遊走在「性侵害」邊緣的性行為,還不如擼一盤王者榮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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