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福音書中10個小話題(9)-「得救」是否要靠行為?

馬可10:21...「得救」是否要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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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馬可福音批註》就此解釋:

主在此提出最嚴厲的要求,以顯明他的不完全。「還缺少一件」暗示他現在仍是不「完全」的──即使人遵行一切誡命,在主看仍是不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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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是「愛人如己」;「來跟從我」就是「愛主你的神」(太10: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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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叫那少年人如此作,為要讓他知道:他實在並沒有完全遵守誡命,因此而醒悟,人並不能藉作甚麼事以承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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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馬唐納牧師在其《新約聖經注釋》中如此解釋:

主耶穌的意思不是說他若能變賣產業行善,就會得救。得救只有一個方法──相信主耶穌。然而人要得拯救,必須承認自己是罪人,達不到神聖潔的要求。主帶領那人回到十誡,要他悔罪;財主不肯把產業分給人,說明他沒有愛人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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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吩咐那人變賣所有,並不是說此為得救的途徑。他要指出,他已犯了神的律法,需要拯救。倘若他向救主的指示有響應,便早已得著得救的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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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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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對少年官的要求並不是以此顯明得救要靠行為。因他表明自己從小遵行律法(可10:20),耶穌便把他帶回律法的面前-- 「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是「愛人如己」;「來跟從我」就是「愛主你的神」(太10:37~38),為要使他明白自己的不完全,單遵守誡命不能使人完全。若要承受永生,必要先承認自己是個罪人,悔改信靠主耶穌才能得救。

經文中,我們看到耶穌是那麼的喜歡少年官,為什麼又如此「刁難」?其實,少年官並未聽完耶穌的話,就憂憂愁愁的走了。而耶穌在後面與彼得對話的時候說到:『我實在告訴你們,人為我和福音,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姐妹、父母、兒女、田地。沒有不在今世得百倍的,就是房屋、弟兄、姐妹、母親、兒女、田地,並且要受逼迫;在來世必得永生。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在後的將要在前。』

撇下所有跟從主,要的不是你的「行為」,乃是你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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