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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風險有多大?

遇到過不少當事人,他們婚前為準備結婚或結婚後購置了房屋,但出於各種原因,房產證上只有配偶一方名字,並未登記到自己的名字。沒有上名的一方,因不清楚法律規定,心裡會存在一些隱憂。尤其是夫妻感情欠佳、甚至感情破裂以至於考慮離婚的當事人,對這個問題更是頗為擔心。

律師解析

婚房不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否有風險,風險有多大,要視具體情況而論。

一、一方婚前購買(婚前付清房款),並登記在該方名下,但另一方亦有出資的(並非以借款或贈與等名義),一般按雙方各自出資比例共有房產。

這種情況下,房屋雖不屬於夫妻共同共有房產,但因未上名一方也有出資,可按出資比例共有。從房屋歸屬上來看,這種風險並不大,未上名一方不至於完全沒有份額。只是如果出資少的話,享有的比例就少。並且存在對方可擅自轉讓房產的風險。

二、一方婚前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並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屬於購買一方的個人財產。但離婚時應補償另一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增值部分。

這種情形下,風險顯然很大。未上名一方對房屋沒有任何權屬份額,沒有任何處分權、收益權,只是在離婚時可以獲得對共同還貸的款項,和相應房子增值部分的補償。這意味著,共同還貸時間越長、房子增值越高,補償越多,否則,補償越少。

要注意,這裡指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不限於銀行轉賬記錄一定要同時體現夫妻雙方的銀行賬戶,即使一直使用一方的銀行賬戶還貸,也屬於共同還貸,除非夫妻雙方書面約定財產分別制。

補償標準如何計算?不同地區的司法實務不一致,因此存在多種計算方式,並無統一標準。深圳法院的計算方式: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後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這個演算法相對公平,不妨參考。

三、婚後購買,並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夫妻沒有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情況,雖是共同財產,但一方繞過對方擅自賣房的風險是巨大的。如果買房之人是善意購買(不知道是夫妻共有且支付了合理房款,並且完成過戶登記),則一方擅自賣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未上名一方無法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追回房子。

四、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沒有登記,沒有出資,風險巨大,沒有任何餘地。

五、如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另有約定的除外)。

與第一、第三種情況同理,即使是按份共有,沒有上名的一方,仍存在房子被擅自處理的風險。

六、婚後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夫妻雙方支付其餘款項,如果該房登記在出資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資部分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簡單來說,這種情況下,房產是夫妻共有,但未上名一方,如前所述,存在被擅自賣房的風險。

結語:

降低風險的最佳方法,當然是加名,但現實中加名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是按揭貸款購房的情況下,沒有還清貸款,辦理加名手續比較困難。退而求其次是協議,尋找法律專業人士擬定一份公正合理的協議,也可以最大限度控制、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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