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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網路出版服務新規的幾個誤區

徐潛川/文

由中國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出台的《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3月10日實施,取代了2002年《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規定》公布以來引起許多關注,網路上流傳著一些不正確的解讀,或者一些不必要的擔心,本文的目的在於澄清一些可能存在的誤解,供業內人士參考。

社交媒體上流傳最廣的一個誤解是:該規定徹底全面禁止了外資對中國網路出版服務的准入,在境外上市的企業如騰訊、新浪、網易、優酷等沒有辦法繼續經營了。

就這一點,我要替工信部和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叫冤:真不是他們乾的。《規定》的規定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一致,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的規定,「新聞網站、網路出版服務、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仍為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早在2005年的《文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中,外資就被明確禁止投資「互聯網出版業務」。

實踐中,外資往往透過VIE來完成投資目的。在這種模式下,在境外上市的新浪、騰訊、網易等互聯網巨頭,其上市主體在境外註冊,境外投資者可以控股或持有股份,而境內運營主體則可能是一系列國內公司,與境外上市主體不具有直接的股權關係,兩者之間通過一系列協議來達到控制的目的。因為這一模式是當年新浪赴美上市首創,又被稱為新浪模式。

以下是新浪首頁掛著的部分許可證,請大家重點看一下主體:

《規定》意味著,騰訊等媒體巨頭,網易等網路遊戲公司、優酷等網路視頻仍將採取VIE模式存在。當然,VIE模式本身具有合法性和可控性的風險,在2011年的支付寶事件中表現得尤為明顯。但這一問題與此次頒行的《規定》無關。

真正的風險在於,對已有一個持有《許可證》的VIE境內實體時,《規定》明確要求,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若要與境內三資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路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須事先報廣電總局審批。由於規避外資准入的禁止性規定,審批獲得通過的可能性不高。與此同時,《規定》禁止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轉借、出租、出賣」或者「以任何形式轉讓」《許可證》,因此由持證企業向外商提供平台或技術支持,並以外商名義提供網路出版服務的合作夥伴模式同樣也被《規定》所明確禁止。如此,VIE模式繼續有效存在下去就面臨著《規定》所設置的實質性障礙。

其次是有觀點認為,所有內容創業者都應該去申請網路出版許可證,受到相關門檻的限制。這種觀點對於《規定》中得網路出版物和網路出版主體都有誤讀。

首先,並非所有的圖文內容和短視頻項目都屬於網路出版物。根據《規定》第二條,網路出版物可以分為三類:

1,傳統出版物的互聯網化產品,這個很容易理解,視頻網站與電視台同步播放的電視劇,豆瓣閱讀或者KINDLE上傳統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新京報網報同步的新聞報道等等。

2,網路原創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頻作品,但有兩個限定:一是要求屬於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而是要求具有知識性、思想性。這個限定可以實指,也可以虛指,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僅就慣例推測,純粹娛樂的短視頻如PAPI醬的短視頻很少進入監管視野,但如果是時政財經領域的短視頻內容創業者,則應該特別注意了。

3,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這是一個授權,為廣電將來擴大執法範圍取得依據。

因此,圖文和短視頻屬於不屬於網路出版物,取決於其內容,而不是一概都納入監管範圍。如果你做的是娛樂和時尚內容,大可不必擔心。

更重要的是,網路出版服務主體是平台,而不是賬號。以微信為例,微信公眾平台和微信公眾賬號兩者中,網路出版服務主體是微信公眾平台,其要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而公眾賬號只是內容製作者,並非出版服務主體。

《規定》第二條明確:「本規定所稱網路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網路出版物。」由此看來,《規定》規範的是類似於傳統出版業中的發行行為,這一服務的提供者是平台而非賬號。以傳統業務舉例,出版社才是出版服務主體,而作家寫作乃至投稿並不需要申請許可。正是基於這一理由,微信公眾賬號的消息並非即時推送,而是要經過微信公眾平台的審核確認內容並不違規後才可被關注者接收到。

這一邏輯可以用於幾乎所有新媒體領域的賬號:頭條號、知乎賬號、喜馬拉雅賬號等等。行政部門監管平台,平台監管用戶,是有效有用的監管邏輯。

平台在監管要求之下,是否出台新的規則,來調整適應新的監管,則值得所有創業者和投資人注意。

但如果創業者或者投資者的項目是內容APP,如韓寒ONE,則需要申請網路出版許可證,而《規定》對網路出版服務主體設立了嚴格的審批條件和程序。對此,我的建議是儘可能找到傳統出版單位給予背書。如果你沒有傳統出版單位背書,那麼你要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其次,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路出版服務範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還有遊戲行業分析者認為,APP STROE 和steam等平台不受《規定》影響,理由是APP STROE等不是出版單位,而是發行平台,這是極大的誤解。如上文所述,雖然《規定》使用的是「網路出版服務」這樣的概念,但其所指是「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網路出版物」,這是典型的發行行為,在這裡做出出版單位和發行單位的區分並無意義。

並且,《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網路遊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版號」雖然不是《規定》新設,《暫行規定》時代已有,但當端游審批成熟後,行業突進到手游時代,因為發行平台的分化、監管部門的重構、手游生命周期短等原因,很多手游發行商「先斬後奏」,有些手游甚至到下線都沒有「版號」。

發行平台的分化干係重大。目前主要發行平台是:iOS 正版(蘋果app store),iOS越獄、國內各大小安卓渠道來分發,app store是不需要有任何發行資質的,個人都可以發遊戲,其他的渠道對於版號的要求也沒那麼嚴格。

對於中國監管部門來說,真正的麻煩在於APP STROE 這樣的軟體發行平台,蘋果顯然不滿足《規定》所要求的相關伺服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等條件,而且蘋果不審核「版號」,這對於監管來說是極大的漏洞。監管部門和蘋果方面的相關談判值得投資者注意。

最後要強調,規定的執行,仍有待有關部門的實施細則,並非一蹴而就只能。各個部門之間利益也不盡一致,目前中國對於內容產業的監管多重主管,即便是業內人士也難窺堂奧。網路出版服務既要接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查,以獲《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還要向文化部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內容要受到網信辦的指導,還有文化執法大隊負責日常執法。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負責集中行使應由省級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物等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其可謂精神大街上的「城管大隊」。

這些年來,中國政府多個部委出台了諸多規章制度,怎麼執行,執行多少,主要取決於各路主體之間的博弈,不確定性很強,引發各種猜測和擔憂都很正常,但投資者和創業者沒必要恐慌,更不應該被顯而易見的誤讀所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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