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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屁股的法律史 | 不止讀書

問:被打過屁股的最高領導人有誰?

答:當了皇帝的洪秀全(& 小時候的小布希總統)

那是1853年的冬天,洪秀全已經是太平天國的天王了,但是卻被東王裝瘋賣傻,重演天父附身的把戲,非得要懲罰洪秀全,打他40下屁股。東王打了皇帝的屁股,這個事件直接撕裂了太平天國的內部,不到3年,楊秀清一家人都被誅殺於午夜,太平天國的命運也開始走了下坡路。

所以啊,打屁股容易國破家亡,不可不慎。在東方如此,在西方也如此,當年基督教世界裡,把打屁股當成了「聖刑」,差點瓦解了基督教的名譽。當年,布魯塞爾的主教還會要求每一個懺悔的女人都要脫光衣服,被打屁股,這樣才能幫助她們獲得永恆的拯救。

BUT!別想歪了!

這可不是打屁股的八卦史,

這是嚴肅的法律史。

為什麼會出現打屁股這樣的刑罰呢?

鬼佬黑格爾就在他的名著《歷史哲學》里黑過我們的「打屁股刑」,說他們西方都把打屁股刑當成了一種對榮譽的侮辱,而我們中國人就是被打都滿不在乎。所以,縱然偉大如黑格爾,在有些自己不懂的地方也會放屁。

《新唐書-刑法志》載「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唐律疏議》也說「笞者,擊也,又訓為恥。言人有小愆,法須懲戒,故加捶撻以恥之」。但是這種「恥之」的方式又帶著「皮開肉綻」,所以這是一種羞辱刑和身體刑的結合。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頭髮都受之父母,剪頭髮就等於要命!所以,剃掉頭髮都當成一種法定的刑罰「髡」,何況是褲子脫掉,屁股露出來被狠狠擊打呢!

封建威權建立的時候,法律的目的是為皇帝樹威,那遠古的法律目的何在?懲罰不是在內部之間樹立誰誰至高無上的權威,其實,不過是通過懲罰來讓大家融入到一個社群之中,不聽話怎麼辦?都是內部人員,不可能殺掉吧,那就打屁股吧,通過這種羞辱地懲罰,讓你乖乖聽話,投身於建立美好原始部落的偉大建設之中。

什麼時候有了書面記載的「打屁股刑」呢?

遠古文化有個遺存,那就是《周易》,其實周易里就記載了很多的打屁股的刑罰內容。比如《周易-困-初六》里,「臀困於株木,入於幽谷,三歲不覿」,這個「臀困於株木」就是屁股被木條鞭打;《易-姤-九三》寫到一個人「臀無膚,其行趑趄」,這是第一個屁股被打爛的官方描述。

到後來,《周禮-春官-小胥》有「巡舞列而撻其怠慢者」,就是說較嚴重的違反禮儀就會被「楚撻」,就是狠狠打屁股;在之後,《尚書-堯典》開始明確了「扑作教刑」,就是這種打屁股的刑罰有著教育意義,特別是在氏族公社土崩瓦解之時,羞辱的打屁股被保留下來,作為新時代的禮教之用了。

《禮記-內則》說「父母怒,不悅,而撻之流血」,還規定了子女向長者問事情,必須手執幾、杖,一旦得罪呢,就正好用來打屁股。但是打屁股被保留下來,可不是僅僅為了教學和禮儀,而是一種法定刑,《司市》記錄對集市管理中,有3種刑罰,「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就是用微博曝光你的錯誤,要麼就是拉你遊行示眾,最重的就是當眾脫褲子,打屁股!

這種刑罰運用漸漸深入到各種事項中來,《雲夢秦簡》就多次提到了「笞刑」,到後來漢律改革,非常「肉刑」,但也就此將打屁股的「笞刑」地位拔高,漸漸地變成了基本的五刑:笞、杖、徒、流、死。

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打屁股的法律

漢孝文帝推動了當時的肉刑廢除,他開始廢除了宮刑,就是割JJ之刑,接著又廢除了劓、剕這種割鼻子、砍腳的刑罰,改成什麼呢?就是打屁股!但是一棒下去打重了怎麼辦呢?那豈不是也比割鼻子、砍腳更嚴重了?

這個時候,養小男生的漢景帝對屁股心存惻隱之心,他頒布了人類歷史上第一部關於打屁股的法律——《定箠令》。這一部法律詳細規定了打屁股時用工具的長度、質料、大小(箠長5尺,竹製,大頭直徑一寸,小頭半寸,竹節要削平,別把屁股打壞了),另外重點強調了打的位置是要在臀部,而且中間不能換執杖人。

據說漢朝末年,曹操也喜歡打人屁股,「曹操立五色大棒捶殺地方雄士,使天下豪傑失色」;諸葛亮呢?也喜歡,而且打屁股20下以上的,他都還要親自監督觀察。

但漢景帝的《定箠令》並不是唯一一部打屁股法,繼踵其後的是西晉的《鞭仗令》,開始更換材質,用六尺的荊條,也開始鞭打屁股之外的地方,比如說背和腿。再之後,五代十國之際,梁武帝對打屁股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分為「大杖、法杖、小杖」三等,規格大小都有了詳細的規定,而且規定了女人是可以用交錢來換取不打屁股,孕婦也不能打屁股。

隋文帝一統天下後,覺得打屁股這個刑罰是好東西,在廢除鞭刑後,建立了封建時代的基本刑:笞、杖、徒、流、死。打屁股之刑,從此成為一種基本的刑罰流傳於世,也成了古代使用最頻繁最廣泛的刑罰。

打屁股之刑的起伏命運

據說五代的南漢劉銖喜歡打人屁股,而且每次用刑前要問別人的年齡,年齡報出,多少歲就打多少下,稱之為「隨年杖」,而且每次都是兩條杖一齊打,又稱之為「合歡杖」。為了杜絕這種隨意濫用打屁股的處罰方式,在之後的隋朝、唐朝都開始對打屁股刑罰進行了規範化處理。

到了宋代,還允許給錢贖罪,不打屁股。比如本來要打10下的,給1斤銅,20下的,給2斤銅。可是呢?到了明代,這種方式又行不通了,該打屁股一定要打,明孝宗就喜歡打屁股,之前打大臣屁股的話,好歹會在屁股上包著厚氈,但明孝宗時代開始,大臣也要在朝廷上脫褲子,趴著被打。

到了清朝末年,張之洞第一次湊請變法,希望將「笞杖」改成「羈禁」,結果被臭罵一頓;所以第一次刪修《大清律刑》沒有提到打屁股的事情,結果讓清廷抓緊時間過了一把大行「笞杖」的癮;到了沈家本接手修訂《大清刑律》時,他堅持「刑名宜釐正」,提議廢除打屁股的「笞杖」,將原來延續幾千年的打屁股的「笞」廢止,更新的五刑為:罰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

這是第一次真正意義上從法律上廢除了「打屁股」之刑。到了辛亥革命後,孫中山就任臨時大總統,頒布了大總統令:「不論司法、行政各官署,審理及判決民刑案件,不準再用笞杖、枷號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當笞杖、枷號者,悉改科罰金、拘留。」

但打屁股之刑就真的over了嗎?

沒有,並沒有,還被一個讓你感覺到意外的人復活過一次。這個人,就是那個年代裡最偉大的知識分子:梁啟超民國三年,梁啟超任司法總長的時候,腦子發熱,提出司法改良計劃,其中就有:吾國即用笞杖,未見有傷國體!

於是當年的10月5日,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關於打屁股的法律生效:《易笞條例》。條例規定,犯刑律奸非、和誘、盜竊、賭博、吸食鴉片、欺詐取財等罪,應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可以用打屁股折抵,怎麼折抵呢?本來關一天的,就打2下屁股!

幸好,這一鬧劇般的打屁股條例過了不到2年的時候,就夭折了。從此,或許民間打屁股不斷,但是官方再也不會打屁股了——這是屁股的勝利,因為終於,腦袋和手腳犯的錯,不再由無辜的屁股承受處罰了!

以屁股之名,捍衛我們的法律!

在人類文明演進的漫長歲月里,多少荒唐與怪誕,打著正義的旗號,以法律為名,奔襲而來又落荒而逃。也許,我們也不知道我們會遭遇到什麼的法律,我們究竟該要什麼樣的法律,但是我們終於知道:法律不應該是一種工具。

我們所努力做的,為這個時代做到,就是竭盡全力阻止他變成一種工具,因為一旦法律變成了一種別人手中的竹杖,那我們的屁股早晚又會被淪陷。

So,這一次,

且讓我們以屁股之名,

去保衛我們的法律吧!

附清末吳研人的《俏皮話之臀宜受罪》:

臀死後,控於冥王曰:「吾之於人身,為最安分之物。然無論手毆人,腳踢人,口罵人,厥物之犯奸罪,一旦捉將官里去,官必先笞我,何也?」冥王曰:「凡人五官四肢,皆有所司:目司視,耳司聽,鼻司嗅,口司言,手司取攜,腳司行動,各有當盡之義務。惟汝一無所用,忝附人身,逸居無事,龐然而肥,自甘退居下流,無所用心,汝之罪本無可逭矣!尚欲多辯耶?」

一 END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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