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如寶強感情不再,如何留住金錢?

自王寶強發布離婚聲明微博之日起,大街小巷議論紛紜,這事兒火爆的完全沒有停下來的意思。惠財君自己也是愛好娛樂的,所以前兩天也娛樂了一把。只是娛樂過後,忽然發現一個要命的問題:若是感情不再,該如何留住金錢?!

這事兒當時著實困擾了惠財君一下,好在惠財君是勤奮好學的,所以很快搞清楚了其中的關鍵。由於之前說好了不藏私,所以在此告知諸位,離婚後財產共如何分配。

一、房產分配

首先,惠財君給大家說說最為關心的房子歸屬問題。

1、若是一方出資,則為一方所有;雙方共同出資,無論多少,無論婚前婚後,房子都視為二人共同所有。

2、單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未說明繼承人則夫妻雙方共同持有。

3、雙方父母全額出資,雙方父母共同部分出資,則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擁有,除非另有約定。

綜上:在法律效力規定的範圍內,離婚時房子分配,根據具體投入比來做出最終的分配。如果緣分盡了,兩人能協商好聚好散,自然不是壞事;但若另一方是極品,那麼為了維護個人的權益,惠財君建議你拿起法律的武器吧。

二、公司或合作業務分配

接著,惠財君再給大家說說合作公司以及合作業務分配的情況:

通常,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關於這一點的分配,依然是夫妻雙方協商為好。不然整上了法庭,真沒啥意思。

三、關於知識產權與收益

再來說說知識產權收益的財產分配:

這一點法律規定的也很清楚。具體來說就是若是兩人又共同的知識產權,產生收益的,應該兩人共同分配;如果僅僅是兩人共有,但並沒有帶來收益的,則不做分配,當然原則上一方可以從財產中予以適當補償、照顧。

四、保險

保險這方面,算是最好分割的。

《保險法》也好,《婚姻法》、《民法通則》也好,這些都已言明,保險的對象是個人,具備的是特定的人身關係,所以應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做分割。所以就不要糾結了。

神馬?你說對方買保險的錢是你交的?惠財君只能說最終通過打官司,可能能夠讓對方償還部分。但是這有意思嗎?何況保險能花掉你多少?

五、債務

關於債務這一點《婚姻法》有明文規定:債權人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該推定,則需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

這兩種情形都是極難證明的,法律的此種推定實際上在相當程度上將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認定為了夫妻共同債務。這也就是說,離婚了,一般來說還有共同還債的義務。

六、 其他

關於獎牌,單位或國家發放的僅僅,視為個人的榮譽象徵及對其業績的肯定,是視為個人財產的。

結婚的禮金,是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一般是婚前所得。婚姻法的規定,一方贈與另外一方,則該財產視為對方所有。

文/惠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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