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蘭蘭事件究竟是真是假?

剛在澎湃上看完,不知道是真是假,有沒有人能說說?

http://mp.weixin.qq.com/s/88_JIgnTTpvz3cFyigIdcQ


公檢法沒那麼好騙的吧,就算是呼格吉勒圖這種冤案,也是只冤枉了一個人,湯蘭蘭這個案子是一下子告倒了11個人,當時是2008年了,有那麼容易作假?比較相信11個人都有罪。尤其是湯蘭蘭的爸爸,他減刑之後還有17年刑期。不認罪是不會被減刑的,所以她爸爸已經認罪了。


看完新聞後後背發涼,感到魔幻,希望澎湃能好好跟進。

如果是真的,那太可怕了,《熔爐》;

如果是假的,那太可怕了,《狩獵》。


從一個前媒體從業者的角度,分析一下澎湃的這篇新聞稿。

我認為這是一篇儘可能做到了中立的調查報道。

很多人看完新聞稿都有一個感覺,就是記者偏向被告一方。為什麼會有這種印象呢?因為稿件的篇幅大多被用來描述被告一方的情況,讓人感覺記者給了被告方更多的話語權。

記者是否在一篇稿件中故意偏向一方,主要看他是否同時向各方信源求證。那本文中記者有沒有向其他幾方的證人求證呢?

採訪了原告方重要證人、湯蘭蘭的養父母

採訪了案發地圍觀群眾

意圖採訪公安經辦人員,被拒

採訪了湯蘭蘭的寄宿室友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澎湃的記者在採訪取證方面是做過很多努力的,接觸了盡量多的信源。

那為什麼有這麼多信源,本文還讓讀者本能地認為記者偏向被告方呢?

因為原告方和偵辦人員交流慾望很弱。

可以看出,被告方的傾訴、交流慾望是很強烈的,湯蘭蘭的母親萬秀玲、被告方辯護律師都非常配合採訪,透露出很多細節。而原告方的重要證人、湯蘭蘭養父的傾訴意願就很勉強了,經辦人員是直接拒絕,最重要的一環——湯蘭蘭,已經失聯。而中立方,即圍觀群眾的表述又偏向被告方。所以這篇稿件的採訪工作結束之後,就註定了本文成稿後的情況,並非記者故意偏向被告方。

回到這個案子本身的真假上來。湯蘭蘭一案的疑點確實不少。性質這麼惡劣的案件,案發時間也不是遠古時代,而是2008年,但是我居然在網上找不到一篇正規媒體報道;我也曾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本案,但只找到了湯繼海的減刑文書,並沒有當年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但在搜索之餘,找到了一些有意思的副產品:

離奇 黑河小艷秋指控被爺奶、爸媽16名至親姦淫bbs.tianya.cn

千古奇冤第一案_百度知道zhidao.baidu.com

不是我想採信這些稿源,而是網上能找到的相關信息就只有這些,都是被告方申冤的內容,但是其中涉及的細節非常多,大家可以聊做參考。

一件性質如此惡劣的案件,網上居然只有這些鳳毛麟角的材料,是比較詭異的。

本案究竟是否為冤案,作為一個沒有深入一線調查的旁觀者,我暫時不站邊,但是可以假設一下:

如果本案屬實,疑點在於:

1、被告異常強烈的申訴慾望。除了沒口供的被告,其他均當庭翻供,沒有被判刑的仍舊堅持申冤,被判刑的居然抵制減刑申冤;

2、異常廣泛的犯罪群體:這個群體主要由湯蘭蘭的親屬構成,還有其寄宿同學的父親。如果說父母強迫其賣淫,親屬犯罪還比較方便,那麼據家較遠的寄宿地點,其同學的父親又如何跟湯蘭蘭產生交集呢?

3、證據鏈問題,還有湯蘭蘭的勒索行為,澎湃的稿件裡面已經講過了,這種消息一般不會作假,因為如果作假則很容易證偽。

那如果本案是冤案,疑點在於:

1、公檢法的判案邏輯。按理說,涉及面如此廣泛的重案要案,如果想要隱瞞事實真相,要遮掩的東西將會非常多,經辦人員的心理素質也要非常強,能夠陷害這麼多人而面不改色,這甚至不是錢財能解決的問題。那麼支持他們作假的動機在哪兒呢?

2、湯蘭蘭本人的動機。我們注意到,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的描述里,都沒有提及湯蘭蘭與自家親戚的感情狀況。如果本案是冤案,那麼湯蘭蘭陷害自家所有親戚,包括親生父母的動機何在?有什麼樣的大仇支持他這麼做?

黑粉研究院將持續關注。


看完澎湃全文,感覺記者不夠中立,偏向湯母。

個人認為,一個11歲小女孩又是在那個網路較不發達的時候,讓她描述各種強姦的細節是很困難的,除非有人教她說或者確實經歷過。根據各種醫學報告顯示,明顯後者。

存疑的地方是,強姦者肯定是有,那些被判刑的人不太可能全部參與強姦,不排除有個別幾個是受到湯蘭蘭報復牽連,但是如果是這樣,那也說明他們或許在湯蘭蘭受害尋求幫助時不作為甚至包庇協助加害者,因此這些人並不值得同情。

以上純屬個人推斷

另外,譴責澎湃記者,還沒翻案呢,你把湯蘭蘭信息這麼曝光,各種信息沒有化名,如果並沒有你們所謂的真相,事實就是法院已判決的那樣,你考慮過重新開始人生的湯蘭蘭如何面對看了新聞後由各種信息推斷出是她的身邊的同事同學好友嗎?

新聞工作者的嘴巴是把刀,望能謹慎使用!


是真是假,都是細思極恐。

真,一家人和全村男性對如此一個小姑娘下手。我無法想像。

假,小姑娘因為某種原因(可能和乾爹乾媽有關),居然將自己父母親戚同村的這麼多人污衊,告上法庭。向來對凡事不喜歡抱有陰謀論的我懷疑世界:這TM得是多大的陰謀論啊。

因為兩種情況都太無法想像,我真的不敢戰隊……會一直關注這件事的。


法院判決的理由就是被害人的舉報以及乾爹乾娘的前後矛盾的證詞+嫌疑人口供的相互印證。而且乾爹乾娘的證詞也只能證明受害人說的是真話,並沒有實錘。

最關鍵的是嫌疑人的口供相互印證,法律外行認為這是法院零實證,甚至零口供定罪的理由。但是嫌疑人都說被逼供,而居然刑偵人員自己作證就被法院忽略了。所以,我覺得只要逼供嫌疑不能排除,那麼口供印證就不成立,光憑受害人的指正根本沒法實錘!

刑偵人員的自證不能令人信服,相反嫌疑人的手銬印,掉的牙,爺爺的簡單「吐血而亡」,她媽媽跳樓摔斷的肋骨,這些東西更讓人難以和文明審問聯繫起來。

這是另一個答案下的評論,應該是當事人網上申訴材料,不過可以作為參考

離奇冤案

黑河小艷秋告爺奶、爸媽16名至親姦淫

還有叔、姨夫、姑父、表哥 、老師。。。。。。輪姦強姦

湯艷秋指認16名至親姦淫在2008年10月29日,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到我村以涉嫌強姦罪抓走了劉長海、劉萬友、湯瑞景、湯繼海、萬秀玲等16人,案由是湯繼海、和萬秀玲的女兒湯艷秋指認上訴16人強姦、輪姦、協助強姦她。

2008年9月,在龍鎮上學寄宿在開發村王鳳朝家的湯艷秋懷孕了,王鳳朝的妻子沒有告訴孩子家長,就私自領著湯艷秋做了人工流產,之後,才告訴湯艷秋的母親萬秀玲。2008年10月3日萬秀玲去接孩子湯艷秋,孩子不肯回家,說:「認王鳳朝夫婦為乾爹乾媽,不想回家!」萬秀玲無奈只好自己返回家,她萬萬沒有想到王鳳朝的妻子領著湯艷秋到公安局報案,稱自己的爸爸湯繼海、母親萬秀玲、爺爺、奶奶、叔叔、姑父、姨夫、表哥還有和自己在一起住宿的女生的爸爸、舅舅等16人強姦了她。

辦案中16人死的死傷的傷

此後,上述16人被抓走,他的爺爺被折磨,死在看守所里,死後淤血和外傷明顯,公安局辦案人員對其他人刑訊逼供,有的已經屈打成招,湯繼海的牙齒被打掉,於東軍的耳朵被打得流膿冒水,嚴重影響聽力。梁立權背靠著手銬,吊起來嚴刑拷打,以至使手銬深深摳到肉里,傷深見骨,留下疤痕。萬秀玲因無法忍受刑訊而跳樓自殺,至使四根肋骨骨折。但即使受到有如渣滓洞般的非人折磨,大多數人也沒承認此事,寧死也不受這不白之冤。

小艷秋索要一萬元未果而誣告 中院強判16人

2008年11月6日晚,湯艷秋用王鳳朝家的座機給我村的蔡小令打電話,向其索要一萬元錢,聲稱如不給,就把蔡小令以同樣的罪名送進公安局,這些都有錄音為證,當晚我們到公安局報案,公安局卻不予理睬,至使蔡小令在看守所羈押兩年之久。

案件於2009年9月22日經黑龍江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長達三天開庭審理後做出裁定,案件被黑河市檢察院撤回起訴,依照法律應釋放上述無辜的16人,但卻繼續被羈押,檢察院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黑河市檢察院、五大連池市檢察院、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無辜的人刑訊逼供,違法超期羈押,而真正的犯罪分子在逍遙法外。

幾個被告不服,上訴到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0年7月,省高級法院書面審理後退回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0年8月10日兩次開庭,我們在法庭上出示所有證據都得到印證,我們千盼萬盼,盼望這次審理,能夠給予公正合理、實事求是的結果,可是萬萬沒想到,公、檢、法,串通一氣不顧鐵的證據與事實強行判決。

從6歲被爺奶爹娘姦淫

缺人證物證定案太離奇

我們不服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黑中刑一初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請求依法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告無罪,理由如下:

一 所謂的「被害人」湯艷秋的筆錄前後矛盾、破綻百出。明顯是謊言,更何況她年齡很小。湯艷秋的證言根本不具有可信性。

1

關於被告參與的作案時間無定數:湯艷秋先說被告參與的強姦案發生在「13歲」以後;後又改為「2003年放寒假」;再之後又改為「秋天」。一個作案時間,湯艷秋改了三次!如果連作案的大概時間,連春天、秋天、還是冬天都搞不清楚,此案怎麼能定呢。

2

向陰道塞東西理由荒謬:一會說是因為「梁利權要求刺激一下」;一會又說是因為「自己不同意發生關係」。還有很多細節矛盾重重。

3

關於作案工具的影碟機:先說是在2003年,後又說是「2004年」;先說是「自己家買的」,後又改口說是「借別人家的」。如此前後矛盾、變幻無常,法院竟採信。

4

關於作案時綁她的房柱子:一會說是支房子的「獨立的柱子」,一會又說「不是」。毫無定數法院竟也採信。

5

關於參與的作案人員:先是說沒有王占軍,後又說有王占軍,湯艷秋自己都說不準,法院竟將她的證言作為定案的依據。

6

關於爺爺、奶奶塞「擀麵杖」:先是3卷4頁說因為她不同意爺爺欺負她,所以奶奶就用擀麵杖往她身體里塞;後3卷13頁又說因為和奶奶吵了幾句,奶奶到外屋拿擀麵杖往她陰道里塞,這些都是單方面供詞,沒有旁證、物證;而4卷12頁李忠雲證實,湯艷秋跟她說她爸把她綁上、用茄子、辣椒、擀麵杖往她陰道里塞。證人證言太離奇,法院竟也採信。湯艷秋的爺爺,冤死在看守所里,人命關天,公安部門置若罔聞。

7

關於湯繼海強姦6歲女兒:6歲時其父親將其從奶奶的屋中抱回自己屋內,兩屋中間只隔廚房,其父親將其第一次強姦。對於6歲的女孩講,會嚴重摧殘,後果極其嚴重,不會不被發現。而且,最後一次庭審已經查明,當年湯繼海的伯父也在一處居住,此案不可能發生。

8

關於自己表哥丁福將其強姦:事實證明根本沒有此事,丁福被抓後又被釋放,不但沒有逃跑,卻一直堅持告狀。

9

關於自己老師將其強姦:地點是在教室里,時間是剛剛放學,而且還有同學爬窗戶看,難以置信。而且經過詢問司永生,他證實根本沒有此事。可是原審法院居然仍以此定案。

10

關於誰讓湯艷秋再誣陷舉報蔡小令:湯艷秋筆錄里明確講李忠雲說「賈德春叔叔打電話來問強姦的人裡邊有沒有蔡小令」。但是,賈德春警官已經出庭作證,否認了李忠雲、湯艷秋所說的這一事實。究竟是賈德春在作偽證?還是湯艷秋在撒謊?

11

案發後湯艷秋繼續誣陷他人:湯艷秋先說「劉桂英打電話給她,說蔡小令給錢不讓把蔡小令說出來」;面對電話錄音後又承認「電話是自己給劉桂英打的」。後不得不承認自己撒謊。湯艷秋真話太少,謊言太多。

12

湯艷秋極力否認做過宮腔診療:司法鑒定結論及省城的專家都已明確湯艷秋之前做過刮宮手術,但湯艷秋死不承認。對撒謊成性的湯艷秋的謊話,法院都採信了。湯艷秋懷孕、多次性行為的人另有其人。案情重大,公檢法未以追究。

第一次庭審之後才進行司法鑒定,正式確定湯艷秋有過流產史。萬秀玲早知湯艷秋懷孕!

13誣陷媽媽接其回家讓人禍害:湯艷秋講她的親媽媽十一期間接其回家是為了供村裡的老爺們禍害。但事實是她懷孕了才決定把她接回家。幾乎所有村民都知道孩子懷孕的事情。湯艷秋說媽媽接她回來是讓別人禍害是說謊。

爺死 娘跳樓 爹掉牙 刑訊逼供太恐怖

二 被告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是在受到刑訊逼供的情況下,辦案人員作出的不真實、不客觀的筆錄。

被告的供述筆錄前後矛盾:開始的筆錄記載,參與的作案時間是「2004年春」,拿「茄子、辣椒、黃瓜」塞陰道,參與人員沒有「劉萬友」;後來,參與時間又改為:「2004年夏」,參與人員沒有「王占軍」;再後來的供述筆錄又改為:參與人員有「劉萬友」、參與人員有「王占軍」等等。

我們居住在交通不便、位置偏遠的農村,生活條件極其不好。沒有冰櫃,「2004年春天」,怎麼可能在冰冷的廚房裡隨處找到「茄子、辣椒、黃瓜」呢?而且被告關於兩次參與人員的供述前後矛盾,一會說沒有劉萬友、沒有王占軍,一會又說有劉萬友、王占軍。可以看出,被告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是不客觀、不真實的,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結果,被告已經在幾次庭審中做了詳細闡述,依法不應當予以採納。

出庭作證的偵查人員,在自書材料、《詢問筆錄》中都承認,審訊過程中雙手始終「背銬」的姿勢。依據《公安部關於看守所使用戒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背銬」是被嚴格禁止的。出庭作證警官曹延忠筆錄說有有審訊錄像,當庭又說沒有,又說記不清了。梁立權深深的銬痕兩年多了至今沒有消失。

湯艷秋的媽媽,在戒備森嚴的樓上跳下來?她身上的肋骨折斷,她在公安局供述一樣,到檢察院供述就另一樣?為什麼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以後,她的口供又變回去了呢?如此隨著辦案單位的變化,口供也翻來變去。

湯艷秋的爺爺,在羈押期間死在看守所里,湯艷秋的奶奶叔叔已經被放出去了,放出去了他們還不服氣。

湯艷秋的爸爸,當庭從鞋底里拿出自己被打掉的牙齒,同樣拿出牙齒的還不只他一個人。

輕信口供不重證據是此案糾結

偵查階段後期,先前已經做出供述的被告全部出現了翻供情形,尤其是案件被移送審查起訴之後,幾乎所有被告人都推翻了自己先前的供述。公安機關將此解釋為各被告存在串供,但公安機關出示的串供證據,反而證實監室內部分被羈押人員搖身一變成了偵查、審訊人員,並且強制羈押的被告人互相喊話,製造串供的假象。

儘管如此,偽證所能證明的也僅僅是被告人之間互相辱罵及不讓「瞎說」。不讓「瞎說」本身是無可厚非,怎麼在這裡卻變成了串供呢?更何況,遠在克東看守所的其他被告在案件到達審查起訴階段以後也推翻此前的供述,也說明翻供的原因不是由於串供,而翻供之後的供述才是事實!

綜上所述:「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在這個案件中卻變成「重口供而不顧事實真相」。原審法院據以定案的惟一證據,就是所謂被害人湯艷秋的證言,也是口供。所以,本案就是「口供定案」!原審法院無視各被告人當庭展示的身體上的銬痕、被打掉的牙齒,無視各被告人的血淚控訴,無視湯艷秋的話是如此的不符合常理和存在太多矛盾,公安機關相信一個被別人控制的孩子的話,檢察機關也相信,法院最後猶豫來、猶豫去也還是相信了!

被告強烈要求依法再審 還事真相

湯艷秋是個孩子,無論到什麼時候她不會為自己在孩子期間的錯誤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可是,公檢法三機關錯不起。

我們強烈要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我們質問原審法院為什麼在審判書中隻字不提辯護人提交的證據?購買影碟機的發票,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去的無罪證據,為什麼不再提及?

一個世人無法相信的、小孩子編造的「天方夜譚」的故事,在各個方面的積極「努力」之下,最後卻公然落到了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上。不知道未來的某一天,是我們的罪惡震驚世界,還是黑河地區的公檢法三機關的魯莽震驚世界?

在此,希望各位領導秉持公道、查清事實,正確用法律公正判決,還被告人清白,不要知道新的曠世冤案。

於東軍家屬劉亞芝2012-1-2

轉自縱論天下,概不負責。


我轉一下申訴人,辯護律師的辯護詞,之前也有人貼過,我全文貼過來,我覺得挺有道理的。

不是原創,侵刪

http://13176419589.com/List.asp?C-1-4690.html

這個案件終審結果已經出來多年,但當事人不服,拒絕承認輪姦、強姦,正在申訴。

  黑龍江五大連池市駭人聽聞家族強姦。輪姦親人女孩案當判極刑,緣何重罪輕判?

  被害女孩親生父母,親爺爺,親奶奶,叔叔姑父,姨夫,表哥等十六人涉案。 十一人被判處無期,有期徒刑;四人改變強制措施;被害女孩爺爺在看守所死亡未被追訴。被害女孩指控40餘人涉案,僅11人被判刑。被害人民事賠償分文未支持,罪犯至今不服仍申訴,犯罪人家屬不服上訪申訴。質疑;中國能有這樣的「畜牲村」嗎?

  一案件回放

  2008年10月28日,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邊遠的興安鄉興龍山村發生了一件震驚全國,駭人聽聞的強姦、輪姦案。年僅14歲被害女孩在其乾爸、乾媽的陪同下。來到龍鎮公安分局、向公安機關舉報親爸湯繼海、母親萬秀玲、爺爺湯瑞景、奶奶李秀芝、叔叔湯繼斌、姑父劉長海、姨夫徐俊生、表哥等十六人、強姦、輪姦年僅6歲的被害女孩湯某。案件震驚了五大連池公安機關。本案由五大連池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湯繼海、劉長海、記廣才、王占軍、梁立權、李寶才、劉萬友、於東軍、徐俊生、陳春富、萬秀玲等11人涉嫌強姦罪。於2009年2月5日向五大連池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涉案人員湯瑞景因在看守所死亡未被追訴、涉案人員李秀芝等被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2009年2月19日此案移送黑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黑河市人民檢察院分別於2009年4月3號、2009年6月17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09年5月3日、7月17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分別於2009年3月20日和2009年6月2日延長審查期限半個月。2009年8月6日黑河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湯繼海、劉長海、記廣才、王占軍、梁立權、李寶才、劉萬友、於東軍、徐俊生、陳春富、萬秀玲11人涉嫌強姦罪。湯繼海、萬秀玲涉嫌強迫賣淫罪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9年12月18日黑河市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申請撤回起訴。同年12月18日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9)黑中刑一初字第2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裁定;准許撤回起訴。被告人劉長海、梁立權、劉萬友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2010年6月4日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2010)黑刑3終字第3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這樁家族村民強姦、輪姦你案件震驚了偏僻的興龍山村、全村有89名村民聯名上書司法機關。他們在聯名信中寫到……我 們從來沒有聽說過湯繼海以自己的女兒湯某某賣淫掙錢、也沒有聽說過抓走的所有人與湯某某發生過任何不正當的關係。對此我們深切請求司法機關做以細緻調查、請求有關部門給予解決、還被冤枉者清白。

  2010年6月21日黑河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市檢刑訴(2010)11號起訴書。重新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0年10月20日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0)黑中刑一初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

  被告人湯繼海、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劉長海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被告人記廣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被告人梁立權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娼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力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被告人王占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被告人李寶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被告人劉萬友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被告人萬秀玲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被告人徐俊生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陳春富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於東軍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後湯繼海等十一人對判決均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湯繼海以原判決認定其犯強姦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其所形成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應宣告其無罪為理由、提起上訴。

  劉長海以其沒有犯罪、一審認定其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公安機關遭刑訊逼供、其所形成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應宣告其無罪理由、提起上訴。

  記廣才以其沒有與被害人發生過性行為、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是被無辜陷害的、應宣告無罪為理由、提出上訴。

  梁立權以其沒有作案時間、沒有強姦犯罪及被刑訊逼供、應當宣告其無罪為理由、提出上訴。

  王占軍以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偵查機關所形成的供詞是通過暴力取證、刑訊逼供、誘供形成證據之間矛盾、應宣告其無罪為理由、提出上訴。

  李寶才以被害人湯某某的陳述不具有可信性、及其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訴市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形成、應宣告其無罪為理由、提出上訴。

  劉萬友以一審法院認定其強姦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應宣告其無罪為理由、提出上訴。

  萬秀玲以其不構成強迫賣淫罪、公安人員對其刑訊逼供、應宣告其無罪為理由、提出上訴。

  徐俊生以其沒有強姦被害人、一審認定其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其在公安機關刑訊逼供、其供訴不能作定案證據、應宣告其無罪為理由、提出上訴。

  陳春富以一審法院認定其強姦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安人員對其刑訊逼供、應宣告其無罪為理由、提出上訴。

  於東軍以公安機關取筆錄時存在引供、誘供、刑訊逼供的行為、一審法院根據拼湊的矛盾重重的證據、對其作出有罪判決、應宣告其無罪為理由、提出上訴。

  一審庭審時、湯繼海當庭向法院提交了被打掉的牙齒、梁立權當庭向法庭展示了雙手被手銬勒進肉皮後、皮膚潰爛癒合後形成的瘢痕、萬秀玲訴說了因不堪刑訊逼供跳樓、造成四根肋骨骨折的經過、於東軍訴說耳朵被打的穿孔流膿冒水。11哥上訴人一審時聲稱被刑訊逼供的十一名被告人的法庭陳述已記錄在卷

  2012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0)黑刑3終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湯繼海、劉長海等11人上訴。

  黑河市10.28家族強姦、輪姦親人女孩案、宣判後在龍江法律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許多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瀏覽了起訴書和判決書後一致認為、綜觀本案、涉及家族、親人眾多、影響極大、司法機關定性之大、情節之惡劣、實屬全國罕見、駭人聽聞。依法理應對涉案人員從重處罰、處以極刑、而不僅僅是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判決顯屬極輕、重罪輕罰。

  二律師辯護觀點

  11位被告人代理律師一致認為、司法機關僅僅根據被害女孩的陳訴、在6歲到14歲時被其父親、其爺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死亡)其叔叔(現監視居住)多次使用不同惡劣手段單獨強姦、又認定被害人的其父和其母在購買代理影碟機後、多次組織被害人的姑父和同村的其他人以及村長到其家觀看黃色錄影。在看黃色錄影的同時、其父帶頭和其他多名男人共同強姦輪姦被害人。並且模仿黃色錄像里的內容、三名成年男性和被害人同時發生性關係、即有人前面插陰道、有人後面插肛門、同時被害人用嘴裹另一個男人的陰莖。而且有時還分組三個人同時發生性關係完事後、三個人繼續單獨在接著玩。被害人稱有時一玩長達四。五個小時並且多次、多人把精液射在被害人的嘴裡、試想、就是一個成年人如果不看黃色錄像的話、恐怕也很難能描述出上述情節。可是、就一個十四歲的未成年人(被害人)描述其六歲和八歲時的被強姦的細節、卻記憶的如此清晰、如此的繪聲繪色、彷彿發生在眼前。並且每次說法都不一樣、前後矛盾、可見其明顯在撒謊。就是這樣的描述、卻被公安機關當做偵查案件的線索和案件事實。完全按著被害人陳述案件的情節去做有罪推定的偵查。

  本案開庭時、辯護人多次提出如果真像被害人所說、其在七、八歲時被其父和多名成年男人所共同強姦、輪姦的話、那麼稍有生理常識的人都知道、七。八歲的孩子陰道和肛門會生長發育到什麼程度、檢察機關認定和被害人共同前後一起發生關係的被告人身材都在一米七。八以上、並且體重都在七十公斤以上、也就是說身體都很強壯。而被害人的司法鑒定卻只是處女膜陳舊性破裂、其它創傷並沒有。由此可見、被害人的陳訴明顯是虛假、不真實。其所說、共同強姦、輪姦當中三個人同時和被害人發生關係、無論是幾名被告人的身高、還是被害人的身高以及發生的方位和角度、在現實當中賣淫女都根本無法完成、明顯不符合客觀常理。

  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所認定強姦。輪姦的被告人、大多數都是被害人的直系及近親屬和同村的村民、如果有此事的話、那麼這個案件可以叫家族輪姦案、那麼一家可以叫「「畜牲家」了!假設本案成立的話、那麼這一家人和這一村人、人性泯滅到什麼程度?心理得扭曲和變態到什麼程度?才能做出如此傷天害理的事。

  在現實生活中、親生父親強姦親生女兒的案件是有過、但全家都參與強姦自己親人的、在現實中聞所未聞。本案當中、認定其父多次強姦過、其叔多次強姦、其爺和其奶共同強姦過、甚至被害人不同意時、其奶奶用擀麵杖往陰道塞、直到其同意和爺爺發生關係為止。稍有理性的人都可以想像、如果父親能做出來、叔叔能做出來么?如果叔叔能做出來、爺爺能做出來嗎?親生奶奶怎麼可能幫助爺爺以其強姦自己的親孫女呢?這明顯不符合倫理。同時父親和母親買影碟機放黃色錄像、找村長和多名村名和自己未成年的女人發生性關係、而且還是三對一的發生、又組織多名村民、還有被害人親姑父共同禍害強姦自己的親生女兒、而且還是一個七。八歲的孩子、事情可能發生么?被害人的父母做這件事的目的和動機是什麼?如果父母這樣做是為了掙錢、就像被害人的母親開庭時說;家裡當時沒有錢時、自己去打工掙錢供被害人讀書、怎麼可能讓七。八歲的孩子去賣淫給其掙錢呢?法院認定共兩人次收了一百元錢、100元的賣淫、事實能成立嗎?退一萬步、即使真有狠心父母這樣做、又有哪個嫖客願意和一個七。八歲的孩子發生關係呢?那就更不可能幾十名嫖客和女孩子發生關係了。心裡變態到什麼程度的人、能與一個七。八歲的孩子發生關係呢?如果真像檢察機關認定的強迫幼女在本村內賣淫的話、而且有時和多人多次、那麼在那樣一個小村子乃至附近的村莊就應該人人皆知。但事實恰恰相反、從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看、村裡的村民沒有一個人知道湯繼海看錄像和強迫女兒賣淫的事、哪怕就一點風言風語都沒有。開庭時、當事人像法庭出示的有全體89名村民簽字證明不知道此事的簽名請願書。都能證明父母強迫孩子賣淫和村民以收錢為目的而發生關係、市明顯不存在的、虛假的。

  案發年代、夫婦看黃色錄像被拘留的案例許多。即使夫妻看錄像都是自己偷著看。本案中、怎麼可能被害人父親組織多名本村村民有時還有自己的親妹夫和村長在自己家中看黃色錄像、這本身就不符合常理。難道他就不怕村長舉報和處理他嗎?難道就不怕妹夫告訴自己妹妹嗎?難道不怕其他村民舉報嗎?湯繼海精神不正常嗎?在家中看黃色錄像、然後和同村多名村名而且還有自己的親妹夫和村長多次共同強姦、輪姦自己的親生未成年女兒。恐怕即使在原始社會這樣的事情也不會發生、即使在動物種群當中也不會發生。何況這些被告人除了一個教師外、都是普通老實善良的村民、怎麼可能在一起共同合一個七。八歲的小女孩子共同發生性關係呢?怎麼可能一個父親帶頭帶同村的男人禍害強姦、輪姦自己的親生女兒呢?一個人喪失人性、兩個人喪失人性、三個人喪失人性。不能全村一群人都喪失人性吧?在當今法律比較健全的法制社會當中、相關司法機關卻能認定出這樣一個前所未聞的家族村民強姦、輪姦案、簡直是極其荒謬的、不知是出於何種目的、竟能偵查、審查。審判出如此驚天大案。

  案子終覺會水落石出的、相信不是那一個人有意製造錯案、但如果三機關辦案人在本案當中、如果理性思考一下、稍加考慮一下常理、稍加站在懷疑的角度考慮一點點。也許就不會把案件調子定的如此高、如此嚴重、判決卻如此畸輕。 供訴機關認定被告人犯有強姦事實犯罪、僅靠被害人陳訴和被害人供訴來定罪、證據明顯不足、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涉嫌刑訊逼供的行為、其供詞的言詞證據、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和有關證據採用的司法解釋、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應當排除。

  十一名代理律師認為:被害人的陳訴矛盾重重,不符合客觀實際,陳訴不一、不能自圓其說、被害人在陳訴時說:六歲被其父強姦時、父親打個冷戰都敘述的十分詳細,明顯不符合常理。不到六歲的孩子、卻有著超乎常人的記憶。其在敘述多人多次同時發生性交的場景,顯然是按照現在年齡所看到的黃片內容做出描述的、顯然是在說謊!開庭時,被告人家屬向法院舉證被害人以和同村的蔡祥嶺(被害人的姑父)也發生過性關係為由,向蔡祥嶺的妻子索要一萬元的敲詐錄音、足以佐證被害人對其他人的指控也是假的、編造的!在錄音當中,被害人說話語態完全是在嬉笑,怎麼像一個被多人多次強姦、輪姦的被害人應有的狀態。

  報案時間就更值得懷疑、當被害人母親直到被害人懷孕後、和其大姑以及表哥去接被害人回家、毆打被害人,並追查被害人懷孕,才引起本案的報案。被害人的證人其乾爹、乾媽害怕母親接回去,父親叔叔、爺爺以及村裡的男人們繼續禍害強姦她,所以就和住宿房東(所謂的乾爹、乾媽)商量後就報案了。俗話說沒有不通風的牆,被害人的直系親屬很多,如果被害人真的被多人強姦的話、其完全可以告訴直系親屬中的某人、這麼大的事情怎麼會和剛認識的房東去說呢?為什麼不早報案呢?尤其被害人的房東也就是被害人所謂的乾爹、乾媽,村民們一直懷疑她們是製造這起案件的始作俑者。在他們二人所謂的證詞當中,明顯是在威脅被害人在說謊。被害人乾媽李忠雲在證詞當中,關於被害人是什麼時間像其哭訴,講訴自己被多人強姦的不幸遭遇。幾次陳訴有關這個十分關鍵問題都不一致、第一次是說被害人和其母親通電話時,她聽到一些說話的內容(就是找老爺們禍害她)然後就問被害人,被害人就當面哭訴了自己的不幸。第二次檢查機關詢問她時,她卻說被害人說:乾媽以後再告訴她。說什麼時候告訴她的呢?是在被害人媽媽接被害人那天晚上吃飯時,當著她們夫妻二人的面,講述了自己被多人強姦的不幸遭遇。而被害人乾爹王鳳朝卻在證實是在被害人母親和其大姑其表哥當時沒有接走被害人,她們走後、被害人馬上給他們夫妻二人跪下,當面哭訴了自己被強姦的事。證人李忠雲、王鳳朝關於什麼時候知道被害人被強姦的,每次說法不一,二人說法矛盾,顯而易見是在撒謊。就是這個引發本案的關鍵環節、公檢法三機關都沒有搞清楚,何談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這樣漏洞百出的證據,怎麼能作為指認犯罪的證據。

  作為任何一個有良知的,有血肉的人,當聽到一個女孩講述自己被其父、其叔、其爺以及多名直系親屬多年強姦,在其七、八歲時被父母住地多名成年男性輪姦時,其內心受到的震驚、震撼讓你終身難忘。這個日子永遠在記憶當中也摸不去,將會刻苦銘心。可是在本案當中,證人李忠雲、王鳳朝卻把何時知道案子的時間、陳訴的前後不一,相互矛盾。這隻有一種可能,就是她們在說謊。因此被害人的陳訴、以及證人李忠雲王鳳朝的證言,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關於所有被告人的供訴,在偵查階段時供時翻,在審查起訴階段全部給予否認,在開庭和上訴時也全部翻供否認,即使在偵查階段供訴,也是前後不一,並且相互矛盾、不吻合。

  三、申訴人申訴理由

  申訴人劉長海,梁利權,劉萬有等一直堅持無罪申訴,他們在申訴中提出了充分的事實和理由,來推翻有罪判決。

  事實一。 2003年在湯家的廂房炕上實施強姦,而當時湯家的廂房並沒蓋成,房子是不存在的,全村村民都可以作證。

  事實二、將所謂的被害人綁到柱腳上強姦,事實是被害人家的房子根本沒有柱腳,檢查機關已核實。

  事實三、綁被害人用的繩子,被害女孩一說是劉長海找來的,另一次又說是王占軍找來的尼龍繩子搓成的。

  事實四 2003年湯家並沒有影碟機、影碟機的購買時間是2004年、有購機發票。檢察機關已到售機商店核實。

  事實五 被害人稱劉長海在前面插陰道、王占軍在後面插肛門、劉長海身高180多公分與王的身高差10多公分、動作根本無法完成。

  事實六 省司法鑒定被害人湯某某子宮呈「一」字型橫裂、證明其做過宮腔操作術。而湯某某否認懷孕和擴宮、在刻意隱瞞懷孕真相?2008年春湯某某開學後始終住在乾爹王鳳朝家、沒有回家、懷孕是誰造成的?證人唐玉英也證實了湯某懷孕事實。

  事實七 所謂被害人敲詐蔡祥玲的電話錄音、足以證明本案是人為製造的誣告。

  事實八 丁福、湯繼斌、徐國成、李秀芝等也被刑拘、都以被放回家。足以證明本案的真實性事經不起法律的推敲

  事實九 多個強壯的男人每次長達4個多小時或一天的不停的輪姦、十歲的小女孩、不可能是簡單的處女膜破裂、勢必會造成嚴重的撕裂傷。被害女孩心裡和生理、絕不可能像正常孩子那樣生活上學。鄰居、老師、同學都能證明其沒有異常表現、村民也聯名證實沒有這個事。

  事實十 公法檢三機關詢問被害人作案者身上是否有什麼特徵、被害人只說梁立權有胸毛。梁立權夏天經常光膀子、有胸毛全村人都知道。而記廣才。梁立權腹部都有一個特別明顯的刀疤。被害人把多年前的強姦和輪姦的現場情景、描繪的靈活靈現、。其在裹記廣才和梁立權陰莖時、眼睛距離刀疤幾公分絕不可能看不到、被害人證詞可信么?

  事實十一、公安機關否認刑訊逼供、被告人為什麼都承認了沒有發生、且實際上無法發生的犯罪事實。如;在不存在的房子里實施強姦、沒有柱腳綁到柱腳上、沒有影碟機觀看了錄像、不能完成的動作等等。湯繼海被打掉的牙齒、於東軍耳膜穿孔、梁立權手腕上的拷痕、被害人爺爺湯瑞景法鑒的傷痕、多臟器出血。其母親不堪忍受、而跳樓骨折、第二份起訴書撤銷的兩起犯罪、被告在公安機關都承認的犯罪、法庭上卻全部翻供、均能證明遭受公安機關刑訊逼供。

  事實十二 公安人員不能作為證人出庭、因他們是刑訊逼供的當事人、另外判決書上的所有的證人根本就沒有出庭。

  事實十三 在押犯人佟斌的證言說她和記廣才在一個房裡、聽記廣才說幹了。而佟斌根本沒有和記廣才在一個牢房呆過。是誰在使犯人作偽證。

  事實十四 在押犯人證實說;梁立權趴在衛生間和其他人說話串供、現場可以證實、趴在洗手間說話別的房的人根本聽不見。

  事實十五 犯人張超、吳痕的證言與起訴也不相符。說梁立權同小孩的姑父也就是劉長海在湯繼海家打麻將、同小孩發生關係又給的錢、起訴書上根本沒有。可見、檢察院在使用證言作為證據時、也各取所需。

  事實十六 萬秀玲在村裡是有名的母老虎、曾因瑣事而離婚。發生這麼大的強姦案、怎麼可能同湯繼海在一起生活。

  事實十七、為什麼犯罪的全是湯家族的親屬、一個是畜牲。一家人都是畜牲么?全村所有的親屬只有蔡祥玲沒有被抓、是受到了湯的電話敲詐一萬元、公安機關才沒有抓他、要不然會放過他嗎?

  事實十八、湯繼海可能當著眾人的面干強姦親生女兒這種事嗎?他不怕去告發嗎?他的精神有毛病嗎?讓這些人無償的禍害自己年今年10歲的親生女兒。

  事實十九 判決書上將被害人所說的影碟機由買的更改為是「借的」從哪裡借的?來源為什麼不查清、證據有瑕疵。因為當時共有4台影碟機、查清易如反掌。不查清影碟機的來源、本案就事實不清、就是證據不足、就是假案、

  事實二十 湯繼海離婚後、與其大伯父一直在一起居住。稱湯繼海將6歲的女兒抱回自己的西屋將其強姦、這是不可能的、大伯父在07年就過世了、

  上訴事實足以證明湯某在說謊、證人在說謊、只要採取科學的測謊方法、進行測謊、便可真相大白。

  劉長海說、只要申訴開庭、讓我說話、我有絕對的把握洗清自己、澄清事實。法院以其它的被告供訴判我有罪、我可當庭與其對質、並追求其對我誣陷責任。

  四法律工作者剖析

  法律工作者王先生在認真分析、研究案卷後、從科學研究的角度上、從科學理論、科學常識、科學的分科學的分析上、認為此案有許多值得商討的問題、應當對此案的真實性重新甄別。

  從實用法醫學、女性生理學、婦女產科學、精神病學、機械運動學、家庭社會倫理學、證據學等諸多科學學科研究分析、此案難以成立。

  (一)、實用法學認為、強姦幼女一般不發生處女膜破裂、、因為此時幼女生殖器發育還不成熟。處女膜處於深處、陰道甚狹小、成人陰莖不可能插入。

  (二)女性生理學認為;婦科專家介紹、從網上也可以查到、八歲以下的女孩、生殖器官尚未發育成熟。陰道口長度大約在1至2厘米、陰道離肛門大約在1至1.5厘米、倘若強行插入、必定會造成一、陰部撕裂、二大出血;三 陰道直腸瘺等。四 肛交會使女性的肛門處出血、會導致痔瘡、肛裂、肛瘺等肛門疾病、可造成直腸粘膜損傷、肛門括約肌損傷出血、肛門周圍膿腫。本案法鑒結果證實、上訴後果女孩均不存在。因此六歲被其父強姦且時間達一小時之多和長達近十年的同時陰道肛門性交、理論上不成立。

  (三)婦女科學認為、幼女生殖器發育緩慢、生殖器為幼稚型。外陰和陰道上皮很薄、陰道狹長、無皺褶。陰道深度不足3厘米。成年男性陰莖直徑一般在3厘米以上、被害女孩所稱;其父陰莖「放進」「發生」「插入」、並性交兩次達一個多小時、理論上和實際中根本不會發生。

  (四)精神病學認為;女性被強姦後、肯定會在生理和心理、精神等諸方面產生不適和恐懼。如;精神抑鬱症、癔病、精神病或其他神經官能症、甚至因此而自殺。不可思議的是、一個六歲就被強姦、輪姦的女孩、在長達近十年的摧殘和蹂躪中、心理和精神竟完全正常、創下了中國和世界刑事強姦案的奇蹟。六歲被強姦而精神完全正常的案件從精神病學研究不成立。

  (五)、機械運動學認為、活塞在缸體中的往複運動、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缸體能夠具備活塞進入、二是具備活塞往複運動的行程。二者缺一不可。引申至性交活動、同理。六歲女孩陰道口不足兩厘米、陰道長度不足3厘米。暫且不談成年男子與幼女同時發生陰道和肛門性交能否完成、單就幼女的勝利如何完成陰莖性交往複運動、理論上和實際中都不可能。此案不成立。

  (六)家庭社會倫理學分析;中華民族是一個十分重視家庭倫理道德的民族、連旁系三代都不能結婚。強姦是不齒的行為、是法律和道德都不能容忍的。被害女孩親生父母、親奶奶爺爺、叔叔、姑父、姨夫、表哥十六人涉案強姦、令人難以置信?一個家人強姦可以發生、十六個人家族強姦、輪姦可能嗎?四十多人都來強姦會發生么?從家庭社會倫理學分析、本案違背了中華民族的基本道德底線、不可能發生。

  (七)從證據學分析;被害女孩法鑒為、被鑒定人的處女膜多次陳舊性裂傷、陰道鬆弛窺器使用時無痛苦、說明有多次性行為。某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法醫研究室專家認為、這個法鑒結論、只能證明被害人有個性行為、不能證明也無法證明被害女孩的多次性行為時上述11名申訴人所為、不能證明因果關係。

  被害女孩的陳訴是本案唯一指證犯罪的直接證據、且其承認陳述說過假話、陳述的真實性值得商討、其他證據都是傳來的間接證據、無論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存在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證據學分析、本案沒有或缺少能夠直接證明犯罪的認證、物證和其他證據、本案不成立。


沒那麼簡單,我是說這個澎湃新聞,不是湯蘭蘭這個案件。我始終堅信媒體人是無良的,在這個功利社會總是想破頭來奪人眼球,整個案件就憑几百字和幾張破圖就展現公眾,反轉也反不了,實錘也錘不了。這個新聞也不是為案中人申冤,或質疑司法檢,就是愚弄社會公眾,或是別有用心吧。


新聞簡化了很多事實論據,搜到了辯方律師那邊的說法,比較遺憾的是案子太老了,網上查不到判決書,想聽聽原告的說法。判決書我沒找到,大家試試看

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黑中刑一初字第2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2010)黑刑3終字第30號刑事裁定書

http://13176419589.com/List.asp?C-1-4690.html13176419589.com


如果女孩精神鑒定正常的話,我相信女孩。

已經08年了,一個無權無勢十多歲的女孩根本買通不了警察,不是被強姦了,誰會說被全家強姦了?

說這種可怕事情不可能發生的人,若干年前,網上有個視頻轟動了,一個目測不超過十歲的小男孩,和應該是他爸爸媽媽,還有爺爺奶奶的人在群p。是的,你沒看錯,群P。這個事件很轟動,當時很多人震驚了。如果小男孩身為女兒身呢?

還有網上有當地網友說,湯蘭蘭的媽媽本來就是妓女,婚後也不改本性。爺爺和爸爸都認為女兒不是親生的,把小女孩當公共妓女養大的。

警察和檢察院都不是吃素的,一下子抓了十幾個人。不是沒有根由的。


針對高贊我有幾句話,我覺得不能單純的靠陰謀論來說話,但是,僅憑文章偏向湯母就否定一切的觀點我表示反對。

文章列舉的證據你們都沒有仔細看。

第一,小女孩舉報時是十四歲,按她的說法被性侵年齡是七歲,前後長達七年,而一個從小被父親性侵的女孩子還會被農村父母不遺餘力的送到鎮上去讀書?而且小女孩長年不在父母身邊,父母會把自己加害過的孩子送出去給機會報復回來?這裡就疑點很多。

第二,兩人沒有口供確實不算大問題,只要其他證據充足,但那兩份不一致的醫生證明是什麼情況?

第三,小女孩威脅過村小賣部的人,想要一萬元,這是真是假,錄音是否存在,這算一個小女孩是否言語可信的疑點。

第四,辦案人員自證無刑訊行為,呃,你們懂的。

第五,最近知乎一直在說投資不過山海關,東北的官僚體系問題一直存在,這個案子是否有確鑿證據是個問題。

別說08年,就是今天依然有黑暗存在,我們能做的就是儘可能驅趕黑暗,這個案子不論是否真假都很考驗人性,我們應該持續關注。


上到親爺爺父親叔叔,下到姑父鄰居,合族合村強姦一個小女孩?既然這麼禽獸,村裡其他女孩卻並無出事?這很不可思議!如果事件為真受害人絕不會就湯蘭蘭一個。查一查其他當事人家同齡女孩,如果都是處女那麼湯蘭蘭的指控就很可疑了。

現在新聞曝出的來看,定罪依據是小女孩不是處女,以及口供和當事人指認;沒有任何直接證據!

好比一個小姐指控你強姦,法院認為她非處,工作地點離你家不遠又親口指認。而你的口供?進去蹲馬步一晚上自然有了。以此二審判定你罪名成立將你關押十年。你怕不怕?

只能說若沒有確鑿證據,這個案件疑點重重。也難怪當事人出獄後堅持上訪。

另湯蘭蘭從小離家寄讀,寄讀處的乾爸乾媽帶她去查懷孕而不是首先通知其父母。在其母發現異常逼問其懷孕原因後,女孩選擇舉報家裡所有得力男性家屬,並將其母親以包庇罪送進大牢,且事後家人均不知其下落,還有人撫養活的滋潤。我倒是覺得撫養她的人值得去查查。

不然以後家裡有個漂亮女兒又未成年,被大人物奢華權勢所迷多次OOXX,父母去查真相最後全家進大牢,未成年女兒被洗腦淪為權勢者RBQ還沾沾自喜,細思恐極!

不管事件真假,都讓人寒毛聳立。


黑河市10.28家族強姦、輪姦親人女孩案、宣判後在龍江法律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許多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瀏覽了起訴書和判決書後一致認為、綜觀本案、涉及家族、親人眾多、影響極大、司法機關定性之大、情節之惡劣、實屬全國罕見、駭人聽聞。依法理應對涉案人員從重處罰、處以極刑、而不僅僅是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判決顯屬極輕、重罪輕罰。

看過起訴書和判決書的律師們懟了公檢法,因為他們認為判輕了


無論是真是假,真相都過於可怕:父母雙親的慘絕人寰還是11歲小姑娘深不可測的心機?總之,無論哪個真相,都有點突破人的承受範圍


醫學鑒定顯示小姑娘有過性行為、可能懷過孕,不一定就是強姦所致啊,跟男朋友發生關係也完全有可能吧。畢竟至少新聞里並未提及是暴力性行為。

小姑娘那封手寫的控訴信,看到奶奶叫爺爺摸孫女那裡就覺得有點假了。夫妻合謀行淫,已不多見;一家有兩對這樣的夫妻(小姑娘的父母、祖父母),而且施罪對象還是自己的親女兒、親孫女,這概率有多大?當然,這只是按常情常理推測,也不排除事件本身就在情理之外,但這種情形也理應引起調查人員的懷疑了。

另外,僅憑刑警的口供就認定不存在誘供逼供,跟僅憑小姑娘指證就認定11人有罪一樣草率、欠公正。感覺當年的辦案人員有些把小姑娘視為弱勢一方而有所偏袒。

ps,想到了前段時間的美國體操隊性侵案,一位父親在女兒首次控訴時沒有相信女兒,在案情大白後內疚悔恨而自殺。小女孩是易受人教唆而誣陷他人的不懂事的小屁孩?還是面對淫魔無法自我保護也難以獲得他人保護的弱者?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如果沒有物證真的很棘手。


從報道來看偏向認為是類《狩獵》,但可能比《狩獵》劇情陰暗的多。文中這一段說法,吃供果,吃齋飯,是不是有邪教的影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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