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可以不經過當事人同意就拍攝嗎?即便不是用於商業用途

記者可以不經過當事人同意就拍攝嗎?即便不是用於商業用途


題主你好,在現行的新聞傳播理論中,這個問題要分成兩個角度來看分析。

第一,對於普通人來說,憲法授予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中,包括肖像權和隱私權。作為記者,當然不能僭越憲法的權威,當然需要尊重當事人的基本權利,不能想拍就拍,總的來說是要徵得當事人同意方可。

第二,對於包括政治人物在內的公眾人物,一般認為,他們的肖像權和隱私權在新聞報道面前,需要進行適當「讓渡」,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新聞讓渡」說。

但是這種讓渡也非全無邊界,只是相對普通人來說,界限寬泛了許多。


瀉藥。

看到這條題目,我就想給自己打幾個耳光。

在負責公益線的時候,每周公益版面必須要有兩個困難家庭的個案見報。這意味著,一年要採訪近一百個家庭。且不說這種報道能否幫上他們,光是要「湊夠」這一百戶,足夠我失眠許久。

是的,會失眠的。

作為報社的品牌欄目,不能讓其空窗,是死線的任務。讓一百個完全不認識的家庭接受你的採訪,需要搭上多少條線和資源,花多少心思,大家不妨想想。採訪完並不意味著完事,他們的問題和訴求,你是有義務去跟進的,這後續工作又是一件複雜且無奈的工作。

所以跑了兩年多之後,我離開了公益條線。我很反感當時自己的狀態。

一般,我都會通過街道、居委會、NGO去接觸這些家庭,並且提出希望到他們家裡進行採訪。這樣的採訪有幾點好處。在他們家,他們會更容易自然流露,不會拘謹,容易放下戒備心。我也能觀察到他們的生活細節,挖掘打動人的細節,以及推測他們是否有說謊。還有一點,為攝影記者提供更多的便利條件。

既然是人物採訪,拍攝圖片是不能迴避的需求。然而,基於對採訪對象的尊重,以及有未成年的情況,這點是要動態考量的。每次採訪時,我都會開門見山,需要拍照,不知能否配合?如果對方表示婉拒,我會提出拍側面或者背面。如果對方繼續拒絕,我會讓攝影記者去拍攝場景照片。

當然,拒絕是多數的。

隱私,尊嚴,或者單純是對我們的不信任,或者覺得命運的不公。

又或者,不希望通過這來交換一個看不出真偽的希望。

我覺得,自己被拒絕是應該的。哪怕這會讓我的工作很不順利。

每個人都可以有拒絕的權利。我尊重這。

其實,我並不想打擾他們。

所謂場景照片,例如一個長期病患者,他家裡肯定不會少的,是單據和藥瓶。一張殘舊的方桌,擺滿了你喊不出名字和藥效的空藥瓶,皺巴巴但又整理得很整齊的醫藥單據,看到這,就知道這個是什麼人了。又或者,一位癌症患者,要長期接受化療,手臂上插著固定的管子,或者手臂已經被反覆注射滿是針孔,你也能知道他的痛和麻木。

這當然是無奈之選,只能從身外物去展現這個人的處境。

因為,

如果,

他能夠在畫面里留下一個眼神,恐怕比身外物更能觸動人心。

因為,

你竟然能在一個活著的人身上,看到已經死掉的眼神,可以吞掉你的渾濁。

你竟然能在一個殘疾的孩子的眼睛裡,看到綠茵球場,看到他夢想成為球員的那刻愉悅。

我看到過。

曾經有讀者來信,說,看到報紙上一個採訪對象的眼神,所以捐了一千元,希望能夠對這人做點事。一千元或許起不到什麼作用,但他不希望再看到這樣的眼神。

這個世界不應該有這樣的眼神。

那個小孩,托A公司的福,我陪他看了一場恆大對富力的球賽,孔卡在一個足球上籤了名字,送給了孩子。他的笑容真的很美。

但那段時候,我依然會經常失眠。

回到問題。哪怕只是想去幫一個人,如果他不樂意,也不能去拍照。這是底線。

記者是要比任何人都有底線的職業,因為記者太容易犯規。


寬泛地說,公共場合,涉及公眾利益的話,當然可以。


可以。

不應該。

沒人管。

具體會怎樣,要看記者和媒體的操守以及某些人的心情。

筆芯


簡單回答,在法律實踐上,一般對於肖像權的保護訴求有三點:第一,保護個人隱私;第二,保護個人名譽;第三,防止商業使用。舉例來說:

商業使用:有產品在產品包裝上未經明星許可使用其肖像,法院會判決侵犯該明星的肖像權。但在新聞報道中使用,一般不會作為侵權處理,因為並不直接涉及商業利益,而且關乎公眾的知情權。

個人名譽:有媒體會在負面報道中使用當事人肖像、視頻的情況,被訴侵犯肖像權和名譽權。例如,曾有報社在一篇婚外情報道中誤用了與此事毫無瓜葛的路人甲的照片,被訴,媒體敗訴承擔賠償。就個人名譽來說,在此情況下的衡量標準是,照片和內容是否真實(不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使用),如果真實,即便涉及負面評價,則該媒體或記者也不會承擔責任。

保護隱私:這一點比較複雜,一般來說媒體報道應該保護個人隱私。但對於公共人物來說,媒體的這一義務降低,在法理上這被稱作,公共人物的」合理容忍義務「。這一義務源自公眾的知情權,比如明星的家庭生活照片被曝光一般不屬於侵犯隱私權,公職人員保養情婦的照片被曝光,一般也不屬於隱私權的侵犯。這些都屬於媒體對公共人物肖像的合理使用,但對普通人(路人甲)而言,法律對他們的肖像權的保護就會比較嚴格。但一般來說在公共場合下拍攝到的私密行為不屬於侵犯隱私,例如有男女青年在地鐵上親嘴被記者拍攝,這就不屬於侵犯隱私權。因為,法律認為,當事人應該了解在公共場合具有的隱私暴露風險,在此種情況下記者的拍攝不屬於侵犯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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