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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與邦帶你分析英國公投 | 城與邦

2016年6月23日,英國全民公投,支持推出歐盟。城與邦帶你解讀"Brexit"

城與邦投稿作者艾煜彬曾發文「英國退歐呼聲背後的歷史情結」,為大家解讀英國議會,法律,和人民之間的關係。「黑五」公投之後,再次重發。

作者:艾煜彬(喬治華盛頓大學本科,學術興趣:歐洲近代政治)nn

引言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德法兩國放下了幾個世紀的仇恨,用各自國家的資源為歐洲大陸提供了一個和平、穩n固的發展環境。但是,為什麼從上個世紀中葉鐵幕的拉開,到上個世紀末冷戰的結束,那跨過英吉利海峽的聯合王國卻選擇當歐洲大陸上的一個特例?為什麼現在的n它會選擇退出歐盟?它讓渡的是什麼,捍衛的又是什麼呢?

英國的主權觀是獨樹一幟的,它既非霍布斯提出的君主主權觀,也不符合孟德斯鳩提出的n三權分立原則。英國實際上屬於「議會主權」;議會本身便是英國最高政治行政單位。在議會中,又分為上下兩院。下議院多數黨領袖出任首相一職,反對黨則在每n天的聽證會上與現任多數黨針鋒相對。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一般要通過三道聽證會,每一道必須經過上議院(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housen of ncommons)同意。每一次聽證會中,反對黨將會以辯論的形式對法案細節進行質問,以求法案達到公平公正的效果。在最後階段,上議院和下議院如果對此法n案有任何異議的話,可對此法案做進一步的修改,而修改結果必須再次獲得上議會和下議院的同意。之後法案送至英國現任皇室,進行一種儀式性的通過,最後成為n議會法案。由於英國根深葉茂的習慣法傳統,在2005年最高法院成立前,司法職能一直由上議院高等法院代理。也就是說,在加入歐盟之前,英國的司法體系並n不是完全獨立的,其職能範圍也受到議會的限制。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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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將英國主權觀的發展史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以13世紀英王約翰簽署《大憲章》為中心。在這一階n段,國王與貴族互相承認雙方的職責和義務。更重要的的是,議事會的權力在接下來簽署的《牛津條約》和《約克法案》中不斷得到強化。此時,議會與國王之間遵n循的基本原則是:凡是有關徵稅,割地和發動戰爭等關乎國家生死安危的決定,國王都需要首先徵得在他身邊由封建諸侯或貴族組成的議事會的同意。這是在歐洲政n治版圖中鮮有發生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因為,國王與議事會之間形成了一種制衡與妥協的力量。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真正現代意義上的「君主立憲制」形n成之前,這種由議事會賦予「合法性」的英國政治還是僅僅限於一種「君主主權」。

封建制往往帶來多元化,因為地方上的貴族會形成對王權的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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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二階段則以17世紀詹姆士一世的退位和查理一世的繼任為中心。因戰爭而導致的財政吃緊,迫使國王對新興的城市資產階級征以重稅,從而直接加深了議會與國王n之間的矛盾,並拉開了英國內戰的序幕。1649年查理一世「頭落白廳」給後世的君主傳遞出一個重要信息——在沒有與議會協商的情況下,國王不能夠獨攬大權n而將國家生死安危置於一人手中。緊隨其後的1688年光榮革命,宣告了君主立憲制的確立,而1689年《權利法案》的通過則明確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的原n則。由此,議會權力佔據了英國政體的主導地位,而國王或女王的政治權力逐漸演變為一種關乎榮譽、尊崇的儀式性符號。在彌爾頓所著《為英國人民聲辯》一書n中,他表明了議會主權的重要性;「議會是國家的最高機關,議員是由絕對自由的人民選任的。他們具有商討重大事件的充分權力和權威。設立國王只是為了監督會n議兩院所提出的一切法案和法令,使它能按他們的票決和決議去推行。」而在《政府論》中,洛克則進一步闡釋了議會主權的思想。在第一卷中,洛克駁斥了公民社n會應該建立在神聖不可侵犯的家長制下的傳統說法。在第二卷中,洛克則強調了國家主權的合法性來自人民認同的觀點。在洛克的思想世界中,議會主權既是對國家n和政府負責的,也是對人民負責的。正是這種將立法權和人民主權融合在一起的觀點,形成了洛克和輝格黨的「議會主權」精神。

白芝浩所著《英國憲法》中文譯本

相n比洛克的議會主權觀,後來的法學家白芝浩顯然受到了霍布斯的深刻影響。在《英國憲法》一書中,他曾寫道——霍布斯很久以前就已經告訴我們而現在每個人都知n道,必須有一個最高權威,即在每個國家中的每個問題上的最後權力。」 n白芝浩試圖揭示新興的內閣制度是如何在英國的不成文憲法下代替了慢慢衰退的王權,並進而完美地將立法權和行政權融匯貫通在一起。在第七章中,他將內閣比作n「一個起連接作用的連字號」、「一個起緊扣作用的扣子」,因為它把國家行政單位和立法單位連接了起來。白芝浩還提出了「尊貴」(diginified)和n「實效」(efficient)這兩種使政府發揮功能的原則。毫無疑問,尊貴屬於貴族院或上議院,它利用了英國人民對王權的敬畏。與之相反,平民院或下議n院則利用「實效」的原則去管理國家。在白芝浩看來,正如其在第六章中指出的那樣,議會事實上承擔著某些「政治職能」:其一,下議院本身就是一個真正的選舉n團體;其二,下議院總是作為一個」政治掌舵者「,遵循著民眾的意願來制定政府的未來走向;其三,下議院履行著一種告知與被告知的職能,在日常的議程中表達n著選民的意願。值得思考的是,在白芝浩的思想中存在著某種緊張關係;一方面,白芝浩始終在肯定議會權威的至高無上性,可另一方面,他又相信人民的意願可以n影響議會的進程。那麼究竟由誰來決定議會的主權權威呢,由其自身,還是其所代表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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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階段為工業革n命時期,以1832年、1867年與1884年議會的三次改革法案為中心。法案帶來的不僅是劇烈的社會變革,更直接孕育出新一代主權理論學說家,其中最具n影響力的無疑是戴雪,其所著《英憲精義》一書徹底揭開了英國「議會主權」的面紗。在他看來,由於英國的習慣法是由慣例判決而形成的司法體系, n不同於常人所理解的首尾完整的法律準則,因而很容易使學者在解釋英國議會主權時忽略英國憲法之於議會主權的重大意義。具體說來,學者們沒能形成對不成文憲n法靈活性(flexibility)與通用性(generability)特製的足夠重視。而在戴雪的觀念中,恰恰是靈活性允許了議會去更改任何法條的權n力,通用性拓寬了議會所能管轄的法律範圍。

戴雪(Albert. V. Dicey),十九世紀英國法學家。主要著作有《憲法研究導論》、《十九世紀法律與輿論在英國的關係演講集》等

n n戴雪認為,過往的主權理論家大都玩弄著某種政治術語,因而造成了人們對議會主權的模糊認識。基於此,必須首先澄清「什麼是議會主權」這一基本問題。在他看n來,議會的主權集中表現在議會可以通過法律,也可以廢除法律,並且聯合王國上下沒有任何一個人或某個團體能以法律的名義,或以法律的權力抗拒或違背議會的n權力。對於議會的」無限立法權威」,作者再次重申了「對延長議會每次選舉間隔時間」法案的重要性。該法案確立於1716-1717年,正值保皇派(詹姆士n三世復辟的支持者)猖獗之時。在任英王考慮到此時大選必會導致政局不穩,便於改選之時與內閣商量,懇求議會延長議會大選期限。但卻遭來上議院和下議院不少n的攻擊;譬如,波利斯里就認為,「如議會能從人民獲得權利,又能很隨意的把大選期限擴大到七年,那它(議會)為什麼不把期限擴大到十年呢,以此類推,為何n不擴大到永久呢?」。當時的內閣領袖華伯如深知,議會大選期限的延長對於某些人來說可能是「違憲的」,但是一旦我們訴諸英國的習慣法傳統,這種「違憲」的n說法是絕不可能成立的。在戴雪看來,該法案的通過表明,議會正是運用不成文的憲法傳統來樹立它自身的立法權威的。當議會替代君主而成為國家政治格局中的主n宰時,其本身的至尊地位是沒有改變的。這體現在兩點上,其一,議會是不受自然法與道德法的約束;其二,議會絕不是人民的代理人或選舉團的委員會,而是國家n主權立法的代表。nn

除此之外,戴雪重申了在議會主權「至高無上」的條件下,選民、議會與主權之間呈現出的複雜關係。一方面,他認為,儘管選民可以投票給中意的n選區代表,更有其合法的政治發言權來表達他們的不滿,但他們「即無權立法,亦無權廢法。」但另一方面,他也相信,政治主權和法律主權同樣重要,沒有民眾對n公共事務的顧慮,那議會本身也沒有任何的意義。因此,綜合兩方面的考量,戴雪首先區分了「法律主權」與「政治主權」兩個不同的概念,並進而推出了他所認識n的存在於選民、議會與主權這三個要素之間的關係——儘管在理論上,議會可以運用它的法律權威迫使蘇格蘭建立英國國教來代替其本土的天主教,可以隨意地向殖n民地征無理由的稅,還可以廢棄百年來的君主傳統,但是議會再考慮到「民情」的條件下,放棄了這些本可以利用「法律權威」而行使的職能。因此,在選民與議員n的差異日益消除的趨勢下,政治主權與法律主權並不互相抵制對方,而是「互補」的作用。

英國議會政治的背後,是否有一種關於議會的歷史情結? nn

結語

由於當今世界格局早已不同於兩次世界大戰以前,早期君主與國王所倡導的「民族」與「國家」的政治n觀念難免受到衝擊。當然,這不是說國家會放棄承認它所持有的政治和法律獨特性,只是那種能荼毒於民眾心智的極端民族主義將一去不返,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n也將建立在消除雙方政治隔閡的基礎之上。但問題就在於,英國人民對超國家組織的興起感到困惑;曾經讓他們引以為豪的「議會主權」是眾多後發國家借鑒的政治n體制,如今卻面臨著因歐盟的快速發展而內在瓦解的風險。永遠是屬於議會一個個體的權威,英國人民則要在讓渡還是堅守之間作出困難的選擇。筆者認為,只有當n我們深知這其中的歷史淵源之後,才會對英國退歐的現實有更加精深的理解。

參考資料

1. 《為英國人民聲辯》(英)彌爾頓 著 何寧 譯 商務印書館 1958

2. 《政府論》(英)洛克 著 瞿菊農 葉啟芳 譯 商務印書館 1982

3. 《英憲精義》(英)戴雪 著 雷賓南 譯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1

4. 《英國憲法》(英)沃爾特 白芝浩 著 夏彥才 譯 商務印書館 2012

5. 《控制國家 -西方憲政的歷史》(美)斯科特 戈登 著 應奇 陳麗微 孟軍 李勇 譯 江蘇人民出版社 2001

6. 《讓渡還是堅守?一體化語境中的歐洲人主權觀研究》洪郵生 等著 南京大學出版社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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