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95後小伙拒服兵役被罰款11萬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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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沒見過對這方面的報道,在縣級的部隊里出現這種事情是否特別嚴重?新聞中義正言辭,逐條數罪,給我的感覺貌似很嚴重。


逃兵槍斃

無奈PLA治軍不嚴,戰時一套平時一套。

留了他一條狗命


他不是拒絕服兵役,他這是服兵役一半要當逃兵。處理方式並不過分,畢竟也僅僅是在一個縣裡不許就業。

這孩子也真倔,搞不好是家裡非讓他當兵。他就是不當,送去了也鬧。因為但凡是自己想要參軍的也不會這麼堅決要回去,丟不起人。

強扭的瓜不甜,他家裡應該知道了吧?


這說明我國法制建設仍有距離,並沒有嚴格落實《兵役法》。

《兵役法》第六十七條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

這個情節,已經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多數部隊慣例,和平時期一般應該是兩年有期徒刑,戰時直接槍斃。

這個事例說明依法治國,依法治軍仍然任重道遠


很正常嘛。以這個孩子的性格,不讓走肯定會鬧出事來,還是走了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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