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志騙婚」的探討 ——讀《「同志騙婚」是偽問題》

作者:由之

在本公號發布《「同志騙婚」是偽問題》之後,網上和我們內部都產生了諸多討論。對於這樣一個極具爭議性的話題,我們希望用討論的方式,提供多樣的視角,來引起大眾對相關弱勢群體及議題本身更多的關注。現在,我們再將這篇從另一個角度探討「同志騙婚」的文章發在這裡,供大家探討。

最近關注了一個名為蚍蜉種樹」,旨在為社會弱勢群體發聲的微信公眾號,讀到了幾篇很不錯的文章。其中,對於公號上最近發的《「同志騙婚」是偽問題》一文,有一點不同的見解,想寫文章討論一下。對於這樣一個非常敏感又主觀的道德層面的話題,文中所表達的內容和觀點,只是非常非常個人化的一些理解,但求能夠自圓其說,為各位提供一個視角,如果真的能促成高質量探討,為解決問題做出一點點推動,將萬分榮幸。

下面我首先概括、摘錄一下原文的內容和觀點(查看完整原文請點擊《「同志騙婚」是偽問題》),之後是我對於文章的想法,請各位朋友閱讀時注意區分。

原文回顧

  1. 誰是「同志」:行為與身份

文章的第一部分指出,「男」、「女」這樣的性別劃分,其實是非常不準確的,並提到Facebook甚至給出了56種性別。之後,作者進一步指出:因為性具有流動性、模糊性、曖昧性,從性偏好角度定位一個人是草率的;從身份的角度出發,跟同性有性行為,也不能作為劃分性別的依據;從法律上說,對同性戀甚至異性戀的判斷都是困難的。

  1. 所謂「騙」:「忠實」的義務

作者在這一部分開始「手拆炸藥包」,解決最敏感的問題,「騙」,方法是提出了另外兩個問題:為什麼隱瞞性取向是一個這麼無法容忍的事情?在異性戀婚姻中,雙方有所隱瞞也是常見的事情,所以問題是「坦誠」到哪一步才算不是騙呢?

之後,作者進一步點明了提出這兩個問題背後的合理性:若同性戀不是一個這麼被社會文化歧視和污名化的群體,那麼「我喜歡同性,但跟異性結婚」就和「我不喜歡你,但跟你結婚」是同樣性質的,前者也就不那麼「罪無可恕」了。再後,作者指出,同性戀婚姻目前在大陸法律層面是空白的,加上各種社會文化原因,同性戀隱瞞性取向與異性結婚並非完全不能理解。最後,作者呼籲,與其指責「同志」騙婚,不如思考一下如何為同志爭取「可以不騙婚」的空間。

  1. 「婚」:愛情、性與婚姻的三位一體

作者認為,指責同志騙婚是基於這樣一個假設,即「婚姻應該建立在性和愛的基礎上」。同志不可能真的「愛」一個異性,所以ta必然不可能有機會有「符合道德的婚姻」。然而,異性戀婚姻也有很多並非以愛為基礎,卻並沒有受到什麼指責,這是不是體現了,我們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同性戀」有更苛刻的道德要求呢?其實,同性戀老公未必就真比異性戀老公差,但只要隱瞞了性取向並與異性結婚就被視為異類、打入地獄,歸根結底還是因為異性戀被視為正統,同性戀被視為背負原罪。

此外,同志騙婚中男同比女同遭受了更大的指責,表面上是保護作為女性的同妻,實則體現的是對女性的不重視:其一,也許女同夠不上被指責的資格;其二,男同會傳播疾病而女同不會;其三,同妻承擔「貞操」的壓力,比可以「家外找」的同夫更難過。總之,說到底,還是因為社會對男女採取了雙重的性道德標準,哪怕同直婚也一樣。

最後,作者指出,同妻問題的出現,背後有各種錯綜複雜的原因,使得「不騙」要承擔巨大的代價。作者承認部分同妻的丈夫是「弱者向更弱者動刀」,但仍舊呼籲,指責個體無益於解決問題,消除對弱勢群體的歧視和污名,淡化對女性的貞操要求,鼓勵婚前試婚,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我的觀點

  1. 概念」的陷阱

為了論證「同志騙婚」是偽問題,作者把它拆分為「同志」、「騙」、「婚」三個概念,並首先論證了:「同志」這個概念,哪怕不是一個「偽概念」,也至少是一個非常不清楚的概念。

然而,從概念與現實關係的角度講,不止「同志」這個概念,幾乎所有的概念都是這樣的——因為所有個體都是不一樣的,概念」只是對於一種「聚類」現象的高效表達,「不準確、不清晰」是它的必然特點。

比如,我們觀察到一群驢和一群猴,雖然這兩類動物(假設已經定義了這是兩類)在形象上出現「聚類」,但任意兩頭驢都不是完全相同的,任意兩隻猴也不一樣,之所以能夠只分成兩類,分別叫它們驢和猴,是為了基於形象上的聚類,對所有樣本點做出大致的區分,實現了滿足一定效率要求下的交流和記憶的目的,並且,能夠在概念的基礎上,形成並積累更多對經驗的描述總結。待到挖掘出更多信息,有形象以外的維度被建立,在更高維的空間中可能出現新的聚類,比如原先驢的聚類,又分成驢和騾子兩個聚類。

基於對「概念」如上的認識,我想說的是,同志騙婚」這個四字片語,表述的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問題」,用「摳概念」的方法去認識和探討它,是丟了西瓜撿芝麻的行為——當「概念」被追到根上,會越來越空虛,什麼都說不清,但如果拋開概念,回歸心靈感受便會發現:「概念」的空虛、模糊絲毫不會減弱「問題」帶來的感受,它是實實在在的,是應該得到我們最大關注的。

那麼,「同志騙婚」背後的「問題」到底是什麼?顯然,最核心的在於「騙」,而這也是引發爭議最多,讓同妻丈夫最受指責的一點。可作者又是如何解釋「騙」這個概念的呢?

  1. 程度」的陷阱

在陷入「概念」陷阱之後,作者又陷入了一個在我看來,探討道德、價值觀問題時容易陷入的另一個陷阱:「程度」。具體體現為作者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坦誠」到哪一步才不算是「騙」呢?

是啊,到哪一步呢?

前面說過,概念」本身就是必然模糊的,這個「模糊」已經導致不可知了,那麼,再去探討它的一個「模糊屬性」,「程度」,只能讓我們走向徹底的「不可知」或「不可定義」與「摳概念」一樣,作者再次把這個實實在在存在的問題,帶入了一種「不可知」的氛圍中。之後,既然是個「不可知」或「不可定義」的問題,是不是也就不存在了呢?起碼是不那麼確定存在吧?既然都不那麼確定存在了,我們是不是能理解一下呢?

鋪墊之後,作者提出了她的觀點:

  • 其實,「我喜歡同性,但跟異性結婚」和「我不喜歡你,但跟你結婚」是同樣性質的;
  • 其實,我並沒有「騙」,我只是「隱瞞了性取向」,那都怪法律不健全和文化壓力,我沒有選擇;
  • 其實,我們應該關注的是為同性戀提供「可以不騙婚」的空間,而非他們「騙婚」的行為。

整個論證的過程看下來,「騙」的鍋一邊被用「對程度的探討」引向了「不可知」或「不可定義」,甚至「不那麼確定存在」,被融化掉了;一邊被甩給了法律和社會文化帶來的壓力。那騙婚的人呢?被洗到了我不能接受的白的程度了,他們對這三個「其實」一定是太贊同了。

我為什麼不能接受?這是一個有些憤怒的問法。冷靜一下,其實我覺得真正該問的是:我們為什麼不去問問同妻們的感受,聽聽她們的聲音?她們想的會是什麼?她們會理解丈夫的苦衷嗎?我相信,也許會,但第一反應一定是痛苦、絕望,對於過去所有美好的不信任,就好像人生整個丟失了一大段一樣。

在我看來,這才是任何關於「概念」和「程度」的探討都不能掩蓋的,實實在在的存在——這個「實實在在」,就是我在前面反覆重複的「實實在在」。

  1. 哪怕一萬個理由也必須態度鮮明

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於:同妻的丈夫明知自己的「騙」也好,「隱瞞性取向」也罷,最終暴露的時候,一定會給妻子帶來傷害,卻依然選擇了這樣的做法。單憑這一點,在我的理解中,這就是絕對意義上的不道德。

  • 無論他在其他方面怎樣補償,也彌補不了她們妻子心中「我竟然嫁給了一個同性戀」的震驚、懷疑一切過往美好時光、所有家庭的信任和信念都被摧毀的荒謬的絕望感。
  • 無論這世界上還多少比你更差甚至差得遠得多的丈夫(比如「我不喜歡你,但我跟你結婚」的丈夫),也不影響「你也是個差勁的丈夫」的判斷,甚至不影響我個人的「你是個人渣」的判斷。
  • 無論你承受了多麼大的社會壓力與歧視,也不可以作為「向更弱者揮刀」的正當理由。

坦率地說,之所以讀原文時我能敏銳地捕捉到作者正用「概念」和「程度」把一個切實存在的問題,拉向不可知、不可定義甚至一定程度上不存在,也是因為我曾經走了這條路,去看待一些道德相關的問題。我把這個路徑稱為「解構」。

在求善的路上,「解構」是一個有效但同時又危險的方法。從效率上看,解構通常能讓我們看得更清楚,得到更精緻的模型;但慢慢地,我發現,沿這條解構的路走下去,我並不能得到任何答案,因為摳概念和摳程度的方法,加上質疑一切先驗體會/設定的「看似科學」的態度,最終會讓所有價值都變得虛無,陷入一個類似於笛卡爾所處的困境。

這裡我說「沿著這條路得不到答案」,並非是答案至上的態度,而是在強調我們不能忽視切實存在的心靈感受——當我們用概念和程度作為武器,去質疑各種規範的時候,會迷失於這樣一個問題:到底怎樣的行為是道德的行為?但只要回歸感受,這個答案是直接和顯然的,那便是「同理心」,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永遠是道德的內核,它的永遠存在,意味著道德的永遠存在,無論它的外延怎樣隨著時代和文化的變遷而改變。

忽視感受,忽視「同理心」的評判標準,用概念和程度去探討道德問題,是一種看似嚴謹精緻,實則偏離本質的方法,是一種鄭人買履的方法。適度解構可以得到精緻,但過度解構會失去所有。

所以,對於「同志騙婚」這件事情,哪怕有一萬個理由告訴我這個丈夫騙婚的理由,哪怕每一個理由都那麼催人淚下感嘆蒼天不公,我依然要態度鮮明地說:你這麼做是錯的,你要做的不是向人解釋、尋求理解,而是懺悔。

  1. 同妻丈夫應該怎麼做?

我反對作者文章觀點的另一個原因,是經過了那麼多探討,其實她並沒有給出關鍵的回答,即「同妻丈夫到底應該怎麼做才是道德的」,只給出了各種似乎合理性的解釋,以及對於保障同性戀權益的呼籲——這在我看來只是「片兒湯話」,不說也知道是這類問題關注者的共識。

此外,在「同志騙婚」這個問題上,我與作者的不同觀點,已經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道德觀念體系上一些顯著的不同。我知道我個人的道德體系很可能是不完善的,還需要在更多具體的情景中反覆錘鍊,但在此我想基於自己的道德體系,給出一個答案,供各位朋友討論、拍磚——同妻丈夫到底應該怎麼做才是道德的?

我大致地按照在我的道德觀中從劣到優的排序,討論三種選擇:

  • 騙婚,並最終導致夫妻生活不和睦,妻子承受痛苦;
  • 騙婚,但從始至終在方方面面都盡到丈夫應盡的責任,使得妻子一生婚姻幸福,絲毫沒有感覺到自己的丈夫是一位同性戀;
  • 盡量化解並承擔不能化解的歧視與社會壓力,與相愛的同性生活在一起(出櫃),或者一個人生活(不出櫃),或者與另外一個異性同性戀彼此坦誠地形婚。

在這裡,我的排序要表達的是,對於同性戀結婚這個非常具體的情境來說(其他情境需要具體分析):在不違背同理心的情況下,坦誠比不坦誠更重要,所以3比2好;在同理心和坦誠發生矛盾的時候,為了維持同理心,可以不坦誠——但現實中,在不坦誠的情況下又能嚴格實現同理心的維持,是非常難的,所以坦誠其實也非常重要。

總之,對於「同志騙婚」這件事,我的態度是鮮明的:錯了就是錯了——也許的確是因為在一個病態的社會中,沒人能夠倖免,但即便如此,如果我們做錯了事,心中要明白,我就是做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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