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要面對的究竟是什麼?
我們無法掌握一切的過去和未來,所以我們無法知道許多事情的「真相」。
法庭審判不能以「我們無法確定真相」了事,所以我們必須「認定真相」。
這個「真相認定者」,就是司法制度中的陪審團,十二個普通公民。
他們是聽故事的人,也是認定故事的人。
當然這個過程並非「聽個故事」那麼簡單。
最近連續看了幾部與犯罪和庭審有關的影視作品,當我嘗試把自己帶入陪審團角色的時候,感覺到一股莫名的不安:我怎樣才能讓陪審團決定的故事接近「真相」?
一、面對設計好的故事
《大衛·戈爾的一生》、《控方證人》n
這兩部作品中,陪審團完全是作為聽故事的一方。而且是設計好的故事。
《大衛·戈爾的一生》中,大衛戈爾和康斯坦斯偽造了一個假他殺而真自殺的場景。他們把整個過程錄像,在大衛被處死之後再公開錄像,企圖表達死刑不合理應該被廢除的觀點。

說點題外話:
我認為證明有罪無罪是調查和判斷是否嚴謹準確的司法問題,應不應該廢除死刑是一個能否剝奪一個人生命權的道德或者說價值問題。
用這樣一種設計的案件根本不能解決問題。因為就算沒有死刑,嫌疑人被判任何罪名都是不合法的,因為嫌疑人根本無罪。這樣一來,設計如此的一個案件很可笑地從證明死刑不合理變成了嘲諷司法機關偵探和調查能力捉急。
在回到陪審團的角度,excuse me?陪審團怎麼腦補到什麼假他殺而真自殺的場景。
認定大衛有罪就是基於現有事實的情況下最合情合理的決定。
至於《控方證人》,在基於被告人的妻子對其有利的證言將不會被採納的條件下,沃爾的妻子克里斯丁選擇作為控方證人對沃爾作出不利指控,然後再塑造一個妄圖陷害丈夫的妻子形象,使得陪審團自然而然作出了無罪決定。

這個「自然而然」真是相當的「自然而然」,以至於沒有人覺得任何問題:
「一個妄圖陷害丈夫的妻子作出的證明肯定是偽證」
而真相是:
「一個希望幫助丈夫的妻子用自己承擔偽證罪的後果來洗脫丈夫的殺人罪」
回到陪審團的角度,無疑他們要面對的是被告精心策劃的這一齣戲。而這齣戲針對的是人思維中的可能存在的一些「預設」:
如本片中,「壞妻子作的證是偽證」的「預設」讓陪審團忽視了「丈夫仍是最大嫌疑者」這一事實。
或者試想一個場景,「一個強姦案的嫌疑人的不在場證明是在某處的嫖娼記錄」。「嫖娼的人渣很犯罪的可能更大」這樣的「預設」會讓我們忽視了「嫖娼雖不是什麼好事但確實能作為證明」這一事實。
誠然,設計好的案件和「控方證人」這樣的操作在現實發生的可能性很低,但給出這樣的場景也能讓我們認識到自身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二、面對環境、他人與自我
《十二怒漢》n
這是一部影視留名的佳作,也是這裡提到的四部作品中對陪審團進行了最細緻刻畫的一部。
我們看這部作品的時候往往會被推理部分吸引。
該片用陪審團成員對細節的發掘和推理一步步給人一種男孩更可能是無罪的誘導。
但就像第一部分提到的,那也只是我們的猜測,是無法得知「真相」的我們塑造的故事,其實並沒有改變男孩仍然最有可能是兇手的事實。
因此推理部分雖然精彩但並非重點。
重點是那些無論陪審團成員是否足夠聰明,都會面臨的問題。
重點是炎熱的天氣,沉悶的氣氛,長時間的討論。人做出理性判斷的前提是自身狀態良好。陪審團要面對的和現實的問題就是案件可能帶來的長時間的壓力,人的精力會被不斷的消耗。
重點是如果不是8號陪審員的「I just want to talk」,這場關乎人命討論也許就會草草了事。
重點是有人會為了球賽而只想快點結束這一切;有人會想當然地認為自己能清楚記得看過的電影的內容和演員;有人會認為貧民窟出來的孩子就是犯罪的料。
重點是有人會因為自己不爭氣的兒子而遷怒,將別人代入自己的過去。
陪審團不是冰冷的審判機器,他們也是人,是人就會有屬於自己的過去。十二怒漢最具意義的地方在於它提醒了我們,陪審團討論的的本質在於「就事論事」。
「我們會來這裡,不是來吵架的。我們肩負著重責大任。我一直覺得這就是民主社會的優點。我們收到信,被通知要來這裡,決定一個跟我們素昧平生的人到底有沒有罪,不論做出什麼樣的判決,我們都拿不到好處,也沒有損失,那就是我們的國家能這麼強大的原因。」
——十二怒漢

三、面對最根本的審判標準
《罪惡之夜》n
這部美劇將我們的話題推到了終點。
目擊者有了,指紋有了,兇器有了,基本上要啥有啥,就差補上主角親手殺人的一幕了。
用片中探長Box的話說:

但就因為沒有那一幕,所以無論是警察還是控方,甚至主角Naz或者我們這些屏幕前的觀眾,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只能像最後Naz自己回答的那樣:


本劇的很大一部分價值就體現在這四個字中:我不知道。
因為不知道自己是否在沒有意識的情況下殺了Andrea,Naz最後沒有說No。
因為不知道真兇是Naz還是另有其人,Weiss最後放棄了繼續起訴。因為在現有證據條件下,沒人能知道真相究竟如何,所以陪審團最後的投票是6:6。6:6假若Naz被釋放是劇情最後的設定,那為什麼是6:6不是7:5或其他(無罪比有罪)?我不清楚編劇是否在這個比例上賦予了深意,我也不清楚陪審團是否有放棄投票的權利,而我個人覺得6:6正體現了「我不知道」這個可貴的態度。因為不知道即不能判斷,即在最公正的情況下,認為嫌疑犯50%的可能有罪,50%的可能無罪。當然如果某個人不怎麼喜歡穆斯林,他可能認為嫌疑犯60%的可能有罪,40%的可能無罪。如果某個人覺得這樣一個學生不可能如此殘忍,他可能認為嫌疑犯40%的可能有罪,60%的可能無罪。但最後結果就是6:6。我可能看多了「九品芝麻官」或「辯護人」那種故事。這樣的故事裡庭審沒有分析的價值。官是貪官,證是偽證,權大為勝,就是要搞死你。這種就是赤裸裸的黑暗。
但在罪夜裡,
無論是否在作證前受到一定的壓力,在法庭上作證的人都說出了自己所知的truth。有嫌疑的並非Naz一個,當晚還有許多有動機、有前科的人有作案可能。Naz並非完全是一個「好學生」,他向同學販賣藥品,曾經有暴力傷人行為。可以看出對Naz不利和有利的真實情況都被一一揭露。基於這樣的證人證言進行的審判才是有意義的。而最終結果是6:6,無罪釋放。在可被了解的情況都被了解後,陪審團最終面對的就是最根本的審判標準:「無罪推定」
什麼是「無罪推定」?

無論調查手段發展到什麼程度,很多事情我們還是無法得知。
無論司法系統發展到什麼程度,最終給人定罪的還是人,還是人所思所想。我想這就是我們最終要面對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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