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Foreign Contractor Tax ——神奇的升級版預提稅簡介
預提稅(withholdingtax,簡稱WHT)相信各位讀者都不陌生。
預提稅本身不是一個單獨的稅種,而是將扣繳所得稅義務轉嫁到付款人身上使得收款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方式。預提稅是繳納所得稅的一種機制。在有些國家,付款人不但需要代扣收款人的所得稅,還需要代扣其增值稅或類似的間接稅,比如我們的鄰居,宇宙第二強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此處應有掌聲),就創造了一個叫做foreign contractor tax (「FCT」) 的稅,將預提機制同時運用在所得稅和增值稅上。這方法確實是減輕了國稅局徵稅難度,因為只需要時刻盯住付款人就可以了。但對於越南國內的付款人來說真是……花了錢還要去幫收錢的人合規真是好麻煩啊!
FCT可以簡單理解為對非居民納稅人各種稅負的一攬子徵稅機制,包括他們的所得稅(CIT)、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PIT)。這一徵稅機制在某些情形下,將外方稅法下的合規義務轉移到支付方頭上。
FCT不是一個單獨的稅種。越南除了FCT之外沒有單獨的WHT體系。
FCT不是一個單獨的稅種。越南除了FCT之外沒有單獨的WHT體系。
重要的話說兩遍就夠了。
通常外方在越南境內(1)提供服務或(2)銷售附加了服務的貨物,便需要交納VAT,同時也有CIT或PIT。FCT便由VAT和CIT(或PIT)構成。FCT名稱中雖然有個contractor,其適用範圍實際上遠遠大於字面意義上的承包商,其具體的適用範圍可以在其財政部通知No.103/2014/TT-BTC第1條中找到。但石油產業的相關企業不在FCT範圍內。
(No.103/2014/TT-BTC全文請參考越南國稅局資料庫:General Department Of Taxation)
任何國家所得稅和增值稅無非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基於總額(gross basis)計算,一種是基於凈額(net basis)的計算。越南從1998年創建這個FCT體系開始,經過二十多年反省和發展,創造了三種FCT的計算方法:申報法(declaration method),直接法(directmethod),以及混合法(hybrid/mixed method)。
申報法和混合法的適用前提條件是比較相似的。首先,外方如要適用申報法納稅需要滿足以下幾點:
(1) 在越南有一個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或者外方是越南所得稅法下的居民納稅人;
(2) 合同在越南境內的履行期長於183天;及
(3) 外方向國稅局申請了稅務註冊號並在實務中參考運用越南會計準則。
外方如果要適用混合法計算FCT,除了滿足上面三個條件之外,還需要滿足第(4)適用越南會計準則準備財務報表這一要素。
而任何不滿足申報法適用條件的外方則需要適用直接法,也就是簡單粗暴地以gross basis作為計稅基礎。
三種FCT計量方法可以簡單整理歸結為下表:

從上表可以看出,申報法的適用對象除了居民納稅人,也包括在越南有PE的滿足特定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對於這些非居民納稅人而言,其在申報法下實際上已經與居民納稅人是同樣的待遇——都是按照越南國內稅法在凈額基礎上進行計算。這裡對PE的判斷,需要按照越南國內所得稅法中對PE的定義和構成要件進行判斷。目前越南國內稅法下PE的範圍要比格式DTA下PE的範圍廣泛得多。換句話說,一個外方在越南的商業實體,可能構成越南國內稅法意義上的PE,而不構成某個DTA意義下的PE,這就意味著儘管某外方需要利用申報法,在特殊條件下,它仍然可以通過觸發DTA,免除其FCT義務下的CIT部分。
直接法下VAT與中國的營業稅比較類似,是在合同總價款的基礎上乘以核定稅率(例如5%)作為外方的應付VAT金額,而非在增值額上進行計算,也不能與進項進行抵扣。直接法與其他兩種方法相比,計量簡單,但由於是在合同總金額上乘以一個比較低的固定稅率,與通常居民所得稅的按照凈利潤22%進行計算相比,可能會交更高的所得稅,然而好處就在於,外方的合規成本可以降低——如無需按照越南會計準則準備財務賬本等。
從三種FCT的觸發要件來看,外方其實有很大選擇權選擇按照哪種方式納稅。如果不希望按照申報法納稅,最簡單的做法就是將合同期限降低到183天以內,或者不按照越南會計準則準備財務報表。那麼投資者該如何選擇三種FCT合規方法中的哪一種呢?從稅務角度來看,主要是看合同項下的凈利率(profitmargin)是多少,也就是說,合同金額的2%(或其他fixedrate method下的低稅率)與凈利潤的22%相比,哪個交的CIT少。此外還有基於法律方面的考量,例如具體的擬進行投資領域——有些領域根據越南國內法律,必須在該國設立公司,並採用該國會計準則,這便使得納稅人基本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了。
越南FCT機制在全球範圍來看不是一個孤例,然而在亞洲範圍來看卻是相對複雜的。本文沒有對每一項FCT合規方法下各種具體情形進行介紹。此外,FCT與各個DTA的聯動適用和稅務策劃也能產生很多有趣的話題。在之後的文章中我們會進一步介紹。
題外話
本文末尾再說點題外話。
最近公眾號有學生讀者朋友私信向作者諮詢就業選擇的。說實在的,作者不太敢輕易做出這樣的建議,因為每個人的情況不同(真是廢話),有些看上去光鮮的選項也許未必是好的選項,比如投行起薪高,但未必每個人能受得了那個工作強度。有好幾位學生朋友問得比較具體,說法律背景的畢業生,以後想做稅務諮詢,是先從律所做起,還是先從會計師事務所做起。作者個人覺得兩者很難說哪一個好,而且現在律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諮詢部門之間流動的可能性是比較高的,其實很大程度上是個誰先誰後的問題。作者能夠建議的是,不管從哪一個方向開始做起,都應該儘可能進比較好的、對新人有系統培訓的所,或者大客戶比較多的所,並且盡量在入門階段多多積累併購經驗。對於希望成為稅法律師的學生朋友而言,加強會計知識和商業敏感度的自我提升都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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