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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投的一些無用之語

總算是把這個專欄復活了,也是因為放了可預見的一段時間內的最後一個暑假。第一篇東西就寫寫最近很火熱的Brexit。也不算是一篇特別有組織的文章,只是想到哪裡寫哪裡。

[預告:接下來大致有一個比較清楚的專欄更新計划了。打算在一個月之內介紹一兩篇社會選擇領域最近的論文以及寫一些關於國際援助這個主題的文章。]

[題圖來自Bloomberg]

很多人在Brexit以後對公投這件事情本身表達了疑問。一個前輩表達的觀點可能可以代表一些人對公投本身的想法在議會體系下面做公投幾乎是沒有智商的一件事情。在擁有成熟制度設計的現代政治社會搞直接民主基本等同於助長民粹+推卸責任。我不是學政治的,不過可以嘗試從另一個角度去思考公投在代議民主制體系下具有怎樣的意義,繼而考慮這些對於民主制度的批評到底有沒有道理。

投票的時候我們可能比較希望投票制度滿足一些我們比較喜歡的性質,比如Anonymity, Neutrality和Positive Responsiveness。前兩個比較好描述,顧名思義,匿名性(區別於所謂「無記名」)和中立性:投票的人是誰,以及選項是什麼不會左右投票制度本身,或者說投票制度不是基於某個選項或是某個投票人而定義的。Positive Responsiveness相對複雜一點,簡而言之,如果最初投票結果是Remain,如果一部分人從Leave改投Remain,其它人的投票不變的話,投票結果至少不會變成Leave。這些性質其實都挺平凡的,但即使這樣,著名的Mays Theorem告訴我們,在兩個選項中投票(假設沒有棄權),簡單多數是唯一一個滿足這些性質的社會選擇函數。公投的核心是簡單多數,從這個角度來說,即使它看上去是個很簡單的投票方式,似乎也是個很聰明的方便民眾直接參与的方式。舉個例子來比較,IMF/世行的投票方式是根據國家給執行董事相應權重來做weighted majority voting(如果沒有記錯,目前美國依舊是有veto的),很顯然違背了匿名性。剩下兩個性質相對來說比較難違背,除了在某些場合,比如投決議草案的時候如果同時有一個修正案,我們可能會要求修正案需要絕對多數而不是簡單多數,這樣就違背了中立性。

但是公投也不缺乏問題。這些問題可能在代議制民主下面顯得尤為明顯。下面這個例子改寫自Nurmi (1998),其實也是個容易想到的例子:假設有200個MP,每個MP代表著15000人口的大區。在脫歐這個問題上,除了第200個大區,所有大區均有7499個人投了脫歐,7501個人投了留歐,而第200個大區所有人都投了脫歐。最終的結果是一個很接近現在脫歐留歐比例的數字,脫歐派佔到50.2%從而拿到公投的勝利。與此同時,如果我們在議會重新進行一次投票,考慮到所在區選民的簡單多數意見,我們可能會發現留歐大勝(199:1)。這當然是個有些理想化的例子,但也表明了一個比較顯而易見的悖論:公投結果,或者直接民主制的投票結果在一定情況下可能與更上層的代議制民主投票結果相悖,即使兩種制度下的投票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都能「代表民意」。Nurmi (1998) 更進一步地證明了在上面這個假想的例子里,脫歐派需要擁有超過3/4的公投選票才能保證不會出現上述的悖論。

把眼光放回到現實中的投票,我或許不會把脫歐派的勝利歸於所謂「民粹主義的勝利」,實在是因為民粹這個詞過於宏大了。不過如果能把MP的投票抽出來做簡單多數,我願意相信這個投票結果和公投結果是不一樣的,或許真的是Charlie Stross口中那些"goose-stepping hate-filled morons of the extreme right"起到了巨大作用吧。公投作為投票制度問題很明顯,然而其本身擁有比較令人滿意的性質,加上它確實是反映民意,增加政治參與的好辦法,想要找到比較理想的制度替代者,在只有兩個選項的情況下也比較困難。理解了公投的好處和壞處,對於這最終的公投結果,我們的解釋可能更加應該著眼於英國國內的不平等現狀、無序的政治博弈、歐洲的secular stagnation以及面臨熱點問題的分歧對於「無知民眾」潛移默化的觀念塑造等等。為了政治資本通過公投把決定國家走向的權利交給民眾確實值得批評,然而,這樣的批評總是忽視反事實的:如果公投結果是留歐,或是根本就沒有公投這回事兒,上述的一直存在的問題會受到如此大的關注么?上述批評會受到追捧么?未必。所謂"Ignorance is temporary; stupidity is forever",社會矛盾遲早是會找到它的出口的,公投只是個由頭而已。民意決定的邊界從不止於公投,正確的制度設計也絕非是和民意對立的。英國或許可以在議會大廈里同樣用簡單多數獲得在很多人眼裡的完美答案,然而從今年的美國大選,我們似乎已經看到了,無論民意是否讓所謂的精英階層滿意,反映了所謂「民意的短視和閉塞」的社會矛盾絕不是通過諸如投票制度設計這樣的「政治手腕」就能隔離和制衡的。與其把批評扔給公投,扔給直接民主這個制度,不如把目光放得高遠一點,同時也是把目光放得更實際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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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Austen-Smith, D.; Banks, J. S. (1999). Positive Political Theory I: Collective Preference.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ISBN 0-472-08721-5.

Nurmi, Hannu. 「Voting Paradoxes and Referenda.」 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 15, no. 3 (1998): 333–50. doi:10.1007/s0035500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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