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認定到底需不需要公證?

本人男,經過這些的艱苦打拚,目前證券資產已過8位數,不久前買了一套房產,寫的也是我的名字,有貸款。我明年就要結婚了,房子這個我沒疑問,婚前財產,但是貸款在婚後法律上肯定算是雙方一起還的。我的疑問是我的證券資產要不要做一個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有沒有其他的證據在若干年後來證明這是我的婚前財產,從而不需要公證。

順便說一下,我們關係很好,都很信任,我一窮二白出生,對方家境也一般,但是這筆財產實在是太大了太重要了,我不得不考慮這個問題。

補充一下,房貸肯定是我還,我只是說房產著一塊我沒疑問,另外我對我女友也很大方,給她買好車之類,結婚我也不打算讓她家裡出錢。我只是希望大家能夠幫我回答這個問題,不要隨意點評我的行為之類,我這樣想肯定有我的道理。


你在知乎上諮詢關於八位數身家的問題?

給你個標準答案:找個律師吧。長點心。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個人婚前財產並不會因為結婚一定年限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你只要能證明相關財產系婚前取得就可以了,未必需要特別去辦公證。但婚前財產公證還是有一定意義,第一是對某些財產的取得時間可以留存一個證據 ,除房產等有明確登記日期的產權證明外,一些字畫、珠寶或藝術收藏品等有一定價值的財產,由於相關憑證的缺失或僅僅以純粹電子化形式存在,存在將來對取得日期和歸屬舉證不能或電子憑證的真實性遭到質疑的風險,做一個公證可以固定下某個時間之前的狀態,至少可證明雙方予以確認上述財產均系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第二是取得對方的一個明確意思表示,即以簽約形式明確其對婚前財產歸屬方式的事先確認,可減少將來萬一發生不堪時的彼此扯皮。

其實關鍵問題不在於是不是去辦公證,而是公證處是否願意受理此類協議公證,一般公證處的此類協議格式版本都是比較簡單的內容,未必會有精細化的條款提供.


顯然需要公證。


建議請個律師,一定要公證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按照此規定,首先是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法院判決歸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後還貸,是屬於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工資獎金還的話,該款屬於夫妻共同,如果離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你自己去公證一下就好了,這麼大的資產,謹慎些好。

你沒法操作她的家人什麼想法,也沒法保證有沒有壞人唆使,萬一真去了法院,有些法官素質差或者怕麻煩,也就給你和稀泥了,何必呢。


假如公證了,她應該如何反應?


如果證券帳號裡面的錢 你一直沒有動 放那兒 是沒關係的哦 即便後來取得的收益也算是你的婚前財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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