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為什麼是依然還是合夥制公司?


呃,從法律上講,高盛並不是一家合夥制公司??只能說它可能還繼承了以前的合夥制文化而已。

投資銀行本質上是一個依靠聰明人的勤奮、天才來創造價值的行業,優秀的人才是這一行最最重要的資源。所以頂級的投行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聚攏頂級的人才,讓他們拚命工作。

合夥制就是為了這個目的服務的,就是要讓大家知道我們是一個團隊的,會共享成就、也共擔風險,而不是像普通公司那樣投一點錢進去就可以甩手不管、企業出了事自己可以置身事外那樣。

這是一種非常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高盛有別於其他優秀投資銀行的重要一點。


事實上,為了1999年的公開上市,高盛合伙人會議在1998年8月決議將高盛改組成股份有限公司,從而結束了近130年的合夥制歷史。這一事件也被認為是「舊式合伙人制在華爾街的終結」。

不過高盛在很多方面仍保持著合夥制的文化(尤其是對風險的敏感),可參考《高盛帝國》(The Partnership: The Making of Goldman Sachs)。


Goldman Sachs has the unique structure of partnership. The partnership is made up of 300 partners, each year around 100 most successful MDs are promoted to be partners and around 100 are demoted. The demoted partners keep the partner title. The partners bonuses come from the partner pool, which made the partners interest inline with the firm. This structure makes Goldman the Goldman.


高盛只是一群天才賺錢的一個馬甲,合伙人制有效地和股東分享利潤。


如同@Raymond Wang 大律師所說,高盛已於1999年上市,停止了合伙人制。

但是,高盛內部仍然有「合伙人」這一頭銜,是位居董事總經理之上的職位。高盛全球合伙人數量大約為300人,每兩年更新其中的1/3或1/4。

另外,其他上市投行似乎沒有「合伙人」這一頭銜,但同為董事總經理的人也是有差距的。


如大家所說,高盛上市的那一刻起就結束了他的真正的合伙人時期。不過公司還是保留了合伙人這一頭銜,因為合伙人制度代表了高盛的文化(partnership),也是高盛一直引以為自豪的,認為是合伙人制度造就了今天的高盛。

真正的合伙人是公司賠錢了你也要跟著掏錢的,現在的是一種榮譽頭銜。


合夥制度其實是一種更為緊密型的合作,因為高盛對於人才的把控相當嚴格,對於人才的挑選更是會費勁心機。合夥制這種共興共榮、一損俱損的模式顯然更加適合高盛,而且事實也確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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