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P2P治理體系構建

本文,主要與大家溝通如何通過制度構建,來保護投資者和平台雙方的利益,也是解決當下P2P亂象的一劑良藥。

在開始討論前,先明確幾個概念:

信息不對稱:指在市場的交易主體之間,各自掌握的信息是不一樣的,有的掌握的多,有的掌握的少。一方就可以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進行牟利,或者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信息披露:指一方向特定的另一方或者公眾,進行有關自身各項信息的公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披露。

治理體系:主要是指一個主體內部,各個利益相關方的權利與約束的制度安排,以充分保障各個相關者的利益。在這裡,特指投資者、平台與借款人這幾方的制度安排。

一、信息披露是最有效的利益保護機制

在市場當中,之所以有人利益受到侵害,有人趁機發橫財,都是因為信息不對稱。假如信息非常充分,我清楚地知道一項交易的所有信息,那麼這種侵害就不會發生。

舉個例子,為什麼有人投資P2P,結果踩了雷?就是因為,投資者不知道這個平台的項目是不是真的,平台有沒有挪用資金去揮霍或者炒股,假如投資者知道所有的內幕信息,那他就不會投資,或者在爆雷之前,就撤離了。

正因為存在信息不對稱,所以以下問題,不可避免:

1、發假標

2、自融

3、建資金池

4、履歷造假

5、銷售額、投資人數造假

......

這些虛構的信息,最終讓投資者承擔了巨大的、與收益不匹配的風險,並遭受重大損失。

所以,降低投資風險,就要清楚地知道項目的真實情況、平台創始人的真實情況、資金的流動情況、平台的數據安全情況等等;即儘可能地消除信息不對稱,方式就是信息披露!

沒有充分的信息披露,一切皆可造假,一切制度設計和保護措施,皆為空中樓閣。

例如資金銀行存管,如果不透明,那麼並不能杜絕發假標和自融,造假者照樣可以虛構很多借款人和借款項目。

信息披露之所以關鍵,在於它起作用的方式:

1、首先,它將平台相關各方的信息,儘可能地呈現在投資者面前;

2、其次,投資者可以基於這些信息,進行對比,相互印證,發現問題;

3、最後,在此基礎上,可以得出一個理性的判斷,來決定是否投資。

這樣的決策,不用付出太高的成本(如不用自己一一實際上門考察),減少了誤導和欺騙,投資者清楚地知道可能的後果,並坦然接受。

二、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和實現方式

凡是涉及客戶重大利益的,均應納入披露範圍;可分為不定期披露和定期披露兩類,主要圍繞 人、項目和平台三個方面。

不定期披露的內容包括:

1、平台註冊資本、股東、高級管理層的重大變動

2、每次發布借款項目的各項信息披露

3、重要合作方的變動

4、平台的升級與維護、故障披露

......

此類披露,是基於事件觸發的,一旦發生相應的事件,均應及時進行公告。

定期的披露內容包括:

1、期間投資數據,如成交金額、成交人數等

2、期間安全運營指標,如風險備用金、壞賬率、逾期率、壞賬金額、借款人集中度、投資人集中度等

3、期間發生的重要事項披露

......

此類披露,是基於時間周期的,可以是年報、季報,也可以是月報、周報、日報。目前來看,月報是較為合適的。

以上的信息披露,眼下是部分平台的一種自律行為,今後在相關法規出台後,會變成強制。

但信息披露是平台單方來發布的,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如何確保這些信息是真實且可以被信任的?

在證券市場,通常存在很多證券中介機構,來負責為投資者梳理信息,並出具審計意見,來衡量信息的真實和準確性。

P2P行業,未來也會有第三方的審計機構參與進來,對披露信息進行審查並出具意見,但這有個過程。

這裡,我認為更為有效的方法,是直接引入投資者的代表,更具有實操性。

三、投監會與元寶會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

例如金元寶馬上要成立的投監會,就是投資者中選出的利益代言人,負責代替全體投資者行使權利,監督平台。

目前有不少平台,都成立了投資監督委員會,但有些形式大於實質,是個花瓶。究其原因,是平台方壓根就不想投監會真正起監督作用,也就沒有真正落地的運行機制。

如果心裡沒鬼,即使有些瑕疵,監督有什麼可怕?反而這種監督,是一種良性的互動機制,對各方都是一種保護和促進。

這讓我想到了1796年,美國憲法第一批修正案(即著名的《權利法案》)明文規定:「人民有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帶槍,是因為「美國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

引申到這裡,我們可以說,投監會就是要給投資者一個自己可以掌握的武器,可以保護自身的利益。美國的政府不一定會推行暴政,平台也不一定會行壞事,但是武器賦予了民眾,就是一種威懾,也是一種相互之間的制約、一種承諾,是開放和透明的象徵。

因此,馬上要成立的投監會:

第一,選出的5人小組,具有公信力,投資者認可;

第二,成員有豐富的投資經驗和專業投資能力;

第三,在規則允許範圍內,自主運作。

具體到信息披露,投監會可以發揮如下的監督作用:

1、對每月的月報,出具意見;

2、投監會成員可以加入各地元寶會,並安排各地元寶會的理事,就近考察融資項目,發布考察結果;

3、定期出具監督報告

4、就信息披露中模糊之處,要求進一步澄清,或者與平台協商,增加披露項目

......

通過投監會、元寶會與平台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解決了單個投資者專業能力有限、精力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也確保了信息披露的最大化地接近真實,降低了平台造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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