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遭遇遊戲公司違約是否可以主張損失
近日,廣州首例網路遊戲BUG違約案終審,駁回玩家訴請。案件的主要情況如下:
2012年12月,玩家賴某正式入坑該遊戲,據稱在遊戲期間先後充值了總共176萬元。
2014年該遊戲出現漏洞,有玩家利用該漏洞違規刷道具、刷元寶等,但遊戲公司並未及時封號。
該玩家認為,惡意謀利的玩家與其擁有同樣的裝備,卻不需要支付對價,遊戲公司不對此作出處理,導致他花重金購買的遊戲裝備產生不了價值,達不到遊戲目的。根據充值金額估算損失80萬元,且遊戲公司沒有按規定對他進行補償,故起訴請求華某公司賠償因違約造成賴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80萬元。
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一審、二審經審理認為,從遊戲公司發布的《YY天某劍玩家守則》第四條遊戲漏洞規則來看,是知道其已經上線的遊戲可能存在漏洞,本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儘早發現漏洞,並予以修補。據此,法院認定,遊戲公司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構成了違約。
但是,對於賴某索賠80萬元,法院認定該主張應為精神損失。法官指出,由於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因此,若在違約之訴中,支持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是「於法無據」的。而同時本案賴某又是以遊戲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為由對其提起訴訟的,並非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的,因此法院對於賴某提出的該部分損失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賴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諾誠評論:
這是廣州法院審理的首例因網遊漏洞產生爭議,並且是由遵守規則的玩家向遊戲公司主張違約賠償的案件,具有非常大的典型性。基本上,廣州法院也基本延續了法院審理玩家訴遊戲公司的常規思路,訴解封、認定違約等等可以商量(具體看案件情況),但損失基本不予認定。
筆者也遇到過許多玩家對於遊戲公司封號、盜號等等的法律諮詢,一般我都會建議玩家先通過溝通協調、投訴(消費者保護協會、文化執法部門)來處理,在上述手段無法達到目的的情況下再行訴訟。一方面,訴訟會帶來較多時間和金錢成本(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玩家舉證的難度較高,尤其是損失這塊內容,管轄法院基本都在遊戲公司所在地法院。
從筆者經手的案例中,法院對於玩家要求解封是有一定傾向考慮的,對於遊戲公司解封的舉證責任要求是較高的,常常出現認定遊戲公司舉證不能而判令解封的情況。但對於損失這塊,大多數情況是否定的,理由也和這個案例一樣,無法核實直接損失。筆者認為損失舉證對於玩家來說是非常難的,在玩家舉證投入大額金錢及認定遊戲公司違約的情況下,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權利,可以考慮酌定損失,而不是一味的機械適用舉證責任,否則這也很難讓普通公眾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
關於諾誠遊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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